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一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所借唇枪舌剑,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同时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借助辩论过程,审判人员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及各自的论据,进而作出某种评判。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辩论,能够全面地体现辩论原则的只能是后者。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
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的重要原则有以下⼏⽅⾯:
1、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贯穿于审批程序的始终,⽆论在⼀审程序、⼆审程序还是在再审程序中,也⽆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民法院都可以使⽤调解原则。
当然,在执⾏程序中是不能调解的。
2、辩论原则。
辩论的⽅式可以是⼝头的,也可以是书⾯的;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程序⽅⾯;辩论原则也是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
辩论原则要求:当事⼈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法院应将当事⼈⽆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院只能就当事⼈双⽅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进⾏调查。
3、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
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的诉讼⾏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法官只能根据当事⼈的诉讼⾏为对案件进⾏裁判。
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诉讼权利却是不相同的,当事⼈不要混淆这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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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题要在民事诉讼中,是由原告和被告相互之间进行对抗辩论,审判人员居中对所涉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并加以判断。
民事诉讼辩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主要的目的就是使审判人员能够认同去所争辩的内容从而主持其的诉讼主张。
一下我们就对▲民事诉讼辩论的原则进行相关了解主张。
一下我们就对▲民事诉讼辩论的原则进行相关了解 ▲一、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原则概述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辩论主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指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要对此作出决定, , 同时同时, ,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 ; 作为程序规范作为程序规范, ,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的事实, ,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这一理论主要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 , 在德国法中在德国法中, ,体现其“对抗式辩论”性质的法理称为“当事者主导原则”(verhandlungsm ax im e, 或者verhandlungsgrundsatz) , 辩论原则,是指经济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项,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进行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直译就是“辩论”。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中虽没有这一术语一术语, ,但其诉讼实务中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理论。
其理论内涵包括内涵包括: :第一第一,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和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和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 , 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这就要求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能以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二第二, ,法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 第三第三, ,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仅限于和对方在辩论程序中所提出的事实序中所提出的事实, ,对都未提出的事实就算法官按职权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模板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模板尊敬的法官、各位法庭成员,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在本案中向庭上诸位提交以下辩论意见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针对原告的诉辩观点及相关参考内容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了以下主要诉辩观点(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叙述),但我认为这些观点是不成立的,以下是我对这些观点的辩论意见和相关参考内容:1. 主张一: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证据不充分/不成立。
辩论意见: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例如(列举案例或相关参考资料),经过仔细审查和分析,可以发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2. 主张二:原告主张的法律适用错误。
辩论意见:在本案中,原告错误地适用了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
我方认为,(根据案件事实陈述)我们的观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论点。
例如(列举案例或相关参考资料),可以明确地证明我方对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3. 主张三:原告请求判令过于苛刻或不恰当。
辩论意见:原告的请求过于苛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应该(提出替代诉讼请求或辩论观点)。
例如(列举案例或相关参考资料),可以明确证明原告的请求过于苛刻,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
二、针对被告的诉辩观点及相关参考内容在本案中,被告提出了以下主要诉辩观点(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叙述),但我认为这些观点是成立的,以下是我对这些观点的辩论意见和相关参考内容:1. 主张一:被告否认所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无罪。
辩论意见: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无罪,这些证据(详细列举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与所指控的事实无关。
例如(列举案例或相关参考资料),可以证明我们的证据充分、确凿。
2. 主张二:被告主张的法律适用正确。
辩论意见:被告正确地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论点。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的主张符合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
例如(列举案例或相关参考资料),可以明确地证明我们的观点符合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浅析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
浅析辩论主义与我国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辩论。
”理论界对辩论原则进一步解释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主义是来自大陆法系的法理,其基本涵义为: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之,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和补充当事人的主张。
(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也即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之事实的约束。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1】我国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主要有一下几方面:(1)内容方面:辩论主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法院或法官裁判的制约。
法院或法官判断的依据被限制在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内。
而辩论原则着眼点仅在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权利。
辩论主义所强调的当事人行为对法官和法院的制约在辩论原则中被淡化,甚至根本没有体现。
(2)根据方面:辩论主义是以承认实体私法和私法自治为前提的。
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以国家权力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为出发点的。
所以国家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及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而辩论原则的前提是否认公私法划分,国家应对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干预。
(3)程序观方面:辩论主义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
在辩论主义之下,法官不积极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只是在当事人辩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做一个消极的仲裁人,以追求程序的公正。
而辩论原则是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密相联的。
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只是法院判断的一个信息渠道。
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
通过庭前会议,双方可以在庭审前 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解决问题的 最佳途径。
举证、质证中的辩论原则
01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不同的。在举证环节,双方
需要就举证责任进行辩论,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0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质证环节,双方需要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如果对证据
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辩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判决。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的 诉讼主体地位,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 事实、公正裁判。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
01
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 程,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质 证、辩论、上诉等阶段。
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权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辩论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 辩论。
辩论范围
辩论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得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辩论原则的形式
书面形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辩论意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口头形式
VS
详细描述
该案中,原告和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 纠纷,双方在房屋面积、产权归属等问题 上存在较大争议。在庭审中,法院充分保 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和证据,最终做出了对当事人双方都较为 满意的判决,成功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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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导致审判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约束性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什么是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反驳和答辩,以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如何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即辩论主义?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或消灭的必要事买必须在当事⼈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当事⼈⼀⽅提出的事实,对⽅当事⼈⽆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基于这⼀要点,也就⾃然产⽣了⾃认制度。
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双⽅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三、辩论原则的合理性体现在哪些⽅⾯?
1.围绕争议焦点来辩论,防⽌空洞化诉讼纠缠。
同时也防⽌裁判者暗箱操作。
2.诉讼当事⼈充分、完整的表达诉讼权利。
划定法官裁判的边界。
3.实现裁判者中⽴第三⽅⽴场。
四、应当注意拿⼏个问题?
1.按照辩沦原则的基本要求,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限于当事⼈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
没有经当事⼈主张的事项,法院不得判决。
2.法院只能按照当事⼈在诉讼中指明的诉讼标的进⾏裁判,即法院裁判的诉讼标的应当与但是⼈主张的诉讼标的具有同⼀性。
3.法院裁判的依据来⾃于当事⼈的主张,包括当事⼈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线索在内。
4.在当事⼈出现辩论偏差时,积极的引导当事⼈围绕争议焦点和主张的依据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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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通过辩论的方式解决争议。
辩论是一种辩证思维和口头表达的艺术,它旨在通过对事实、法律和证据的推理分析,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司法公正和公平性。
在民事诉讼辩论中,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原则展开论述。
一、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民事诉讼辩论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公正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的各种权益。
法官应该在分析案件事实、评估证据和适用法律时,坚持客观公正、秉持中立的原则,确保每个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得到平等对待。
在实践中,法院应该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主张,并在审理过程中保证双方平等的机会来辩论自己的观点。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辩论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法庭在辩论过程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给予特殊的待遇或歧视。
法官应该在对待当事人时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的立场。
同时,法庭也要求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保持平等的机会,有充分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
平等原则的实现有赖于法官的公正执法意识和双方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辩论,才能保证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三、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是民事诉讼辩论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地行使辩论权利。
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规定,不得擅自破坏和妨碍辩论程序的正常进行。
同时,法庭也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不得随意违法或滥用职权。
只有当事人和法庭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辩论,才能保证辩论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合法性。
四、证据原则证据原则是民事诉讼辩论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提供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估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就民事权益发生的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审判解决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和进行辩护,确保了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二、辩论原则的意义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公正审判的要求。
辩论原则的核心是争辩,即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争论。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揭示真相、确立事实、审查证据、解决纠纷,最终达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三、辩论的主体辩论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在辩论中扮演主动的角色,他们需要提出诉讼请求、举证并进行辩论。
被告则需要进行抗辩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
其他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如第三人、辩护人等,也可以参与辩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四、辩论的原则1. 平等原则:辩论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法庭应当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辩论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以确保辩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开审理可以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整个诉讼过程,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听证原则:辩论过程中,法庭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和证据。
法庭还应当听取专家、证人等的证言,以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4.质证原则:辩论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质证对方的证据和陈述。
质证可以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效地解决争议。
质证的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5.辩论原则:辩论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进行辩解和辩论。
辩论应当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问题展开,以推动案件的审理和解决。
6.公正原则:辩论应当在公正的法庭上进行,由公正的法官主持。
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方式展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以期达成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辩论过程中,常见的争议包括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和程序等方面。
辩论技巧的运用也是关键因素,包括论据的合理性、语言的表达和逻辑推理等。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审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辩论原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不同的司法需求和环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当严格遵守辩论原则,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和解决。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证据争议、程序争议、辩论技巧、重要性、发展、完善、遵守。
1. 引言1.1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
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判公正,更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在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证据争议、程序争议以及辩论技巧等。
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运用辩论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辩论原则,提高辩论质量,是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切实遵守辩论原则,尊重对方的言论权,尊重法庭的权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只有通过遵守辩论原则,才能够有效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快速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2. 正文2.1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争议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争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案件的相关事实是否存在争议。
事实争议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也最为关键的争议之一,因为事实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局。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模板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模板尊敬的尊敬的法庭评委和各位审判人员:我代表原告一方出席今天的庭审,感谢法庭给予我们辩论的机会。
在本案中,原告一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一、关于事实的证明1. 首先,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一方在提供证据方面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2. 其次,我们的证据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经过充分的鉴定和确认。
这些证据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被告的过错和损害结果。
3. 最后,被告方在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驳斥我们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他对案件有利的相关证据。
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中是可信的,应该作为事实的确凿证明。
二、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论1. 鉴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已经被证实,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造成了损失。
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2. 对于被告声称的法律适用不当,我们认为这是无稽之谈。
我们在起诉状中清楚地列举了适用法律的相关条款,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们注意到被告方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3. 在民事诉讼法中,法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原则来判决案件。
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我们的损失。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辩论1. 我们提供了详细的损失表和相关证据,该表清楚列出了我们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金额。
2. 我们的赔偿请求是合理和合法的。
我们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基于我们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来确定的。
3. 我们注意到了被告方在该案中的经济实力和其他相关情况,并相应地调整了我们的赔偿请求。
我们的请求旨在使原告得到公正的赔偿,而不是超出被告承受能力的范围。
在辩论中,我们不仅仅强调了事实的证明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还注意到了被告方在辩护过程中的不足。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p(一)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
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
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
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
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
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
”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这其中有两层含义。
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
民事诉讼法重点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义: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
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
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个人简化:辩护原则的意义在于 ( 1 ) 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 )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内容: ( 1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 2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 3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
变化:最先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但在 1998 年民诉法关于质证的规定使得辩论原则具有了约束性仅在法律规定上。
但总的来言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
其与刑诉中辩护原则的关系: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区别上: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一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刑事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法律之所以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是因为他的权威性,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我国法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辩权利,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一个不错的例子,下面小编为各位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
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
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
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关键词: 辩论原则/当事人/法院内容提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那样主要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辩论原则对法院没有约束性,容易导致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应学习辩论主义的优点,进行相应的改革。
本文的辩论原则指广义的辩论原则,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中的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意义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尽管对辩论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两者都把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
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Verhand lung smaxime)概念,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Nikeolaus Thaddaus Gnner)首创。
德语Verhan2deln 具有当事主义之间相互交涉和相经过交涉而和解的意思[1]。
辩论主义作为一个法律专用术语只在大陆法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
日本法学界引进德国这一基本原则时将德语Verhand lung smaxime 汉化为“辩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辩论主义的做法,但因文化的差异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其“adversary system”英文包含有辩论的意思。
关于辩论原则的内容,按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的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 (1)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人,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者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或补充当事者的主张。
(2)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
这种事实称为自白事实,法院受自白事实的拘束。
(3)原则只能就当事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2]。
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原则适用阶段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原则适⽤阶段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代理⼈或者律师会进⾏相应的辩论,⽽且还要遵循民事诉讼中规定了⼏种原则,是适⽤于民事案件审理中。
辩论原则就是其中的⼀种,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
那么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原则适⽤阶段具体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原则适⽤阶段的内容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审、⼆审和再审程序。
从,当事⼈对于⾃⼰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请求。
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阶段。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双⽅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的问题。
前者如当事⼈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起诉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实体⽅⾯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
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
但⽆论涉及哪⼀⽅⾯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当事⼈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头形式也可以是书⾯形式。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及其诉讼代理⼈主要采取⾔词辩论的形式。
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形式的辩论。
⾄于辩论的⽅式,否认、抗辩和反诉都可以看成是辩论的⼿段。
4、辩论是⼈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准则,应保障当事⼈充分⾏使辩论权。
同时,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辩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民法院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辩论原则的区别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本等⼤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
在中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所享有的⼀项诉讼权利,⽽在德国和⽇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的当事⼈主义,故⼜被称为“当事⼈主导原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它通过辩论来查明事实、认定权利和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作用是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争取胜诉。
下面将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进行简要概述。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双方都有权利进行辩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平等发言的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辩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陈述理由。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其自由选择辩论方式和辩论内容,不得干涉和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诉讼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人都有权利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情况。
公开庭审有利于保障辩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增加司法透明度。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或排除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四、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法院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双方提出的异议和申请,确保辩论的顺利进行。
五、专业性原则专业性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派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专业性法官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辩论观点,正确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辩论的质量和效果。
六、重点争议原则重点争议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辩论的基本原则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
If one day I have money or I am completely out of money, I will start wander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民事诉讼作为我们最常见到的诉讼,大家知道民事诉讼中的原则有哪些吗?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三大诉讼中其实都是规定有一定原则的,而法官在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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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根据,一是源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是该宪法原则在司法救济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是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
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决定了诉讼权利义务的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是维护实体权利义务平等的必要手段。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保障。
它要求法院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诉讼境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提供同样的、均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之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参与人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总之法院确实履行好保障职责,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
2、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1)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
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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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关键词: 辩论原则/当事人/法院内容提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必经环节,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大陆法系辩论主义那样主要强调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辩论原则对法院没有约束性,容易导致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应学习辩论主义的优点,进行相应的改革。
本文的辩论原则指广义的辩论原则,包括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中的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意义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尽管对辩论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是两者都把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过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
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辩论主义(Verhand lung smaxime)概念,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Nikeolaus Thaddaus Gnner)首创。
德语Verhan2deln 具有当事主义之间相互交涉和相经过交涉而和解的意思[1]。
辩论主义作为一个法律专用术语只在大陆法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
日本法学界引进德国这一基本原则时将德语Verhand lung smaxime 汉化为“辩论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辩论主义的做法,但因文化的差异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其“adversary system”英文包含有辩论的意思。
关于辩论原则的内容,按照日本法学家谷口安平的理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 (1)只有当事者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换言人,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者提供,法院不得随意改变或补充当事者的主张。
(2)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照此予以认定。
这种事实称为自白事实,法院受自白事实的拘束。
(3)原则只能就当事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2]。
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也只能限定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之内。
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言词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院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人证,仍然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
例如,在请求偿还借款案件中,清偿与否的事实为决定胜败的主要事实,但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已清偿抗辩这一事实时,如果举证人偶然对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陈述,法院对此也持足够人证时,仍不得判断债务已因清偿而消灭,因为该事未经当事人双方辩论。
(二)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是独立于社会的一个规则,它深嵌在社会母体之中,是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社会内容和对社会秩序的意义是不断变化的。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辩论原则的实际运作主要是在以当事主义为主导模式的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其共同的人文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强调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西方,关于国家或政府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积极的政治观和消极的政治观。
积极的政治观认为,政治生活和国家的目的是追求终极的善。
如亚里土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种善业。
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是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政治团体(城邦国家),作为社会团体中最高且包含最广的一种,其所追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且最广的。
”与之相反的是消极的政治观认为,政治生活和国家的目的绝不应该是追求“至善”这样的东西,而应该是避免大恶的艺术。
按照著名哲学家波普尔的观点,政治目标应是努力消除具体的罪恶,而不是要试图实现抽象的善,不要谋求通过政治手段来建立幸福,要把目标放在消除具体的苦难上。
另一位被誉为20 世纪最具洞察力的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认为:“政治是在现有行动路线中选择最小之恶的艺术,而不是人类社会追求至善的努力。
政治是道德上和物质上可能之事物的艺术,这种艺术的时间将使人类能够持续受益,而不是对至善的努力追求。
”[3] 18 世纪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柏克认为:“国家的权力和能力应受到限制,尤其受到法律的限制。
”[4]国家既然不应负有实现至善的使命,就不应使其能力和权力过于庞大。
政治是一项具体且有限的活动,它要求政府在使用权力时经济而有效,在影响的范围上要受到限制。
这种消极的政治观反映在社会意识形态上即为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为: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政策;政治上强调自由、民主、权利;法律上强调契约自由、私权自治;在法治观念上排斥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预。
自由主义在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自由主义诉讼观,辩论原则迎运而生。
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1. 本质说。
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
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
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
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
2. 手段说。
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
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
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
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这样,利己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
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假如法官有权搜集证据的话),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
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
一般来说,进行诉讼而遭致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
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的,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
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5]。
3. 程序保障说。
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
他是战后最早派往美国留学的法官之一,受到了美国法关于正当程序思想的很深影响,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充分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
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4. 多元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
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到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
“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上述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不完全周全之处。
不管学者对辩论主义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三)我国民诉辩论原则比较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从字面分析,可以认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
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
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
(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驶辩论权。
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其直接的效果是:其一,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化,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黑箱操作”,有效防止司法领域中的不正之风。
其二,使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能够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
其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
并且能够使当事人的主体权得到体现,改变过去那种不自觉的将当事人客体化的非正常状态。
通过上述规定比较国外民事诉讼法的辩论主义制度,可以发现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不同。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而国外民事诉讼法辩论主义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和规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基本关系。
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那样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裁判和诉讼活动有实际的法律拘束力,这就必然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空洞的口号。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之相质证。
但质证及其后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
因此,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就只停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辩论原则的空洞化。
那么,为何会导致我国的辩论原则有如此之大的差异?这要从我国的历史背景中去追根溯源。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光辉灿烂文明史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且封建主义传统思想意识根深蒂固的国家。
由于自然的农业经济,造成了一个静态的社会,在宗法家庭的土壤上,构筑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在家—国一体化的官僚社会环境中,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集中、统一,而忽视个人的价值,个人的权利,个人的意志和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