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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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合法权益。广泛开展"一法一条例"学习宣传,加大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力度,加强对青年正确的婚恋观、 家庭观
引导,建设新型婚育文化。
着力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0落实我省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保障公民享有优生优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 殖健康水平,促进生殖健康和辅助生殖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困难家庭实现生育意愿。加强对“妇幼健康守护行动"民 生实事的监督,强化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为每天180元一300元,现有100元的护理补贴标准过低。
(四)在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上,总体存在持续走低现象
据统计,我省育龄妇女总人数逐年减少,已由2016年的1884万降到2022年的1676万,下降比为11%。调研发 现,常德市女性平均初育年龄为27.8岁。当前,育龄妇女在平衡生育、家庭与自我发展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困 难:
三是落地落实"难”。产假、育儿假等还没有形成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长沙市对合法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本地户 籍家庭给予每孩发放1万元的育儿补贴,对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增加1套购房指标,但收效甚微。有人大 代表和群众建议,一孩才是生育萎缩的主因,不能只奖励二孩、三孩。
(三)在落实计生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上,存在不到位现象
二是精神慰藉服务严重不足。机构改革后,基层工作队伍弱化,缺乏进行精神慰藉、护理指导和心理疏导的专 业机构和人员,难以满足计生特殊家庭强烈的精神慰藉等需求。
三是重病大病防治补贴偏低。从2015年起,省计生协为全省计生特殊家庭每人每年购买150元健康保险,重病 大病住院每人每天发放护理补贴100元(全年不超过5000元)。计生特殊家庭普遍反映,目前护工市场价
二是内生动力不足。一些干部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潜绩,短期看不出成绩。一些中心城市可以坐收人 口红利,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力不足。一些人口流出的市县则认为,"即使做再多工作,孩子长大后还是要去发 达地区工作”,因此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也没有积极性。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鼓
励和落实责任计划生育,维护生育权利,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

本条例所称贵州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辖内的省、地、
自治州。

本条例所称年龄适宜夫妻怀孕然后生育子女的夫妇,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并且两位伴侣身体健康
者及适宜生育者。

本条例规定,夫妻在爱情婚姻社会关系基础上,在跟全社会一起
积极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做出负责任的家庭生育计划,举家负责,共同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双方方面的家庭成员应给与年龄适宜夫妻怀孕然后生育子女的夫
妇比较宽松的适应空间,将社会、家庭、个人保健措施实施到位,全
面提升母婴保健水平。

政府应该支持年龄适宜夫妻怀孕然后生育子女的夫妇,在医疗保险、医疗保健、妊娠检查、生育福利、保育设施等方面提供政府支持
政策,帮助夫妻自主管理和生育有个安全优质的环境。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和帮助人们自觉控制生育行为,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

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和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政策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法律明确了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立场和发展方向,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倡一孩化,鼓励单独子女家庭。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计划生育,保护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总之,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

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律法规新的一年,新的开始。

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也将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其中全国的有17部,地方的有10部。

一、中央(共1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根据修改后的计生法,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新法还修改了有关节育强制措施的条款,育龄夫妇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与措施。

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

那么,今后婚假是否只剩下3天呢?专家指出,计生法修改后,婚假时间等具体问题还需各地立法机关修改对应法规条例,现在判断为时尚早。

2、《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将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

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

条例还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按照城市不同规模作出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老版本2003年1月1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1)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1)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1.doc

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_1.doc

2019年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五)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

1`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是指什么

1`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是指什么

育龄群众应知应会题库1、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是指什么?答: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国家推行的“三项”奖励扶助制度?答:(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条件有哪些?答:(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已死亡、伤残、或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4)本人及配偶年满45周岁至59周岁的。

5、“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2)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6、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考取内地新疆高中、新疆疆内初中及疆内高校加分政策对象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2)所在家庭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3)报考区内高校的考生,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加分政策;(4)内地新疆高中办、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自治区内地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7、奖励扶助发放标准是多少?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卫生法》普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神卫生法》普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题一、单选题1.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

(答案:B,第二条)A.重要政策 B.基本国策 C.关键政策 D.主要政策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的责任。

(答案:D,第十七条)A.不同 B. 对等 C. 不对等 D. 共同3.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个子女。

(答案:B,第十八条)A.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多个4.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健康水平。

(答案:C,第三十条)A.已婚人群B.育龄妇女 C. 出生婴儿 D.家庭5.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答案:C,第二十七条)A.选择B.可以 C. 继续 D.不再6.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的人工终止妊娠。

(答案:A,第三十五条)A.性别B.年龄C.孩次D.结构7.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者是。

(答案:D,第三十四条)A.未生育子女的夫妻B.已婚育龄妇女C.育龄人群D.已生育子女的夫妻8.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

(答案:A,第二十三条)A.奖励B.赔偿C.补偿D.补助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水平。

(答案:B,第三十一条)A.身体健康B.生殖健康C.家庭幸福D.和谐稳定10.在国家提倡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案:D,第二十七条)A.计划生育B.晚婚晚育C.少生优生D.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11.少数民族计划生育。

(答案:C,第十八条)A.可以实行B.不用实行C.也要实行D.选择实行12.实行计划生育,以为主。

(答案:A,第十九条)A.避孕B.宣传C.倡导D.强制二、多选题1.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和计划。

(答案:BC,第九条)A.市场经济 B.国民经济 C.社会发展 D.政策发展2.妇女、和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计划生育1

计划生育1

辽计生委字[1998]15号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沈铁、东电、辽油、省直各部门:根据1997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含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前死亡,并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退休后应享受的待遇以及晚婚夫妻婚假、产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为每月10元,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1.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按月发给;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在福利费同级科目下列支。

2.独生子女父母均是农民的,用乡统筹款或多承包责任田等相应办法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夫妻退休后的待遇1.独生子女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5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000元。

2.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计划生育发外的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未生(养)育女子夫妻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10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

3.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是职工的,职工一方享受;双方是职工的均享受。

三、职工婚假、产假的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

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_1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_1

少数民族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本条例施行前,按当时生育政策达到生育子女数的夫妻,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2.《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大中城市的郊区、人口稠密或者生态恶化地区实施前款规定应当控制,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部门制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问题一直是国家发展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解决人口问题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益,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人口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律于1980年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旨在规范和保护家庭婚姻关系。

在婚姻法中,也涉及到了人口控制的内容。

例如,我国规定男女结婚应当年满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准予离婚的情况包括一方有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等。

这些规定都与人口控制有着密切的关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

该法旨在合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益。

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计划生育的宣传普及、家庭和个人应履行的生育责任、计划生育措施等。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措施和补偿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我国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

这些文件旨在明确人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中共中央关于顶层设计检查组有关情况的通报》,该文件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领导,推动人口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人口普查法人口普查是了解国家人口发展情况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法》于2020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人口普查的目的、对象、终身保密原则等内容,保障了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人口普查的数据将为国家科学合理地制定人口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五、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以上几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法规与人口控制有关。

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优生优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意见》等。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1)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1)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家(省)级开发区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建立人口现居住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完善区域人口宏观调控机制,调控常住人口总量;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人口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倡导和实施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时,应当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地区计生事业费,并由财政统一纳入预算安排。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和业主负责制,并与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履行相应职责。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一、前言为了应对河南省人口结构的变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口发展规划1. 人口规模与结构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和结构,确保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结构优化。

2. 人口分布与城乡规划优化人口分布,促进城乡人口协调发展,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人口承载能力。

三、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夫妇合理生育,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尊重适龄夫妇生育三个孩子的意愿。

2. 生育调节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指导,提供生育服务,引导家庭合理规划生育。

3. 生育支持加大对生育家庭的支持力度,完善生育保障体系,提高生育待遇,降低生育成本。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1. 人口管理加强人口信息采集与登记,提高人口信息质量,实现人口精细化管理。

2.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3. 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政策实施与保障1. 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加强对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

2. 政策评估与调整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3. 政策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六、结语本规定旨在促进河南省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2024年1月1日。

2024年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

2024年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

2024年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1. 引言计划生育是一种有效的人口控制手段,可以调整人口结构、平衡人口资源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人口发展趋势和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我们制定了2024年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社会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新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并阐述其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2. 目标2024年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的目标是实现人口数量的适度稳定增长、人口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新生儿素质和养育环境,促进人口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3. 一法2024年计划生育一法的主要内容包括:3.1 改善生育政策通过完善生育险制度,建立健全全面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机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经济补贴,以鼓励合理生育和优生优育。

3.2 保障生育权益加强对生育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

3.3 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效果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 三规2024年计划生育三规分别是:4.1 空巢老人规划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的问题,制定空巢老人规划。

该规划将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关怀和照顾,提供相关社会福利和支持,提高空巢老人的生活质量。

4.2 优生优育规划制定优生优育规划,通过加强对孕前保健、胎儿健康、新生儿护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提高新生儿的素质,并为全面两孩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政策支持。

4.3 城乡居民生活保障规划制定城乡居民生活保障规划,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城市贫困居民的扶持和帮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促进城乡居民的共同发展。

5. 一条2024年计划生育一条是:5.1 完善男性生育责任制度推行男性生育假制度,鼓励父亲参与孩子的养育和家庭责任的承担,提高男性对孩子的关注和愿意承担生育责任的意识。

6. 结语通过2024年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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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年何月何日实施?
答:2002年9月1日
2、公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年何月何日正式实施?
答:2003年4月1日
5、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为多少周岁?
答:26周岁。

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生育能力的;
(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一女的;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服务?
答:(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6)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有关常规医学检查;(7)国家规定的其它项目。

8、男女晚婚年龄是多少?女晚育年龄是多少?
答:男女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9、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出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10、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1)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1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的;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

12、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属于城市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属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

1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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