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近基层实际提升检察队伍的四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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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近基层实际提升检察队伍的四种能力

作者:段凤娟

来源:《党史博采·理论版》2010年第10期

现阶段,基层检察院面临人员少、任务重、形势复杂的实际,基层检察院如何发挥检察职能,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优质高效地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好务,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提升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本领

基层检察院的每项工作都和人民群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办理的每起案件都会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检察干警如何和老百姓说话办事、如何快速及时地使老百姓的诉求得到解决、如何在在人民群众中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目前在检察队伍中还存在着:不会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沟通交流而喜欢打官腔、工作作风懒散拖沓不能及时解决群众的应急问题、态度傲慢居高临下衙门作风明显、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得不到老百姓的信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此,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中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切实提高检察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一)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人本思想”。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天职,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必须教育弓I导广大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心系百姓,情系百姓,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三)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民生观念。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要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因村干部贪赃枉法侵犯群众利益、土地

征用、房屋拆迁、执法不公等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众群体上访案件逐年增多,每起案件的处理都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都检验着基层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办理这些事项中,必须把民生这个理念贯穿到工作的始终,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视百姓如父母。

二、推进基层检察院队伍管理科学化,提升工作质量与效率

检察机关推行科学化管理的目标,就是要用科学的、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经验型管理方式,以激活干警的凝聚力,提高队伍战斗力,增强社会公信力。在现有检察体制下,实行检察队伍科学化管理能有效推进各项检察工作。

(一)科学规范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检察机构设置对于检察机关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显示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名实不符、职能交叉、设置过多等,这些影响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检察机关应按照与时俱进、协调发展、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从既有利于协调、配合,又有利于监督制约,既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单项职能,又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整体职能出发,对机构进行适应的精简、调整、合并和充实,使机构设置更为合理、规范、科学,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的最大化和最优化构建相应的组织载体。

(二)积极转变检察人才观念,疏通检察人员出口渠道。《检察官法》实施以来,基层检察院私招乱用现象得到了有效纠正,招录检察人员能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通过省级相关部门共同招录,提高了录用人员的素质,从而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但基层检察院在疏通检察人员出口方面,却还存在着观念陈旧、疏通渠道不畅等方面的问,主要表现在:人才本位思想,优秀的检察人才不松手,即便是走出检察机关更有广阔的空间,更适合其发展,但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其出口;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干警,不能及时商请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疏通出口,及时调出检察机关;对一些不会干、不能干、不愿干的检察干警,不忍调出检察机关。对此,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中,既要严把干警进口关,又要注重疏通检察人员出口渠道。对一些优秀的检察人员,如果本人出口可能更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向地方党委人事部门推荐,使人尽其才;对一些有特殊技能的检察干警,经过检察实践后,发现在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本人愿意走出检察机关的干警,检察机关应该积极给予提供方便;对于一些无视检察职业纪律,违法违纪的检察干警,严格按照《检察官法》和相关条规禁令,坚决清出检察队伍。

(三)实行队伍管理精细化,达到工作精品化。队伍管理精细化是新时期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的需要,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目的是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推进检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品化。精细化管理的重点应体现为在管理体制层面上实行流程化管理。遵循“精炼、效能”的过程控制原理,分门别类制作《操作流程图》和《操作细则》,将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

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分解细化,从工作目标、工作程序、质量标准等多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建立起“事事有要求、环环能相扣、步步有时限”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让每一位干警既知道“不能做什么”,又能主动发现“应该做什么”,还能知道“什么时候应该做什么’’。有效解决工作中“干什么”和“怎么干”问题。

三、因地制宜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的客观需要,是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基层检察干警全面成长的紧迫任务。

(一)坚持经常性教育培训的养成。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主要侧重于政治素质的巩固提高和专业素质的更新升级。在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上,要注重抓思想理论的学习灌输、抓思想道德的劝导养成、抓理想信念的巩固坚定、抓政治品行的操守执着,使检察人员日益达到政治上的进步和成熟。要通过认真落实思想政治课、开展思想交流和读书等活动,浓厚教育氛围,并结合进行思想道德和政治品行考评,促使司法队伍坚定政治信仰、坚信理想追求、坚持司法为民。在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要改变检察队伍专业素养边工作、边提高的状况,适时开展各种培训,加大专业(业务)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参加各级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和开展岗位练兵的集中学习、专题研究等方式,使检察官队伍在司法宗旨、司法理念、司法职能、司法制度等方面,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适用能力。

(二)形式多样开展多元化教育。针对基层检察院干警学历低、法学理论水平低、工学矛盾突出、学教形式内容单一等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灵活培训方式,在教学中积极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对策研究等形式,广泛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及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提高教学吸弓I力和学员参与程度,克服单一、呆板的培训方式,充分调动“教”和“学”双方的积极性。要把服务业务、立足实际、满足检察人员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培训的出发点,注意研究和掌握业务工作的新情况、新发展,使教育培训内容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实际。根据不同岗位对检察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具体要求,相应的设计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强化专业技能培训,突出实战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特别是突破疑难案件能力。加强对检察人员金融、外经外贸、信息技术、现代科技等内容的“多元化”教育,改变过去检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相对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一批熟悉经济和科技知识的复合型检察人才。

(三)加大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经费是开展好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保障。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到教育培训是最具有综合效益的投入,要舍得投入,加大投入。各基层检察院要积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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