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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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终稿)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终稿)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以及相关安全(AQ)标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生产、建设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属煤矿(含中央属煤矿、省生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五条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其中涉及紧急避险系统的预验收结论必须由煤矿、设计和施工等参与各方签字或盖章。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12.03.21
•【字号】豫煤安避险〔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及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煤安避险〔2012〕1号
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骨干煤炭企业:河南省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已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大全)安监总局发布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2)xx-03-2417:23:00中国新闻网(北京)跟贴0条手机看新闻中新网3月24日电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以下是《规范》全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标准煤矿名称:马家田煤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标准分评分办法扣分原因得分一、地面部分46一)控制中心及机房10机房配备及管理1、控制中心机房应有防静电地板、消防器材。

现场检查 2一项不符扣2分2、控制中心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不间断备用电源,有声光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23、控制中心应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现场检查 24、控制中心应配备专用打印机,应使用空调调温,有录音电话。

现场检查 25、控制中心应有24小时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检查值班记录2二)机构、人员及制度15机构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应专门配备值班和维护人员。

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

现场检查 2一项不符扣2分人员各工种上岗人员应持上岗证。

检查证件 2系统值班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至少1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填写系统运行情况和使用记录,并上报主管人员签字。

检查交接班记录和运行使用记录2制度1. 应急预案;2、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3、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4、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系统值班制度;6、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7、系统运行管理制度;8、系统故障报告制度;9、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查阅相关资料,并抽查个别项目执行情况。

9一小项不符扣1分三)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21系统技术资料1、系统设备布置图,系统设备布置图应标明系统设备种类、型号,固定设备要标明安装位置;2、系统设备供电图,系统设备供电图要标明固定设备的电源连接关系、送电及断电方法,控制开关的位置和编号;3、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系统通信网络结构图要标明系统设备在整个系统网络中的位置、通信连接关系、控制关系、主从结构、分组情况等。

查阅相关资料和图纸。

7一小项不符扣1分系统设备管理资料1、系统设备、仪表台账;2、设备故障登记表;3、系统检修记录表;4、系统巡检记录表;5、系统运行报告;6、中心站运行日志;7、值班日(班)报表;8、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报警、求救信息报表;10、系统及设备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查阅相关记录,并和控制中心记录数据进行比对。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煤矿井下安全买盘“六大系统”的建设健全及检查环评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就是建设健全“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就是建设健全“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内容分管部门,明晰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非政府搞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健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2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必须顺利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甩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21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注重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采矿难爆胎煤层的矿井,必须顺利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健全工作。

2021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建议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21)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加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用户《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型技术建议》(aq6201―2021)的规定,并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
河北省煤炭⼯业安全管理局
2011年4⽉
河北省煤矿井下井下安全避险"六⼤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
第⼀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特制定《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系统”验收及评分办法(试⾏)》。

第⼆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验收评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在验收中按照扣分的原则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计分,与要求不符的分项则扣分,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最后⽤总分减去要扣的分数,则为实际分数。

3.单项中有⼏个⼩项的,单项扣除对应分数,此项分数扣完为⽌,不累计扣分。

4.总分⼩于85分即为验收不合格矿井,对于85分及以上矿井为验收合格矿井。

5.验收中的否决项中有⼀项达不到要求即为不合格矿井。

6.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

河北省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员:检查⼈员签字:
河北省煤矿井下供⽔施救系统验收标准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员(签字)检查⽇期
河北省煤矿压风⾃救系统验收标准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员(签字)检查⽇期
河北省煤矿井下⼈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分数验收结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及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建设规范、技术先进、运行良好、操作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求,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改建项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与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进行同步整体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所有需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直系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四条有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评审时,可以邀请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有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验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验收组织机构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列为成员。

邀请相关专家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各地应组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专家库(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一并设立),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专家库中产生。

如各地尚未成立相应技术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员应由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采矿、机电专业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省及各设区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办法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的通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省监狱治理局,省内各涉煤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157号〕,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证能力,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制定了«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云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2020年5月一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确保建设完善质量,制定«云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及评分方法〔试行〕»。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煤矿。

第三条:差不多要求1.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2.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1.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的部门和维 护、维修人员; 2. 维护、维修人员必须每天对供水系统、 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建立 供水施救设备台帐、 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 巡查和检修记 录; 4. 矿井每天至少要对供水施救系统进行 1 次供水试 验,每次试验时间不少于 30min,保证系统各环节正常使 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4、控制中心应配备专用打印机,应使用空调调温,有录音 电话。
5、控制中心应有 24 小时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机构、人员及制度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检查值班记 录
机构
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应专门配备值班和维护人员。 有分管领导 和专门组织机构。
现场检查
46 10 2 2
2 一项不符扣 2分
2
2
15
2
用流量计检 查
主管内径不小于 100mm,支管内径不小于 50mm。 用游标卡尺 检查
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 不漏风;在立井井筒中 , 每隔 100~150m宜装设中 间直管座和伸缩器;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 装油水分离器,定期排放。
现场检查
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和采区避灾路线 巷道的压缩空气管道上,间距不大于 200m。
审查系统安 装布置图并 进行现场检

审查系统安 装布置图并 进行现场检
查 审查系统安 装布置图并 进行现场检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井下通信线路应具有独立回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现场检查
26
2
2
2 一项不符扣 2分
2
2 2 2 2
信号设备和固定式终端设备应设置在便于观察、 调试、检验、 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日期: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调校与故障处理1、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备案。

2、安全监控系统有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抽查调校、故障记录1一项不符扣0.5分报警、闭锁及监测数据管理1.超限声光报警及断电/复电控制:(1)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实现声光报警。

(2)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系统能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3)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系统能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能自动解锁。

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1 一项不符扣0.5分报警、闭锁及监测数据管理2.系统必须具有甲烷风电闭锁功能:(1)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时,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时,自动解锁;(3)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0.5%时,自动解锁;(4)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6)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min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黑河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黑河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黑河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黑河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2011年10月
黑河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黑河市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验收评分为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在验收中按照扣分的原则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要求不符的分项则扣分,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最后用总分减去要扣的分数,则为实际分数。

3.单项中有几个小项的,单项扣除对应分数,此项分数扣完为止,不累计扣分。

4.总分小于70分即为验收不合格矿井,对于70分及以上矿井为验收合格矿井。

5.验收中的否决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即为不合格矿井。

6.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表)。

黑河市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签字
黑河市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黑河市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黑河市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黑河市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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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

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

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

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
—1 —
100分。

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

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2 —
附表1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表2
河北省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附表3
河北省煤矿紧急避险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说明:在自救器额定时间内,能步行到达地面未建避难硐室和设置移动舱的矿井,只考核第四项(第四项按100分计,得分比例按表)及否决项的相关内容。

附表4
河北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附表5
河北省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
附表6
河北省煤矿通信联络系统验收标准
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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