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同时资助部分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鼓励各级财政的参与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和机构或个人的捐赠。
鼓励申请人依托单位采取联合资助的方式资助已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省基金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批准资助项目;(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结构一般分为研究团队、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并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第六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依托单位与申请人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机构以及有条件开展公益性基础研究的企业(上述机构的下属二级单位或者挂名、挂靠、联合单位不能作为项目依托单位)。
申请人(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二)申请人曾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或正式通过了鉴定、验收或结题。
(三)申请人负责或者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使用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财教[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下同)的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基金科学人才的专项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是由国家设立的,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其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预算,组织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三)负责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依法检查、监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及经费使用说明。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实施细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设立自然科学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的框架协议》,为加强联合基金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管理,结合本联合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联合基金旨在吸引和凝聚广东及全国优秀科学家,重点解决广东及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科技未来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促进广东的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联合基金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广东省政府共同出资,双方出资比例原则上为3:7。
第四条联合基金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照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以资助重点项目为主。
项目依托单位应将资助项目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体系,主要参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方式,认真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广东省政府共同建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由双方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成员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广东省科技厅每年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由管理办公室协调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进行审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管委会对项目指南进行审定,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
第八条联合基金面向全国。
为促进广东省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申请者与广东省内具有一定研究实力和研究条件的大学或研究单位开展合作研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项目承担者应保证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
项目申请者(或负责人)只能申请(或负责)本联合基金项目1项,并不能同时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和承担研究。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或参与承担)本联合基金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3/1/22 14:45:39 点击量:44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发文字号】[92]财文字第80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4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发布日期】1992.01.01【实施日期】199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科委<92>财文字第8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第三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及部分联合资助经费以及国内外捐助,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
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其拨入经费列决算核销。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
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器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基金开支。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1. 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并一次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年度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期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年终结转。
3. 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4. 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科研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
财务部门应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四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1. 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省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等,及其他参照省基金管理的专项资金所资助的项目。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按照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省基金项目管理。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是省基金项目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等全流程管理。
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变更、验收等工作。
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及基金项目管理条件,并完成注册程序。
项目申请人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申报,以及项目获资助后开展项目实施、变更与验收等工作。
建立省联合基金协调机制,由省科技厅、其他出资主体和省基金委共同参与管理,负责商议研究项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等重大事项。
其他出资主体负责提出指南建议,参与制定年度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协助过程管理、讨论评审结果等。
第四条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变更、验收结题等全过程原则上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行线上管理。
第五条省基金项目管理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基金年度预算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9月15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使用资助经费,多出成果,早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采取按项目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
资助经费分年度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
第四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以下简称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同意;(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2002-06-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第三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及部分联合资助经费以及国内外捐助,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
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其拨入经费列决算核销。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
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器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基金开支。
个别项目确需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作研究专用设备的,申请项目时可列入经费预算内,根据项目评审批准结果,经受资助单位领导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学基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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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三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1. 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并一次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2.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年度研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期拨至各项目负责人,年终结转。
3. 项目结束后按批复后的决算核销经费。
4. 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在本单位领导和财务、审计、科研管理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
财务部门应设置独立账户进行核算,年终按规定报送决算。
第四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 科研业务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
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6. 管理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项目承担单位对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用于充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和其它费用,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按各自的研究经费提取管理费。
7. 项目承担者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者可根据实际参与工作天数和工作量提取生活补贴,不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提取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多只能占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六条购买大型仪器设备,须详细说明理由,报省科学基金委审批,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3。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八条资助项目的拨款,省基金委以《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一次拨给承担单位;年度拨款由项目承担单位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经审查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经费开支计划》中相应年度的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
不按时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不拨款。
第九条资助项目协作者所需经费,由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将协作者所需经费划拨至协作者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
调整用款计划,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如改变用途,须报请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
作。
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
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科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省科学基金委提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交回省科学基金委。
经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查后核销。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在两个月内编制《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其它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
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省科学基金委和所在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编报的《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资助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
科学基金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进行抽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解释权属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