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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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4月13日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七条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顶层设计、整体防护,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运营主体作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国家密码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称运营者)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第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国家制定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政策,支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创新,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培养和选拔网络安全人才,提高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坚持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三方评价与政府持续监管相结合,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背景调查相结合,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及其供应链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四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主要包括:(一)产品和服务自身的安全风险,以及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二)产品及关键部件生产、测试、交付、技术支持过程中的供应链安全风险;(三)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损害网络安全和用户利益的风险;(五)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政策,统一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协调网络安全审查相关重要问题。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第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网络安全审查专家委员会,在第三方评价基础上,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风险及其提供者的安全可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国家依法认定网络安全审查第三方机构,承担网络安全审查中的第三方评价工作。

第八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建议和用户反映等,按程序确定审查对象,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委员会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并发布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金融、电信、能源、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条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2022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解读

2022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解读

2022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解读为落实《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审查与数据安全审查是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两项重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文围绕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核心内容,深度解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通过对滴滴赴美上市案例的分析,阐述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了赴港上市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条件,以及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流程和审核期限等。

一、《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的背景及法律依据国家安全审查是《国家安全法》设立的一项基础性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督制度和机制。

《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与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两项重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7月10日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序号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生效时间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 2015-3-1 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10-1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10-8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定》
2017-10-8
法律状态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现行有效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
2.1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评估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
2.1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业人员管理办法》
2.13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
2.14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委员会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 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 N/A
委员会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
公安部
2019-4-10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 求(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 N/A

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业动态报告:三利好共振,看好网安板块高成长性与估值修复

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业动态报告:三利好共振,看好网安板块高成长性与估值修复

报告摘要:●政策层面:两会召开提升板块关注度,“十四五”开启发展新篇章“十四五”开启发展新篇章,政策高关注下网安景气度有望提升。

政府工作报告的“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中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网安重要性凸显。

在两会提案中,也有多份关于网络安全,涉及网络攻防、新兴安全等方向。

同时,2021年以来工控安全等新政策不断落地,行业政策端持续迎来催化。

网络安全体系建设空间巨大,产业政策为发展做出重要指引。

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投资占整个IT支出的比例不超过1.9%,而全球平均值为3.74%。

同时,等保2.0政策正式施行,覆盖范围与安全防护要求全面升级,网络安全需求进一步增长,产业政策为行业发展做出重要持续的指引。

●业绩层面:板块2020年业绩亮眼,看好2021年景气度提升板块2020年全年业绩亮眼。

1)板块2020年整体业绩增速30%,高于前两年。

板块整体归母净利润24.27亿元,同比增长30%,增速超过2019年的22%和2018年的12%。

2)分季度来看,三、四季度持续强劲反弹。

受疫情影响2020Q1、Q2单季利润增速下滑;但三季度、四季度持续反弹,2020Q3、Q4单季利润增速分别为110%、35%。

3)行业主要公司业绩增速较高,或在现金流、毛利率、订单等方面取得进展。

“十四五”第一年,网安板块有望实现“开门红”。

从五年计划对网安板块的影响来看,网安产业需求释放往往呈现“前高、中低、后高”的特征。

1)从产业规模上:2016年国内网络安全产业同比增长25.9%,后续增速开始下滑,到2018年为17.8%,2019年开始反弹,2020年有望达到近20%。

2)A股重点上市公司“十二五”、“十三五”整体收入变化:两个五年周期均能反映此规律。

因此,2021年作为“十四五”第一年,叠加政策加码等利好,网安板块整体景气度提升可期。

●行业层面:技术与理念持续升级,网络安全成长空间广阔新场景与新技术催生网络安全新需求。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2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2

《网络安全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性地构建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要求,重点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网络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

为保障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主的监管部门制定了多项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项制度的具体要求、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同时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主的重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网络运营者提供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指引。

具体讲:1. 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方面网信办颁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经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公众账户信息服务、群组信息服务、跟帖评论服务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地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安全和可控性;2. 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方面信安标委在原有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布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在内的多项标准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考虑到现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中;3.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方面随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评估指南》等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进一步明确。

但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依旧有待制定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识别指南》进行进一步地明确;4. 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方面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以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时的安全评估制度。

什么样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被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什么样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被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讨论之一:什么样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被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由网信办于2017年5月2日颁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网络安全法》首次正式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一般来说,网络安全审查可以看作是《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审查“在网络或网络安全领域的体现。

(《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从《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的全文看,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也是“网络产品和服务“,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相同。

对网络安全审查对象的描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条:第二条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条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

可以看出,要经过或通过(姑且认为这里“经过“和”通过“为同义词)网络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有两个条件:一是关系国家安全信息系统(简化为)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另一个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那么“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个什么关系?大致看起来,可能有三种关系: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或者说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含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说所有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都关系国家安全。

这意味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与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意义相同,都需要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不”“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就与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中的“非”“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意义相同(尽管这种解释稍勉强),都不需要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予公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财政部部长刘昆商务部部长钟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聂辰席国家保密局局长田静国家密码管理局局长李兆宗2020年4月13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关于《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关于《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栏目责编:王 超1SEPT 2020 增刊1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6月1日起实施五部门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关于《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原则性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12个部门于2020年4月27日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包括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及部门、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及重点、审查由运营者预判申报启动、采购文件的要求和网络安全审查的程序五方面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官网)7月27日,为加强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化顶层设计,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出:到2021年,明确人工智能标准化顶层设计,研究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制的总体规则,明确标准之间的关系,指导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完成关键通用技术、关键领域技术、伦理等20项以上重点标准的预研工作。

到2023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标准体系,重点研制数据、算法、系统、服务等重点急需标准,并率先在制造、交通、金融、安防、家居、养老、环保、教育、医疗健康、司法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推进。

建设人工智能标准试验验证平台,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2020年8月,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家密码管理局发布关于《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项目网络安全审核意见

项目网络安全审核意见

项目网络安全审核意见尊敬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对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核,我对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评估,并就此向您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1. 基础设施安全:项目的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和数据库等,需要确保其安全且可靠。

建议项目在建设基础设施过程中,要符合相应网络安全规范,采用安全性较高的硬件和软件设备,以防止潜在的攻击和数据泄露。

2. 数据保护:项目涉及的数据可能包含个人、商业和机密信息等,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数据保护机制。

建议项目制定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制度,对数据进行分类和加密存储,限制数据的传输和共享,以防止非法访问和滥用。

3.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良好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机制是保障系统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议项目采用多层次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指纹、二次认证等,确保用户合法身份和权限的验证。

同时,需要建立细粒度的访问控制策略,限制不同用户和角色的权限,避免敏感信息被未授权的用户访问。

4. 网络监控和入侵检测:项目需建立有效的网络监控和入侵检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网络攻击和异常行为。

建议项目使用网络流量监测工具,对网络通信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流量和未知的攻击行为。

另外,可以部署入侵检测系统,通过分析网络日志和异常行为,及时发现入侵攻击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应急响应和灾备恢复:项目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和灾备恢复方案,以保证在遭受网络攻击或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恢复。

建议项目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联系人、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等,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另外,应制定灾备恢复方案,包括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确保系统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在项目网络安全审核过程中,我还发现以下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1. 系统漏洞和补丁管理:项目中使用的系统和软件可能存在安全漏洞,需要及时更新和修补。

建议项目建立漏洞管理制度,定期对系统和软件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评估,及时安装相关的补丁和更新,以减少被攻击的风险。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支持与保障...................................... - 3 -第三章网络的安全保护.................................. - 4 -第四章涉密网络的安全保护............................. - 10 -第五章密码管理....................................... - 12 -第六章监督管理....................................... - 13 -第七章法律责任....................................... - 16 -第八章附则......................................... - 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为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网络,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及家庭自建自用的网络除外。

第三条【确立制度】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网络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

前款所称“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第四条【工作原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应当按照突出重点、主动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重点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网信办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信办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信办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佚名
【期刊名称】《金融科技时代》
【年(卷),期】2017(000)003
【摘要】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公布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国将成立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政策,统一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

根据意见稿,网络安全审查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品和服务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二是产品及关键部件研发、交付、技术支持过程中的风险;三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用户相关信息的风险;四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实施不正当竞争或损害用户利益的风险;五是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风险。

【总页数】1页(P91-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相关文献】
1.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之"管中窥豹"——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J], 马宁
2.帮你预习“网络安检”须知--聚焦《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J],
3.《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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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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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审查办法是确保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

1. 漏洞扫描和安全评估:通过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安全评估,以发现潜在的安全弱点。

使用专业的漏洞扫描工具,对网络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评估系统的安全性。

2. 数据备份和恢复: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得以恢复。

审查备份策略,检查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安全访问控制: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访问控制机制,验证用户身份认证和授权机制的有效性。

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访问系统,并限制用户对系统的权限。

4. 信息加密传输: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加密传输协议,保障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审查网络设备和服务是否支持SSL/TLS等加密协议,并对加密算法进行评估。

5. 安全监控与报警: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具备实时监控和报警机制。

审查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日志管理机制,确保能够实时监控系统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发出报警。

6. 安全策略和规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有完善的安全策略和规范,明确网络安全责任。

审查安全策略和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网络安全风险。

7. 安全培训与意识: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

审查安全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确保用户具备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意识。

8. 第三方安全检测:委托第三方安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以获得独立的安全意见。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定期的第三方安全检测,发现潜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整改。

以上是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的一些常见做法。

在进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各种安全风险和威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以确保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审查办法是确保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维护网络安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审查是指对网络系统、设备、应用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查和监控的一系列措施和机制。

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安全。

第二章审查对象第四条网络安全审查适用于涉及网络系统、设备、应用及相关信息等领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审查范围第五条网络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网络系统的架构设计和配置。

2·网络设备的选择和部署。

3·网络应用程序的开发和运行。

4·网络数据的传输和存储。

5·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审查目标和范围。

2·收集审查所需的技术和法律依据。

3·开展审查工作,包括现场检查、采集证据等。

4·编制审查报告,总结审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5·提出整改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6·监督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

第五章审查责任第七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由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配合提供所需信息和配合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网络安全审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报告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指网络系统、设备、应用及相关信息的合法、公正、公平的管理责任。

2·网络安全审查:对网络系统、设备、应用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查和监控的一系列措施和机制。

3·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用户的个人信息。

4·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确保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5·审查对象:适用于网络系统、设备、应用及相关信息等领域的单位和个人。

网络安全前置审查意见范文

网络安全前置审查意见范文

网络安全前置审查意见范文尊敬的审查委员会:根据贵单位的委托,我已经对某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在此我向审查委员会提交我对该公司网络安全的前置审查意见如下:一、总体评估根据对该公司的现有网络安全措施的审查,我认为该公司的网络安全整体状况较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点和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二、潜在风险点和问题1. 系统漏洞:在对该公司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时,发现公司的部分系统存在一些已知的漏洞,这些漏洞可能被黑客利用进行攻击。

建议公司及时对系统进行补丁升级和安全更新,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2. 员工安全意识: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员工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参差不齐,存在一些员工对安全意识的淡化甚至无视。

这可能造成员工在使用电脑和网络时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从而给公司的网络安全带来隐患。

建议公司加强员工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 数据备份和恢复:目前该公司存在一些数据备份和恢复的问题。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并进行测试以确保恢复的有效性。

此外,还需建立有效的数据恢复计划,以应对意外情况造成数据丢失的风险。

4. 第三方合作安全管理:由于公司与一些第三方合作,其安全管理环节可能不在公司的直接控制范围之内。

我建议对合作伙伴的安全管理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互联网合作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攻击。

三、改进建议1. 完善网络安全策略:公司需要制定更为完善和具体的网络安全策略以规范网络安全管理。

该策略应包括对系统漏洞的及时修复、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数据备份和恢复计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建立安全意识培训机制:公司应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特别对网络操作和电子邮件安全方面的培训应重点关注。

3. 加强安全日志监测和分析:公司应加强对网络活动的日志监测和安全事件的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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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我办起草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3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1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hangheng@。

附件: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附件
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直接影响用户利益、关系国家安全。

为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使用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坚持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三方评价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背景调查相结合,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及其提供者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四条重点审查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主要包括:
(一)产品和服务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
(二)产品及关键部件研发、交付、技术支持过程中的风险;
(三)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用户相关信息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实施不正当竞争或损害用户利益的风险;
(五)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风险。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政策,统一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协调网络安全审查相关重要问题。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第六条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网络安全审查专家委员会,在第三方评价基础上,对网络产品和服
务的安全风险及其提供者的安全可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国家统一认定网络安全审查第三方机构,承担网络安全审查中的第三方评价工作。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建议、市场反映和企业申请等,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并发布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查结果。

第九条金融、电信、能源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工作。

第十条党政部门及重点行业优先采购通过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采购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承担网络安全审查的第三方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参照有关标准,重点从可控性、透明性、可信性等方面,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及提供者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对网络安全审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方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等承担安全保密义务,不得用于网络安全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不定期发布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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