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券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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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4.12•【文号】银市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8〕14号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二、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除应符合《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管理能力,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确保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三)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规范,符合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规范资金池、打破刚性兑付等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

三、证券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附件1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证明自身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及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信息,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按照短期融资券与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计算。

证券公司其他短期融资工具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融资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已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进行持续事中事后监测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各类短期融资工具余额等情况,并结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回购业务等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水平的业务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以下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2、下列符合《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定的有()。

A.Ⅰ、Ⅱ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3、超额配售选择权中,发行新股数量的计算公式是()。

A.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一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B.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C.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D.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一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答案】 A4、假设A公司以协议方式收购B上市公司,在收购过渡期内,B公司董事会的下列行为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A.为A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B.提出配股议案,募集资金用于A公司的投资项目C.提议出售占公司总资产51%的子公司D.拒绝将A公司提出的更换半数董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答案】 D5、关于持续督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Ⅲ、ⅣC.Ⅱ、ⅢD.Ⅱ、ⅣE.Ⅲ、Ⅳ【答案】 B6、以下哪些在招股意向书发布后,主承销商可以提供认购邀请书( )。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Ⅳ,Ⅴ【答案】 A7、某上市公司拟向张某、王某、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乙公司100%股权,其中张某、王某、甲公司所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0%、15%、75%,该项目申报文件尚未被证监会正式受理,该交易以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下列情形将导致证监会无法恢复受理程序的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非金融企业为债务融资目的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债务融资工具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融资门槛低、期限灵活、成本较低等特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市场准入与备案管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前,须符合相关法规的准入条件,并向我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应当认真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逐项提交必要文件和信息,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息披露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发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业务情况、风险因素等,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发行与发行销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按程序进行,并聘请合格的承销商进行发行销售。

发行人须与承销商签订合同,明确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程序。

4. 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应当进行专门的监管和披露,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与偿还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的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在债券到期、付息或偿还本金时,发行人应当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风险管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需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控制,以确保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稳健发展。

7. 法律合规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在发行、流通和偿付等全过程中,发行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的一些内容,希望通过这些指引,非金融企业能够更好地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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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
•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 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 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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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
• 注册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采取投票表 决,有2名不同意注册,交易商协会就不接受注册。
• 注册有效期为2年,可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前期发行。
•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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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 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 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 务指引
1.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 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 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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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 协会概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

银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银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 根据谨慎性原则,已获得各类债券可发行额度指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孙 公司已发行的债券额度或已获得批文的可发行的债券额度,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
❖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发债额度相互占用;即母公司根据净资产40%的规模发行债券后, 子公司将无法发行债券,反之亦然;
是企业的主动负债工具,属于直接融资品种,为企业进入货币市场 融资提供了途径;
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 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特点
共同特点: 不设担保 实行余额管理 注册管理 逆向询价机制 投资者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机制
中期票据区别于短期融资券的特点是期限较长。
(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优势
共同优势: 降低财务费用 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融资结构 易于上市流通 风险分散性好
中期票据不同于短期融资券的是期限较长,可以让企业一次注册,使用三到五年。
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相关要求
(一)发行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三)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八)需经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
2
发行
发行文件挂网公告
与投资者沟通,簿记建档, 缴款,发行完成
(六)后续管理及信息披露
此部分内容请参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 商后续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 、〈浦银公银〔2010〕314号-关于下发《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是()。

A.Ⅲ、ⅣB.Ⅰ、Ⅱ、ⅣC.Ⅰ、Ⅲ、ⅣD.Ⅰ、ⅢE.Ⅰ、Ⅱ、Ⅲ、Ⅳ【答案】 B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A.Ⅰ、Ⅱ、ⅢB.Ⅱ、Ⅳ、Ⅴ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D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下列关于深交所员工持股计划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B.Ⅰ、ⅡC.Ⅰ、Ⅲ、ⅣD.Ⅰ、Ⅱ、ⅢE.Ⅰ、Ⅳ【答案】 D4、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的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股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Ⅰ、ⅤB.Ⅱ、ⅤC.Ⅰ、Ⅲ、ⅣD.Ⅱ、Ⅲ、ⅣE.Ⅲ、Ⅳ、Ⅴ【答案】 B5、当发生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的下列()时点及时进行披露。

[2016年5月真题]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Ⅳ、ⅤC.Ⅲ、Ⅳ、ⅤD.Ⅱ、Ⅲ、Ⅳ【答案】 A6、根据《证券发行与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A.股东大会通过之日B.发审会审核通过之日C.发行结束之曰D.上市之日【答案】 C7、下列说法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A.Ⅰ.ⅡB.Ⅱ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B8、甲公司于2016年1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一批材料,价值4000万元(含增值税),按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但至2017年1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货款。

由于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

2017年2月3日,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清偿债务,乙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原值为5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2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3300万元,甲公司已为该项债权计提了800万元的坏账准备。

短融、中票方案策划

短融、中票方案策划
和举债的强大权力,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开始定期发行国债 ,这是世界债券市场的先声。 鼻祖是商业承兑票据
最早的华尔街投行家靠沿街收购商业承兑汇票起家,再将它 们在自发形成的市场买卖,就是现代债券的雏形。 债券是一组可以交易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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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 2005年以前只有企业债(发改委管理的一种项目债券),国务院审批,每年额度 只有700亿元。 2005年人民银行推出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的债券,相当于国外的商业票据CP) 2008年人民银行推出中期票据(1年以上的债券,相当于国外的MTN) 2009年人民银行推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专为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 2009年证监会推出公司债(专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 2010年人民银行推出定向票据(私募形式发行)
同业交易中心 你将找到: •所有债券的发行和信息披露文件;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各项数据。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你将找到: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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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机制
发行额度: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发行额度不能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交易商协会 你将找到: •所有债券的注册通知; •所有债券的管理办法; •所有具备资格的主承销商、承销商、会 计师、律师机构名单; •最新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基准价;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动态。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你将找到: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和信 息披露文件; •市场利率的最新数据。
中期票据:在国际金融市场称做MTN (Medium Term Notes),是一种中期企业 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一般性债务,无需担 保、资产支持或其他复杂交易结构。
定向票据:非金融企业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的债务融资工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深证上〔2020〕117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品种指引》),对原涉及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的通知、指南、问答等业务规则和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将具有长期指导规范意义且条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力行打造简明清晰的公司债券创新产品序列规则体系。

《创新品种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绿色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条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短期融资券会计核算探析

短期融资券会计核算探析

摘要 : 国库 集 中支付 制度 在我 国高校 实施 以后 , 高校 的预算 管理产 生 了极 大的影响 , 且 国库 集 中支付 制度 在 高 对 并 校 的预 算 管理 工作 中发挥 着重要 的作 用 。本文结合 我 国 高校 管理及 发展 的现状 , 入 的对 国库 集 中支付 制度 对 高 深 校 预 算 管理 的 影 响 进 行 了探 究 , 旨在 促 进 我 国 高校 的 可 持 续 发展 。 关键词 : 国库 集 中支付 制度 ; 高校 ; 预算 管理 ; 策略
的 预 算 管理 工 作 产 生 较为 深 远 的 影 响 。
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对 高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重 要 作 用 分 析
1 、有 助 于 预算 编 制 准 确 性 的 增 强 。在 国库 集 中 支付 制 度 实 行 以 前 , 政 资 金 预 算 的 支 出 执 行 并 不 能 够 切 实 的对 财 高 校 的实 际 支 出数 额 加 以 反 映 , 其 是 专 项 经 费 没 有 根 据 尤

出, 目前实务中对短期融资券的核算方法五花八 门、十分混乱。有 公司将其作为 “ 交易性金融负债”进行核算 , 按公允价值核算企业 承担的交易性负债 , 有公司将短期融资券作为 “ 应付债券”进行核 算, 有公司将其作为 “ 其他流动负债”核算 , 有公司增设 “ 应付短 期融资券”科 目进行核算, 也有公司将其列入 “ 短期借款”科 目核 算 。在资产 负债表中披露时也随着使用科 目的不同在不同的项 目 中列报, 在现金流量表中, 有在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进行披露 , 也有在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 目中披露。 造成会计实务 中对短期融资券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的主要原 因有两 点: 1 、对短期融资券这种金融工具的融资特点、性质以及发行人 持有的 目的等理解上存在偏差。笔者认为 , 短期融资券是企业发行 短期融资券的特点 的以融资为 目的的有价证 券, 在存续期 , 目的不是为了获利或回 其 短期融资券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 购 , 其利息支出应当属于融资成本 , 不能作为投资收益 ; 短期融资券 发行的 , 约定在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它是一种 以融资 目 是一种典型的直接融资工具 , “ 而 短期借款”是 向银行和其他金 的 , 向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商业票据 , 直接 相比其他债 融机构借人 的期 限在一年 以内的各种借 款 , 是典型的间接融资方 务融资工具,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式 ;“ 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和应付的 1 、融资对象 : 短期融资券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 利息 ,“ 应付债券”核算的主要指企业债券、中票和公司债等期限 行, 不对社 会公众发行 , 并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 其风险 超过一年的长期债券, 而短期融资券显然不属于企业债券的范围。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2对会计准则理解上的偏差。会计准则中将金融负债在初始确 , 2 、融资目的: 短期融资券的融资目的是解决生产经营 中所需资 认时划分为两类 :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 金, 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产、置换银行贷款。 负债 ,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3 、融资期限: 短期融资券的期 限不超过一年 , 企业可在一年期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②其他金融负债[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 ] 限内自主确定每期的发行期限。 的条件是以近期出售或回购为目的, 而在初始确认 时指定为以公允 4 、融资规模 :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 , 待偿还余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需要符合 以下条件之 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 0 : 一是该指定可 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5 、融资担保 :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不要求提供担保 , 但额外的信 计量基础不 同所导致 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 用增级可以保证发行的成功率和较低的融资利率。 的情况 ; 二是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已载明, 该金 6 、融资条件: 按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 , 以 管理办法》和 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要求 , 发行短期融资券应 公允价值为基础管理 、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所 以, 1 】 笔者 具备 以下条件 : ①应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认为短期融资券应当划分为 “ 其他金融负债”。 具注册规则 在银行 间交易商协会注册。②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 来源,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 三、短期融资券会计核算的建议 产经营 。③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 从前面的分析可 以看 出, 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 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一 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定义的需要交付 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等。④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 当前 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并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⑤应由符 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或者 以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自身权益工 具进行结算和清偿的合同义务 , 当将其作为一项金融负债。又由 应 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从E 述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融资工具 , 具有 于其具有真实 的融资 目的, 持有的 目的不是为了短期获利 , 因此 , 应 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定义的金 短期 、直接等特点 , 他既不 同于银行借款 , 也不同于企业债券, 由 且 将其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 融负债 中的其他金融负债 , 按准则规定, 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 于其具有非短期获利性 , 具有明确的融资 目的, 使其也不同于企业持 易费用确认为初始成本, 并采用实际利率法, 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 有的交易性金融负债。正是 由于上述特点 , 给短期融资券的会计核 算带来挑战。 续计量。 但由于会计准则没有对其他金融负债的会计核算作详细规定 , 二 、短期融资券会 计核 算现状和存在 的问题 笔者建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精神, 设计短期融资券 从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公布的财务报告 中披露的信息可 以看

中国电信网络视频监控业务技术规范V3-BSS分册-v5

中国电信网络视频监控业务技术规范V3-BSS分册-v5

中国电信远程视频监控技术规范-3.0支撑系统接口分册(送审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8年04月目录前言 (1)1、编制说明 (2)2、引用文献和标准 (3)3、定义和缩略语 (4)4、系统接口关系 (5)4.1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和BSS (5)4.2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和商务领航 (6)5、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与97、CRM (7)5.1业务流程(受理) (7)5.2流程概述 (7)5.3接口目标 (8)5.4接口协议 (8)5.5接口方式、接口实现 (8)5.6业务功能和流程 (8)5.6.1 客户开户 (8)5.6.2 客户销户 (11)5.6.3 客户信息变更 (13)5.6.4 装机(添加设备) (16)5.6.5 装机信息变更 (19)5.6.6 拆机/停机/复机 (22)5.6.7 设备权限划归 (25)6、与计费接口 (28)6.1.1 接口方式 (28)6.1.2 采集频率 (28)6.1.3 话单文件要求 (28)6.1.4 话单文件命名规则 (28)6.1.5 话单文件结构 (28)6.1.6 网络视频监控详单信息 (29)6.1.7 话单处理 (29)7、网络视频监控与商务领航 (31)7.1业务流程 (32)7.1.1 帐号申请 (32)7.1.2 帐号销除 (34)内部资料,注意保密,未经同意,请勿翻印版本:0.11 文档信息修改过程评审过程前言本标准规定了网络视频监控业务中心服务平台系统与中国电信运营支撑系统(CRM/97、计费帐务系统)之间,以及商务领航业务系统之间的业务职责、功能定位,以及相互之间信息交互的接口规范。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院。

特别感谢:XXXXXX 公司在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1、编制说明本技术规范可为中国电信宽带网络环境下中国电信网络视频监控业务(又称网络视频监控业务)的中心服务平台系统的功能开发、产品设计、入网检测、设备制造、工程设计和验收,管理维护,以及业务系统之间的管理维护等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参考和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问题探析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问题探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ornaO of Heiloogjian/ Administrative Canre Colle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3年第2期(总第H9期)No. 2 2023(Sum No. 149)《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相关问题探析李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90288)摘要:29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我国债券法律框 架体系当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有利于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金融公平的实现,维护金 融稳定与安全,并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

债券投资者适当性以及债券法的域外效力等债券监管法律问题,有 待于下一步立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金融法;债券纠纷;法律框架;监管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H28 -7966(2221 )22 -0287 -242222年7月H 日,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商议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制定并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这份重要的《座谈会 纪要》统一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不同类型债券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求,对于未 来案件审理实务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统一的标准,指明了方向,并且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

更重要的 意义是,这份《座谈会纪要》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成型,调整债券市场法律关系的四梁八 柱,从宏观到微观,从基本原则到实施细节,已经基本搭建完成。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债券法律体系的框架入 手,分析这份最新的《座谈会纪要》在整体的债券法律体系当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其中所规定的债券纠纷审 理的若干要点,然后归纳并解析这份重要文件所确立的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最后落脚于一些相关 并且重要的,但这份《座谈会纪要》尚未涉及的债券监管法律问题。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是指针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相关规定和指导。

该指引旨在规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最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也是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以非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或其他具有确定性现金流的资产作为支持物的特殊债务票据。

该类票据具有期限长、发行规模大、风险分散等特点,是非金融企业多元化融资的重要方式。

因此,对于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的规范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行条件和程序。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资信状况、资产支持情况、发行规模等。

在发行程序上,非金融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一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发行。

二是披露要求。

非金融企业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需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支持情况、风险提示等。

披露要求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权益保护。

三是发行定价和交易。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需要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和风险溢价因素。

在交易方面,非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以实现票据的流通与转让。

四是评级和风险控制。

非金融企业在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时需要进行评级,并按照评级结果确定债券的发行利率。

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也会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综上所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指引也为非金融企业多元化融资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促进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助力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

银行短期融资券(CP)推介方案

银行短期融资券(CP)推介方案
最低发行利率——以2011年发行的1年期AA+短期融资券为例,市场发 行的加权平均利率为5.32%,而我行担任主承销商的AA+短期融资券平 均发行利率仅为4.82%,低于市场平均水平50BP,为客户有效节约了成 本。
最快审查进度、尽职调查质量最高——工商银行高质量的注册材料不仅 已经多次得到交易商协会高度认可,较大程度上缩短了发行材料在交易 商协会的审查时间
目录
前言 一、短期融资券情况总体介绍
二、债务性直接融资方式对比 三、对发行企业的价值体现 四、工商银行的业绩和优势
五、短期融资券发行要点 六、我行承诺及增值服务 七、注册发行流程和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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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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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客户为本、诚信互惠”的经营理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指导,我行经认真研究 分析,并结合贵公司的实际需求,现提交本发行建议方案
对中期票据,发行企业应制定发行计划并预先披露,如后续调整计划则需另行公告) 注册有效期内,发行人如发生信用级别下调等重大事项,须重新申请注册 规范募集说明书等公开文件的披露信息,要求主承销商进行不定期的跟踪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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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点
发行主体宽泛化
原则上只要市场认可,对企业性质、评级情况、发行规模均不设门槛限制
最有市场影响力的发行定价者
工商银行凭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领导者地位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有能 力为客户以最优的价格完成发行,一方面最大限度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另 一方面合理引导投资者,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帮助发行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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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承销实力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较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较
5.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
应由在中国境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机构进展信用评级。
国评级机构
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
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证券效劳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展。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信用评级报告。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符合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
债券市场开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
项的通知"、"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
行方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方法"
发行申报
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2年;推迟承受发行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发行注册自动失效。
中央直接收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开展改革部门转报。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货币市场工具自律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确保短期融资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1.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短期融资券应通过交易中心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

第二章发行参与机构- 1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权限开通表(见附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

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3 发行人以及该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应已与交易中心联网,并均配备熟悉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2.5 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券交易指引(汇编)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券交易指引(汇编)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券交易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开展现券交易的报价成交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市场成员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券报价成交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章询价2.1询价交易方式包含对话报价和意向报价。

2.2对话报价2.2.1交易流程对话报价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包括本方报价和对手方确认成交两个步骤。

2.2.2交易参数对话报价最低交易量为票面币种券面总额(以下统称券面总额)1千元,交易量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1千元。

2.2.3成交对手方收到报价后,可选择确认或拒绝。

确认后双方达成交易,交易系统依据双方确认的内容生成成交单。

2.3意向报价2.3.1 报价与协商意向报价是指市场成员公开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

受价方可根据意向报价向报价方进行询价或直接将意向报价转为本币即时通讯工具(iDeal)协商。

2.3.2 成交交易双方通过本币即时通讯工具(iDeal)确认的格式化报价将自动上传至交易系统并生成对话报价,经双方确认后成交。

第三章做市报价3.1交易流程做市报价交易方式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债券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受价方可点击该报价达成成交的交易方式。

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以下统称做市机构)可进行做市报价。

一家做市机构就一只债券,只能发送一笔有效做市报价,且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卖出价格。

受价方应输入买入/卖出数量并选择结算方式,交易按报价方所报价格在报价方设定的金额及结算方式范围内成交。

短券业务指引

短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九条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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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MII指引0003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七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八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九条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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