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网属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分别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电监办、新疆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70%(即7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7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基本调峰幅度参照火电机组确定。
即在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范围内的出力调整,视为基本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0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疆电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新疆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及《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调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违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新疆省调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程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新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新疆省调负责新疆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新疆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2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新疆省调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月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新疆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
附件2: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备用、黑启动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自备电厂有上网电量的以上网电量部分承担辅助服务费用。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第四条西北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电力调度机构依照本细则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五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率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50%额定出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范围100%-0额定出力。
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
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一)一次调频: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2013最终版)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点。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 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总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出台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细则的详细内容。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12下一页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三十四条调度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选择、配置、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
(整理)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1211修订稿最终稿
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
地调地区电网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网留电厂暂不参加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
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网属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分别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电监办、新疆电监办负责.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70%(即7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7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基本调峰幅度参照火电机组确定。
即在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范围内的出力调整,视为基本调峰。
(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网属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分别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电监办、新疆电监办负责.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70%(即7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7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基本调峰幅度参照火电机组确定.即在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范围内的出力调整,视为基本调峰.(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及其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电厂)。
地(市)、县(市)电网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依据按需调用的原则对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企业的辅助服务进行调用,并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依照《西北区域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五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调频、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网属电厂暂不参加补偿与分摊。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则制定的相应细则另行发布.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内辅助服务监管工作分别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甘肃电监办、新疆电监办负责.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基本调峰: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70%(即7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7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水电机组、燃气机组基本调峰幅度参照火电机组确定。
即在水电机组、燃气机组日平均功率曲线正负15%范围内的出力调整,视为基本调峰.(二)基本无功调节: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
2013最终版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以通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点。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月考核。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和风能资源。
为了更好地实现西北地区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本文将探讨并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二、背景西北地区的能源开发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大规模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要求高效率、高稳定性和高安全性,以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和供电可靠性。
三、原则和目标1. 原则(1)安全原则:保证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高效原则:优化发电厂的运行效率,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3)协作原则:发电厂和电网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
(4)资源优化原则: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2. 目标(1)确保发电厂的平稳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和稳定性。
(2)提高发电厂的运行效率,降低电网运营成本。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浪费。
四、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要求1. 运行规范(1)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确保符合安全、环保和能效要求。
(2)发电厂应建立运行日志和管理制度,实行运行记录、事故报告和问题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2. 运行参数监测与调优(1)发电厂应安装并实时监测关键参数,如温度、压力、电流、电压等,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调优,提高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发电厂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3. 并网调度与管理(1)与电网运营商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处理并网问题和断电事件。
(2)发电厂应按照电网运营商的调度要求实施发电计划,确保发电量的稳定和可控。
(3)发电厂应建立有效的备用电源和保障机制,确保发电厂的应急响应能力。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发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2)发电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治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健康。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42号),结合西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新建机组原则上以经过满负荷性能试验作为纳入本细则考核、补偿管理的起溯节点。
具体执行是根据西北能监局下发的关于该发电机组转商运的认定文件,并以此为时间节点倒溯3个月进行考核、补偿,且在倒溯的这3个月内只对”非计划停运”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转商运文件下达的当月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相关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
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效劳管理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平安、优质、经济运行,标准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效劳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效劳管理暂行方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辅助效劳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平安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效劳,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
新疆电网依据本细那么制定的相应细那么另行发布。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效劳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西北电监局〕对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效劳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甘肃省内辅助效劳监管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电监办负责。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并网发电厂辅助效劳分为根本辅助效劳和有偿辅助效劳。
第七条根本辅助效劳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平安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效劳。
包括一次调频、根本调峰、根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响,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效劳。
〔二〕根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方案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效劳。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根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根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根本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根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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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
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 的风电场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月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6分/天考核。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
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1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项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1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15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
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新投机组严格执行《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运行电厂应按照《西北区域在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要求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否则每逾期一天考核8分。
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六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3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60分/次考核。
涉及争议部分,可随后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诉。
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3~9分/次考核。
第十九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18分/10万千瓦考核;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9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6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经核实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7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
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自许可转为检修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第二十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不具备AGC功能的,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按每月15分考核。
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9分/次考核。
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6分/次考核。
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一)可用率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0%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 100%。
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二)调节速率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50%;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2%。
(三)响应时间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考核标准如下:(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6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按3分/次考核;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按1.5分/月考核。
(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核;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2%,每低0.2个百分点按15分/月考核。
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
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30分。
(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1.5分。
第二十一条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变压器高压侧)为电网电压控制点的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与调度机构的自动电压控制(AVC)接口,不具此接口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月考核。
加装AV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VC功能,否则按6分/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5分/项每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网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6分/次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3分/10万千瓦。
(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并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15分/项考核。
具体参数如下: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Kc 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 ~ 5%,水电机组不大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