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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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股权出资方与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2、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3、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4、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5、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与处罚11 总则111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保障股权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活动。

12 股权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21 股权出资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获得被出资方的股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122 股权出资方应确保所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123 股权出资方应如实提供与股权出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配合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

13 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31 被出资方有权要求股权出资方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2 被出资方应按照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33 被出资方应妥善保管与股权出资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14 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141 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142 评估作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权的市场价值、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

143 股权出资的作价不得高于评估价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15 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151 股权出资各方应当共同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股权出资协议、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152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153 股权出资登记完成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16 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161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股权出资后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股权出资的实际履行情况。

162 股权出资方和被出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资登记是指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进行出资登记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办法以及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1. 规范投资行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融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确保企业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维护投资者权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信息或欺诈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而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3. 加强市场监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加强对市场融资行为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1.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股权出资登记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企业的股权出资情况,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 出资登记信息的内容: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登记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对登记信息的自动化、精准化管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4. 高效的信息公示机制:建立投资者保护的信息公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的登记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投资者维权机制。

四、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对登记管理制度的认知度,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提高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

3. 提升登记机构能力:加强对登记机构的培训和监管,提升其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信息的共享效率。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股东权益,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行为,制定本《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业类型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第二章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及职责一、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包括企业自身、管理机构以及登记机构。

二、企业自身负责管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操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审核文件、登记股权出资等。

三、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自身的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登记机构是具备股权出资登记资格的机构,负责实施股权出资登记工作。

第三章股权出资登记的内容一、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 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3. 股权的种类和数量;4. 股权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5. 出资时间和方式。

二、股权出资登记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流程一、企业自身在收集、审核相关资料后,向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三、企业自身按照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四、管理机构再次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自身。

五、企业自身根据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整理,并将登记资料提交给登记机构。

六、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股权出资登记。

七、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通知企业自身,并颁发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效力及变更一、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股权出资登记一经完成,即视为生效。

三、股权出资登记发生变更时,企业自身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变更后的登记资料应经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其他事项一、相关方应保护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保密性,未经登记机构授权,不得擅自披露。

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出资新规凸显股权托管重要性

股权出资新规凸显股权托管重要性

3月 1日起正式实施 的 《 股权 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 ,针对投资人的股权出资行
为,做 了实体和程序上 的具 体规定 ,为投 资人 以股 权出资提供 了法律依据 和操作 指 南,是我 国构 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保 障。
国经 济完 全 有理 由、 有能 力 实现率 先
复 苏 ,并 引 领 世 界 经 济 的 复 苏 。
法 理 ,在 公 司 法所 属 的私 法 领域 ,法 无 让 ,无疑是可以作价 出资 的。《 公司法 》 人 以 股 权 出 资 ,对 于 促 进 投 资、 活 跃
明文禁 止 即为允许 。以此度 之 ,投 资 修 订后 ,少数 地 方的工商 管理 部 门开 资本市 场具 有现 实意 义,有望成 为国
二、新 规对 股权 登 记托 管 之影
用作 出资 的股权 需满 足一定 的条
话题 。实践 中 ,虽 有零 星的 以股权 出
日,商务 部等 六部 委联合 出台 《 于 响 关
资 情形 ,但 普遍而 言 ,投 资 人尚无 法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 业的规定 》 ,其
权。然则 ,修订 前 的 《 司法 》第 2 重 要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 股 权 是 可 以 用 货 势 日益严峻 ,资本市场 日趋低迷 ,《 公 4 股
条亦未明文禁止投资人以股权 出资 ( 依 币估价 的 ,而且 绝 大部分 可 以依 法 转 权 出 资登记 管理 办 法 >明确允许投 资
济 刺 激 计 划 , 没 有 一 分 钱 用 于 救 助 金 融 机构 ,而 是全 部投 入 实体 经济 ; 地
股 权 出资新规 凸显股 权托 管重要性
口 / 占寅 颜
方政府推 出的 1 8万亿投资项 目,也完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

第五章股东出资管理制度一、股权出资制度1. 股权出资的定义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依法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向公司出资,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出售、转让等权利的行为。

股权出资是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股东对公司投资的一种形式。

2. 股权出资的种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出资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两种形式。

货币出资是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实物出资是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3. 股权出资的程序(1)签订认购协议:公司与认购的股东签订认购协议,明确双方出资的金额、时间、方式等重要事项。

(2)出资缴款:股东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出资缴款,公司确认收到后办理相关手续,发行股份。

(3)获得股权:股东出资后,获得公司相应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4. 股权出资的保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保障股东出资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财务情况,确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有清晰的认识。

二、股东出资义务1. 股东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出资,并且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出资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资登记手续。

2. 股东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外,股东出资的方式还包括资产出资、债权出资等形式,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方式。

3. 股东出资的期限股东应当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

如果股东不能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经过公司同意后出资。

4. 股东出资的调整如果公司获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出资进行调整。

三、股东出资的管理1. 出资信息公示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出资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保证股东出资的公开透明。

2. 出资核实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核实机制,对股东出资进行核实,确保出资金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股权出资登记是指股东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的一种管理方式。

股权出资登记的规范与管理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登记义务1. 股东应依法履行股权出资登记义务,确保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

登记应包括股东的基本信息、股权数额、出资日期等相关内容。

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维护。

2. 公司应建立健全股权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登记方式和渠道,方便股东履行登记义务。

三、登记程序1. 股权出资登记应在股权出资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相关部门应确保登记程序的高效性和便捷性,提供在线登记服务,减少登记过程的繁琐程度。

2. 股东应按照“先登记,后交付”的原则进行操作,确保登记和出资行为的顺序。

四、登记证明1. 股东在完成股权出资登记后,公司应向其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应包括登记信息的详细内容以及证明的有效期。

2. 登记证明是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公司应确保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建立相关查询机制,方便股东及时核实登记信息。

五、登记变更1. 股东在股权出资登记后,如有股权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变更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增减股权等。

2. 公司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并对登记变更后的股权进行核实和记录。

变更登记的有效性需受到公司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认定。

六、登记备案1. 公司应将股权出资登记信息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登记证明、登记变更信息等。

2. 监管部门应对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七、登记保密1. 公司及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守股权出资登记信息,不得泄露股东的个人及财产信息。

2. 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股权出资登记的股东,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限制股权行使、罚款等。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将出资作为股权的形式分享公司的收益和风险。

为了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的程序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一、登记申请与资格要求1. 登记申请:股东应向公司提交登记申请,包括个人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 资格要求:股东应当是合法合规的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二、登记程序与时间要求1. 登记程序: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登记工作。

登记程序应包括核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格要求、确认出资金额、签署登记文件等环节。

2. 时间要求:登记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应合理安排登记工作的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处理申请并完成登记手续。

三、登记信息管理与保密要求1. 信息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对登记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储存。

登记信息应保存完整并及时更新,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准确记录和监督管理。

2. 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登记机构应对股东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

未经股东授权,不得将登记信息外泄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四、登记凭证与权益认定1. 登记凭证:公司应向登记成功的股东发放登记凭证,包括股权证书或电子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应具备一定的防伪、保密和易于辨识的特点。

2. 权益认定:登记凭证是股东享有股权的证明。

公司应按照登记凭证确认股东的权益和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力。

五、变更与异议处理1. 变更登记:股东如有出资变更需求,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公司应核实申请材料,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2. 异议处理:股东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异议处理机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合理、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六、违规处罚与救济措施1. 违规处罚: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变相隐瞒出资事实等违反登记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限制权益行使、解除出资关系等。

关于股权出资的几点思考

关于股权出资的几点思考

《 股权 出资登记管理办 法 》第 3条
两种办 法 : 么 由最高 人 民法院 出 台 要 之 出 资 要 看 其 是 否 符 合 第 三 个 条 件 。 第 二款 规定 ,具 有 下列情 形 的股权 不
司法解 释 ,要 么直 接修 改 《 司法 》 2 0 公 。 0 5年 1 2月 1 8日修订 的 《 公司登记 得 用于 出资 : 股权 公司 的注册 资本 ① 4条 即为关于 出资方式 尚 未缴 足 : 已被设 立质 权 ; 已被 20 0 3年 1 ,最高 人 民法 院公 布 了 1月 管理 条例 》第 1 ② ③
探索 ■ 篇-
关于股权 出资 的几点思考
口 / 占寅 颜
今 年 3月 1日起 正式实施 的 《 股权 出资登记 管理 办 法 》( 工商 总局 令第 3 9号 ) ,首次 明确 允 许投 资人以股权 出资 ,并在 实体和程 序上作 了具
体规定 ,扫清 了 人 或 发 起 人 以股 权 、 债 券 等 能 够 或 者 设 定 担 保 的财 产 等 作 价 出资 。 股 决 定 规 定 ,股 权 公 司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应 出 ”
确定价值并具 有流通性 的财产 出资的 , 权 不 在 禁 止 之 列 ,第 三 个 条 件 亦 已 满 当报经 批准 而 未经 批准 ; 法律 、行 ⑥
以股权 出资并 不违法 。但 是 ,老 《 公司法 》在 规
定 出 资 方 式 时 采 取 的 是 完 全 的 列 举 式 规 定 , 而 非
2 0 /6 090 ・产 权导刊
4 7
国 外 公 司 法 普 遍 采 取 的 列 举 加 概 括 式 ① 可以用货 币估价 ,② 可以依法转让 , 因投 资人 用作 出资 的股 权是 来 自于境 规 定 ,援 引上 述 法 理 似 乎 又 略 显牵 强 。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引言: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在公司法律框架下,针对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进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股权登记是股东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在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权益等内容,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一、登记主体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股权登记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和登记机构。

公司是股权登记管理的基础,股东是享有股权的具体所有人,登记机构是负责管理和实施股权登记的中介机构。

1. 公司公司作为登记的主体,在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股权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时限和登记程序,并及时更新股东信息和权益变动情况。

2. 股东股东是公司股权的所有人,在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股东有权利获取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权,同时也有义务按时缴纳出资款项,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是负责管理和实施股权登记的中介机构,一般由证券交易所或股东服务机构承担。

登记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确保登记程序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二、登记程序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登记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登记程序包括集中登记和分散登记两种方式。

1. 集中登记集中登记是指由登记机构集中管理和实施登记程序。

在集中登记中,股东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股份证明等。

登记机构通过核实股东信息和权益变动情况,完成股权登记的工作。

2. 分散登记分散登记是指由公司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分散管理和实施登记程序。

在分散登记中,公司或登记机构将股东信息存储在公司登记簿或电子登记系统中,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的股东服务平台或其他指定渠道查询和更新登记信息。

三、登记权益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股东的登记权益,包括股东权益的取得和行使等内容。

1. 权益取得股东的权益取得主要是通过股东资格的确认和股东权益的分配。

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股东权益的分配需要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决策程序进行。

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运作、备案,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内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是指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活动;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负责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咨询、落户办公等综合服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规处置工作;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开展备案管理工作,并指导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市备案办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指导其开展业务;第二章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职责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并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名称、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注册地的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政策培训;第九条注册地应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负责本辖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规处置工作;注册地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第十条注册地的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商注册登记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第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三条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第十四条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收实缴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区域应在滨海新区和市内六区;第十六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区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时应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证明,该资信证明主要说明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时应签署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附件1和风险提示书附件2;第十九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企业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材料,提供相关情况;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和日常监管的,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条市工商局按月统计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注册户数、注册认缴资本、实收实缴资本、注册地址等信息,每月月初将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发送注册地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第四章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出资人第二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应在募集文件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第二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应当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有关手续;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与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第二十四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或其管理机构可通过组建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机制,保证投资的科学性,严格防范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管理协议、托管协议中约定;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第二十六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二管理团队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重组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经济管理经验;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四主要出资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的管理;二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退任: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三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四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自然人,且资信良好;第三十条股权投资企业向自然人募集资金的,自然人应向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第三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第三十二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应具有股权投资、资本运作、企业并购等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受托管理出资人资本的能力;第五章股权投资企业的托管银行第三十三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备案办对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二在津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天津市分行;三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四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有至少10名经市备案办认可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从业人员;五有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托管银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备案办报送以下材料:一开办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申请报告;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能够从事私募股权基金资产托管业务资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由天津市分行办理托管业务的,需提供总行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四托管业务部门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五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办法;六托管协议范本;七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备案的托管银行应每月10日前向市备案办书面报告托管业务情况;备案的托管银行应当成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员;第三十七条托管银行在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中应独立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企业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企业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保管报告;六履行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七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八条托管业务流程一尽职调查托管银行应做好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前的尽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有关情况;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函、风险提示书等;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关情况;1合规性;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2股权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合伙人制度、公司治理情况、股东背景等;3投资经验;包括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资产规模、退出项目数量、退出项目资产规模等;4投资策略及决策流程;包括是否有专注的投资领域、是否设定选择投资项目的方法和体系等;5核心团队或主要投资经理情况;包括在业内的口碑、诚信情况,核心团队成员的组成、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状况,主要投资经理的教育背景、过往投资经历等;3、拟托管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及存续情况;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募集对象及方式、投资者人数、收益分成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募集、运作规范合法;1募集资金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2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3不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投资企业资本;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4、市备案办要求的或商业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尽职调查内容;上述内容的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存档保管;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当使用已在市备案办备案的托管文本;根据托管项目的实际要求,确实需要修改托管文本的,应向市备案办备案;托管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划款指令和划款方式等内容;三账户管理及资产托管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开立独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用账户,用于股权投资企业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划转;原则上,要求募集资金一次性汇入银行托管账户;如有特殊原因,投资人需分别汇款至托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应根据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名录进行核实;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托管协议规定,安全保管股权投资企业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保管资金,确保保管资金与银行自有资产及银行托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独立;四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托管银行应依法并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划款指令,办理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专户资金汇划;不同托管资金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占用资金;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托管协议规定,为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目,用于记录资金划拨情况或进行股权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并出具财务报告;五核查及报告职责托管银行应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包括:1、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要求;2、运用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必须与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3、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提供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说明、投资协议、费用发票等,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划款指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账号、户名、汇款金额、资金用途等;如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进行资金划拨时,托管银行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委托人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安全的事件时,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市备案办报告;六档案管理托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档案,统一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除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要求外,不得复印、外传;第六章股权投资企业的行业协会与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九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作为股权投资企业行业自律组织,在市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接受业务指导;第四十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市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股权投资企业加强政策宣传、咨询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配合协助开展工商、备案年检工作;二定期对会员单位及其高管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风险提示活动,提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规范经营意识;第四十一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防范非法集资纳入本行业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积极利用网站等宣传途径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提高公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经市备案办备案认定资质,应按要求向市备案办报送开展股权投资企业相关业务情况资料;经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股权投资企业验资、审计等相关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出资的真实性,及时出具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和年报;经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认真审查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据实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四十三条经备案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成为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员;支持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自愿申请成为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员,并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第七章备案管理第四十四条凡是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凡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认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必须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要附带备案;第四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注册后60个工作日内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备案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实缴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三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资产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四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六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股权投资企业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首次出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四股权投资企业招募说明书;五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六委托管理协议如有;七委托托管协议;八承诺函、风险提示书;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四十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实行委托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三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四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若受托管理机构与普通合伙人不是同一人,还应提交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第四十八条备案审查市备案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在3个月内改正;股权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申请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第四十九条经市备案办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名单、托管银行名单、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第五十条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二增减资本;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范围2、股权出资的条件与限制3、股权出资的登记程序4、股权出资的监督管理5、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总则11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股权出资登记活动。

2、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范围21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2 可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3、股权出资的条件与限制31 股权出资应满足以下条件:311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31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13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314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321 已被设立质权。

32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2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32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4、股权出资的登记程序41 股权出资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411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股权出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股权出资协议、股权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等。

41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13 登记机关颁发股权出资登记证明。

42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股权出资的监督管理51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出资登记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52 股权出资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登记机构(一)股权出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部门,负责股权出资登记的受理、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股权出资登记业务,确保登记行为的公正、准确和及时性。

三、登记申请(一)股权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完整《股权出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地填写申请表上的信息,并根据要求提供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

四、登记审核(一)登记机构应当对股权出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和出资方的身份、资格和出资情况等信息。

(二)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审核结果。

五、登记登簿(一)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股权出资登记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并登簿备案。

(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登记登簿程序,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簿册,并进行签章确认。

六、登记证明(一)股权出资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和相关出资方出具《股权出资登记证明书》。

(二)登记证明书应当明确登记的股权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内容。

七、登记变更(一)股权出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变更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股权出资登记变更申请表》。

八、登记注销(一)股权出资登记发生终止、撤销等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出注销申请。

(二)注销申请应当经过登记机构审核,并予以公示。

九、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办法由登记机构具体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致市场主体:本《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制定详细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

健全股权登记管理制度一、股权登记管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依法对其股东的股份情况进行登记、变更、转让和核实,用以记录公司实际股东的身份及其持股情况的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保护,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股权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登记:包括股东登记册的建立、管理和更新等,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掌握实际股东情况;2. 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权转让等,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3.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行使和维护等,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保障;4. 股东权责:包括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责任的履行,确保股东权责相符、合法合规。

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从多个方面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1. 保障股东权益: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有效保护股东的利益。

2. 促进公司治理:通过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公司治理,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决策效力,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3. 促进公司成长: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稳定公司股东结构,增强公司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吸引更多优质资本和人才提供保障。

4. 加强风险防范:通过良好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公司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期发展非常重要,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和加强风险防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权益: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他们对公司的治理和利益分配直接产生影响。

如果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就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2. 促进公司治理:健全的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降低公司治理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程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公司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登记条件1. 出资主体必须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2. 出资金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3.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但必须具备明确的交易凭证和评估报告。

三、登记程序1. 出资方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照、协议及出资方式。

2. 公司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出资方符合登记条件。

3. 审核通过后,由公司与出资方签署股权出资登记书,明确双方权责和股权比例。

4. 出资方按照登记书的要求,将出资款项划入指定公司账户,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5. 公司接到出资款项后,核实金额并在股权出资登记簿上进行书面登记。

6. 公司应向出资方出具出资凭证,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表。

四、登记效力1. 登记效力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即优先登记的出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公司应按照股权登记情况分配分红、利润和其他权益,依法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出资登记簿是公司以及各股东之间权益关系的重要证明文件,任何人不得伪造或篡改登记记录。

五、登记监管1.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登记程序的审核,并对出资方的资格进行核实。

3. 如发现公司或出资方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制定的任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对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以及登记监管等方面的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护各方权益。

本办法的实施将为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有助于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坚持投资于实体经济,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2.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注册资本;3. 有符合行业要求的股东;4. 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团队;5.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六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投资决策制度;2. 风险管理制度;3. 资金管理制度;4. 信息披露制度;5. 退出机制。

第七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投资于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2.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3. 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4. 不得泄露投资者信息;5. 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监管。

第九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细则由XX省(市、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仅为股权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个示例,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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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规定及解读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意义、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强做大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2、关于《办法》依据。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在这一制度环境下,投资人可以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在原则上认可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办法》的职权。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从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看,股权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调整范围和关于股权出资行为定义的规定。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股权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持股公司”。

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以控制和操纵该公司经营业务的一种垄断枷构。

相对于股权公司的称为被投资公司。

股权出资行为涉及两类公司。

一是股权公司,即投资人出资前已持有股权的公司;二是被投资公司,即投资人新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

投资人以其所持有的在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设立新的公司,或向已设立的被投资公司增加出资。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出资的股权的规定。

1、股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必须符合《公司法》对出资财产和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因此,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2、未实际缴纳的股权存在实质性的权利瑕疵,属于不完整的股权,为保障公司、股东的权利,不得作为股权出资。

3、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由于无法转让,实质上不能作为股权出资。

一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定质押的股权,不得进行转让。

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股权冻结是财产保全的方式之一,股权在冻结未解除之前不得进行转让。

4、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的股权无法作为股权出资。

5、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作为股权公司的,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先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比例要求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这就确定了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

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评估的规定。

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权是以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为了确定它在出资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

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从其自身无法客观体现,而需依赖人的主观评价,而公司资本又是通过货币量计算的,因此,非货币出资通常要在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的基础上由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再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股权评估情况。

同时,投资人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期限的规定。

1、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

鉴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

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出资额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一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股权出资部分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2、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分期缴纳。

因此,被投资人不能以股权出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以股权出资作为认缴出资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只能以股权出资作为实缴出资向一人有限公司增资。

《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手续的规定。

1、股权出资涉及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属于股权对外转让,投资人在股权公司所持有的股权需要转让给被投资公司,股权公司需要办理股权对外转让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权出资还涉及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为避免日后纠纷,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作为股权公司的,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先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权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有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验证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以股权出资应当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有关规定。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再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在验资报告中载明股权评估情况以及本条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投资人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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