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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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

【疑罪从无】“存疑无罪”制度的确立作者:成安“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

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

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

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

浅析法治思维视野下的疑罪从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清,或者是对法律的适用不明,这就是所谓的疑难案件。

其中,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核心问题。

对于疑罪问题,学界在某些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学者们从没有停止过相关的理论纷争。

因此,对这些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寻求一定程度上的理论共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疑罪从无的传统纷争学界对疑罪从无问题的争论,主要表现在三个问题上:一是疑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所谓的疑罪是事实存疑还是法律存疑,三是对于涉及疑罪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疑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疑罪从无中的疑罪究竟是否构成罪,即疑罪从无的前提是否首先将被告人的行为界定为犯罪。

这一点,学者们的意见是一致的,即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然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是否就意味着被告人无罪呢?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的意见不同。

有学者认为,疑罪从无原则就是指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上虽然存在一定的证据但还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既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自然就应当推定该被告人无罪。

这是符合无罪推定之理念的。

又有学者指出,在存有一定证据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中,虽然不能认定该被告人有罪,却也不能因此就得出其无罪的结论。

如果在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内,侦察机关发现了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新证据,那么依然可以提请公诉机关发动公诉,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疑罪从无只是暂时无法认定行为人有罪,并不能推出行为人无罪的结论。

(二)事实存疑与法律存疑之争疑罪从无的疑,学界存在着以下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该疑仅指事实上存疑,二是该疑仅指法律上存疑,三是该疑兼指事实上存疑和法律上存疑,四是该疑是指事实上存疑或法律上存疑。

有学者认为,疑罪从无的疑仅指事实上存疑,即仅指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团也就是说还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确立的证明标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结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

它的出现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伦理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就这一原则的运用及其应用领域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有原则指的是在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之前,法庭应该推定被告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法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无罪之前,应该相信被告有罪。

早期的司法制度是以疑罪从无原则为基础的,而后来在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推动下,疑罪从有原则逐渐成为主流。

这一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有无数的冤案和司法错误,无辜的人因此背负了不配的罪名,或是未被恰当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因此,疑罪从有原则的提出和推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疑罪从有原则强调证据是谁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等一系列问题,更加细致入微。

在法律启用疑罪从有原则之后,法庭更注重证据确凿,而非轻易地以怀疑的态度处理被告人。

这种处理方式使得当下的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地保护了公民权利。

相比之下,疑罪从无原则则容易让人们将错误的推断作为事实、将恶意举报作为罪名,从而误伤无辜。

在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有原则已经成为主流。

就算是重罪案件,也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种分权的司法处理方式,成为实现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机制。

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就有所不同了。

举例来说,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可能更加适用。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被指控出轨,但是无法出示充分证据,法庭可能会选择相信对方没有出轨。

这一做法可以避免说闲话或恶意举报的现象。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诉求,而且草率地作证容易误导司法,那么法庭就应该以疑罪从无为主要原则,因为最终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总之,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它保障公正、维护人权,并帮助我们审判案件的公正性。

(完整版)论疑罪从无原则毕业设计

(完整版)论疑罪从无原则毕业设计

论疑罪从无原则引言在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中尚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时,不应认定为有罪;存在疑似罪的也应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此被告无罪,从而终止诉讼。

很明显这样立法有利于显失公平,并且能够维护在诉讼各阶段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权利,对协调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均衡具有积极的作用,深入贯彻此原则能够推进我国刑事诉讼过程的完善,更好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立法精神。

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是与理想存在很大差距。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概述(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初确立1.疑罪从无原则,最先是作为政治法律思想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首先在其1764年出版的《论罪犯与刑罚》一书中提出的,阐明了“疑罪从无”思想。

在他认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有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其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应当被假定无罪”。

1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人在最终定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1 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合法逮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不能证明有罪就应该是无罪。

从各国的现有立法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已经为大部分国家所认可,虽然各国对此原则的具体立法解释不同,但本质要求都是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就应视为无罪。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它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中,被告
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一名年轻人被指控为嫌疑人。

警方称,他们在案发
现场附近将该年轻人抓获,并在他身上搜出了被抢劫物品。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庭判定该年轻人有罪,判处其长期监禁。

然而,经过多方调查和申诉,最终发现真正的罪犯是另一名与案件无关的人,而被判刑的年轻人则是在案发现场附近偶然出现,被误认为是罪犯。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和相关
部门能够更加谨慎地对待证据和嫌疑人,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冤假错案。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疑罪从无案例最终都会得到辩护和平反,但是这个案例却提醒我们,在司法程序中,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更加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和审判的公正性。

不能因为某些表面的证据就草率地认定嫌疑人有罪,而忽略了更多可能存在的真相和情节。

只有在充分调查和证实之后,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司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
循法律原则和程序规定,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司法体系,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作出的法律制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采集、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在发现证据的取得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下,有权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不予运用的法律原则。

证据排除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是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情况。

证据的违法或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证据的获得过程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是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来源不清或者证明不充分;证据取得的方式违背公认的常规程序等。

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违法证据和错误证据。

违法证据是指全部或部分取得证据的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逮捕、非法拘禁等,都属于违法证据。

错误证据是指依据过程或方法存在明显的错误,包括范围不当、未列清、遗漏、重复等,都属于错误证据。

二、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典型的司法制度,是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罪行成立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它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成立前,被处罚的当事人应被认定为合法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疑罪从无原则主要是防止将无罪的人定罪,以保护人权和公正,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这个原则的优越性,在国际法和全球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同和贯彻,它的核心是及时排除误判和冤假错案。

在行政处罚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必须把握证据的标准,采取严格的证明要求,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和处罚时,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就应认为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浅议疑罪从无

浅议疑罪从无

学术前沿浅议疑罪从无□龙玉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广西桂林541002)摘要作为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疑罪从无规则,对于保障人权和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在探讨疑罪从无的价值内涵并分析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同时,提出如何正确适用疑罪从无的适用标准和基本构想。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诉讼证据标准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98-02一、疑罪从无原则之初考和价值分析“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其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刑事司法理念、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其价值定位主要不在于发现犯罪事实,而是降低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承担被定罪的巨大风险,保护其免受无尽的刑事追究,是民主法治文明的必然产物。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理念。

同时,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又在通常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外,增设了一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类型,这被视为我国“疑罪从无”的典型表述。

“疑罪”从有、从无之争,集中表现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保护社会机能之价值冲突。

“疑罪”从理论上讲有两种可能性,要么有罪,要么无罪,“疑罪从无”有背“有罪必罚”,有放纵犯罪之虑,而“疑罪从有”却有“刑及无辜”,滥用刑罚之忧。

在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背景下,“疑罪从无”成为其必然的结论。

在满足刑法保障机能要求的同时,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对社会保护机能的放弃。

事实上,对有罪者因暂时不能确证而从无,只要将来能够予以完全确证,刑罚对于他仍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已被纳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他,刑法对社会的保护机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满足,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予以发挥。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有一句至理名言,“疑罪从无”。

这句话的含义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是无辜的。

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常常被检验和挑战。

有些案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急于定罪,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也正是在这些案件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得到了更加深刻的体现和强调。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美国的“中央公园五黑人案”。

1989年,一名白人女性在纽约中央公园被强奸并殴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警方随即逮捕了五名非裔青少年,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他们定罪。

然而,多年后,真凶被揭露,五名青少年被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即使在犯罪事实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也不能忽视疑罪从无的原则。

除了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纠纷、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争论对方的过错和责任。

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应该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保持无罪的推定,直到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过错。

此外,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在社会舆论和公共舆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网络时代,人们往往会因为一些言论或行为而被公众质疑,甚至遭受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

然而,我们应该牢记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他人应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轻易定性,更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

总之,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这一原则,保持对他人的尊重和理性,不轻易定性,不轻信谣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冤屈。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是什么意思你知道疑罪从⽆是什么意思吗?⼩编相信绝⼤多数⼈对这⼀词都⽐较陌⽣。

疑罪从⽆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此时不能确定嫌疑⼈、被告⼈犯罪,那么就不能定罪处罚。

下⾯,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带来详细的法律解答,详情请看下⽂。

⼀、疑罪从⽆是什么意思1.疑罪从⽆,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三条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为。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依法先⾏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逮捕。

⽆罪推定,指任何⼈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罪。

刑事诉讼中,⼈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罪排除的⾏为。

《刑事诉讼法》第⼗⼆条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五条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是什么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是什么

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是什么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确立意义:无罪推定: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

无罪推定,简单来说是指一个人在未经法律判决其有罪之前,应该视为其实无罪的;而疑罪无从,做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

无罪推定和疑罪无从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那么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概念及确立意义是什么?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概念(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二)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

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二、确立意义(一)无罪推定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难案件的正确解决。

有利于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从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

从法律电影看疑罪从无

浅论“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犯罪与否,罪轻与否)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时,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认定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或罪轻。

早在封建社会,我国《唐律》就有“疑罪惟轻”的论述中,古罗马对疑案的处理实行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这只是封建社会里人权本位主义进程中的一点浪花。

在我国司法领域,疑罪从无只是泊来品,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62 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论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疑罪从无的法律渊源。

修改前的定罪原则──疑罪从宽在1990年出版的王勇的《定罪导论》中定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疑罪从宽”。

在中国的古代,统治者对于疑罪,一般只是在量刑是作从宽的处理,而基本上不涉及定罪问题。

在专制主义的统治条件下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不能查证属实的疑罪定了罪;二是对疑罪除以赎刑的做法对于无钱可赎的广大劳动人民来说是毫无意义的。

随着物证技术的发展和人权思想的深入,疑罪从宽的原则成为了定罪的基本原则。

《定罪导论》中对于疑罪从宽提出了一下机关方面的意见:一、被告人可能犯有数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一罪或者其中几个罪,应按查证属实的罪数去认定。

二、被告人可能犯有较重的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较轻的罪,应当按较轻的罪予以认定。

三、被告所犯之罪可能属于牵连犯或吸收犯,但能够确认的只是其中处刑较轻的一个犯罪行为,那么,只能按所认定的这一犯罪行为定罪。

四、被告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而使这种罪行得不到查证属实的,则应按无罪处理。

影片《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围绕“色狼冤案”展开。

在车厢等拥挤的公共场所,常有色狼猥亵女性。

日本司法机构为了保护女性,对于这种轻度性侵犯行为往往会进行严惩。

然而色狼行为很容易发生误认的情况,并且也很难取证,因而时有冤案。

我国无罪推定六项原则

我国无罪推定六项原则

我国无罪推定六项原则1.疑罪从无(底线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控方举证(本质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排除合理怀疑(严格证明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罪疑惟轻(刑疑抉择原则)《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6.禁止身份表示(去有罪推定符号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纲要)》第11 项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罪疑从无原则内涵

罪疑从无原则内涵

浅论罪疑从无原则的内涵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8-01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一条已经比较成熟的刑事司法原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已在相关条文中表达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内涵,但在我国的实务实践中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却不尽人意,本文通过反思河南赵作海案来分析疑罪从无原则的发展及基本价值内涵,以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价值。

关键词疑罪从无内涵证据一、疑罪从无原则发展最早表述疑罪从无原则的是意大利法学家c.b.贝卡利亚,他在《论犯罪和刑罚》中明确表述,“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而我国对疑罪从无原则引入却很晚,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批复中说明了疑罪从无的内涵:“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而被认为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内涵的基本法律立场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具体条文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内涵1.疑罪从无原则的实质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排他性。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证明有罪与否的经典表述,而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却在学术界有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英国法学家丹宁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义较准确,即,“证明标准必须得到妥适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都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此种证明已没有丝毫可疑的影子。

如果不利于某人的证据非常有力,而有利的可能性甚微,那么此种可能性也可由这样的判决加以消除,即‘当然,它是可能的,但一点也不确实’。

我国“疑罪从无”的质疑

我国“疑罪从无”的质疑

我国“疑罪从无”的质疑“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刑事案件主要事实情节(犯罪与否)处于认定上的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形成对指控犯罪的确证,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与否,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宣告和裁判。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规则,其内涵在于当审判机关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指控的刑事犯罪案件,无法就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罪性确证,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疑问、不能认定犯罪成立与否时,负有宣告并判定被告人无罪的义务和职责;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当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犯罪指控,在审判机关无法就所指控提供的证据形成有罪确信时,应当享有被宣告并判定为无罪的权利。

“疑罪从无”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以及指导我们对待被指控人态度的刑事司法理念,其价值定位主要不在于发现犯罪事实,而是降低被告人因被戴上手铐、穿着囚服而在刑事审判中承担被定罪的巨大风险,保护其免受无尽的刑事追究,捍卫人权,是民主法治文明的必然产物。

“无罪推定”被视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逻辑起点,而“疑罪从无”则体现了在渐进式民主法治进程中向“无罪推定”之人权保障目标的靠近。

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使得“疑罪从无”在我国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其中,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

”它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摒弃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确立了“疑罪从无”。

同时,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又在通常的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之外,增设了一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类型,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被视为我国“疑罪从无”的典型表述,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朝着“无罪推定”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是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只有在经过法庭审判并确证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定罪处罚。

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以刑罚给予被告人相应的处罚前,应当具备充分的法律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不能凭空指控或主观猜测。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与之相对的是推定有罪原则,即被告人在未能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况下,应当被推定有罪。

疑罪从无的原则起源于法治思想,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在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它强调了审理刑事案件时的公正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司法滥用权力。

第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疑罪从无原则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的指控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求证据充分、确凿,防止了未经证实的指控给被告人带来伤害。

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保证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审判过程中充分调查和审理案件,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备足够的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提高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确保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实践中,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它对于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疑罪从无原则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更加严格和规范,防止了司法的滥用和任意。

然而,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无论如何都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且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仍然有权判决被告人有罪,并依法对其做出刑罚。

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疑罪从无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

总之,疑罪从无是刑法三大原则之一,强调了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这个原则在维护个人自由权益、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逃避对犯罪行为的追责,而是要求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严格的审判程序。

浅谈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指根据司法机关掌握的已有证据,既不能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

因此,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

疑罪从无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能够切实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公民的名誉、人格尊严等免遭践踏,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而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人权保障的基石”。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及其适用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坚定地奉行无罪推定思想,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有关无罪推定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中: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就明确了无罪推定思想,总则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在没有确实的证据并经过人民法院宣判,法律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是无罪的。

其次,规定了我国控诉机关应当承担的风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当然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少数罪行例外)。

由此,当控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由控诉机关承担败诉的责任。

被告人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胜诉,获得无罪的宣判。

再次,明确定罪的唯一的核心的标准,即充足的证据。

刑诉法第126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后,在证据采信要求上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收买、欺骗而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司法机关办案,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条款的规定是什么?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条款的规定是因证据不足,不能够认定被告有罪,且对于法院就应该要作出证据不足,而罪名不成立的判决;对于没有证据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进行受理判决的。

一、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条款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

“从无”即是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

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须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这里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发展对疑罪从无的原则的进一步肯定。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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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疑点
警方涉嫌对聂 树斌刑讯逼供
气象信息与疑 似真凶供述吻 合 重要物证“花 上衣”来源存 疑
笔录内容存在 大量不实之处
疑罪从无在中国
当今司法形势严 峻
疑罪从无大势 所趋
辛普森杀妻案
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关键词#
疑罪从无
学 习 目 标
内涵、意义
中外适用情况
主讲人:黄颖菲
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
有利被告原则
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 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 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案件疑点:
血迹证据
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
手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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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警官
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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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 奸妇女被判处死刑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 树斌案”的真凶 20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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