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货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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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货物数量

篇一: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

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 XX-05-11 11:12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经常拖延或者怠于对货物检验和通知卖方检验结果,由此造成纠纷,对此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15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该条是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的后果的规定。该条属于法律上的推定。推定的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前者指基础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推出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后者指非由法律规定而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论。很明显,该条是由买受人未检验或者未通知之事实推定出标的物质量合格这一事实,而这一推定的逻辑关系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条属于一个法律推定条款。司法实践中,基于买受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通知义务而直接认定标的物质量合格,即是对这一规定的适用。

实践中,涉及质量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出卖人起诉请求付款,买受人以质量问题作为抗辩,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履行了通知和检验义务,出卖人应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当然,其举证责任可以是举出产品质量合格证即为已足,此时,提交证据的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否认质量合格证);在穷尽了各种证据手段,质量问题仍然不明的情况下,出卖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买受人的抗辩成立,有权支付相应的价款;反之,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和检验义务,则举证责任在买受人,其需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否则其抗辩不成立;由于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目的在于作为一种抗辩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其只能拒绝履行买受人相应的付款义务,故而如果质量鉴定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还需通过申请质量评估,确定其有权

拒绝履行部分的具体数额。

另一种情况是买受人起诉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买受人。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必须举证证明质量确实不符合约定,否则其诉讼请求就应当驳回。

在这里特别讨论一下第158条第2款的关于合理期间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质量、数量检验期间的情况下,《合同法》没有对数量或质量违约的情形进行分类,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而规定了“合理期间”。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要针对不同的买卖合同,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用途功能、不同的交易习惯、不同的数量或者质量情形,进行具体个案的分析认定。法官要遵循诚信、公平和保护

交易安全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下几个因素可以作为主要的参考点,用来判断买受人异议通知的时间是否合理。

第一,根据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场合及占有的时间长短;

第二,标的物对买受人的重要程度及其买受标的物的目的;

第三,买受人是否受到意志以外的、不能克服的外界干扰、阻碍,导致买受人无法对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

第四,买受人可能发现标的物瑕疵的主、客观条件及难易程度;

第五,非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标的物受损的情形;

在对以上述情景综合分析后,当无法判断、认定买受人是在“合理期间”外提出异议时,就要认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了异议,通知了出卖人。

篇二:买卖合同(一般货物)

买卖合同

(一般货物)

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提示: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也可以采用表格方式列明)。

2.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

(提示:有国家标准的,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但有部

颁标准的,须注明部颁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部颁标准的,须注明企业标准。注明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

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提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 。该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

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

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

(提示: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按国家或主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约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形成成套供应清单)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

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4.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包装材料由乙方提供,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提示: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

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

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

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四条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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