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

摘要: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欧洲的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单一制的国家。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并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特别是自工党1997年执政以来,英国地方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地方政府的结构、职能和与中央关系等都有了较新的变化。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也对今后地方自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英国地方自治行政发展;

地方自治是西方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所谓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20世纪以来,它在一些国家较高级的地方单位相应的得到了采用。

一、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早期发展

当今世界,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地方自治都受到了普遍的推祟。作为地方自治典范的英国,其地方自治历史悠久而发达。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两种情况,一是县级市,具有县与自治市的全部权力;二是行政县,具有管理辖区内卫生、警务、道路、公共救助、国民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等事项的自治权限,包括郡、郡级自治市和伦敦市。1888年通过的《地方攻府法》和1889年通过的《议会法》《伦敦政府法》,在全国确立了“郡”这一行政层级的自治地位,自治政府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二层次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治市,享有由县议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二是镇,担负地方自治团体的角色;三是乡,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不具有在警务、教育和道路方面的独立处理,即非郡级自治市、市区、乡区。1835年实行《市镇自台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贡,乡区创设于1894年。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第三层次是教区,村民少者可设立村民大会,村民多者可设立村议会,但实际拥有的自治权限通常比乡小。1894年《地方政府法》还规定在乡区之下设立教区,行使自治区。①

伴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历次改革和不断完善,英国地方自治型单一制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英国工党1997年执政后,其在第一任期内对英国宪法制度所做的重大改革之一,即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②

①许崇德.各国地方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页码20

②任进.当代中外地方制度比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页码22

在当代,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作为法治国家,英国的地方自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从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到2003年的《地方政府法》,英国的地方自治制度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①

二、英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可持续发展,不少大国实行多元化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比如英国,2000年联合王国议会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对地方政府机构作了重大改革,沿袭一百多年的英国传统地方议会的委员会制得以重大改变。英国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从一元化转变成了多元化。地方议会由单纯的议事机构转变为“议政合一”机构,权力大大加强。

行政机构是指除议会和法院以外,所有的政府机构。这些机构的最重要的职能可以归为几个大类:决定纯政策性问题、检察调查、赦免和免除刑罚、签署许可证、制定法定文件和实施细则、制定计划、作出有关私人权利的个别规定、审理来自其他行政机构的上诉。英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它所实行的是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分权,其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机关在地方事务上依法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力。詹宁斯将英国的行政机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央政府、独立法定机构以及地方机构。另一种观点是认为英国行政机构由政府、内阁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各部、枢密院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②

(一)内阁和首相

英国内阁是由中世纪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发展而来,至19世纪中期,责任内阁制在宪政实践中通过宪法惯例的累积逐步完备并最终形成。1900年,“内阁”一词第一次见之于议会布告,1937年颁布的《国王大臣法》使“内阁”一词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按照惯例,英国内阁由下议院中席位最多的政党组成。每次大选以后,英王照例授权多数党领袖组阁,并根据他提出的名单任命内阁和政府成员。在英国历史上,除有过几次由几个政党共同组成联合内阁外,绝大部分都是由多数党组成的一党内阁。内阁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制订各部政策并提交议会讨论;2.在议会通过政策后负责监督和贯彻执行;3.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实际上,内阁的权力不止这些。内阁不仅行使上述“通常权力”,而且还行使“非常权力”例如,可以对煤、石油、电和煤气实行配给;控制食品的价格和分配;控制交通运输业;征用土地、车辆和建筑物。

以首相为核心的内阁构成现代英国政府的顶层。内阁成员的人数受法律限制。在法定数目内,每届、每任首相自己决定其内阁由哪些大臣组成。1960年以后的政府部门设置实施调整后,除农业部之外,其他各部皆由国务大臣担任一把手。

①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页码23

②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页码134

现代,各位首相通常指定任各部一把手的国务大臣加上任农业部一把手的部门大臣组成内阁,构成例外的是,财政部总是有两位大臣进入内阁,即财政大臣和财政部部务大臣。最后,各届内阁皆含有两位不领导任何一部的国务大臣,即枢密院长兼平民院领袖,和掌望大臣兼贵族院领袖。内阁起着为大臣们提供信息、对政府的较低层次证明无法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对若干重大政策问题作出最后决策(通常无异于认可),例如对国家开支建议、对勾勒意义重大的政策改革建议白皮书、讨论棘手的政治事项的论坛,并测试领导集体的态度的作用。有学者曾认为:“政府中对立法和行政的指挥机关是内阁。行政活动经内阁而获协调,立法建议由内阁批准。不过战后内阁的决策作用受到削弱,在撒切尔首相统治下,内阁更为惨淡,现代英国内部(乃至整个政府)的核心人物是首相。英国首相是全国最高的领袖兼文官的首领、财政部首席大臣和内阁主席,同时又是执政党的领袖。他既是行政领袖,又是政治领袖。按照惯例,平民院多数党领袖由国王任命,担任首相。首相掌握的权力概括为8项:任命内阁大臣、其他大臣和最高级文官;管理内阁、它的委员会和它们处理的事务;监督文官;管理政府机器和组织;监督安全工作;任命公共机构人员;颁授荣誉;解散议会。

(二)中央政府结构

长期以来,英国地方政府采用权力一元制,地方政府的核心就是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具有法人的资格,郡议会和区议会称为主要的地方政府。

1、枢密院

枢密院是英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个古老机构,在法律上它是辅助英王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最高政府机构。18世纪内阁建立以后,行政权力逐渐集聚于内阁,枢密院成为实际上毫无权力的机构。枢密院由以枢密大臣为首的300名左右的枢密院顾问官组成。他们由英王根据首相建议以特许状任命,终身任职,系荣誉职位。枢密院现在仍存在的职能只是形式的、礼仪性的,即从事形式的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和枢密院令的活动。①枢密院公告和枢密院令的内容由内阁决定,也就是说,内阁的重要决定,均以“枢密院令”的形式予以公告,但内阁应对此负政治责任。内阁大臣在枢密院会议上宣誓就职。按法律规定,只有充任枢密院顾问官后才能在政府中担任要职。枢密院内设各种委员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其中最重要的、规模最大的委员会。它起源于枢密院成立时期,后来根据1883年《司法委员会法》正式成立。它是英国以外英联邦成员国法①薄贵利.近现代地方政府比较.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220

院的最终上诉法院,同时也是英王的法律咨询机构。

2、中央政府各部

英国“中央政府各部”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建立和发展复杂而不稳定。英国当今各部门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以前国王宫廷官职,其次是国务大臣办公处,第三是近代以来所设立的新部。其中央政府部门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职能类部,如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国防部,内政部,工业部,贸易部,能源部,就业部,教育科学部,环境事务部,卫生和社会安全部,交通部,农业、渔业和粮食部等。第二类为地区性事务管理类部,如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和北爱尔兰事务部。第三类为中央经管类期.经管类部,如财政部、内阁办公厅等。①

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内阁是英国行政机关(政府)的核心,而内阁制的原则之一是行政部门即(政府、内阁)必须向议会负责。实际上就是说,政府的决策和活动必须获得议会中多数的同意,即表示信任。由于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而整个政府又是由许多部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部门就是国防、外交、内务、教育与科学、环境、财政等部。由此可见,英国内阁制的精髓是权力和责任集中于一个班子。进入20世纪,英国内阁或政府的任务日益繁重。因此,它建立了许多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来分担英国内部的繁重任务,从而达到良好的效果。

三、地方政府行政制度的确立

(一)行政法律制度的地位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过广泛的影响。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与其他法系国家相比,它的发展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原则,普通法精神,大量的习惯法和司法审查判例、国内成文法和欧共体(欧盟,下同)法。其中,欧共体法中有关条约、法规可以直接适用。例如《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②自工党1997年执政后,英国宪法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以保障其法律地位和效力。英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最高法院)以及欧共体初级法院、欧共体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负责审理(类似于我国的一审),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议院。英国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

①任进.当代中外地方制度比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页码:231

②焦洪昌.宪法制度与法治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页码:153

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出了行政法的特点,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

1、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是由高等法院对负责行使公共职责或权力的团体或个人进行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看其决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专职法官负责处理行政案件,具体由行政法庭进行审理。行政法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个案件与司法审查有关。

2、司法审查的条件和依据。

司法审查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必须是行使公共职责或职能的团体或个人。同时,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法院通常不会准予司法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要有“足够的利害关系”。提出司法审查有四个依据:(1)不合法。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无权作出决定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均为不合法。(2)程序不当。即违反自然公正法则、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则包括由不具偏见的机构进行公平审理,为每一方提供足够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3)不合理。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决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4)违反人权。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不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人权法。①

3、司法审查的程序。

(1)提起诉讼。起诉人必须遵守诉前行为议定书,根据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即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信息,协商、和解。如果通过该程序能解决问题,就可以避免诉讼。申请人在提起司法审查诉讼前,也应写信给政府机关,告诉其起诉的依据和理由,使行政机关有时间作出解释或改变其决定。

(2)许可。法官一般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未听取口头陈述前),决定是否给予提起司法审查的许可。实际上很多司法审查案件在这一阶段就被终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审查案件中只有2000多件正式进入审查过程。如果法院拒绝给予许可,或所给予的许可附带一定条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开庭听取口头陈述,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法官听取口头陈述后仍拒绝给予许可,申请人可以在7天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上诉法院仍拒绝许可,申请人就不能再上诉了。一个案件从提起到许可大约要8个星期时间。

(3)审理。司法审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主要审查双方提交的书

①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第二版,2007.页码:354

面文件及证据,听取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一个案件从许可到审理结束大约要20个星期时间。

(4)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上诉申请时,只针对原审法官是否有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审查,而不再审查案件事实本身。

(二)地方政府的行政改革

英国的行政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创新的先驱。在著名的“铁娘子”玛格丽特·撒切尔首相的领导下,保守党政府在大刀阔斧地变革英国经济、社会政策的同时,也对英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二战之后英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改革的第一阶段战后至50年代末。这一时期英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对战时的政府机构进行调整,其次是根据国有化和福利国家政策,扩大政府职能,增加政府机构。战后,英国政府的职责迅速扩大,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譬如安排全面就业,解决失业问题;推行卫生和社会保险计划;管理大的工业部门以及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解决住房、社会福利和城乡建设问题等。为此,政府不得不设立新的部门处理这些问题。由于这一时期政府每个部门管理一个特定领域或方面的活动,从而导致了政府机构的膨胀和机构规模的扩大。这种改革在满足了政府作用扩大需要的同时,也造成了政府支出的增加及行政协调和政策执行的困难。①

自60年代开始到70年代末是英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第二个阶段。这一时期改革的重点是解决由于政府机构的膨胀所引起的财政负担加重和行政效率下降的问题。从60年代开始,为了加强中央对各政府部门活动的控制和财政支出的监督,英国成立了公共支出检查小组,并运用计划分析和评估的方法对政府决策行为、财政支出等进行严密分析,检验各部门的政策和行为是否与政府总的目标一致及是否有执行的必要,试图确立一种最为有效的政府管理方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由于政府活动的范围和规模没有大的变化,政府职能并没有多少增加或减少,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对政府职能的重新划分和归类。

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开始了英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第三个阶段。撒切尔夫人执政初期,英国经济陷入了滞胀的困境,国民生产总值下降,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财政负担沉重。为扭转局面,撤切尔政府也对行政机构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控制政府支出和提高行政效率。撤切尔夫人认为,英国行政管理的一个突出弊端就是,政府把太多的精力放在政策建议以及对这些建议的无休止的争论上了。为此,她成立了以麦克斯·斯宾塞公司总裁瑞纳为①于军.英国地方政府行政改革研究—当代国外行政改革丛书.国家行政出版社.1999.页码:156

首的效率检查小组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考察,试图通过引进私人公司的管理方法,改革英国政府机构及其制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①

战后半个世纪以来,英国政府机构的改革一直没有间断过。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行政改革是在保守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展开的,其主题表现为:私有化、分权化、竞争机制、企业精神、非管制化、服务质量以及对工会权力的限制。90年代工党布莱尔政府上台后,在“第三条道路”理论的指导下,英国的公共行政改革转向建设“合作政府”的方向。英国的政府改革虽然被认为是“撤切尔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同英国历史传统中的“革命”一样,它也只是在既有体制结构内部中进行调整与改进。作为古典保守主义的发源地,保守主义主张的渐进式改革道路贯穿了整个英国近代历史。这一特点在英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中也同样得到了体现。事实上,英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性质上,都创造了当代公共行政的“新范式”。英国在公共行政改革中所创造出的一系列方式和方法,也成为世界其他国家所积极效仿的对象。

四、英国地方制度的特色

英国地方制度的特色是地方自治,早在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地方统治就不同于封建时代中国式的"官治",其呈现出一定的自治特性。这一自治特性分别表现为"官民合治"与"民官自治"。无论是哪一种

情形,其自治形态都属于"国王监控的地方自治"。这种自治形态真实地反映了王权触角的向下延伸与地方

集团对王权的制约,它对于英国地方自治的起步、宪政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孕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

英国成为“地方自治之家”与“宪政之乡”的重要原因所在。

(一)政治文明的建设

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各个民族走向国家的路径不一样,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制度特征、政治生活和运行机制。在人类的历史上,英国的政治是一种独具特色又具有广泛而深刻影响的政治。作为英国政体制度主要内容的英国地方政府,其自始都含有浓厚的地方主义色彩。

盎格鲁——撤克逊时代,是英国政治文明的奠基时代,对英国后来政治制度的发展,英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的贵族就是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 贵族逐渐形成为社会的一个阶级, 对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上, 贵族控制着上院, 并对下院有相当的影响, 在政党斗争中起着特殊的作用。他们还同时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并且强有力的经济实力也给贵族的统治权力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由于社会传统的影响, 贵族的权威性也在不断的加强,贵族的出现也促进了英国贵族精神的形成。这种贵族精神的形成,使向上流社会看齐成为各阶级的价值取向, 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都开始向上流社会靠①郑楚宣.英国行政改革述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5,第四期页码:56—57

齐, 无论是中等阶级奋斗的最终目标是进入上流社会, 还是工人阶级对平等和自由的追求,都是一场价值观念的较量, 这种较量的最终结果是以向贵族精神的融合而告终, 也就是所谓的英国“绅士风度”的形成。其在政治上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的谦恭有礼, 也就是说, 在政治上发生无法解决的冲突时, 通常就表现为为保存双方的颜面, 各自后退, 以形成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如: 一位官员的名称往往不能表明他的实际掌权, 作为政府执行首脑的“首相”, 长时间只拥有财政部首席大臣的名义, 直至1937 年才终于得到首相称号;作为政府高级机构的枢密院, 虽然常常出现在政府文件中, 但实际上已形同虚设;国王虽为国家元首, 但事实上之具有政治偶像的荣誉地位;名义上不是国家机构而且名号通常不见于官方文件的政党, 却执掌着国家的政治权力。

宪政、议会、法治是英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贡献。英国人引以为豪的是其自由与法制。①政治文明是由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构成的一个有机体。思想意识是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政治行为是一定思想和社会习俗下的行动,社会制度是思想意识指导下行为的结果和式样。不同时期的中国学者均认为,英国的自由、政治文明与进步,均与他们的地方自治制度有关。晚清时期留学英国的严复较早地、全面地考察了英国政治“体”与“用”、“上”与“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是英国的地方自治造就了英国的政治文明。

由此不难看出,英国式政治民主道路的发展并没有经历其它西方国家那种激烈的革命。它不是通过推翻一种旧制度来建立新的制度, 而主要是通过相互之间的妥协来建立政治制度。而政治民主背后的政治文化, 则是推动着政治民主道路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在传统与变革的冲突中, 走相互融合的道路,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英国式的政治文化, 从而促进了英国政治民主道路的形成。

(二)英国型的地方政府

英国型地方政府是一种以地方议会为中心的分权制地方制度模式。在英国,地方自治的传统和观念由来已久,它是长期发展的产物。其中,英国地方政府的特点是:

地方政府具有法律人格和独立地位。英国作为单一制的国家,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法律范围内负责广泛的地方事务。这种法人资格,过去或由英王特许,或由议会立法授予,现在都由法律授予。

地方政府以地方议会为核心的代表机关。地方议会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但地方议会中的各种委员会是实际处理议会事务的机构,并由议会任命各种常任官员如警官、消防员、执行主管、社会事务官、财务员等组成执行部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在中央,没有单独设立统一负责地方政府事务的部门,而是按地区分别设立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土事务部和北爱尔兰事务部;对英格兰地区事务,则主要由副首相府主管。在地方,政府间①焦洪昌.宪法制度与法治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页码:235

的职责范围大多相互分立,各级政府无隶属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体现“职能调整”的特点。某些中央部门直接负责或设派驻机构处理地方事务,但不存在类似法国那样的协调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工作的地区性机构。尽管近年来,英国着手对近百年来的议会委员会制进行改革,新的《地方政府法》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施行有关建立和运作地方议会“执行机关的制度安排”,并使议会的某些职能成为执行机关的职责,使每一个身份明确的首席执行官给社区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同时使所有议员更好地发挥作用,保证透明性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但英国传统的议会委员会制仍是英国地方制度的一大特色。

可以说,英国的地方自治观念和地方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原先英国早期殖民地或占领区的地方政府,很多就承袭了英国地方制度的特点。①类似于英国地方制度的国家包括英联邦国家、美国等。特别是美国地方政府受英国很大影响:和英国人一样,美国人也十分崇尚地方自治,美国一些地方政府体制甚至名称都带有英国地方政府的某些特征。尽管这些国家在承袭英国地方制度的过程中对地方政府的某些方面有所发展,使其在地方制度方面有与英国不同的特点,但基本上可归于英国型地方政府一类。

(三)具有特色的管理制度

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践历史久远,在古希腊、古罗马城邦就有过城市自治的出现。近现代英国就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英国人素有自治思想,他们认为凡地方事务与人民利害关系者,并不由国家专任官吏之支配,而应该由人民亲自治理,或由其代表出面而参加者,才称之为地方自治。

19世纪末,民选的地方议会管理本地行政事务成为英国地方制度的特色。20世纪60年代后,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了通过选举产生的两级式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包括农村地区的郡县和区以及都市行政区政府和城市中的各区,促使英国地方自治进一步发展。自1997年5月工党上台组建政府之后,英国重新进行了分权改革。法律规定了中央与各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规定了专属中央的权力和地方自治权力,地方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自治,不受中央干涉。综合起来,现代英国地方政府自治范围主要涉及事权、财权、人事权三方面:

在事权上,英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方公共事务管理享有自治权。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公共事务的管理虽可以通过如发布规则、计划来指导地方公共事务管理达到相关的标准,也可以根据这些规则、计划的标准对地方政府的公共事物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质量进行检查、但无权干涉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方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无权阻挠各级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决策所实施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①白贵一.论地方自治与宪政—兼论英国地方自治影响及价值.理论与改革,2005,第四期

在财权上,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尽管从税收比例上看,地方政府仅仅有权征收两种地方税,全国性非住宅性不动产税(也称统一营业税)和家庭税,中央政府的税收比地方政府的税收要大得多,但因地方政府拥有固定的财政收入,再加上中央政府根据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予以拨款,而这些拨款的使用也完全由地方政府支配,因此地方政府的财政自治权基本独立。

在人事权上,对实行地方自治的地区,地方行政首长由议会或地方居民选举,中央不得擅自委派。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的选举结果有批淮、甚至否决的权力,拥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

总体而言,英国的地方分权和自治已经实现了制度化。从英国近些年的情况来看,这种制度化的分权和自治的确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管治效率,提高了地方民众的参政意识。①当然,由于英国自身存在的民族问题和其他社会因素,英国的地方分权和自治是不平衡的。在其国内不同的地区之间,其自治程度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在地方分离主义色彩较浓的地区,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地方自治的程度也相对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五、英国地方政府发展的新道路

英国近现代地方政府的基础是由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逐渐形成的自治制度所奠定的。内战时期,地方上的许多机构因为战争的影响而停止了活动。1660年后,中央通过枢密院对地方的控制不再起作用,地方上的事务由教区管理,并接受治安法官的监督。

19世纪是英国近代地方政府制度向现代地方政府转变的时期,特别是1888年的《地方政府法》和1894年的《区及教区议会法》基本奠定了现代英国地方政府的结构。事实上,这些变化与改革都源于中世纪的社会生活,中世纪英国的地方社会贯穿着自治的主线,不论是在盎格鲁——撤克逊时期,还是在都铎王朝时期自治形式与大小有变化,但是自治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从宪政角度来讲,地方社会的自治为英国近代早期宪政制度的确立奠定了一块深厚的基石。可以说英国的自由,须归功其地方组织。因为英国自撒克逊时代以来,人民在乡里中,即知其义务与责任,所以地方自治观念就是在这个时代养成的,历史称这个时代为直接民主制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地方自治制度随地方政治的发达而逐渐完备,使得人民真正享有最完备的自治,这也就意味着地方自治是民主政治最好的途径。

从20 世纪70 年代以来,英国地方政府就经历了如过山车般的变化发展。这首先表现为提高地方政府政治领导力的改革。因为目前市长制政府的模式要比领导——内阁制等政府模式得到更多的肯定。其次是工党政府通过推行“最佳价值”制度、全面绩效评估制度等制度使英国的服务管理和供给有了较大的改善。第三,“地方战略伙伴关系”和“地区协议”等方案的建立,使得地方层面上的联合经营与伙伴关系有了新的发展。

①唐娟娟.英国地方自治传统简析.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第一期

进入21世纪后中央政府发表了一份新的白皮书来阐述地方政府政策在未来的发展方向。这份白皮书包含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减少中央对地方检查和直接管理的项目的数量。地方政府将会减少很多指标和管制。第二个主题是提供一系列增强社会权力的机制,包括授予社会组织质疑服务供给者的更多权力,鼓励地方议员坚持自己的意见,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第三项计划是出台措施,强化领导者和市长的权力,使地方政府领导者拥有与社区的领导者和联合经营机构一样大的权力,并且要求其他公共部门共同协作来实施计划。最后,可能将出台一系列措施,目标是英格兰的一些主要城市能够对运输、规划以及经济发展进行有效的地方控制,使其在一个城市区域层面上具有更大的生产能力。

总而言之,整个体制的进一步变革已跃跃欲试了。

结语:

地方自治使人民避免官僚制的束缚和羁绊,打破了行政的神秘面纱,避免了对国家和政府的过度依赖。地方自治促进了民众的政治参与,人民在政治参与中产生社会主体地位、政治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的意识。它不仅开拓了民众的智慧,锻炼了民众的创造力,同样也形成了社会化、民众化的政治和独立的地方政府,造就了优秀的领导人物。地方自治是古老而持久的人民的组织,是普遍的人民的生活形态,是广泛的社会力量。宪政的发展也是在其基础上形成和建立的。可以说,宪法的保证与持久最终也必因它的存在而存在。参考文献:

[1]许崇德.各国地方制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255

[2]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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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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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白贵一.论地方自治与宪政—兼论英国地方自治影响及价值.理论与改革,2005,128

[8]薄贵利.近现代地方政府比较.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220

[9]于军.英国地方政府行政改革研究—当代国外行政改革丛书.北京:国家行政出版社.1999.225

[10]郑楚宣.英国行政改革述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5,7:100

[11]唐娟娟.英国地方自治传统简析.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125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主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其政权体系由中央 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两部分组成。地方自治机构在英国政府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其核心是自治市,通过自治市制度,英国实现了分权和地 方治理的有效结合。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市政 自由。然而,现代自治市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改革。 当时,英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地方自 治机构体系。 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自治市在政府级别中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自治市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决策权。在自治 市内,市长是该市政府的首要官员,并代表市民在地方事务上行使职权。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基于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 自治市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自治市法规定了自治市的职能范围,该市 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规划、交通、教育、卫生、环

境保护等。自治市政府的职能体系通常由内阁、部门和委员会组成, 每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自治市制度还包括选举产生的议会,即市议会,市议会是市政府 的立法机构。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通常任期为4 年或5年。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批准执行地方政策、决策和法规。 自治市政府的财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中央拨款和议会拨款组成。 中央拨款是中央政府向自治市提供的经费,用于支持市政府履行职责。议会拨款则是自治市政府自行筹集的财政资源,主要通过税收和其他 收入来源获取。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自治市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 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此外,自治市政府还可以代表市民利益 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然而,自治市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不同自治市之 间的资金分配不平衡,导致有些自治市的发展受到限制。其次,由于 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权,自治市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决策和行动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发展

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 摘要: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欧洲的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单一制的国家。英国地方自治制度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它的发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并被誉为“地方自治之家”。特别是自工党1997年执政以来,英国地方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地方政府的结构、职能和与中央关系等都有了较新的变化。可以说,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也对今后地方自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英国地方自治行政发展; 地方自治是西方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历史。所谓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20世纪以来,它在一些国家较高级的地方单位相应的得到了采用。 一、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早期发展 当今世界,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地方自治都受到了普遍的推祟。作为地方自治典范的英国,其地方自治历史悠久而发达。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有两种情况,一是县级市,具有县与自治市的全部权力;二是行政县,具有管理辖区内卫生、警务、道路、公共救助、国民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等事项的自治权限,包括郡、郡级自治市和伦敦市。1888年通过的《地方攻府法》和1889年通过的《议会法》《伦敦政府法》,在全国确立了“郡”这一行政层级的自治地位,自治政府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二层次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治市,享有由县议会行使的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二是镇,担负地方自治团体的角色;三是乡,拥有有限的自治权力,不具有在警务、教育和道路方面的独立处理,即非郡级自治市、市区、乡区。1835年实行《市镇自台机关法》,创设了自治市。市区创设于1872年,为自治团体的性贡,乡区创设于1894年。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郡议会管辖区域内设立自治市、市区和乡区层级的自治政府。第三层次是教区,村民少者可设立村民大会,村民多者可设立村议会,但实际拥有的自治权限通常比乡小。1894年《地方政府法》还规定在乡区之下设立教区,行使自治区。① 伴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历次改革和不断完善,英国地方自治型单一制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英国工党1997年执政后,其在第一任期内对英国宪法制度所做的重大改革之一,即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伦敦下放权力,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② ①许崇德.各国地方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页码20 ②任进.当代中外地方制度比较.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页码22

英国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地方自治传统

英国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地方自治传统 作者:高亚林 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5期 摘要:英国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直接影响了十九世纪该国现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形成,是英国现代国家建构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在现代国家建构中,英国的地方自治传统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建构过程中,使英国现代国家建构具有居民自治和地方政府双重责任的特色,同时也为英国国家建构带来整合危机、合法性危机和贯彻危机的挑战。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要处理好地方自治的自律和活力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地方自治;中央集权;现代国家建构;地方政府改革 中图分类号:D0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5-0127-05 作为“地方自治之母”的英国,其地方自治传统一直是学界关注的话题,有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英国地方自治的历史梳理、制度分析、中央地方关系建构和对他国地方治理的借鉴等方面。这些研究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有需要进一步扩展研究的领域。本文现就地方自治传统对英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影响和挑战作一探讨。 一、地方自治传统与英国现代国家建构 学界关于地方自治的含义有着丰富的论述,地方自治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一种政治模式。有学者认为地方自治与某地区公民的利益有关,“自治是指地方公共团体自己处理本地区市民的公共事务。换言之,是地区通过政治行政机构,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1]117“现代自治是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网络中,地方政府机构根据地区居民的意向而提出的利益主张和实现这一利益主张的行为。”[1]119有学者认为“地方自治是一套关于地方自我管理、决策的制度、法律和规范以及围绕规范展开的各种政府行为和相关主体间的互动模式”[2]45。 学界有关地方自治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可总结如下:首先,地方自治的主体是地方公共团体或地方政府;其次,地方自治要在法律或中央政府授予的权限之内实施;再次,地方自治的客体是本地区居民的事务和利益;最后,地方自治具有一定的自治程序。由此可见,地方自治是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和中央政府授予的权限内,按照特定自治程序,自主管理本地区的居民事务,决定本地区居民利益的政治活动。 英国地方自治历史悠久,有学者认为英国的地方自治是“地方居民在本区域内,在威斯敏斯特议会授权的权力范围内,既能摆脱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干涉,又能按照本地居民的意

从城市自治看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从城市自治看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作者:李莹飞 来源:《卷宗》2018年第13期 摘要: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以城市为代表的地方自治,一直都是统一民族国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都铎君主在赋予城市“法定”自治特权的同时,还通过这种特权,将“领主的城市”改变成为国家的一个地方单位。在这个过程中,自治市不仅突破中世纪后期衰落的危机而迅速发展,还在地方自我管理上取得了新的成就。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形成成就了英国的城市自治,同时,城市自治也促进了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关键词:英国、民族国家、城市自治、16世纪 我们一般很少提及自治市,也不会太在意自治市和城市的关系,而研究英国中世纪后期至近代早期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城市自治问题成为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内容。英国自治市起源于12世纪,最初是由城市向其领主交纳一大笔金额的款项,以及以后每年固定的租金为代价换取一纸特许状,相应地,国王或是贵族则按特许状内容授予该城市人身自由、土地自由、财产自由、选举市政府、组建城市法庭等部分或全部特权。在这种封建契约关系状态下,我们不必费力地去区分自治市与城市的差别,因为至少在中世纪它们的实际含义并没有太大不同——它们不过都是封建力量的一员。而十六、十七世纪是英国城市的一个过渡期,伴随着宗教改革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自治市从领主的自治市逐渐变成了国家的自治市,成为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凝聚力量。 一、自治市在中世纪英国的曲折发展 权利多元是中世纪英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作为封建领地的城市为了摆脱领主的牵制,往往竭尽全力求得自治,在城市市民的争取下,封建领主们逐渐作出妥协,通过颁发特许状的方式来给予这些城市自治的权力,以后城市就可以自主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这种特许状有时间的规定,当封建领主更换之后,城市往往在特许状失效的情况下,到另一个领主谋求特许状。有时候,为了在不同的领主之间周旋,一个城市也可能会到不同的领主那里去要求颁发特许状。所以,有时候一个城市会同时拥有许多个特许状。 在这些自治市中,“国王的自治市”占所有自治市的大多数,国王紧张的财政、大笔的花销,成为王室领地上的城市争取自治的有利因素。最早的特权证书是亨利一世时赐予的,亨利二世时赐予的证书现存约有50个,其中一些是重申亨利一世时的特权,理查王和约翰王时期,为了得到急需的金钱,更大量分赐城市特权证书,而且这一时期的特权证书所赐予的特权内容,比以前的更为广泛。如给许多城市以自由征税的权利,此外这些自治市还可选举产生自己的城守。①相对于国王的自治市,世俗贵族和修道院领有的城市争取自治的道路似乎更加曲折,它们或是仅仅获得部分自由特权,或是根本就不曾享有。中世纪时期的贵族大多生活在乡村庄园里,其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也集中在那里,虽然基础设施简陋、房租不高的城市,很容

英国地方自治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渊源 亨利改教卖地,奠定乡村三元结构:乡绅-牧师-自耕农,凡四百年不改。故城乡自治体皆定型于都铎朝,历经变政社会中下层极少触动,是以政争少残忍性。 曼英政以军事殖民为特色,王兼法藩,重心在欧。法语贵族英语民众势同水火,公社不及法德1/10,户口财货不及法1/5,布尔乔亚发育不全,贸易委诸侨商,汉萨商馆伦巴银行享特权执国柄,类似近世拉美。伦巴汉萨=英美资本,集妒慕于一身;诺曼贵族=西语寡头,握本土政柄受经济盘剥;撒克逊草民=印第安土著,政经皆弱,唯于教会中觅平等,贝克特大主教以此杀身,天主教解放神学/慈父阿里斯蒂德以此收民望。贵族节制君威亦诸欧常理,非英独得。克莱西屠场,法兰西贵族之花凋于英长弩,确立英自耕农(弓手)政治地位,后法人扭转败局用火炮(君主专制),查理马特图尔之捷确立之重甲骑士战法/封建贵族政术一劫不复。与此类似:萨拉密海战确立雅典水手(无财备甲平民)统治地位,贵族政制/重甲步兵携手退场。后17世纪以常备陆军/职业官僚=绝对君主,路易/菲德烈以此定霸,詹姆斯以此见逐;民兵=自由,威廉奥兰治/费城元老三致意焉。军制政制呼吸相关,民谣:罗宾汉百步穿杨,狮心王黑甲骑士,恰为封建武器阶级论插图。百年战罢,法王(大炮)益强,群藩日弱,不复有赖公社助力(此系王命特许状主要动机),三级会议废置,强王武断征税,诸公社渐入穷途。王以私心用外籍佣兵,农人销兵更贱。英则蔷薇战后贵裔多亡,自耕农中坚地位更难动摇,竟成举国神话,法兰西斯培根/马吉撒切尔皆深信其说。拜法兰西青蛙充他者受同仇,主客罢斗,废法语雅音从孤岛土语,民族始成。布尔乔亚受约克家扶持,渐成气候,及都铎篡国,已不可制。亨利改教卖地,奠定乡村三元结构:乡绅-牧师-自耕农,凡四百年不改。故城乡自治体皆定型于都铎朝,历经变政社会中下层极少触动,是以政争少残忍性。伊丽萨白朝分国会议席,特许自治市举代议二人,沿及1830罗素改革不变。教区分界及今未改,基层强固若是。公社自征其税,王室无行政人员可用,无常备军可练(亦无得财养官养兵机会,国会绝难为此筹款)。民兵地方自练,诸臣受普通法陪审团节制,无行 政法院曲容,从王命难保家身,培根斯特拉福皆不免。查理匹马出京,勤王义师无非自费备马乡绅数百骑,典卖王后首饰,其能久乎?查理竟强支数年,令从死者无怨,非殉道精神孰能致之?

名词解释:英国地方自治

名词解释:英国地方自治(包括历史和现状,不得少于300字) 11历史师范班 范天文 学号201124143113 自1688年光荣革命至19世纪初期,英国地方行政机构始终保持着某种自治的特征,地方治安法官可以自行其事,可以不接受中央的控制,而王室和议会也很少过问地方行政的事务,中央也没有专门设立管理地方行政机构的部门。英国的许多市镇直至十九世纪初期还有不少所谓自治团体,这类组织为当地的贵族所控制,不受中央管制。1833年的《市镇法》宣布取消200多个老的市镇自治团体,设立179个由市民选举议会进行自治的市镇。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这项法案把英国地方行政单位划分为行政郡与市镇两大类。1889年又颁布了《苏格兰地方政府法》,对苏格兰地方政府的划分做了新的规定。1894又出台《区,教区,乡议会法》,规定把过去教区的一切行政职能均交给民选的议会管理。 英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经过多次改革之后,至1974年,在英格兰(大伦敦市除外),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主要划分为行政郡,郡级市,和与郡相平行的“都市”,都市内划为市区,市外划为乡区,乡区之下划为教区,每个乡区一般有20至30个教区,此外还有许多非郡级市的市镇,在苏格兰,地方划分为郡和都市郡两种,郡下有自治镇,自治市镇之外的乡村部分划分为区;郡级市内亦划分为区。英国各级行政区均由当地自己选举产生的议会管理。现在英国地方议会的议员,任期均为三年。英国首都大伦敦市由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组成。除设有大伦敦市议会外,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均分别设有自己的议会。英国长期具有地方高度自治的传统,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监督,总的来说,不是十分严格。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日趋复杂化,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较之过去,已有很大增强。

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地方自治形态

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地方自治形态 早在七个世纪之前,中英两国就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政治发展趋向:前者是朝着中央集权的方向进一步迈进,后者则是一步步走向君主立宪。就英国而言,其所以能在世界上首先确立起宪政,成为“宪政之乡”,与专制道路分道扬镳,不仅源于议会的强大,更取决于地方自治基石的深厚。早在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地方统治就不同于封建时代中国式的“官治”,呈现出一定的自治特性。本文拟对这一自治特性及自治形态予以初步探讨。 一、郡政府的“官民合治” 中世纪前期,英国的行政区划大致可分为郡——百户区——村镇三级。整个国家分为三十余郡,郡下设若干百户区,百户区又下辖一些村镇。这一三级体制形成于诺曼征服前,沿用至都铎王朝止。城市兴起后,也演化成一级相对独立的地方政府单位。就总体而言,当时的各级地方政府并不完全是代表中央政府的“官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个自治体,具有某些自治特性。这一自治特性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均有反映,其中尤以郡政府最为典型。 郡政府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上承国王和中央政府,下系各百户区政府乃至城市政府,是地方统治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国王治郡,可借助差往各郡的巡回法官,也可通过财务署、大法官厅等中央机构,但最主要的工具还是委任的几十名郡长。由于郡长是当时国王委任的最主要的地方官,因此,郡政府的运作最能集中反映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程度。

郡长通常只掌一郡,有时则兼管两郡,(帕尔默:《中世纪英国的郡法庭》(R.C.Palmer,The County Court of Medieval England),普林斯顿1982年版,第29页。)直接代理国王处理各种郡内事务。在司法领域,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郡法庭,审理郡内诉讼,另外还须每年两次到所辖百户区主持法庭,这就是所谓的“郡长的巡回审判”。(梅特兰《英国宪法史》(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1909年版,第46页。)在财政领域,郡长负责征收郡内与王室有关的各种收益,诸如王室领地的收入、各种司法收益、盾牌钱、协助金等,并每年两次上缴财务署。在军事与治安领域,郡长负责征集军队,并把郡内有义务服役的居民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以确保人员供给;要及时向国王封臣传达各种军事命令;还要维持好地方防务和地方治安。 郡长的治郡方式不是单枪匹马、事必躬亲,他颇类似中国古代的县令,将大批事务交付手下胥吏处理。胥吏或由郡长任命,或由郡长雇佣,大多安排在郡长身边,余则遣往郡内各地,彼此职责有别,权限不一。其中,副郡长职权最大,可替代郡长主持郡法庭与百户区法庭,地位显赫。同他一道与郡长共事的有几位文书,他们分别处理某一专门事务,如保管与上交国王的令状、协助征税与理财等。郡长身边的办事员中还有一名巡回官,其职责是处理其他各种事务。差遣到郡内各地的胥吏主要有代理官和副代理官,均负责办理郡内某一地区的事务。(帕尔默:《中世纪英国的郡法庭》,第40-54页。)胥吏对郡内事务的参与处理,有力配合了郡长对郡的管辖。

英国政治体制的兴起与演变

英国政治体制的兴起与演变 英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之一,其政治体制的兴起与演变历经了 数百年的历史。从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到现代的议会制度,英国政治体制的演变影响了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的发展。本文将简要介绍英国政治体制的兴起与演变。 一、中世纪封建制度 英国在中世纪采用的是封建制度,国王是最高统治者,他拥有最终的权力和财产。贵族在国王下属,其拥有土地和财产,并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封建制度下的人民则没有什么权力,他们是农民,他们工作和生产,而他们的财产大部分属于贵族。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将国王的权力减少,并将权力分散到其他机构中。这 个体系中,君主代表国家,而政府则主要负责国家事务。议会则是如今英国政治的基石。议会是由两个独立的议会组成:众议院和上议院。众议院代表民意,代表选民,上议院由贵族和主教组成,其角色类似于一个上层阶级的监督者。 三、女王的角色 女王在英国君主立宪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英国女王的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 而非实际的。俗话说,英国女王是国家的元首,但其实,她的权力是由议会授予的。女王必须遵守议会的法律,并执行议会的决定。女王可以解除议会,但只有在情况严重的时候才会解除。但事实上,英国女王的角色,在政治上主要是影响力。 四、民主的发展 英国政府是中央集权型政府,一直到二战后才逐渐变成去中央化型政府。19世纪的改革法案扩大了选举权,大多数成年男性都有权利投票。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和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人们也被纳入了投票系统。

五、结语 英国政治体制的演变历程长达数百年,其成功的背后在于其能够保持稳定和包容性。因为英国的政治体制是不断演变的,适应了社会和历史的需求。这也成为了其他国家在发展自己的政治制度时候可以借鉴的经验。

英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特点分析

英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特点分析 英国政治制度深厚而复杂,经历过数百年的发展演进,在形成现代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历史衍变、政治框架和特点分析三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历史衍变 英国的政治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等地,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系。十三世纪开始,英国王室与贵族阶层的权力之争不断加剧。18世纪初,英国国会形成了“两院制”,议会代表了不同阶层的社会利益,对王权实施有效地制衡。到了19世纪,英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实行“民主选举”的国家,在政治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二、政治框架 1.君主立宪制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在这种制度中,国王是国家最高元首,但不掌握实际权力。实际掌权的是内阁和议会,内阁由首相和其他部长组成,议会分为上下两院,其中上院有贵族和主教组成,下院则由大选产生。 2.议会制度 议会制度是英国政治制度的核心。英国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上院为贵族院,下院为 commons。议员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议员除了具有执政权力外,还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3.选举制度

英国实行普选制度,即所有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参加选举投票。英国选民可选举国会议员、地方议员、市长和议员,总统等等。英国的选举制度国际上非常开放和规范,选民在投票时有私密性和自由的权利。 三、特点分析 1.政治稳定 英国政治制度注重民主和稳定的平衡。在议会制度中,各阶层的利益都得到了 平衡和妥善的保护。同时,英国的两党制时常引领政治风向,保确保政治平衡不被打破。这使得英国在政治上相对稳定,并具有高度可预测性。 2.权力制衡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得一个人、一个团体或一个政党单独把持政治权力成为不 可能。在英国,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机构有很多,包括议会、法院、媒体、民间组织等等。这些机构都能发挥一定的制衡作用。 3.生产力高 英国引领了政治、文化和经济的世界潮流,经济高度开放,科技创新技术一流,国内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这使得英国成为了世界上领先的发展国家之一,也成为了许多国家学习的榜样。 综上所述,英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复杂,但稳定、权力制衡和生产力 高是其独具特点的优势,也为这个国家赢得了信赖和尊重。只有在这些优势的基础上,英国政治制度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加完善,也能带来更多不同的惊喜。

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

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也是地方自治经验最悠久最丰富的国家。这使得英国既与联邦制国家的中央集权不足而地方权力过大不同,也与单一制国家中央集权过大而地方权力不足相异。所以,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以及平衡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享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美誉。本文试研究其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探寻其时代内涵及发展逻辑。 19 世纪以前,英国就形成了一套法治+民治的地方治理制度和深入人心的权利本位原则。①虽然这套地方治理制度早已被时代淘汰,但是权利本位观念、法治与民治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使地方自治保持活力。在近代,通过《1835 年市政法案》、《1888 年地方政府条例》、《1894 年地方政府条例》等颁布,英国建立了完备的三级地方政府体制,形成了统一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自治管理体系,实现了专业化与民主化的地方治理,完成了地方民众由地方治理的客体到主体和被服务者的转变,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深入贯彻。这一时期被沃尔曼评价为“地方自治黄金时代”。②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为英国现代地方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建立与经济危机的爆发,英国经济发展缓慢、失业比率日益提高,民众对政府的腐败及低效极为不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英国通过把私营部门的管理理念及方法、计

算机处理技术、网络技术与对数学模型的应用引入到政府部门,开始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英国地方自治从此踏上了为地方民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征程。英国政府绩效管理实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以经济效率为目标阶段,以服务质量为目标阶段和全面绩效管理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9到1985年,英国政府绩效管理以解决财政、信用危机,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进行改革,在此阶段分别采取了雷纳评审、部长管理信息系统和财物管理新方案。③首先,拉开英国政府绩效管理序幕的是雷纳评审。1979 年,雷纳内阁办公厅一经撒切尔首相的任命就立即设立了效率小组,展开了雷纳评审。雷纳评审对政府部门某些方面的工作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研和?u 估活动,终止了不合时宜的工作任务与无效率的工作程序、方法,其作用是大大提高了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节省了政府部门的运营成本,并且使各政府树立起绩效与成本意识。1980 年,环境部建立了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这是一种被誉为“管理万灵丹”的结合绩效评估、目标管理和信息处理三位于一体的现代管理系统,提高了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比雷纳评审,部长管理信息系统将关注的重点转移到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更加看重执行过程与结果对政策的反馈作用,及时有效的信息使部长能够对整个部门进行准确的宏观调控。此后该系统在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中被大力推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2年5月财政部颁布财务管理新方案,它是在对部长管理信息系统的整合与强化后得到的。绩效评估是其中的主要部分,提倡各个部门采用绩效示标和测量手段,更加看重责任、人权与财权之间的统一。通过这一阶段,各政府部门树

浅谈英国政治制度发展史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提纲展示∶ 封建君主制度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5—11世纪) (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二.封建集权君主制(11—12世纪) (一)集权君主制的建立 (二)集权君主制的巩固 (三)亨利二世改革与集权君主制的发展 三.等级—代议君主制(13-15世纪) (一)议会的产生 (一)议会的早期发展 (三)早期议会政治的失败与等级—代议君主制 四.都铎王朝专制君主制(16世纪) (一)专制王权的建立 (二)王权与议会 五.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演进 (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二)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三)两党制的形成 浅谈英国政治发展史 一.统一国家的形成与贵族民主制 (一)英吉利统一国家的形成(5-11世纪) 从公元5世纪中叶,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3个日耳曼部落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朱特人入侵不列颠,形成若干小国争雄称霸长达近300年。公元597年罗马教廷派遣奥古斯丁到不列颠的肯特王国传教, 此后,不列颠的许多居民都成为了基督教徒。基督教的传播统一了大多数不列颠居民的宗教信仰,成为凝聚不列颠人思想的纽带。9世纪中叶,不列颠人联合打击丹麦人入侵,公元871年5月,威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率军在爱丁顿与丹麦人展开激战,取得决定性胜利,迫

使丹麦人退居北英格兰。为此,阿尔弗雷德被英格兰人公认为领袖。阿尔弗雷德死后,几代继任者征伐不止,终于在10世纪中叶赶走了丹麦人,并迫使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称臣,威塞克斯国王成了整个不列颠的统治者,英吉利统一国家终于形成。 (二)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是不列颠国家产生和统一形成时期。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正处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建国之后,人们的思想冲破氏族观念,出现了阶级,以往的氏族民众会议也不复存在。然而,由于受原始社会氏族军事首领公选制的影响,在新国家中产生了特有的中央机构,即“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成员主要是教士、贵族和地方官员,会议由国王主持,会期不定。“贤人会议”职权范围广泛,他们与国王共同商讨国家税收、外交、防务和分封等重大决策问题。此外,“贤人会议”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庭,有权审理各种讼案,包括涉及王室和达官显贵的要案。可见“贤人会议”作为民主性机构,它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它不仅是国王的助手,又能制约国王。 在地方形成了以郡、区、村3级管理为主,城镇为辅的半自治性的管理制度。郡政府是半自治式的非常设的地方会议,每年开两次会,出席者主要是社会上层人士和大小土地所有者。郡政府职权广泛,主要负责贯彻国王命令,维持地方治安和管理地方公务,但更主要的是为国王管理税务,行使司法等职能。 由于历史的原因,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使英格兰人跨越了野蛮的奴隶制社会阶段,并很快结束了封建割据状态,他们带着原始社会末期极为珍贵的民主制的遗产,适应着社会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国王与社会上层人物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并形成了以郡、区、村为主,城镇为铺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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