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科举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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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举考试制度

明朝已形成完备的封建科举考试制度,共分童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

明代科举考试,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级为每三年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

第二级每三年在各省会举行,叫做“乡试”,主考官由皇帝委派,中式者为“举人”;

第三级每三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称为“会试”;

第四级会试中试者,天子亲自在朝廷策试,称“廷试”,亦称“殿试”。

殿试取中者叫做“进士”。殿试分一、二、三甲发榜以为名第之次:第一甲仅三人,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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