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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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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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Annuity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tate owned financi al enterprises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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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2、篇章2: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文档篇章1: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金融企业包括下列各类企业:(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五)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与激励相结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南方基金张雪松:关注企业年金新办法三大变化来源:中国证券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南方基金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张雪松表示,对比新旧办法,新办法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变化,比原先的23号令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

他认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11号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南方基金(174502)最新价:-- - 0 0行情走势基金分红基金净值基金重仓基金经理最新公告首先,顺应资本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明确了可转换债投资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保险产品投资包括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等内容。

投资范围的扩展为企业年金资产投资领域的扩展提供了基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保值增值的空间。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最大的变化是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至95%,并且取消了国债20%最低配置比例。

这一变化为企业年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在年金投资中的重要性。

第三,新增对“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投资上限为不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为适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设计的“养老金产品”提供了法规依据。

这样的产品提高了企业年金组合的管理效率,增加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源整合,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设计和投资。

据张雪松介绍,南方基金早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加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方面的力量。

首先,扩充了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对研究进行精细化管理。

其次,经过多年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南方基金目前有5位投资经理专职负责年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自2005年8月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以来,到2011年2月底,南方基金被超过200家企业选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规模超过220亿。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

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缴。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2021年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

2021年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设计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控股类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各子公司之间的缴费水平,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互相攀比。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金融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人员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并按照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不含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性缴费)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

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金融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统筹做好企业年金与其他养老福利制度的衔接。

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金融企业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以下简称补偿性缴费),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过渡期补偿性缴费,是指金融企业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对中人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一次性补偿,是指金融企业对中人一次性给予的补偿性企业年金缴费。

补偿性缴费应当建立在 ___协商的基础上,主要用于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后养老福利政策的衔接,不得变相提高待遇。

补偿性缴费由金融企业结合实际确定,并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规定划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划入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含补偿性缴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金融企业人均水平的5倍。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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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

原文内容的详细条款,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查阅。

下面,我们一起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一、知识科普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简称的概念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图所示:由图可知,以下简称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分别是:“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五险二金”=“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六险一金”=“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六险二金”=“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其中,“五险一金”是强制性的,而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二项属于非强制性的。

二、全文框架《企业年金办法》全文框架,就是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HR管理者,从这七个方面的框架内容,就可以知道《企业年金办法》该如何在本企业做解读、宣贯、推动、执行和操作。

三、归属性质《企业年金办法》是一部非刚性的法律文件,即非强制执行的文件,而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可以理解为:第一,在建立《企业年金办法》之前,必须是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第三,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无法参加《企业年金》,而不论员工原来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

招聘本身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

从2018年2月1日起,人才在选择企业的时候,就多了一项要求,即考虑该企业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以此比较哪家企业给出的待遇条件更优越。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自愿参与原则。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运作和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企业不得强制职工参与企业年金。

(二)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企业年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透明度原则。

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一)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与者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

(四)处理企业年金参与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接受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的监督。

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一)企业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营满一年。

(三)企业有明确的年金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内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WTT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重要经济保障之一,对于提高职工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增值。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1、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重要职责。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权益归属等信息,并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投资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93上海国资 capital shanghai18 January 2013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

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出台背景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见表):关键问题解读——适用范围。

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

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这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长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1)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2)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3)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4)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5)完成年度经营目标;(6)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1)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2)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1)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改革
Reform
此次修订企业年金政策确立了企业缴费归属的三项原则,这无疑将有利于消除制度沉 疴,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扩大覆盖面。我们之所以说着重解决企业缴费归属问题是 《企业年金办法》的最大亮点,概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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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文=郑秉文
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 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2004年颁布的 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奠定中国养老 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两部“根本大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个 部令日益显现其局限性,急需修订。早在2011年,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得以修订,代之以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 因,第20号令虽从2016年初就开始着手修订,却一直未果。 那么,与第20号令相比,刚颁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其历史背 景以及面临的新挑战都有哪些?
按月领取、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转换商业养老保险 年金产品等四个模式。原来规定的领取方式只规定或一 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而第36号令则明确规定为四种 领取方式,他们各有千秋,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增加 了个性化选择。按月领取如同基本养老金那样,虽然十 几年来很多企业事实上制定了按月领取的规则,但缺少 政策依据;分次领取与一次性领取额相比可以合理规避 个税,适宜将其用于家庭急需或投资等;购买商业养老 保险产品尤其是购买终生年金保险产品可以分散长寿风 险。
一个最大亮点: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
第36号令的最大亮点是首次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 三原则。所谓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是指企业缴费的归属 行为、归属限额和归属期限。十几年来,由于第20号令 没有对企业缴费归属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雇主缴费的 归属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利于职工的乱象。企业年金的 缴费由雇主和雇员两部分形成。绝大多数年金计划的缴 费公式是雇主缴费部分进入“企业账户”,雇员缴费直 接进入“个人账户”,于是,雇主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迟 迟不明确归属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态 势下,职工发言权有限,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建立年金 的积极性自然受到挫伤。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和运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1)公平公正,保障职工权益;(2)安全稳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3)规范运作,确保企业年金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与缴费2.1 建立程序2.2 缴费主体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盈利情况、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职工自愿参加,按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2.3 缴费额度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工资的4%。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4 缴费方式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可以采取月度、季度或年度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缴费应直接划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三、企业年金的管理与运作3.1 管理机构企业应选择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3.2 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应遵循安全、稳健、长期增值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并合理配置资产,分散风险。

3.3 监督与报告企业年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和职工报告企业年金的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状况、收益情况等。

企业应设立企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年金的支付与转移4.1 支付条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时,可以申请领取企业年金。

4.2 支付方式企业年金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或年金化支付等方式。

职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

4.3 转移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继续保留在原企业年金管理账户中,或转入新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1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金融企业包括下列各类企业:(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

(五)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金融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与激励相结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保障符合条件、自愿参加的全体职工,并根据发展战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策略、职工贡献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年金保障体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相结合。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统筹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当期与长远的关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切实维护出资人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企业年金的建立条件第五条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养老金来源之一。

作为一种基于职业年金制度的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旨在为员工提供退休和离职后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一种有效的员工激励和留住人才的手段。

然而,如何有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遵循合规原则。

合规管理既是企业责任的表现,也是对员工福利的保障。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和投资规则,并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披露。

同时,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等,并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制度。

其次,优化投资运作是确保企业年金基金长期稳健增值的关键。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投资策略,根据基金规模、风险偏好和市场情况等因素,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组合。

确保资产的分散化配置,可以降低系统风险和单一资产波动的影响。

同时,建立专业的投资团队,以专业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能力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此外,加强公平公正原则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企业应确保制度设计公正透明,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福利差距。

具体而言,企业应根据员工权益来设定缴纳标准和福利待遇,且应提供明确的方案和计算公式。

此外,企业还可以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的实施。

此外,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信息披露和沟通交流也非常重要。

企业应定期向员工披露年金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资金状况,包括各项收入、支出和投资收益等。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员工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信任,同时也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和关注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最后,社会化服务也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提供更加完善的养老金服务。

通过与社会化养老保险相结合,可以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为员工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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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年金制度逐渐成为国内金
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中国政府颁
布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已经面临较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与完善年金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保障老年人养
老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负有社
会责任,参与年金制度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力地满足企业员工的养老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

同时,透明、规范的年金管理也有助于
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保障国有金融企业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年金计划的设立与管理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计划,
包括设立年金委员会、制定投资方案和年金管理机构等。

同时,管理
办法还对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运营管理提供了详细规定,如资金来源、投资组合的选择以及绩效评估等。

2. 参与对象与权益保障
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重要的是,该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参与对象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年金的核算规则和发放机制,确保参与对象能够及时、有序地享受年金待遇。

3. 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
管理办法对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投资。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
为保证年金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年金制度评估机制,对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计划参与者的投诉进行处理。

此外,法规还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问责规定。

三、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 规范运作保障权益
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运作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了参与对象的权益。

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助于年金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参与对象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养老保障。

2. 提升投资效益降低风险
管理办法对年金资金的投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并进行定期评估。

这有助于提升年金资金的投资效益,降低风险,确保养老金的稳定增值。

3. 推动养老服务发展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巨大机遇。

随着年金计划的扩大和参与人数的增加,养老保险、医疗、康复等服务领域也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总结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规范管理。

通过该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参与对象的权益,提升投资效益,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

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的养老保障机制,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必将为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加可靠和稳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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