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23年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一、综述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福利待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公司制定了以下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二、企业年金计划1. 企业年金计划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种形式的员工。
2. 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本计划的目标是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为员工在退休后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支持。
3. 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提供的基金,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及其他可能的投资收益。
4. 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本计划的管理由公司设立的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企业年金计划。
三、企业年金缴费1. 缴费基数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其每月工资总额的10%。
2. 缴费比例公司将提供的基金与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按照比例进行缴费,具体比例由公司和员工协商确定。
3. 缴费方式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为工资扣除,由公司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缴纳。
四、企业年金管理与运营1.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委托该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和管理。
2. 投资运作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原则为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遵循国家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
3.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房地产等各种投资品种,但需要控制风险。
4. 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按照参保员工的缴费比例来分配收益,具体分配比例由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五、企业年金离职处理1. 离职员工的权益保障离职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也可以选择退出并领取已缴纳的企业年金。
2. 企业年金的转移离职员工可以将已缴纳的企业年金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管理,转移的具体方式由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3. 企业年金的终止离职员工也可以选择终止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将不再享受企业年金的待遇。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制度,通过员工和企业共同参与缴费,以确保员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为了细化企业年金的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些可以考虑的方面:1.参与计划: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参与规定,明确哪些员工可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该给予全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机会。
2.缴费规定:企业年金计划可以采取员工与企业共同缴费的方式。
企业可以设定缴费比例及上下限,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和个人意愿来确定具体的缴费金额。
3.缴费方式:企业可以选择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年金缴费,也可以采取企业提供等额或匹配的方式来鼓励员工参与。
4.投资管理:企业应设定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投资策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稳定增长。
5.提取方式:企业年金一般会设定特定的提取条件和方式。
员工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作为退休金,也可以选择分期领取。
此外,一些企业年金计划还可以规定员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提前领取企业年金,例如重大疾病或残疾等。
6.拓展福利:企业还可以将企业年金计划与其他福利计划相结合,例如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
这样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福利保障。
7.监管与监督:为确保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平与合规,需要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
监管机构应定期审核企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情况,并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总而言之,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福利制度,有助于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
通过制定明确的实施细则,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更可靠和稳定的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号)(3号仿宋体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含各子、分公司) 的薪酬福利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我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缴纳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根据员工对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纳的年金基金,同时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年金基金分配的公平性。
(三)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四)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本方案充分考虑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四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在岗职工、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其他人员(包括公司机关及各单位的社会聘用人员,项目聘用的临时人员)暂不参加。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个人申请可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一)已由公司及各单位组织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二)与公司机关及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其他约定:1.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调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以劳动合同为准)满1年后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2.本细则经公司职代会通过之日前已因个人原因离开的,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9日22:07 来源: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2003]40号、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南方电网人[2003]32号、华能人[2003]222号、大唐集团人[2003]210号、中国华电人[2003]307号、国电集人[2003]152号、中电投人劳[2003]178号文、电顾人[2003]20号、水电顾人劳[2003]0038号、中水电人[2003]6l号、中葛办[2003]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四)规范管理、平稳衔接。
第四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管委会由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1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五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职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参加年金计划。
(一)正式职工;(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已退休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参加人可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二)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终止参加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三)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终止。
第三章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2 —第九条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一)授权本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二)授权本公司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三)授权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四)在未达到本细则所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活动。
发电厂企业年金实施暂行办法
**发电厂企业年金实施暂行办法杨长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稳定职工队伍,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单位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一)有利于企业发展原则(二)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三)职工利益保护原则第四条与我厂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企业年金管理组织体系:在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监会)、集团公司社保中心的领导下,在厂人力资源部内设社会保险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六条管监会是企业年金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管监会秘书处为日常管理机构。
作为委托人(各企业年金单位)的受托人,管监会以服务受益人为指导思想,委托社保中心为帐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银行为托管人,保管年金基金资产;委托社保中心选择投资管理人,进行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七条社保中心受管监会委托,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日常管理;(二)负责企业年金账户的审核、汇总、统计、分析等日常管理;(三)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方案;提出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经管监会批准后实施;(四)指导各单位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厂社会保险办公室专责人员负责我厂职工企业年金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管理本单位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企业年金基金收缴,并及时上缴社保中心;(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转移、支付手续;(四)其他和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
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参加人员条件;(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供款、分配、支付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
企业缴费列支渠道和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企业缴费的分配应综合考虑职工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多少、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
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和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收。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11月19日22:07 来源: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 ]40号、国家电网人资[ ]234号、南方电网人[ ]32号、华能人[ ]222号、大唐集团人[ ]210号、中国华电人[ ]307号、国电集人[ ]152号、中电投人劳[ ]178号文、电顾人[ ]20号、水电顾人劳[ ]0038号、中水电人[ ]6l 号、中葛办[ ]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经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能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一、前言。
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离退休金福利计划,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实施,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1. 参与范围,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2. 缴纳标准,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龄、职位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确保员工能够获得公平的福利待遇。
3. 投资策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谨慎稳健,确保基金安全、稳健增值。
4. 退出机制,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员工退出企业时的年金领取方式和条件,避免出现争议。
三、员工权益保障。
1. 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向员工充分披露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缴纳标准、投资策略、退出机制等,确保员工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了解。
2.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企业年金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运作,保障员工的权益。
3. 维权渠道,企业应当为员工建立维权渠道,确保员工在享受企业年金权益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税收政策。
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还需要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规划企业年金方案。
五、总结。
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细则对于员工福利和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也应当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确保方案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并向员工进行通知。
以上即为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希望各位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并支持我们的企业年金方案,让我们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做出贡献。
电力建设集团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为更好地把员工的利益与对企业的贡献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川电人资(2003)115号文《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公司贯彻〈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1、企业年金的建立要与企业效益、个人贡献、个人工龄相联系的原则。
2、企业年金费用要实行企业供款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
3、企业年金实行上缴基金与建立账户金额相等的实账管理原则。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对象1、建立的条件:公司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时,可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2、建立的对象:(1)在四川省电力公司劳动计划内,与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国家电力系统所属单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职工。
(2)公司接收的转业、退伍军人,从起薪之月建立。
三、企业年金企业供款的标准和办法l、企业年金企业供款的标准:公司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40年为最高限)和现执行岗级,按:年金=年金系数*[岗级2 + (5+0.1×工龄)×工龄]的模型计算每月企业供款标准。
年金系数确定为1。
即企业年金中企业供款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2、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时,建立企业年金的岗级按档案岗级建立。
3、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时统一按6岗级和本人实际连续工龄(40年为最高限)来确定。
4、由学校毕业取得硕士学位分配到公司的人员,在建立企业年金的第一年岗级不足11岗的按11岗建立;由学校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分配到公司的人员在建立企业年金的第一年岗级不足13岗的按13岗建立。
建立企业年金的第二年及以后按实际上岗的岗级建立。
四、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标准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40年为最高限)每满一年按每月l元的标准由职工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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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003年11月19日22:07 来源:7月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以中电联理[2003]40号、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南方电网人[2003]32号、华能人[2003]222号、大唐集团人[2003]210号、中国华电人[2003]307号、国电集人[2003]152号、中电投人劳[2003]178号文、电顾人[2003]20号、水电顾人劳[2003]0038号、中水电人[2003]6l号、中葛办[2003]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电力企业进行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的要求,新组建的电力企业联合召开了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筹备会议,现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据此做好有关工作,电力企业年金工作会议后组织实施。
其具体内容如下: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结合电力企业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过去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延续和发展。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力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并成立由职工代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参加人员条件;(2)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3)企业年金分配及支付办法;(4)中断或终止缴费的条件;(5)委托管理事项;(6)管理和监督程序;(7)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企业年金实施情况,并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章供款、分配、支付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企业缴费水平依据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
企业缴费列支渠道和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企业缴费的分配应综合考虑职工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多少、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
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分配方案规定的比例和金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收,并相应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最高不超过企业供款额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基金投资收益,按年平均净收益率分配。
第十一条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支付的额度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
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转移或结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及基金。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三章企业年金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实行委托管理和市场化运营。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联合设立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监会”),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决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和收益分配方案,以及管理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实行企业年金单位与管监会签订《企业年金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管监会委托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及基金归集、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管监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托管银行和投资运营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托管和投资运营。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与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季艮行和投资运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实账管理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个人账户。
确保数据准确、安全、完整、保密。
第四条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部”)主要负责个人账户与资金账户资金总量的核对确认,个人账户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设在各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中作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入、转移、支付与终止、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个人账户的建立第五条实行企业年金单位根据个人账户的具体项目,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建立个人账户所需信息,由分支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第六条个人账户信息构成如下(具体项目见附件):(1)基本信息;(2)当年月缴费信息;(3)当年缴费信息;(4)上年末累计储存信息;(5)本年末累计储存信息;(6)当年月支付信息;(7)当年支付信息;(8)转入2002年底前金额信息。
第三章个人账户的记入第七条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应按月向分支机构开设的企业年金银行专户缴纳企业年金,同时提供《企业年金缴费清册》。
第八条分支机构收到实行企业年金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年金缴费清册》之后,于2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如期记入个人账户,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同时将个人账户的变更结果报中心本部。
第九条中心本部收到分支机构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首先对分支机构录入的个人账户与资金账户资金总量进行复核确认,然后进行个人账户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条当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由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及时向分支机构提供《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通知单》。
分支机构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及时修改个人账户的基本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行企业年金单位,同时将个人账户的变更结果报中心本部。
第十一条根据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发布的投资收益率和投资收益分配办法,每年3月底前由分支机构将当期的收益分别和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指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归集、支付、托管、投资及其它与基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应遵循积极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努力实现成本最低、收益最佳、风险最小、确保安全的目标。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基金资产应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第二章基金的归集第五条基金归集专户分为两级,社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本部”)设立一级专户,用于归集分支机构归集的企业年金;各分支机构设立二级专户,用于归集各委托人的企业年金。
第六条分支机构对委托人按月归集企业年金。
分支机构收到委托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于核对确认后次日起计算投资收益。
第三章基金的托管第七条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监会”)选择基金的托管人,并同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其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营行为。
第八条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应按基金资产的不同投资组合单独设账,分账管理。
第九条托管人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定期核对资金账户,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定期向管监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业绩报告,并每月向管监会提供基金资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违反《委托管理合同》有关内容,应书面提示投资管理人,同时向管监会报告。
第四章基金的投资运营第十一条管监会选择投资管理人,并同其签署《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第十二条基金的投资组合方案由投资管理人提出,管监会审定后,由投资管理人负责操作,并定期向管监会提交投资运作报告。
第十三条根据电力企业联合自办企业年金的特点,管监会可以通过选定的投资机构把一定比例的基金投资于电力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基金的委托投资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的收益分配及费用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增值在扣除有关税费及成本后为可分配的净收益。
第十六条管监会受托管理和委托投资运营的基金由中心本部统一核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分配方案由管监会审定和发布。
投资收益按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企业午金管理中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等当事人管理费的提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基金的支付第十八条基金的支付同归集严格分开,委托人支付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中心本部逐级支付。
第十九条中心本部在银行设立一级支出户,用于向分支机构支什企业年金;各分支机构在银行设立导级支出户,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或直接向职工个人支付企业年金。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营监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中心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和职工对个人账户基金资产状况信息的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