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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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三一文库()〔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县是邯郸市文物大县,文物遗存丰富,经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的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及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184处。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项目建设不断增加,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问题,文物保护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名府故城的保护、展示工作,目前面临着诸多难题。

因此,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当前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下大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一)落实文物工作七纳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法》的要求,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领导责任制、社会防灾体系、社会治安体系之中,全面提升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

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财政局要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文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全额用于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

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专项经费,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比例增加,主要用于县级文物维修与保护、编制全县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征集重点文物、扶持博物馆建设,为落实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支撑。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

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在不改变文物格局、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出资者按规定要求有偿使用部分国有文物。

文保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不断探索社会化保护文物的路子。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制定的对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法规。

它旨在保证文物保护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保障,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维护文物的价值、传承文化的精神家园。

一、总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文物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对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进行管理,保护文物价值,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管理目标(一)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有保障。

(二)保护文物的价值,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1. 文物保护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文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文物保护部门出具文物保护批准书。

2.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前,应当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并根据调查得出的结果,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规划,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3.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时,应当组织文物专家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4.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采用特殊材料、特殊工艺、特殊技术,以确保文物的原貌、品质及完整性,不得破坏文物价值。

5. 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文物保护部门备案。

6. 建设文物保护工程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水平,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

四、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责任1. 文物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督促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者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督促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竣工,对文物保护工程提出的质量要求,要求建设者提交文物调查报告及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审查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及竣工验收结果,并备案。

2. 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者负责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职责,遵守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措施,调查文物情况,制定文物保护工程规划,妥善施工,并报文物保护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3. 社会公众负责关注文物保护工程的建设情况,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及时报告文物保护部门发现的文物遗迹及文物保护工程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文物保护正当权益。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颁布日期】 19931222【实施日期】 19931222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对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机关、部队、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等级鉴定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中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并聘请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文物作为传承和展示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保护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谨性显得尤为重要。

各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和长久发展。

本文将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各行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

一、建立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为了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行业需要建立起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和保护原则。

其次,要建立行业文物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各类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章可循。

并且,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文物保护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文物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为了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性与专业化水平,各行业应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的建设。

这包括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培养专业化的文物保护从业人员;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运行;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三、完善文物保护制度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的法治化建设,各行业需完善文物保护制度。

首先,要制定文物入藏和出境的管理办法,规范文物的流通和收藏;其次,要加强对文物拍卖与交易的监管,明确文物市场的运作规则;并且,要完善文物修复与维护的规范,确保修复工作的原真性和可持续性。

四、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各行业需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开展系列化的教育活动,启发青少年对文物的热爱和保护意识;借助媒体和互联网的力量,扩大文物保护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文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各行业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文物保护经验。

通过参与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和机构的工作,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与国外文物保护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和研究活动;加强国际间的人员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TM〗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TM〗〖SM〗第21号〖/SM〗《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已经2024年8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SR〗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SR〗〖TM〗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TM〗〖TS〗(2024年8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TS〗〖T〗第一条〖/T〗为了推进磁州窑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促进磁州窑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T〗第二条〖/T〗本市行政区域内磁州窑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T〗第三条〖/T〗本条例所称磁州窑,是指创烧于北朝晚期延续至今,形成了影响广泛的磁州窑系,中心窑址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的彭城镇和磁县的观台镇一带(古属磁州),具有独特的施用化妆土工艺,采用剔、刻、划以及将传统中国书画用于器皿表面等装饰技法,其红绿彩装饰技法开创中国古陶瓷单色釉上用彩釉装饰先河,烧制品装饰风格以“白地黑花”“黑地白花”等为主要代表的古代陶瓷文化遗址及其生产业态。

本条例所称磁州窑文化,是指与磁州窑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经济、艺术、文学等社会价值的窑址、窑具、器物、典籍等物质文化遗产和工艺、造型、色彩、装饰、设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一、总则1.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

3.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文物保护管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

3.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三、文物保护技术与方法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文物保护先进技术和方法。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文物保护技术档案,记录文物保护过程和效果。

3.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类型和状况,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技术与方法。

四、文物保护与管理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文物保护管理规范,明确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明确文物保护与管理的责任和职权。

3.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文物状况的监测与评估,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文物修复与保养1. 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文物修复保养制度,明确修复保养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2. 文物修复保养工作应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文物修复保养人员负责。

3. 文物修复保养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和照片拍摄,确保修复保养质量可追溯。

六、文物保护管理与安全1. 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2. 文物保护单位应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

3. 文物保护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共同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文物保护管理与利用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协调,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2.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文物保护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普及与发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促进文物的保护和传承,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了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协会组织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可持续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介绍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基础的。

该法规定了文物的分类、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比如《古代文物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文物复制品管理办法》等,以确保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管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中,行政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文物保护行政部门,负责文物的保护、修复和管理。

这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管理文物的保护区域和具体文物遗址。

此外,还有专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从事文物的鉴定、修复和保存等工作。

他们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文物进行细致的管理和保护。

三、协会组织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中,协会组织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国成立了中国文物学会等专业性协会,这些协会致力于开展文物保护的研究、培训和推广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同时,协会组织还定期举办各类文物保护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中,公众的参与至关重要。

我国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文物保护事业,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在文物保护区域,我国还建立了公众参与的机制,设立了文物保护志愿者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通过他们的参与,加强了对文物的监督和保护,提高了文物保护管理的公信力。

同时,我国还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总结起来,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是一套完善的体系,涵盖了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协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0处)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已经第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和保护组织,认真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1. 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2. 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邯郸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附件1: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90处)编号名称时代地点A、古遗址(35处)1-A1明山遗址旧石器时代永年县临洺关镇石北口村西南800米2-A2白沙坡石器制造场遗址旧石器时代武安市大同镇西马项村西南山丘上3-A3马村遗址旧石器时代武安市冶陶镇马村北洺河西岸4-A4回漳村遗址新石器、商、周、战国、汉临漳县香菜营乡回漳村西500米5-A5东马项东岗地遗址先商武安市大同镇东马项村东北6-A6徐家坡东岗地遗址先商武安市北安乐乡徐家坡村东150米7-A7清凉山遗址商、战国、汉磁县固义乡韩庄村南8-A8袁洼遗址西周至汉代峰峰矿区新坡镇袁洼村北9-A9大乐堡泰山庙遗址战国邯郸县代召乡大乐堡村内10-A10泉亭寺遗址战国永年县临洺关镇中召庄村南500米11-A11清阳城北遗址战国、秦、汉馆陶县路桥乡清阳城村北12-A12曹子巷古城战国、汉武安市石洞乡曹子巷村东南13-A13圣泉宫遗址汉永年县临洺关镇北杜村村西500米14-A14羊角铺遗址汉、五代、宋、金、元峰峰矿区彭城镇羊角铺村南15-A15吉祥寺遗址南北朝魏县魏城镇小北关西头16-A16大渡口玉皇庙遗址南北朝魏县回隆镇南街东17-A17普会寺遗址北魏永年县张西堡镇夏堡店村西南2000米18-A18阳邑古城隋武安市阳邑镇阳邑寨上19-A19观音寺遗址唐、明魏县北皋镇蒲潭营村南600米20-A20百佛寺遗址唐魏县德政镇生熟疃村东300米21-A21泰山庙遗址唐成安县商城镇北郎堡村内22-A22菩萨庙遗址唐永年县刘营乡五里村南23-A23杏林寺遗址唐至民国邱县香城固镇东关村东24-A24邱城遗址宋邱县邱城镇东街村东1公里25-A25令公洞及涌泉庵遗址宋、清武安市矿山镇令公村西26-A26城隍庙遗址明魏县魏城镇北关27-A27兴国寺遗址明邯郸县河沙镇南街村28-A28泰山行官庙遗址明大名县金滩镇石家寨村29-A29龙王庙旧址明大名县龙王庙二村30-A30玉清观遗址明馆陶县柴堡镇要庄村东北31-A31碧霞寺遗址明、清成安县柏寺营乡大吕彪村西200米32-A32日光寺遗址明、清临漳县临漳镇北街村东33-A33凤凰台遗址明成安县道东堡乡曲村村南34-A34李氏祠堂遗址明永年县临洺关镇中召庄村内35-A35晋祠庙遗址明峰峰矿区临水镇西纸坊村中部B、古墓葬(15处)1-B1冉子茔春秋永年县刘营乡瓜井村内代庄墓群汉永年县西阳城乡代庄村3-B3崔国华墓宋涉县涉城镇北原村4-B4马氏墓群元永年县临洺关镇娄山村西南600米5-B5朱氏祖茔明永年县刘营乡朱庄村西北500米6-B6王一鹗墓地明曲周县曲周镇西疃村正西500米7-B7李氏墓群明永年县临洺关镇西召庄村北8-B8宋师程墓地明永年县临洺关镇东洺阳村东500米9-B9侯氏墓群永年县临洺关镇七里店村西500米10-B10王氏墓地明、清魏县沙口集乡杜二庄村东500米11-B11张箴墓清邯郸县黄粱梦镇苏里村12-B12岳锡墓清邯郸县三陵乡东陶庄村13-B13陈廉墓清邯郸县三陵乡中三陵村14-B14蔺相如墓地清磁县南城乡前羌村南15-B15李亦畲墓地清至民国永年县广府镇相公庄村西南800米C、古建筑(23处)1-C1扳倒井及刘秀庙遗址汉邯郸县黄粱梦镇东官庄村内2-C2觉慈寺宋涉县索堡镇悬钟村3-C3真武阁元涉县固新镇原曲村4-C4老爷庙明涉县井店镇老爷庙村5-C5原曲大庙明涉县固新镇原曲村6-C6游氏祠堂明永年县临洺关镇北杜村前街路北7-C7凌云阁明武安市管陶乡长亭村内8-C8大北庄石塔明武安市上团城乡大北庄村西9-C9柏林真武阁明武安市阳邑镇柏林前街10-C10店头石塔明武安市午汲镇店头村内11-C11玉带桥明武安市城区南环桥北12-C12安庄古桥明武安市北安庄乡南安庄村内13-C13弘济桥明峰峰矿区和村镇南北八特村之间的小河沟上14-C14观音堂明、清武安市阳邑镇柏林村15-C15郭资祠明、清武安市西土山乡西马庄村内16-C16天鉴寺明、清武安市阳邑镇杏花村内17-C17戏楼及龙王庙明、清武安市阳邑镇土岭村内18-C18铜佛寺明、清涉县辽城乡曲里村南19-C19龙王庙清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马头镇马头村内20-C20清幽寺清涉县索堡镇温庄村21-C21文昌阁清武安市阳邑镇柏林寨上22-C22胡家祠堂清武安市午汲镇大贺庄村内23-C23王家大院晚清至民国峰峰矿区界城镇西老鸦峪村东南D、石窟寺及石刻(6处)1-D1石佛窖沟摩崖造像北齐武安市北安庄乡杜家庄村西南500米的一悬崖峭壁上2-D2岳飞庙石窟唐武安市管陶乡万谷城村西1.5公里3-D3寺峧石刻宋武安市石洞乡南河底村东南佛峪山南侧的断崖上4-D4利应侯神庙碑元涉县井店镇一街村5-D5蔡家坟及碑刻明成安县商城镇东向阳村南200米6-D6鬼谷先生祠堂碑清临漳县香菜营乡谷子村E、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1处)1-E1高树勋旧居清末民国初武安市伯延镇伯延村先进街2-E2马头火车站旧址1904年市马头生态工业城新火车站南3-E3王华云故居民国馆陶县馆陶镇陶南村陶山街4-E4郭隆真故居民国大名县金滩镇金北村5-E5《人山报》旧址抗日战争时期曲周县依庄乡曹庄村村西中段6-E6柯鲁克伊莎白旧居解放战争时期武安市石洞乡什里店村7-E7邯郸、陕北新华广播电台旧址1947至1948年涉县西戌镇西戌村、沙河村8-E8李发荣烈士墓1959年永年县永合会镇里三窑村西1500米9-E9抗日纪念馆1991年成安县光明街东30米路北10-E10伏击战纪念碑(园)2002年邱县香城固镇北香城固村西11-E11范筑先纪念馆2003年馆陶县馆武路东侧附件2:邯郸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共90处)A、古建筑(35处)1-A1 明山遗址旧石器时代永年县临洺关镇石北口村西南800米保护范围:以遗址边线为基线,向东、南、西、北各外扩1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主席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XX省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包括古代建筑、遗址、石刻、壁画、文物藏品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3. 文物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不破坏文物原貌、不损害文物价值、不违反文物保护原则的原则,确保文物安全、完整和传承。

二、文物保护职责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3.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4.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三、文物保护措施1.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

2.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记录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3. 对已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作出标记建立记录档案,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

4. 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5. 对遗存于社会上的文物,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但不得买卖或者抵押。

6. 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对禁止交易的文物,必要时可以依法收缴。

四、文物考古发掘管理1.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核定邯郸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古遗址5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1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6处。

同时,对王郎墓群等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4处市级历史建筑进行撤销、调整。

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意识,认真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8日邯郸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25处)邯郸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共25处)古遗址(5处)Ⅳ-1-1 赵鸭窝磁山文化遗址新石器晚期地址:大名县沙圪塔镇赵鸭窝村东南保护范围:以遗址边线为基线,向四周外扩500米。

Ⅳ-1-2 兴化寺遗址唐地址:大名县大名镇铁窗口村南保护范围:以现兴化寺围墙外边线为基线,外扩5米。

Ⅳ-1-3 七十二皇窑遗址明地址:馆陶县南徐村乡东厂村保护范围:以七十二皇窑遗址标志碑为基点,向四周外扩40米为保护范围。

Ⅳ-1-4 圣井寺遗址明、清地址:武安市康二城镇康东村北保护范围:以遗址外缘为基线,向东、南、西、北各扩5米。

Ⅳ-1-5 魏青遗址唐地址:鸡泽县鸡泽镇魏青村保护范围:以遗址中心(魏青遗址保护标志碑)为基点,向东、西、南、北各外扩150米。

古墓葬(3处)Ⅳ-2-1 沿庄古墓汉地址:馆陶县寿山寺乡沿庄村西保护范围:M1 以封土外缘为基线,向四周外扩50米为保护范围。

M2以封土外缘为基线,向四周外扩40米为保护范围。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五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园林、国土资源、水利、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五线”方案在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五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五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第七条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四)符合其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对城市“五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同时进行。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文物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哈大客专公司《建设期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地方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2 职责分工第三条经理部建立xx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由经理部、总队以及作业工区(或场、站等)构成,配合哈大客专公司、工程咨询、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构成文物保护体系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经理部负责对xx客运专线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工程管理部为项目建设期文物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期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调查处理建设期的文物破损事件。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职责一、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经理部管段范围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项目的《文物普查报告》,以期基本掌握管段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二、对施工中发生的重大文物破坏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并会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以及业主、设计等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处理方案,并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协助并会同xx客专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各总队的工作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各总队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总队职责一、建立健全现场文物保护组织机构、专职人员、文物保护措施、制度以及应急预案;与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关系,了解当地文物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部门的支持。

二、负责管段内建设期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管段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审查施工图纸时,应对文物保护措施、方案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修改意见。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实施文物保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处理。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搞好邯郸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设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城建、土地、公安、司法、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管所、研究所、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负责文物的保护、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文物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考古调查、发掘、文物征集、陈列、科学研究、宣传、奖励等项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市、县城区内的文物修缮费用,根据项目情况,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因历史原因已经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须与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定使用协议,并接受其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冀政函[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冀政函〔2013〕93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邯政呈〔2013〕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邯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2-2020年)》。

现批复如下:一、明确保护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为:北起沁河北路、展北路,西止陵西大街,南到城南街,东至城内东街、中华大街、展后街,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

划定串成街和新华路两处历史文化街区,串成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1086公顷,核心保护范围106公顷;新华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5公顷,核心保护范围16公顷。

二、实施保护规划。

重点保护赵邯郸故城遗址与廓城轮廓、山体、水系等历史环境要素,延续名城整体风貌;严格保护历史城区空间尺度、街巷格局和环境风貌,控制建筑高度,不断改善居住环境质量;加大对名镇名村、历史街巷、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

积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加强名城保护管理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实施管理。

三、推进保护工程。

完善保护规划体系,抓紧制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其他历史地段保护性详细规划,加快推进历史建筑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等保护工程。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协调的建设活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对保护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013年7月15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6]101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邯郸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邯郸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市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文广新(文物)、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旅游、工商、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编制:审核:审批:XXXXXX集团XXXXXXX标项目部XXXX年XX月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铁路XXXXX标项目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铁路XXXXX标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属国家所有。

各工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成立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

项目书记对文物保护工作负总责。

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X副组长:XXXX XXXX组员: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工程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以期基本掌握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

第三章保护重点第四条开工前,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第五条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六条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公司指挥部、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待文物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七条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采取避让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第四章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第八条开工前,根据《文物普查报告》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公司指挥部审查和工程管理部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及公司指挥部确认。

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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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4.18
【实施日期】1995.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赵禄祥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搞好邯郸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文物保护管
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文教)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文物事业管理机构,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

保护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厂矿企业、村(居)委会、民间组织和个人,负有保护国家文物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历史名人建筑遗址、古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管所、研究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事业单位,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负责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研究、征集、拣选、陈列、宣传、保护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级各类文物,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其管理权、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其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文物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并聘请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文物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规划、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经费分别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文物保护、管理、调查、发掘、研究、征集、收购、奖励等项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维护修理费等,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城市市区内的文物维修费,应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掌握,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文物维修专项经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当地财政拔款,用于文物维修。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物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文物开放的单位,应按其门票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文物的保护管理、维修和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事业单位,应广辟渠道,多方筹集、吸引、利用国内外资金,用于文物的维修保护。

鼓励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资助我市发展文物事业。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革命意义和纪念意义的文物等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可视其文物的价值,并按法定程序,逐级向上申报为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核定公布。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新发现的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妥
善保护,并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和说明,建立健全科学的保护管理记录档案。

根据保护需要,成立保护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没有文物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机关、部队、厂矿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可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或聘请文物保护员对文物进行保护。

凡文物部门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引僧、尼、道进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禁止宣传封建迷信。

第九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其他工程或其他建筑物。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建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情况,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可暂时保留其建筑物,维持现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签定协议,不得对原建筑扩建和改造,应逐步予以拆除。

第十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取土、采石、挖沟、爆破、开矿、建房、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环境风貌的活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报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选址和工程规划设计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行政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征地,建设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未经批准或强行修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视其为违章建(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其经济损失由建筑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文物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包括恢复重建、新建和在古遗址上修建仿古建筑),均应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及施工单位,应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工程竣工时,应报审批部门验收。

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历史纪念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要保持原貌,不得随意拆迁、改建和添建。

古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第十三条邯郸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应按照国务院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根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发展经济、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扬和继承等需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总体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要注意保护城市的地上、地下文物古迹,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地段和地方民族特色的街区,保护历史名人遗迹,保护古城格局和名城特有风貌,充实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史迹网点,展示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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