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系转移接续文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宁劳社就管[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8]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宁委发[2008]12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认定“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业富余劳动力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富余劳动力均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1、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零就业家庭登记表》。
2、社区劳动保障站对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登记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3、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将登记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报1、“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申请人,须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填写《零转移家庭申请登记表》,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核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村劳动保障站的,由街镇劳动保障所办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宁政发[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
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条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5]12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05
【实施日期】2005.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为规范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
设,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特。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成长成才,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渠道(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
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优先招录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
探索符合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测评办法,对报考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和事业单位岗位的笔试试题可单独命制,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招聘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直接考察聘用。
提高基层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比例,加大招录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力度。
省、设区市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安排到县以下单位锻炼1年以上。
进一步规范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
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城乡社区建设、社会救助、健康养老、社会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1.30【实施日期】2014.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园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现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四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月30日2014年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14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上级人社部门的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坚持稳中求进、量质并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就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调整各个环节,实现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发展。
一、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一)确保完成城乡就业工作目标。
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万人,新增城镇就业中大学以上人员占比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万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万人。
(二)完善并落实就业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就业促进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创业公平,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加强失业预防与调控,加快推进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重视各类重点群体就业。
坚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首位,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发挥市场配置主渠道作用,办好各类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
高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5%。
做好离校未就业南京籍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完善服务措施。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实现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就业。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xx〕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
江苏省13市退休工资标准
江苏省13市退休工资标准江苏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13个城市。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工资标准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13市的退休工资标准,以供参考。
1. 南京市南京市是江苏省的省会城市,退休工资标准根据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城镇职工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
最低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560元。
2. 苏州市苏州市是江苏省的重要城市,退休工资标准同样根据个人情况来确定。
苏州市实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都可以缴纳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根据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最低标准为每月1430元。
3. 徐州市徐州市的退休工资标准也是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根据《徐州市社会保险实施办法》,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为: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补贴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补充养老保险金。
最低标准为每月1380元。
4. 常州市常州市的退休工资标准根据个人情况,采用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
根据《常州市工资档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月计发,最低标准为每月1220元。
5. 连云港市连云港市的退休工资标准同样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根据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最低标准为每月1290元。
6. 盐城市盐城市的退休工资标准由市级养老保险基金决定,并根据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计算。
最低标准为每月1220元。
7. 常熟市常熟市的退休工资标准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390元,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工资水平以及离退休时间等因素确定。
8. 淮安市淮安市的退休工资标准由市级养老保险基金决定。
根据《淮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190元。
9. 宿迁市宿迁市的退休工资标准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130元,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工资水平以及离退休时间等因素确定。
10. 扬州市扬州市的退休工资标准是根据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17
•【字号】宁劳社法[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
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
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的规范性文件64件,决定保留48件、废止16件。
《决定》规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不在保留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ОО九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涉及劳动保障的市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1998.01.01----2008.06.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宁政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发[2009]14号2009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对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8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管理职能已经发生调整变化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其他34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少数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工作连续性等特殊情况而必须暂予保留的文件),予以保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日之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1998年1月1日之后发布的未在保留、修改目录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
废止,不再另行发布,也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可登录南京市政府网站和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
附件一:
附件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宁人社[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4〕68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内容。
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
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
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分片实施。
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
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宁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稳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切实做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
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省会担当,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打造“创新名城、美丽古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目标引领政策。
立足本地实际,紧盯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有针对性、有层次的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积极稳妥,优先解决存量。
突出重点人群,着力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进城时间长等存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坚持存量优先,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宁政办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29号)要求,鼓励和支持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激活各类城乡生产资源要素,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一)突出重点工作领域。
坚持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定位,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
要积极发挥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科技和文化功能,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定制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田托管、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民宿业、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二)培育创业创新主体。
南京社保本地转移流程
南京社保转移是需要个人办理的手续,南京社保转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转移,分为转入和转出两种情况。
具体南京社保转移指南详见下文。
一、办理条件1、【转入】①南京市户籍②非南京市户籍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③已在南京市参保④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转出】参保人员需为暂时中止状态(停保)二、办理材料1、【转出】(1)自己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他人代办: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书③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办理:②《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转入】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②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由社保转入地开具)③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④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社保转出地开具)⑤ 户口簿(南京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⑥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⑦ 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⑧ 单位办理的,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花名册(转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1、打印凭证前往柜面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参保凭证》);2、把凭证交到新参保机构将凭证交给之后要继续缴纳保险的地区新参保机构;4、原参保机构寄信息表至新参保机构四、办理地点①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5:00-18:00②地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③服务热线:xxx⑤传真号码:xxx。
南京社保转移流程
南京社保转移流程
南京市社保转移流程主要包括三个步骤,办理社保转移登记、
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和领取社保卡。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具体
操作流程。
第一步,办理社保转移登记。
1. 准备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参保地社保卡、
南京市社保转移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2. 到南京市社保局窗口办理社保转移登记,填写《南京市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登记表》。
3. 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信息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办理
登记手续。
4. 领取《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登记证明》,办理完毕。
第二步,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1. 持《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登记证明》到南京市社保局指定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窗口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 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3. 等待一定时间后,领取《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凭证》。
第三步,领取社保卡。
1. 持《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凭证》到指定的社保卡发放网点办理社保卡领取手续。
2. 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并办理社保卡发放手续。
3. 领取社保卡,确认无误后办理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社保转移时,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会影响办理流程。
另外,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南京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咨询或寻求帮助。
以上就是南京社保转移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能为您办理社保转移提供一些帮助。
祝您办理顺利!。
南京退休人员从社区关系转社区流程
南京退休人员从社区关系转社区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南京退休人员从社区关系转社区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退休人员向原所在社区提出转社区申请退休人员需向原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转社区的原因和意愿。
南京社保转移流程
南京社保转移流程南京市社保转移流程是指在南京市范围内,个人因工作、居住等原因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一系列操作和程序。
社保转移是指个人在不同地区工作、居住时,需要将原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点,以便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南京社保转移的具体流程。
首先,个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南京市社保局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个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单位介绍信、转移接续协议等。
个人可以通过南京市社保局官网查询具体所需材料清单,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其次,个人需要填写社保转移申请表格,并递交相关材料。
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个人需要填写南京市社保局提供的社保转移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原单位信息、转入单位信息等。
填写完毕后,个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至南京市社保局指定窗口进行审核。
接着,南京市社保局将对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原单位和转入单位的合法性、社保缴纳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南京市社保局将出具社保转移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最后,个人将社保转移证明和相关材料提交至转入单位。
个人携带南京市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转移证明和相关材料到转入单位办理入职手续。
转入单位将根据个人提供的社保转移证明,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纳入新的社会保险缴纳范围。
总之,南京市社保转移流程包括准备材料、填写申请表格、递交材料、审核和出具证明、转入单位办理手续等环节。
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配合南京市社保局的审核工作。
只有在完成了所有流程并获得了社保转移证明后,个人才能顺利实现社保关系的转移,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南京离职社保转移需要什么具体手续
南京离职社保转移需要什么具体手续南京社保准仪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南京社保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离职后个人怎样办理社保转移,办理社保转移的具体方法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南京离职社保转移需要什么手续,希望你们喜欢!南京离职社保转移办理手续首先社保是累计缴费,只要交满1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当然交的时间越长享受的养老金越高。
是否补交看你个人意愿了。
第二,如果你的下家接手单为还是在南京,不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新公司可以查到你以前的账号,直接启用继续缴费就行了。
如果新接收单位是外地的你就要考虑下以下情况:社保在一个地方缴费满10年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当地的养老金,不满10年只能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养老金。
如果你在南京的社保缴费不够10年建议你转过去。
按照我国社保相关规定:男性参保人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满40 周岁,不用立即办转移,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到待遇领取地。
如果男性参保人不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不满40周岁,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可将原工作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到新的就业地。
社保转移需要你提供一些材料、原单位离职表、社保卡、社保记录本、身份证复印件2张、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转移就可以了。
首先在以搜索上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周一至周五去社保局办理转移,在社保局社保关系办理窗口进行申请,提交材料,社保局工作人员回给你一张转移单,你在转移单上写上社保转入地,对方盖章就完成了。
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0分钟左右即可完成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转入地不能随便填写,需要你下家单位进行接收的,如果地点对不上会没法续接。
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离职提醒1、社保部分。
(1) 社保本地接续。
带社保关系变动表给新单位,由新单位直接办理即可;若无新单位办理社保,个人如需缴纳社保,可带社保关系变动表、就业证、离职证明至户口所在社保机构办理。
详情可咨询12333。
(2) 养老保险异地转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苏人社函〔2013〕483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人社[2013]2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和我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形有严格要求,我省苏劳险[1999]27号、苏劳社险[2004]7号、苏劳社险[2008]19号等文件,也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及补缴费均有明确规定。
你市在办理转入人员退休审批中,凡有在原参保地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将当事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办理退休或待遇领取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在你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违规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并将一次性补缴年限中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
特此函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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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
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体现社会公平,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本意见精神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流动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三、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各类单位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医保。
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也可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凭其户籍地参保(合)证明、本地就业证明、暂住证参加我市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不享受我市财政补助。
四、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在异地参保的年限符合规定的,经确认后累计计算。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和在省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补缴后视同连续参保,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过3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自缴费到帐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如未能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七、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关系,并补缴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缴费到帐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其在原参保地参加的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符合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因流动就业到我市参加新农合,我市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要做好人员的参保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八、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要开辟专门窗口,指定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合)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转移等业务,及时记录更新参保(合)人员缴费和转移信息,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要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具体经办流程参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办理。
新农合经办流程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