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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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B证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

安全员-B证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

安全员-B证模拟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BCD )A、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B、施工计划及施工工艺技术C、施工安全保证措施D、劳动力计划及计算书及相关图纸2、【多选题】下列关于推土机作业前重点检查内容,()是正确的。

(ABCDE )A、各部件不得松动,应连接良好B、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符合规定C、各系统管路不得有裂纹或泄漏D、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应符合要求E、履带的松紧度或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3、【多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 )A、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B、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C、距配电屏3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D、距配电屏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E、距配电屏1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4、【多选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有()情况的,应当立即制止。

(AD )A、违章指挥B、检查C、详细记录D、违章操作E、观察5、【多选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和红色四个级别。

(BCD )A、绿色B、蓝色C、黄色D、橙色6、【多选题】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ABC )A、施工总平面图B、施工方法C、施工技术D、施工计划E、施工培训7、【多选题】基坑排水的方法有()。

(BD )A、强制排水B、人工排水C、自然排水D、明排水、人工降低水位E、实行封闭围挡8、【多选题】如图悬挑工字钢有哪些安全隐患?()(ABC )A、工字钢锚固长度与悬挑长度不足1.25倍B、悬挑硬质封闭未封闭严密C、悬挑硬质封闭垃圾未及时清理D、工字钢锚固环设置不足E、工字钢锚固长度与悬挑长度不足1.15倍9、【多选题】安全帽材质必须满足()等技术要求。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三类。

(BCD )A、起重(C1)B、机械(C1)C、土建(C2)D、综合(C3)2、【多选题】《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

(AD )A、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B、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业务水平考评C、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体系考评D、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3、【多选题】《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内容包括()。

(ABC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D、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4、【多选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BD )A、安全风险B、安全隐患C、管理风险D、管理漏洞5、【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ABCD )A、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B、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C、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D、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6、【多选题】依据《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727号)的规定,以下工种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考核发证的是()。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生产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生产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后()日枇复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百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度下,经负责事故调查问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答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这类问题专,自己查看一下《安全生产事属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就清楚了!!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是怎么划分的,并详细说明四个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如何分类?1. 按事故类别分:(1)轻伤事故:指一次copy事故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发生重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知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道程度分:(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可分为什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分类的,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局令【2009】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局令【2009】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2009年6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市安全员-B证复审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复审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复审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ACD)A、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B、遵守安全施工的操作规程C、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D、履行劳动义务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ABCD)A、粉尘B、废气C、废水D、固体废物3、【多选题】《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认定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

(ABC)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D、醉酒或者吸毒的4、【多选题】《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的原则。

(AD)A、谁用工B、谁主管C、谁检查D、谁负责5、【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ABCD)A、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B、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C、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D、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6、【多选题】《绿色施工导则》规定,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等,防止扬尘产生。

(ABCD)A、地面硬化B、围档C、封闭D、密网覆盖7、【多选题】《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内容应包括:()。

(ABCD)A、检查登记方法B、运输车辆允许进出施工现场判定标准C、投诉举报途径D、突发事件处理程序8、【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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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检查情况 B、安全隐患 C、整改要求 D、整改后复查情况 12、【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及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 不放过。(ABD) A、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B、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C、没有对死亡职工家属进行合理补偿不放过 D、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13、【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有。及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ABC) A、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B、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C、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 D、拒绝救火的权利
应急预案 B、监理实施细则 C、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D、专项巡视检查 7、【多选题】《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分汇总表主要内容应包括:()、基坑支护与模 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项。 (ABD) A、安全管理 B、文明施工 C、安全费的使用 D、脚手架 8、【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ABCD) A、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规定和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B、积极采取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职工有一个安全、可靠的作 业条件,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
A、1日至3日(节假日顺延)
B、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
C、5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
D、5日至15日(节假日顺延)
26、【单选题】《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
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 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 工作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或事故,例如火灾、爆炸、中毒等,这些事件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另外,在北京市这样的大城市中生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北京市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处理,下文将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办法内容1. 报告事故的程序和要求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时应提供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地点、时间、事故类型、事故规模、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证明材料。

2.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和处理方案进行调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参考有关标准进行论证,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处理方案。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对于涉及刑事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调查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条例进行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和约束。

三、重要意义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具有以下几点:1.有力促进了生产安全通过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增加了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感和重视程度,筑牢了生产安全的一道坚实的屏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京建施[2009]88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89号)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BCD )A、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B、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C、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D、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保证正常运转。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ABC )A、经常性维护B、保养C、定期检测D、定期演练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ABC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C、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D、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BD )A、计划总结B、民主管理C、监督检查D、民主监督5、【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

(ABD )A、批评B、检举C、上诉D、控告6、【多选题】《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与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的考核要点均包括()。

(BCD )A、安全发展理论B、法律法规C、安全管理D、劳动保护与事故急救7、【多选题】《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材料包括()。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09〕12号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所需的相关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所需的技术检验、检测、鉴定单位(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单位”)及其直接参与技术检验、检测、鉴定人员(以下简称“技术鉴定人员”),以及技术分析专家的管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技术分析专家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审核确定技术鉴定单位和聘任专家,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对已确定的技术鉴定单位和聘任专家在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中的管理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支撑体系,也可以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鉴定单位和技术分析专家纳入本部门技术支撑体系。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的确定,实行自荐基础上的审核制度。

第五条自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鉴定单位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本单位的相关业绩材料。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本部门提出自荐申请单位的审核确定工作。

对于通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管理,并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和推荐。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本部门提出自荐申请的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定。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专家实行聘任制度。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将本部门常年聘请的专家,直接聘请为技术分析专家,也可以另行聘请相关行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从事技术分析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技术分析专家队伍,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和推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00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是保障北京市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的进行。

下面将结合该法规的主要条款,对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强调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

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管工作场所的安全设备设施,严禁违章操作和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其次,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强调建筑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考核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效果。

此外,规定还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确保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对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特殊要求。

这些行业的企业和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提升。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和单位,将被依法关闭,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其加强对高危行业的日常监督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

最后,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定还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关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关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故报告是事故救援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迅速、及时、准确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情况、实施事故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事故调查和处理既是分析事故根源、解决安全隐患的重要基础,也是吸取教训、追究责任、惩前毖后的有效手段和领导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以第493号令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替代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报告时限以及调查处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7年7月3日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1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事故处罚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有必要结合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事故调查处理规章。

《办法(草案)》共三十八条。

分为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重点解决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事故调查主体法律地位及职责问题《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方面,授权和委托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授权还是委托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另一方面,从本市和各区(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践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都是由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并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义报告同级政府批复。

但现行做法没有正式的授权或委托,法律依据不足。

同时,《条例》没有明确事故调查组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法律地位及成员的具体职责。

不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也不利于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一、总则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旨在保障全市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事故处理分为预防、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三个阶段,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

二、预防阶段(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通过展览、讲座、培训等形式,加强全员安全意识。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2.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

3.定期抽查和检验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排除隐患。

三、应急处理阶段(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1.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灭火工作。

2.做好现场的警戒和控制工作,确保事故不扩大。

3.迅速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二)伤员的抢救和治疗1.伤员的抢救和治疗工作由医疗机构负责,确保伤员的生命安全。

2.加强对伤员和家属的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帮助。

四、事故调查阶段(一)成立调查组1.事故发生后,上级部门根据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调查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进行事故调查1.调查组要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者、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搜集事故发生的有关信息。

2.调查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事故调查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三)调查结果的处理1.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对涉事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监督和评估(一)监督工作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加强对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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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或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指派的工作。

第十三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有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参与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批复。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并将不同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应当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发布。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通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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