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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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及卫生法律法规
• 现有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11个专业22人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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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
• 卫生监督执行的法律有11部、法规39部、规章138个、标 准几千个
• 基本职能是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 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执法权
•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 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以及 医疗服务市场、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化妆品、保健食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负责卫生行政 前置审批工作;参与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 其它任务
• 法律关系 是指我国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 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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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规范。 《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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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行政法
刑法
1.不平等 主体间相 互关系 2.单方意 志表示 3.一方必 为行政管 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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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范围
• 空间效力 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 • 时间效力 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 • 对人的效力 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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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
• 我省于2000年至2004年进行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先后 成立了省、州(市)、县三级146个卫生监督机构,均属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正文:----------------------------------------------------------------------------------------------------------------------------------------------------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及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及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 2020 年 1 月
பைடு நூலகம்
目录
技术篇 ...................................................................................................................... - 1 1 前言 ...................................................................................................................... - 1 -
I
8.2 健康资讯服务 ....................................................................................... - 125 8.3 电子健康卡服务 ................................................................................... - 125 8.4 健康档案服务 ....................................................................................... - 125 8.5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 126 8.6 就医就诊服务 ...............................................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六)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4年8月10日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化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我委决定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及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一、组成人员(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李熙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崔丽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于学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金小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司长侯岩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司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司长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梁万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张宗久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于竞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王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杨青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司长张世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苏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薛晓林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局长郑宏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杨文庄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司长王海东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毛群安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王辰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副司长任明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杜治琴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局长张旭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斌国家卫生计生委离退局局长王大方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卫生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杨云凯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王宇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苏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主任刘金峰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孟群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王宇东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党校党务副校长胡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局局长李长宁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王硕健康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张汉湘中国人口宣教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仪宏伟中国人口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罗玲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维中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及评价标准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及评价标准
1.1 编制背景 ................................................................................................... - 1 1.2 关键概念 ................................................................................................... - 2 1.3 编制目的 ................................................................................................... - 3 1.4 适用范围 ................................................................................................... - 3 2 需求分析 .............................................................................................................. - 3 2.1 县域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及问题 ................................................... - 3 2.2 政策要求 ................................................................................................... - 7 2.3 业务框架 ................................................................................................. - 12 2.4 业务需求分析 ......................................................................................... - 16 3 总体架构 ............................................................................................................ - 21 3.1 建设原则 ................................................................................................. - 21 3.2 建设思路 ................................................................................................. - 22 3.3 技术框架 ................................................................................................. - 26 3.4 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 - 26 4 基层条块融合 .................................................................................................... - 27 4.1 条块融合总体设计 ................................................................................. - 27 4.2 业务操作类应用融合 ............................................................................. - 36 4.3 统计管理类应用融合 ............................................................................. - 61 5 基础设施 ............................................................................................................ - 72 5.1 网络规划 ................................................................................................. - 73 5.2 计算能力建议 ......................................................................................... - 74 5.3 存储建议 ................................................................................................. - 74 5.4 容灾备份 ................................................................................................. - 76 5.5 机房规范管理 ......................................................................................... - 81 5.6 远程医疗协作 ......................................................................................... - 82 6 标准规范 ............................................................................................................ - 87 6.1 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标准规范 ..................................... - 88 6.2 县域内各级医疗机构业务应用标准规范 ............................................. - 91 6.3 业务协同及基层综合管理应用标准规范 ............................................. - 96 6.4 互联网相关应用接入标准规范 ........................................................... - 101 6.5 其它部门系统接入标准规范 ............................................................... - 101 7 安全保障 .......................................................................................................... - 102 7.1 遵循的规范依据 ................................................................................... - 102 7.2 信息安全体系 ....................................................................................... - 102 7.3 安全运维体系 ....................................................................................... - 122 应用篇 .................................................................................................................. - 123 8 便民服务 .......................................................................................................... - 123 8.1 遵循的规范依据 ................................................................................... - 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法规、规

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2.xx红十字会法(实施)3.xx母婴保健法(实施)4.xx献血法(实施)5.xx执业医师法(实施)6.xx药品管理法(实施)7.xx职业病防治法(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9.xx传染病防治法(实施)10.xx食品xx(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12.xx精神卫生法(实施)二、行政法规1.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实施)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实施)5.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6.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实施)11.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1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实施)1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实施)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实施)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实施)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2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实施)2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23.xx中医药条例(实施)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2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2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2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施)3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31.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3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实施)3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3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35.护士条例(实施)3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3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3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3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三、部门规章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实施)2.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实施)3.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实施)4.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实施)5.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实施)6.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实施)7.精神疾病xx暂行规定(实施)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实施)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0.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实施)1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实施)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实施)15.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受照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实施)16.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1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实施)18.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实施)19.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2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实施)21.女职工xx工作规定(实施)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2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实施)2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实施)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实施)26.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实施)27.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实施)28.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29.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实施)30.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实施)31.母婴xx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3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实施)3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实施)3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实施)35.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实施)36.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实施)37.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实施)38.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实施)39.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40.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实施)41.卫生计量认证实施程序(实施)42.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工作暂行规定(实施)43.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实施)4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45.卫生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管理的规定(实施)46.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实施)47.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48.医院乡(镇)卫生院评审结论判定标准(实施)4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50.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5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实施)5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5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实施)5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实施)55.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6.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实施)57.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实施)58.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5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实施)60.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办法(实施)61.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实施)62.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实施)63.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实施)6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实施)65.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6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67.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68.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实施)69.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70.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实施)71.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实施)7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7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实施)7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实施)7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76.消毒管理办法(实施)7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实施)7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79.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实施)80.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8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8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实施)8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施)8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85.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86.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7.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88.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实施)8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实施)90.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实施)91.血站管理办法(实施)9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实施)9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94.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实施)95.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实施)9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实施)97.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9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9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100.处方管理办法(实施)101.信访工作办法(实施)10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实施)10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10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实施)10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实施)106.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10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10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实施)109.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0.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实施)11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11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实施)1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114.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实施)115.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实施)11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墓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实施)117.餐饮服务xx管理办法(实施)1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11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实施)12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实施)12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实施)12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2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实施)125.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实施)1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12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128.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2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13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实施)13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13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实施)131.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32.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实施)13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实施)13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13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13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138.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实施)139.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实施)140.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实施)14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14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实施)14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实施)14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145.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实施)14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实施)147.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实施)14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施)149.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实施)11/ 11。

郑州卫计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郑州卫计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郑州市卫计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诉讼(一)医疗损害补偿责任争议。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席令第21号 2020年)。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补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2002年)。

第四十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置。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补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两边能够协商解决;不肯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补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打算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2001年),各省份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和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方法等。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打算生育治理进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抚育费征收治理方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2002年)。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断止执行;可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还有规定的除外。

(三)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医治。

法律依据:《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62号 2021年)。

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以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提起诉讼。

(四)调解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 2020年)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到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16•【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6年2月16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置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是卫生计生工作面临的深刻变革,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现卫生计生法治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卫生计生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日趋规范,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卫生计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生育政策调整完善不相适应,还不能全面反映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有待继续深化;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执法难度大;实现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务还很艰巨等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坚持立法先行,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法律制度,力争到2020年左右形成上下统一、左右协调、内在和谐、有机衔接的卫生计生法律规范体系。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显着提高,卫生计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要求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党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组(党委)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的领导。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国卫人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27号)委机关各司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经委党组研究,对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如下:一、办公厅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政务和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印章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值班工作;负责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45名,设委主任办公室(总值班室)、综合处(保卫处)、研究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秘书联络处、信访一处、信访二处。

二、人事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国性表彰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等工作;负责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3名,设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监督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与信息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指导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健康产业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3•【文号】国卫办函〔2016〕1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函〔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13日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线,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优化生育全程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中医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预防为主,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一)大力推进健康促进。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继续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品牌活动。

2022-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检测卷和答案

2022-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检测卷和答案

2022-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通关检测卷和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研发企业,在临床试验中弄虚作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事件记录到了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的部门是A.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药品研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药品研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答案】 C2. A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病机制是A.因药理作用增强所致,与剂量有关B.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与剂量无关C.发病机制尚不清楚D.多在长期用药后,潜伏期长【答案】 A3. 2015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决定即日起停止酮康唑口服制剂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

A.销售劣药处理B.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理C.销售假药处理D.无证经营处理【答案】 C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关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是A.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B.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C.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D.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答案】 C5. (2015年真题)甲药品经营企业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药品批发,批准的经营范围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疫苗)。

A.化学药制剂B.中成药C.抗生素制剂D.抗肿瘤药品【答案】 B6. 2016年,甲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出的新药经有关部门的审批已经进入新药上市后的应用研究阶段,目前正在考察该药品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该药品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

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2018]15号

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 国卫办发[2018]15号

附件 :宣布失效 的第三批委文件 目录
国家卫 生健 康 委员 会 2018年 6月 7 Et
宣 布 失 效 的 第 三 批 委 文件 目录
序号
文 号
标 题
l 卫办发 (2006]157号 卫 生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工作 的实施意见
2 卫办发 [2007]68号 卫 生部 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 开展 矛盾 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的意 见
14 卫办规财发(2008)22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违规装备 大型医用设备处理 的意见 15 卫办规财发  ̄2009)6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一2叭 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 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16 卫办规财发 (2009]18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印发 《乙类大 型医用 设备阶梯配置指导意见 (2009—201 1年)》的通 知 l7 卫规财发 (2Ol1]77号 卫生部关于 印发(201卜2015年全 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 配置规划》的通 知 18 卫规财发(2Ol1 378号 卫生部关于做好试. 城市 公立 医院布局与结构调 整工 作的通知 19 卫规财发 ̄2012347号 卫生部关于做好 区域卫生规划 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 公立医疗机构发展 的通知 20 卫规财发(2013]1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3—2O15年全国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 21 卫办规财发  ̄2007)58号 关于印发《全 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 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 22 卫办规财发 (2008)89号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 国正 电子 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23 卫 办发 [2012338号 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 的指 导意见 24 国人 口发(2006 35号 人 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农村计划 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的通知 25 国人 口发E2oo7]100号 人 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 委关 于印发《计 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 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26 国人 口发 ̄2008 320号 人 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 口发展 功能区编制工作 的指导 意见 27 国人 口发 ̄2008]68号 国家人 口计生委关于 印发加快 推进人 口和计划生育信 息化 建设 指导意见 的通知 28 人 口发规 (2011]27号 国家人 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 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的指 导意见 29 卫 规财 发[2o05]245号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部属 (管 )单位 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 知 30 卫规财 发(2o13]1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部预算管理单 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31 卫法监 发(2003)32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年一2005年卫生标准规划》和(2003年制修订卫生标准项 目计划》的通知 32 卫政法 发(2004]171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法制工作 的通 知 33 卫政法发 (2004)315号 卫生部关 于认 真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的通知 34 卫政法发 (2006)291号 卫 生部关 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 (修 )订项 目计 划》的通 知 35 卫政法发  ̄2006]220号 卫生部关 于印发《卫 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的第 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36 卫政法发 (20063274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 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37 卫政法发  ̄2007)217号 卫生 部关 于印发《卫 生部卫生标准 “十一五”规划 》的通知 38 卫政法发 (2008)7号 卫生 部关 于进一步推进全 国卫生 系统人 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的实施 意见 的通 知 39 卫政法发 (2009)22号 卫生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 复议 和行政应诉工作 的意见 40 卫 政法 发[2O11]9号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的意见》的实施 意见 41 卫 政法发[201 1]5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 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的第 六个五年规 ̄ (201卜2015年 )》的通知 42 卫政法 发(201 1]92号 卫生 部印发《关 于卫 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 冲突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43 卫办政法发(2007]17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 管理 办法》的通知 44 卫办政法发 ̄2007)20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项 目监 管的通知 45 卫政法发 (2006327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 生标准审查规范》的通知 46 卫政法 发[2o06]22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 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47 卫政法发 (2009)3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管理 办法》、《卫生标 准制(修 )订项 目管理办法》和《卫 生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4]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4]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成立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我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委决定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职责。

特此通知。

2014年2月14日
——结束——。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修改为:“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四)将第四条中的“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修改为:“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将第四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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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卫法制发〔2013〕30号
【发布日期】2013-10-30
【生效日期】2013-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0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承办国务院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
(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十四)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
以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
依据等材料;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
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由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
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负责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而发生涉及本司局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名义直接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确定人员作为委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六)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配备必需的办案设施、设备。

第二章行政复议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二)对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委托的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
托的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
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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