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
内蒙古纳税A级企业
![内蒙古纳税A级企业](https://img.taocdn.com/s3/m/08124ac7aa00b52acfc7cadb.png)
王长林
63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包头分公司
宋国亮
64
内蒙古蒙牛乳业包头有限公司
魏晓明
65
包头晶牛微晶股份有限公司
王长林
66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富胜
67
包头市土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闫润怀
68
包头市雄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杨茂
69
固阳县广源矿业有限公司
周有仁
70
内蒙古吉泰铝业有限公司
那顺
36
中国网通(集团)公司牙克石分公司
陈永奎
37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电业局宾馆
周玉宏
38
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分公司
陈晓杰
118
赤峰市红山区农电局
赵国发
119
赤峰电业局
白建伟
120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
曹国忠
121
赤峰明珠地方电力经营部
吕亚民
122
赤峰鑫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李跃辉
123
赤峰天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徐立新
124
赤峰红山商标印刷厂
肖艳
125
赤峰海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魏景奎
通辽市
126
内蒙古蒙古王酒业有限公司
白国义
内蒙古库伦蒙药厂
朱贺年
144
通辽库伦旗农电公司
曹洪然
14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通辽科左中旗保康经营部
田国友
146
通辽科左中旗农电公司
毕福生
147
奈曼旗农电公司
付强
148
开鲁县农电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fba6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4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a0476e58fafab069dc02bb.png)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720c43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db.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065979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6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国税函[2008]106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现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印发你们。
上述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
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集团名称1 中国烟草总公司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 国家电网公司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 中国农业银行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国家开发银行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铝业公司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 中国华润总公司2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2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2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3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3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5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37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1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42 汇丰银行43 富士康科技集团44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45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办公室公文习题一
![办公室公文习题一](https://img.taocdn.com/s3/m/ccbe4160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86.png)
办公室公文处理习题及参考答案(一)一、单选题1、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 ()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A 处理B 流转C 管理D 印制2、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的文种是()A 决定B 通报C 意见D 函3、电报中的“加急”合用于()内要办的较急事项。
A 2 日B 3 日C 4 日D 5 日4、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A 顶格B 空一字C 空二字D 适当位置5、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位置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A 空一行左空二字 B空一行顶格 C空二行左空一字D空二行左空二字6、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者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应当对()进行调整。
A 页边距B 行距、字距C 字体大小D 页眉、页脚7、信息公开选项作为(),用 3 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之上。
A 附件B 附注C 附件说明D 附注内容8、附件应另面编排,并在(),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A 版记之前B 版记之后C 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之前D 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之后9、抄送机关的罗列顺序普通是()。
A 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B 下级机关平级机关上级机关 C平级机关下级机关上级机关 D 平级机关上级机关下级机关10、公文页码普通用()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摆布各放一条一字线。
A 3 号半角宋体B 3 号半角仿宋体 C4 号半角仿宋体D 4 号半角宋体11、信函格式规定,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
A 34 号汉字的 4/8C3 号汉字高度的 6/8 B 3 号汉字的 5/8 D 3 号汉字的 7/812、记要标志由“×××记要”组成,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 ),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A 35mmB 30mmC 25mmD 20mm13、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上、下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关的有关内设机构行非正式公文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00da1014791711cc79171d.png)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98c98e51e79b8969022600.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标 签】启用新版发票【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地税字﹝2004﹞121号【发文日期】2004-06-07【实施时间】2004-06-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地税发﹝2004﹞30号)的总体要求,以适应我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和消费者依法使用发票的需求。
现就推行使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名称 (一)《内蒙古自治XX盟市定额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三)《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邮政业专用定额发票》; (四)《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邮政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五)《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六)《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 (八)《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地方税务局窗口专用发票》(机打发票); 《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饮食业专用发票》统一合并到《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定额发票》和《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发票》;除上述所列发票种类,其他发票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90号)文件要求执行。
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统一规格和式样后,另行发文通知。
二、新版发票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从2004年7月1日正式起用。
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新版发票。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71866882b9d528ea81c779d1.png)
税务局关于各类发票的说明(一)、国税发票凡是购买商品的,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商业销售发票,套印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从2011年4月1日起,停用旧版剪口式发票,全部使用新版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二)、地税发票凡是购买东莞开发票服务的,取得的是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三)、发票专用章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函【2007】4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规定,旧发票专用章可以沿用到2010年12月31日,过期全部作废。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全区范围内的地税发票专用章全部更换为椭圆形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五)、建筑业发票目前建筑业发票实行核验制,凡各单位作为付款方接收的建筑业发票,入账前必须加盖呼市地税二分局发票核验章以验明真伪,否则如出现以假票入账等违法情况将追究相关到责任人。
(六)地税发票具体要求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通用机打发票1、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日期”、“行业分类”印制内容除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2、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按行业大类和小类分设:交通运输业(除《公路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规定开具内容及总局和区局有特殊规定内外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等);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等);其他服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312861c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5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国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近40万人。
但是,从前两个月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申报人数偏少的问题。
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还有大量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做好3月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面临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
为此,对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总结过去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能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是检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千方百计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率,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b269a5c4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28.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内银保监函〔2019〕238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张学跚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创造性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的情况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内蒙古银保监局在深入分析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全区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内银保监筹发〔2018〕17号),提出疏浚信贷资金渠道、提升融资服务质效、强化监管机制建设等方面举措,进一步深入推进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的工作目标。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实现全年贷款增速和户数的“两增”目标,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全面完成年初单列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二是引导辖内银行业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型商业银行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中小银行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
三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制度,着力提高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截至2019年6月末,全区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461亿元,贷款户数40余万户;全区非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0亿元,已完成年度信贷计划的8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2bf8cb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d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提升工作站位(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并着力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新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新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税收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关切,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内部流程,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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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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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27•【文号】财税[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7798afc81c758f5f61f67c6.png)
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给予有关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自治区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或掌握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享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的品牌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自主创新的实力居自治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能够适应本企业特点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b9424fde009581b6bd9ebee.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3﹞41号【发文日期】2013-04-19【实施时间】2013-04-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满足税收管理业务和金税三期工程应用系统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基础数据标准,根据已发布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充分考虑现有信息化系统中的业务应用习惯,并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见附件),该标准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该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
该标准按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同业务管理划分为三类:1.根据《》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并需发放相应登记证件的纳税人;2.临时发生纳税义务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3.在办理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及自行缴纳时对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为推进和加强个人税收管理,尤其是对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统一管理,该标准中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的统一编码规则。
随着金税三期应用系统的推广上线,新登记的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都要按此次发布的标准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已经登记的历史数据将按新规则建立对应转换进入新系统。
因此,各地应尽早按此标准规范统一编码规则给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赋码。
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61号文件印发)的规定作为税务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代码号为SW 5-2013,请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SW 5-2013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附件: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目 次 I前 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 3前 言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提出。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2081e7d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a0.png)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8.19•【文号】[86]财税字第262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8日)废止《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86)财税字第262号(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下同)以及从事其它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的范围。
第四条发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
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
发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种类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第五条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
但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也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发票,则不得拒开。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e3131da76e58fafab0031b.png)
国税发[200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
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35ee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0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国税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9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95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aeced30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b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9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实施日期】1995.02.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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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完税证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发﹝2010﹞7号
【发文日期】2010-06-28
【实施时间】2010-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区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和内蒙古邮政管理局商定,加强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责任感和自豪感以及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发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已经开展完税证明制作、寄送工作的盟市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
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
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
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和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1.20元。
税务部门向邮政部门传递电子数据,由邮政部门负责打印制作,邮政部门免费为其制作,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从而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盟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投递相关蒙市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各局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送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和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