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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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综述本文档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解释说明和指导。

细则旨在完善和明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等各项事务。

二、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包括所有纳税主体在内的企业。

三、纳税义务根据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义务的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申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

3.纳税缴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纳税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缴纳时填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4.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和备案相关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所得计算和税前扣除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前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所得计算方法:细则细化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计算方法,包括所得的范围、计算规则和核定方法等。

2.税前扣除:细则明确了应当按规定进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如合理费用、捐赠、资产损失等。

3.特殊行业和企业优惠政策:针对特定行业和企业,细则列举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充规定。

五、税务管理和执法措施为保障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细则对税务管理和执法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1.纳税监管:细则规定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主体进行的监管和管理措施,包括确权、验资、稽查等。

2.行政处罚:细则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3.争议解决:细则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包括纳税申诉和行政复议等。

六、附则本细则的补充规定和其他相关事项,将在附则中详细说明。

结语通过细则的规范和明确,能够更好地指导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行为,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更有效的管理和执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比较
分期扣除。 • 15、劳动保护支出(条例四十八条) •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准予扣除。 • 1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部营 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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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例51、52、53 条)
•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概念 •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 • 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
应当视同销售;
• (3)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
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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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 (一)两者的差别: •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
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在特定时期或对
除;贿赂支出和秘密支付不允许扣除。 (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前者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费用。 (六)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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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扣除的具体规定 • 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润总额(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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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不得扣除项目:(法10条、条例54、 55条)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未经核 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风险准备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 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讲义PPT课件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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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依照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 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在中国境内并未设 立机构、场所。2008年,A公司将其专利 权授予中国境内的B公司使用,B公司支付 专利权使用费800万元,相关的图纸资料费 和技术服务费100万元,人员培训费100万 元。请计算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应当向中 国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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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注册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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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
不在中国境内注册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有机构场所 无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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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球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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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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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的应纳税额为: (800+100+100)×2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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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例: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 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 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 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 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 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10篇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10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10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10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1)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 5 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6)企业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 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 入等
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不许税前列支的支出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 予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 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 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 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进行了调整。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
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便于企业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等事项,参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协同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利润进行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章: 纳税计算方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应税所得额计算中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损失、成本等相关支出项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纳税年度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税务登记和申报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所得或者处置资产所得的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第十四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减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请。

第六章: 税务检查与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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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引用地址:/b827220/d6*******.htm [复制│超文本复制] 返回〈政策法规〉关闭窗口发表于:2007-11-25 21:32:5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组织。

第四条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营业代理人;(六)其他机构、场所。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四)经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物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以下原则划分:(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利息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五)租金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租金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负担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七)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二节收入第十三条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础确定。

第十五条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和无偿给予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下列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情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

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八条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以取得的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

第三十条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第三十一条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二条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第三十三条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担、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及其他损失。

前款所称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四条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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