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
既反对亦步亦趋全盘西化 , 又反对事事不取 , 一概 排
斥西法 , 在治学和实践中坚持 ‘ 衷各 国大同之 良规 ‘ 首 实乃变法 自强之枢纽 。 ”
这对 于抵制 中国因列强滥行领事裁判权而从 根本上 确立 近代国家刑事 司法之独立有着积极 的意义 。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而仍不戾乎我 国世代相沿 之
礼教 民情” 的指 导思想 。
沈家本言 ‘ 法之 中, 咨 尤以刑法为切要” 刑法 思 , 想在其恢宏 的法学思想 中占据着至关重要举 足轻 重
中国行 政司法长期陷于混乱不一 的状态 , 导 倡
刑事 司法之独立可谓举步为艰 , 到了以张之洞为 受
【 关键词 】 沈家本 ; 化重为轻; 同罪同罚 ; 感化教育
【 中图分类号 】 63 D2.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29(010— 03 0 17 - 312 1) 01— 3 4
沈家本 , 光绪九年进 士 , 历任清廷天津知府 、 山
的地位 。沈 氏坚持求 本原 , 探法理 , 门户 , 消 采拮精 华, 弃其糟粕 , 取中西之所 长 , 兼 形成 了 自成体系 的
继承和发展 , 无论新学和 旧学均要以情理为立足点 。 因此 , 氏既反对盲 目崇 尚西法 , 沈 又反对墨守成规 ,
独立 , 中国古代刑制 , 精研 尤其欣赏宋时审判制度独
立: 刑部特 于大理 中书之 间作一枢纽 , 惟有详议纠正
之职 , 而初 不干预审判之事 , 其界 限分 明也 。可见沈 氏认 为政刑 分离和刑事司法裁判权专属古 既有 之。 沈家本 同时积极主张收 回治外法权 , 上奏光 他
【 收稿 日期 】 01 0 — 7 2 1— 5 1 【 者简介 】李建澄(95 , , 作 18-) 陕西 西安人 , 放军西安政治学 院研究生管理 大队硕 士研究 生 , 男 解 主要研究方向 : 军事法学。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及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尴尬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及 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尴尬
向 达 ( 陕西 理工学 院 经济 与法学 学 院 , 陕西 汉 中 730 ) 200
[ 摘 要 】 沈 家本是 清朝廷 中少有的具有一定 西方近现代资产 阶级 法律 理念 的法学 家, 强调 尊重人 格 , 他 主张平等 , 并
以此为原则对 清朝 的法律 实行 改造。这种具 有近现代 资产 阶级 性质 的法律 理念 , 清末修律 中遭到 了以劳乃 宣为首 的保 守 在
沈 家 本 的人 格 观
在西方 的现代法 律话 语中 , 有一句很重要的话 , 法律 即“ 面前人人平 等 ” 。细究 之 , 至少 可 以挖掘 出三种 基 本涵 义。
一
是人格 的平等 ; 二是 法律适用 人人平 等 ; 是立法 上的平 三 则在于人 格上的平等 , 即对人之 资格 的确认 。这是平等原则 在现代 法律中得以贯彻的基础。
人格 翻译成 “ 及格 ” 和成丁 。“ 人格 ” 一词 , 正式 出现 , 是在沈 家本的文章中。在 《 禁革 买 卖 人 口变通 旧例 议》中 , 他说 :
平的统治秩序 。正 如美 国 著名 法学 家 E・ 登海 默 所说 : 博
“ 斯 多葛学 派) 立 了一种 以人人平 等原 则及 自然法 的普 ( 创
论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
沈家本用“法理”或 “法 律的原理 ”对礼教派的质疑进行有力的回应, 其“法理”主要贯穿于法律中的 “义 、序、礼、情”。义者, 谊也。“有罪而予之以罪”便是异, 体现的是法律的公正性; 有罪变为无罪, 有罪不罚, 则显失公正, 就是不合法理。“序”指 罪行的大小与刑罚的轻重相谊 , 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性。重罪轻罚 , 或轻罪重罚 , 均失其 “序 ”, 因之不合法理。“礼”指人伦之理, 人与人之间应遵循这种人伦之理。法律有违这种人伦之理, 即为违礼, 也就是不合法理。“情”主指人性。[3] 情理就是中国古代以来古圣贤王以仁恕为核心的所有良法美意与西学主旨的复合体。“仁”作为儒家文化的基本范畴, 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和西方法律的共同本质体现,现今提倡的“仁”一个与西方法律的精神或原则相类似的概念,也是中西法律相互补充吸收的立足点。过往中国社会是一种家族和宗族结合的模式,纲常礼教人伦秩序是最被重视的,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离开不了礼,法律不能独立存在运用。为了使西方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法律价值引进中国并能够得以实施,需从过往“礼教”的基础上,慢慢得以发展进步。中西双方法理尽管不完全相同 , 但总逃不出 “情 理 ”二字,沈家本把此二字作为其观点的主要理念, 并且在整个修律过程中把法律溶于中国文化情与理的血液里,沈家本采取了折衷的方式,首先将事关伦常的条款加重一等,而这些条款都是可以适用于外国人的,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与各国能够通行一致,不违背修律,以沟通中西法律的本旨,重新为清朝的法律制度带来活力。
二、沈家本在修律中的作用
(一)倡导修律,提出修律的主张
晚清法学泰斗沈家本介绍
律例》为《大清现行刑律》。后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制定
《大清新刑律》。沈家本1913年去世,终年74岁。
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
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
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法律应根据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益,不能简单袭用。他特
别指出,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
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他认
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
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但他在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
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因为中国的礼教风俗与欧美不同,所以
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沈家本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犯
罪,均应平等以法定罪,不能有什么特殊例外。同样,男女犯罪
处刑也应平允。他还奏请,严禁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的
这些法律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但由于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所决定,使他和封建
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共22种,86卷; 乙编包括《说文引经异同》、
《日南读书记》等13种、104卷。该书甲编最为著名。收集有丰富的
史料,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对于上自传说中的虞、夏,下至
明、清各代的中国古代律令,刑制等进行了系统的考证,阐述了
历代法制的沿革与得失,并对其中有些部分,如汉律还作了重点剖
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四是他主张用法在
人。他认为制定严明的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没有正直的执法之
论沈家本的法律文献分类方法和实践
简单 的著 录 图书 文 献 的 目录 … 。而 有 文 献 可 考 的最 早 目录 著
革和调整。西晋时期苟 勖的《 中经簿 》 晋 改六分法为 四分法 , 以适应和包容新 的文献 , “ 日甲部 , 即 一 纪六艺及 小学等书 ; 二 日乙部 , 古诸子 家 、 有 近世 子家 、 兵书 、 家 、 兵 术数 ; 日丙 三
本总结前人和自己亲身分类文献的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并运用了利用文献的体式来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利用文献的内容来划分法律文献的类别和利用文献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编排法律文献的新方法
维普资讯
论 沈 家本 的法 律 文 献 分 类方 法 和 实践
黄腾 华
( 福建 农林 大 学人 类学研 究所 )
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分类方法外 。 国的 目录学史上也 中 曾出现过七分法 、 十二分法和 五分法 。 它们 的出现 , 丰富和发 展 了 目录学的分类思想和实践 , 为中国 目录学 的进步作 出了
贡献 。
数术 略 、 方技略 , 共三十八种 。 《 七略 》 的原本大概 在唐代就 已经亡佚 了。东汉班 固的 《 汉书 ・ 艺文志 》 《 把 七略 》 的第一
篇“ 辑略”取消 , 分散在 其他六略 之中 , 从而保存 了《 略 》 七 的基本 内容 , 《 故 汉书 ・ 艺文志 》 成 了现存最古的六分法代 便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沈家本
时代背景
1
社会:1840 年鸦片战争利炮尖兵打开了闭 关锁国的大门,内治败坏,外患深入腹心, 半殖民半封建化社会形成。
2
文化:随着国门洞开而来的是大量的 西方文化,“西学东渐”运动使得大 量知识分子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由 朦胧到清晰、由宣传到实践,不断深 入。而沈家本晚年担任清王朝的修律 大臣主持修律的 10 年,正是中国学 习西方制度的极盛时期。
3.用法持平,慎重用刑
-20-
4.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人权思想
●改订法律,嗣后凡死罪,至斩决而 止,凌迟及袅首、戮尸三项,著即永 远删除, 其刺字等项,亦著概行革除。 《大清新刑律草案》第10条 “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 为,不得为罪。”
1.废除酷刑, 减少死刑条款
2.罪刑法定, 废除比附
原因
旧法:吏、户、礼、兵、刑 、工 成果:《历代刑法考》 《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刑事诉讼律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影响
打破了中国旧法体系,效法 西方建立新法律体系
成 果
-16-
繁荣法律教育
1
派员出国留学 以日本为甚
2
考察、整理、翻译中西法律文本 《美国合邦盟约》、《拿破企立国 律》、《拿破企齐家律》等。 兴办京师法律学堂
法律思想的内容
• • • •
-13-
法治思想 人权思想 平等思想 司法独立思想
改革的指导思想
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 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 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 则刑法志当改重为轻,固今 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
中仁:儒家思想 西仁:人道主义 ■法律为“变法自强的枢纽”, 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 各国尽诩文明”。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初探【摘要】沈家本是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近代化承前启后的伟大人物。
其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化合中西法律文化中的“会通中西”观,在打破封建法律体系推动法制文明进步方面的以“仁”为本观,在反击守旧势力维护改革成果方面的“变法自强”观。
对沈家本先生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朝着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历史方向迈进。
【关键词】沈家本;会通中西;以“仁”为本;变法自强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独立的封建社会沦为了受奴役压迫的两半社会。
随之,中国的法律发展与演变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
其基本内涵表现为法律的近代化,即废弃传统法律体系。
在这其中,不只是旧的法律思想的逐渐解体、新旧法律思想之间的尖锐斗争,还出现了一批具有远识的法律思想家,沈家本就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他一生精研清代例律及其渊源唐明律,成为我国传统例律之集大成者。
同时,其官场生涯的最后近十年里,膺命受任修律大臣(1902-1911),取法当时的欧陆法制,参酌英美日等国法,起草现代的民法典,编译介绍外国法典及法学理论,成立法律学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创办北京法学会等,基本完成了“旧律学向新律学转型的巨大工程”。
一、“会通中西”的法律观沟通中外法学,融会中西法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承前启后,将古老的中华法系推向近代化。
这是当时京师乃至全国司法、学界对这位“法学泰斗”一生业绩的盖棺定论,也是会通中西的法律观的最高定位。
从修律的宗旨上看,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即要救国治国强国,中国法律就必须世界化,就必须与先进国家“齐一法制”,因而就必须采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最新学说。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即表现在其融会中西,兼收并蓄,以西方法律为标准,把变法修律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
首先,从西法的角度讲,“模范列强”,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沈家本认为,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国势日盛是由于改革了律法,具有成功的经验。
论沈家本的司法独立思想——兼论清末法制变革之指导思想
●
二 、 家本 司法独 立思想 的理 论 阐述 沈
沈家本在对 中国传统司法体制下司法与行政不分进行抨击的 同时 , 明了他所 理解的西方 司法独立 的真谛 , 也道 他说 :西 “ 国司法独立 , 论何 人皆不能干涉裁判 之事 , 以君主之命 , 无 虽 总统之权 , 赦免而无改正 。中国 由州县 而道府而司 而督 抚而 但有 部, 层层辖制 , 自由。 在清政府 宣布仿行宪政后 , 不能 ” 沈家本又把 司法 独立 提到 了实施宪政 的高度来认 识 , “ 称 司法独立 为异 日 宪政之始基 ”【反映了其对 司法独立 的极端 重视 。综观沈家本的司法独立思想 , , 2 J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 1托古改制 , 书说 明司法独立 的可行性 . 著 沈家本对源于西方 的司法独立有 了自己的认识 , 但如何 向当国者 、 同僚及 国人介绍 , 得他们 比较 容易接受这个东 西 , 使 必
们思变呼声高涨 , 望向西 方学习 , 希 通过改革使国家强盛 。于是清政府不得不实行 改革 , 其中包括法 制的改革 , 以吸收西方现 代化法制和改革 中国传统法制为 目 , 标 现代司法 制度开始 显露端 倪。一些具有 现代 司法精 神的司法 民主 、 司法 公正 、 司法公
开等制度纷纷亮相 。而沈家本正是这一变革的积极推动者 , 的司法独立 思想对 中国司法制度 的发 展产生 了极大 的影 响 , 他 对
度, 推崇西方的司法独立 , 将司法与行政分立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 倡导三权分立, 强调通过司法改革确立中国的司法独立制
度 。沈家本作为修订法律大 臣, 改革清朝法 制的倡 导者 , 是 他也竭力主张学 习西方 , 实行法治 。他长 期居官 “ 曹”对传统 司 秋 ,
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清末变法修律是晚清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产物。
围绕修律,统治阶层内部存在较大分歧。
以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爆发了著
名的“礼法之争”。
这场争论,直接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现代化之路,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最终,法理派与礼教派的礼法之争是以法理派的暂时妥协而告终。
清末法理派主持起草和修订了很多法律文件,但真正实施的并不多。
应该肯定的是,清末法理派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对中国法律史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作用。
由于在当时的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还处于冲突状态,这场超前的法律移植运动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通过系统分析清末变法修律的发生背景,解析清末法理派群体的法律思想和特点,研究清末法理派群体对清末变法修律的参与、研究其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以及对中国社会思潮变革的深远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当前的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也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家,出生于宋朝时期。
一、沈家本的背景介绍沈家本出生于一个学者家庭,自小受到良好的教育。
他的父亲是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因此沈家本从小就接触到法律知识,并逐渐培养了对法学的兴趣和热爱。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1. 依法治国沈家本主张依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础和保障。
他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主张依法制定和实施政策,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2. 法律平等沈家本强调法律的平等性。
他认为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他主张法律的公正性,反对以权贵地位为依据的特权制度。
3. 法律的灵活性沈家本认为法律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他指出,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情况。
他主张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变通和调整。
4.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沈家本非常重视法律教育。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他主张注重培养法学知识,并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三、沈家本的影响沈家本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被后来的法学家继承和发展,并渗透到现代法学理论中。
他的依法治国观念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沈家本是中国古代法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张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方向,也为现代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今天,我们仍然可以从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汲取智慧,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从沈家本修律看清末法制变革中的法律移植问题
-13-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9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1901年至1911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清律,在十年的法制变革中,沈家本通过法律移植,对《大清律例》删除新增,将西法中的立法思想灌输到新律中,采用以德日为蓝本的大陆法系,从“先除重法,淘汰野蛮”为切入点,制定了一系列中外通行的法律,旨在“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关键词:沈家本;法制变革;法律移植1901年,慈禧下诏变法,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连衔上疏奏称,西方各国“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为此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自此,沈家本开始了历经十年的变法修律。
清末法制变革中,沈家本主张“会通中西”的修律原则,他认为世界商务、政令、兵制、学术等有趋同之势,故而提出修律首先要“模仿列强”,通过模仿列强,针对清廷的现状,通过法律移植对《大清律例》删除新增,刑民两分。
一、法律移植的背景19世纪初期,西方社会剧变,随着工业革命和宪政运动的推进,西方列强向外扩张,而中国仍视西方为蛮夷之地,鸦片战争粉碎了天朝美梦,自此,列强接踵而至,清朝主权沦丧,民族危机日益凸显。
此时的中国,清廷腐败不堪,社会矛盾激化,官场积弊,农民起义不断,由于清政府的无能,各国企图通过清政府以华人治华地,纷纷向清政府提出“革新内治,实为要求之第一要义”,然而,真正促使清廷进行法制变革的直接原因是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放弃,西方列强以中国法规不良,多严刑峻法,司法行政不分等为借口,侵犯了清王朝的法权的完整性,使其丧失了对外国侨民的控制权,而随着清王朝日渐衰败,列强的野心日益膨胀,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当英国政府首先承诺,如清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则放弃领事裁判权后,其他政府也相继作出承诺,大大刺激了清政府的修律热情,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放弃成为法制变革的直接动因。
二、法系选择在法系的选择上,沈家本最终选择了大陆法系,以德日为蓝本,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德日的政体与清朝相仿,德日几经改革,最后仍保留帝制,对大地主的利益根基尚未撼动,是清政府在改革中的所求;二是德国作为罗马法的直接继承者,经济军事法律实力在欧洲诸国前列,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抄袭模仿德国法律,最终形成日本法,中国与日本隔海而望,曾同出于中华法系,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历史渊源,日本都是清王朝法制变革模仿的可靠对象;三是戊戌变法中取法日本,其影响仍在;四是在参酌各法的情况下,清王朝人才短缺,放眼清廷,唯有留日者居多,且多习政法,欧美之法难以尽译,多如牛毛,而精通外语者少之又少,故而日本法的翻译量远高于欧美,最终选择日本法也是当然。
沈家本和伍廷芳的司法独立思想
同之故,予以口实 ,贻蔓草难图之祸。其害四。”
沈家本最后得出 “ 司法 独立为及今 刻不可缓 之要 图”。这是近代 中国第一份由 中央官员倡言 ,系
使 中国法 制屡遭践 踏 ,治外 法权 难以收 回。因此 , 伍廷芳把体现 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原则和精神 的
杖稿 日期 :2 0 - -2 09 3 2
法的四大危害 :行政之兼 司法 , “ 由于官无专职”,
“ 学无专精” ,没有专 门的律学知识 ,结果是 “ 盲 者登途,方位罔辨”,难以胜任。此其一。行政官”。
作者箱介 : 冉海燕,女 。 讲师 ,常煳市广播电视大学文法 系数师。
陶海燕 :沈家本和伍廷芳的司法独立思想
联 合举荐下 ,沈家本 与伍 廷芳一 遒 出任修律大 臣, 理 由是 “ 刑部左侍郎沈家本 ,久在秋曹 ,刑名精熟
。
出使美 国大 臣四品卿衔伍廷芳 ,练 习洋务,西律
专家” 。[ 2 ] 由此 ,沈家本与伍廷芳开始 了长达五年
多的共同修律工作 (9 2 月-10 年9 10 年5 9 7 月)
第5 卷第2 期 2 0 年6 09 月
常州市广播 电视大学学苑 Ju a fC a g h u R do& T lvs n U ies o r lo h n z o a i n e i o nv ri e i
VO . NO. 15 2 J ne. 0 9 u 2 0
中华法 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 寻根溯
源 , 自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的法制改革 ,此次 始 改革是在全面扬弃 中国法律传统 , 引进西方国家立
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单从形式上看 , 毫无疑问, 这次中国有史以来开天辟地第一次的大 规模法律
浅析沈家本的修律思想
1 2 仿 行 西 法 .
以历史的眼光 来分析并 不过分 。但 我们不得 不正视这样 一个事 实 : 沈家 本仍 为传统封 建时代 的法律家 , 是 由于其在 西方 思潮 的冲 击下 , 只 他个 人 的优秀 品性 帮助他捐 弃了狭隘 的天朝上 国的短视观 点 , 选择 了一条 以 对 中国传统法律 变革 为径 , 重启 中华强盛之 门的道路 。可他对 中国传统 法律 的痴迷及对 西方法律 的误读 , 同时也 为中华法律现 代化艰难 之路埋 下伏 笔 : 为一个没落 王朝的膺 命 重臣 的沈 家本 . 作 一跃 而为卓 而 不凡 的
立足 于“ 中律之本源 ” 而 且他 非常 相信 “ 前人成 说 而推 阐之 . 旧 日 , 就 就 案情 而比附之 , 可与新 学 说 互相 发 明 ” 正 因带 着 “ 相发 明 ”的心 大 。 互 态 , 使沈家本 无法超越传 统思想 的窠 臼, 到 自身升华 。 终 达 沈家 本以“ ” 中西律法之 共同精意 。 仁 为 在他看来 , 中律 之“ 仁政 ” 是 个 类似于西方 “ 人权…‘ 三权 分立” 的法律原 则 , 以他曾断 言 , 所 西法之 自由、 平等 、 治 , 法 可归纳 为中律之 “ 仁”, 各 国法 律之 精意 , “ 固不能 出 中 律之 范围 。 不仅 如此 , ” 沈家 本还像所 有清 末托 古改 制论 者一样 , 费尽 心 机 的对 陈规旧律 以现 代意 义的诠释 , 甚至认 为西方的分权 制在 中国古 他
沈家本与清末法律现代化
法 学
研
究
沈 家 本 与清 末 法 律 现 代 化
口张 兆 亮 宋 明 爽
[ 内容提要 】 沈家本 的法律现代化思想直接影响到 了清末法律 现代化 的实践。本文从沈 家本 的法律 现代化 的总体
思想 、 律 制 度 构 建 、 律 物 质 设 施 建 设 、 法 法 法律 运 行 和 法 律 观 念 进 行 总 结 概 括 , 期 窥 见 沈 家 本 主 导 的 清 末 法 律 现 以
旨, 以墨守 旧章 , 外 人 以 E空 , 如 酌 加 甄 原 援 t 不
本 的法 律 现 代化 已经 有 了很 多 的成 就 , 学研 法 究 也 非 常 有 建树 , 向具 有 中 国古文 化 背 景 的 日 本学 习也是 中国法 律现 代化 的一 个 出路 。
对 具体 到法 律 现代化 技 术上 如何 进行 的 问
对 片 面强调 中西 有别 , 概 的摒弃 西法 , 对完 一 反 全依 靠继 承 和 内部 因素 自然发 展而 成就 本 国法
制。
在对 向谁 学 习 的 问题 上 , 家 本 也 不 认 为 沈 只可 向西 方 国 家学 习 。他认 为 明治 维 新 后 , 日
法律 改革倡 导者 就是 想利 用 改革 法制 的方 式来 收 回涉外 司法 权 。 “ 今 改 订 商 约 , 美 日葡 方 英 四 国均允 中 国修 改法 律 , 首先 收 回治外 法权 , 实 变 法 自强之 枢 纽 。 臣等 奉 命 考 订 法 律 , 绎 谰 恭
代化 的全貌 , 正确评价沈家本的法律 现代化思想和实践, 为我 国当代法律现代化开 阔思路。
[ 关键词 ] 法律现代化 ; 法律制度 ; 法律运行; 法律观念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熔中西法为一治——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
沈家本是中国南宋陆衡嵩郡内沈氏的杰出代表,他的法律价值观
糅合中西方的精华,有助于当时的中国基础法律的建立和发展。
这一
价值观以新的维度深化了对司法制度的思考,丰富了社会的文化底蕴。
沈家本的价值观以“维护司法制度的正义”为中心,强调法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他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以事实证据为根据的原则来进行裁判,实行法治。
在他看来,司法制度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两统领勤,公正、公平和客观地施行判决,确保司法制度的正义。
沈家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公平,考虑平等公正的原则。
此外,
他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坚持公平性,根据人的行为和思想作出判断,不能以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及其它特征作为基础,不能享乐作用。
实际上,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展示了中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共同
精神。
将研究中西法的精华注入到司法制度中,构建起一种既有民族
特色又兼容东西方伦理思想和文化之间差异,能够有效调节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可以为社会司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及实
践经验,有利于为中国的法治道路确立更加稳固的基础。
总之,沈家本的法律价值观是熔中西法为一治的典范,深刻反映
了中西方共同的精神,他把司法制度建设向高层次和完善发展,为司
法制度建设和法治思潮积累了珍贵的经验,对其他司法制度改革有着
重要意义。
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思想解析
于1 9 1 3 年 病 死北 京 。 沈 家本 是 典 型 的 学者 型 的官 僚 , 他“ 少读 书 , 好深湛之思” 、 “ 髫年 毕 群 经 。 于周 官 尤 多 神 悟 ” 。 二 十九 岁 开 始 进人 清 廷 刑 部供 职 , 在长 期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 , 得 以浏 览 历 代 法 典 与刑 狱 档 案 .
2 0 1 3 年 第8 月 第 2 5卷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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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在清末修 律 中的思想解析
是 当时对 中 国传 统法 律 最 有 研 究 的 人物 , 曾被 誉 为 “ 以律 鸣 于 时 ” 、 “ 法学泰斗” 及“ 集 中 国法 系 大 成 的一人 ” 。他 不 仅 深研 中 国传 统 法 律 , 而 且对 西 方 法律 也 “ 逐 字 逐句 , 反复研究 , 务得 其 详 ” 。因 而又 被 誉 为 “ 清代 最 大 的法 律 专 家 、 媒 介 东 西 几 大 法 系 成 为 眷 属 的 一 个 冰人 ” 。他 这 种 “ 融 会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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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初探
【摘要】近期召开的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的庄重声明宣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在这法律人欢欣鼓舞的日子里,笔者想到了百年前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开启的人——沈家本,本文就沈家本如何开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他的贡献与局限,以及他的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意义谈谈笔者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沈家本;清末修律
一、绪论
笔者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并非自建国后才开始,寻根溯源,应当是始自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
清末法律改革的意义与得失并非本文的侧重点,但是它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开端却是已经得到肯定的。
而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功绩和影响,也是如此。
纵使现代学者对清末那一段法律改革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对于沈家本这一历史人物的法律思想以及立法实践则一般均持肯定态度,比如著名的杨鸿烈称赞沈家本称赞沈家本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的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自上世纪“80年底中期特别是90年代以后,贬声渐渺而褒声则极有震耳欲聋之势。
”下面笔者就将走进沈家本这位中国法制现代化之父来探究沈家本究竟是如何掀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第一页,对其推进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贡献特别是他在清末的修律成果进行
重点探讨,最后谈谈笔者关于他的法律思想与实践对后世的影响的一些粗陋想法。
二、沈家本其人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父丙莹,进士,曾任刑部郎中、贵州安顺府知府。
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任直隶(今北京市))、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文勤赏识。
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后人辑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
三、清末法律改革
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
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中。
该法典删除了凌迟、荣首、
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
虽然从大端而言,这仍是一部旧式的刑法,但正是这部过渡时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
大凡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无不遇到来自守旧派的阻挠和反对。
修律的阻力也很大。
在腐配的清廷中,沈家本虽竭尽心力融通中西法律,却仍不为顽固的官僚士大夫所容。
讥议反对接踵而来。
为维护修律成果,沈家本代表法理派与礼教派围绕删除旧律中以纲常名教量刑的内容进行了四次大的论争,最激烈的一次爆发于沈家本奏上新刑律草案之后。
一时之间,下有部院督抚大臣的排挤指斥,上有“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的上谕。
沈家本甘冒被斥为悖逆纲常、离经叛道的风险,起而论辩。
最终《大清新刑律》渡过难产大关,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得以颁布,可是,沈家本却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两项职务,回任法部左侍郎,从而结束了他将近10年的修订法律生涯。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门,也终于被打开了。
此后的一百年里,纵使我国经历了黑暗的时期,但法治现代化的趋势,却再也不可阻挡了。
四、沈家本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成果
在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
该律摒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
此诸旧律,它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改旧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视惩治教育。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虽然这些新法典远不曾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未曾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革命。
至于贯注于法典编订中的立法。
以及由法典编纂而引起的争执和议论,则无疑具有更加久远的价值。
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
这三种古籍,都是后人就北京末年律学士傅霖《刑统赋》所作的注释,久之错乱百出。
经沈家本纠廖正误,臻于完整,后来编入《枕碧楼丛书》,为后人研究宋代典章制度提供了考证、比较的依据。
(一)沈家本的立法成果
1.改造旧律
从宏观上来看,改造旧律的工作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大体是按照这样一个顺序进行的:首先对《大清律例》中的部分与当时社会经济情况不相符的条款,要进行删减。
其次,改革清朝封建法律中不人道、残虐的刑罚。
再次,禁止司法程序中的刑讯逼供。
然后,消减死刑数量,改革旧刑制,统一满汉刑律,同一法律,统一执行。
主持修订《大清现行刑律》。
2.制定新律
制定新律无异是沈家本修律的另外一个重要项目,从整体上考量他的新律制定过程,可以将他制定新律活动划分为两个阶段,一阶段是准备阶段,即翻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较为先进的法律一级法学著作;第二阶段就是各类新律的制定阶段。
这两个阶段并没有前后之分,而是齐头并进。
(二)推动我国法学现代化与法学教育
建立近代化法学与法学教育,是二十世纪初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时,对我国法学和法律教育所作的另外一项重要贡献。
首先,建议朝廷设置律博士。
其次,创办京师法律学堂。
再次,创设北京法学会。
最后,翻译整理中外法律和法学著作。
五、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以及对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影响
不管是从沈家本封建地主官僚的家庭出身还是幼年就开始接受封建文化熏陶的角度分析,沈家本作为一个封建王朝修订法律的大臣,他不可能背离王朝所秉持的三纲五常原则作为指导思想。
但是他的修律对我国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是对我国实体法的影响。
其次,推动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学的发展。
在于封建传统礼教派进行了多次交锋,并且极力维护了法律之于传统礼教的独立性,这使得中国封建法礼法不分的情况得到了第一次改变。
理清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可以说为后来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一定基础。
六、结语
二十世纪曾有我国学者这样说道:“之后法制改革的百年历程,
恐怕只能继续晚晴的未尽事业。
”单就这句话,可能有失偏颇,但是,正是沈家本通过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民犯遣军流徙各罪,应一体同科,不应在法律上规定“重轻悬绝”的不平等权利。
他说:“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
只有化除满汉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
与此相联系,他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夫为妻纲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间侵犯罪的处刑,也应平允。
沈家本还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奏请“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许的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谴责公开买卖人口“殊非重视人命之义”。
奴婢“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
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
他认为如不革除,显然与颁行宪法的宗旨违背。
沈家本的这些法律思想,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他当初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和法治理念对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任然有着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支印奇(1991—),男,江西南昌人,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部09级法学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