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法律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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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培根衡平法律思想探析

弗朗西斯·培根衡平法律思想探析

单位代码10635 学 号硕士学位论文 弗朗西斯·培根衡平法律思想探析 论文作者: 张 亮 指导教师: 陈 锐 教授 时显群 教授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 法学理论 提交论文日期: 年 月 日 论文答辩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中 国 · 重 庆 2019年5月目录摘要 (I)关键词: (II)Abstract (III)绪论 (1)一、培根与衡平法 (5)(一)弗朗西斯.培根 (5)(二)英国衡平法的发展、繁荣与问题 (6)(三)英国衡平法爆发期发展的不足 (9)(四)培根对衡平法与普通法关系的评价 (11)二、培根实体性衡平法思想 (14)(一)王权与法律 (14)(二)衡平法的自然法传统 (17)三、培根程序性衡平法思想 (22)(一)对大法官法院的改革 (22)(二)衡平法院判例制度的建立 (30)(三)注重法官的自身塑造 (34)结语 (42)参考文献 (44)致谢 (48)弗朗西斯·培根衡平法律思想探析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张亮指导老师:陈锐教授时显群教授摘要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以其世界著名的哲学家身份被广为人知,他倡导的“新工具”(即“归纳的方法”)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其实,他还有另一个不太为人所了解的重要身份,那就是:培根还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在英国法律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培根在英国法律史上的贡献主要集中在衡平法方面——在程序上改变了衡平法院多年的诟病,在实体上运用自然法思想去影响衡平法。

此外,培根对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矛盾,而且主张对普通法删繁就简,进行改革。

此外,培根还有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其创造了新的法学方法论——新归纳法,并以此为基础,归纳整理诸多法律格言,表达了其理性和经验结合的观点,实证、实用的法律价值追求。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月22日-1626年4月9日)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位杰出思想家、政治家、法律家和作家,也是科学方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对现代科学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被誉为“实证主义哲学的奠基人”和“现代科学之父”。

弗朗西斯·培根出生于伦敦附近的埃塞克斯郡,家境殷实,父亲是伯爵爵位的继承人。

他年轻时接受了严格的教育,学习了希腊语、拉丁语和法语,对古典文学和哲学有着深厚的理解。

后来进入剑桥大学学习,但在大学期间并未获得学位,因为他对当时的传统教育体系持怀疑态度,更倾向于自学和实践。

在政治上,弗朗西斯·培根担任过英国议会议员和政府高官,曾是国王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的特级法官。

他在政治上的活动使他成为当时英国政治领域的重要人物,但也因此卷入了政治斗争和风波,最终导致了他的政治生涯的终结。

在文学上,弗朗西斯·培根以其雄辩的作品而闻名,他的著作涉及伦理学、政治学、宗教哲学和科学哲学等领域。

他的作品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和独特的思辨性,对后世思想家和作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弗朗西斯·培根最为人所熟知的是他对科学方法的贡献。

他主张用归纳法而非演绎法来推导自然规律,强调实证观察和实验验证的重要性。

他的著作《新工具》(Novum Organum)中系统地阐述了这一科学方法,成为现代实证主义哲学和科学方法的开端。

弗朗西斯·培根对科学方法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他提出了“归纳法”作为科学推理的理论基础。

在他的《新工具》中,他批判了亚里士多德的演绎法和形式逻辑,主张用归纳法来总结、推断和验证自然规律。

这一理论奠定了科学研究的思维模式,影响了后世众多科学家的实践方法。

他倡导实证观察和实验验证。

弗朗西斯·培根认为,科学知识应该从事实和实验中获取,而非纯粹依赖逻辑和理论。

他主张要进行广泛而细致的实证观察,通过实验验证来获取真实的科学知识。

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 - 弗朗西斯·培根和民主的反思

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 - 弗朗西斯·培根和民主的反思

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 弗朗西斯·培根和民主的反思1. 引言1.1 概述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是政治哲学中一直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弗朗西斯·培根作为英国伟大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对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力的思考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弗朗西斯·培根的观点为基础,对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如下结构展开论述。

首先,我们将介绍弗朗西斯·培根对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力的思考,包括他对个人自由含义的理解以及对政治权力本质的探讨。

其次,我们将探讨民主体制下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的互动关系,包括民主体制核心概念和原则、保障个人自由的机制以及制约和平衡政治权力的机制。

然后,我们将对比并反思弗朗西斯·培根与民主体制下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并总结他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和思考。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概括论文所得的主要论点,并对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关系的思考和启示进行探讨,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研究弗朗西斯·培根对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的思考,深入剖析民主体制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并提供对现实政治形势中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问题的启示。

我们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力之间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为实现更好的社会和政治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2. 弗朗西斯·培根对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力的思考2.1 理解个人自由的含义在理解个人自由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其含义。

个人自由指的是每个人根据其意愿和选择能够行使的权力和行动自主性。

它是一个基本的人权,涉及到个体独立、平等和不受限制地追求幸福的能力。

培根认为,个人自由不仅仅是一种表面上的存在,而应该是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且不可剥夺的核心要素。

2.2 探讨政治权力的本质政治权力是指统治者或掌握权力机构者对国家或社会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的能力。

培根强调政治权力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力,因为它具有约束和监督其他权力来源(如法律、经济等)的能力。

培根新工具论读书报告

培根新工具论读书报告

培根新工具论读书报告《培根新工具论》是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于1623年出版的一篇重要著作,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作之一。

该论文对科学方法的基本原理和工具进行了深入探讨,对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作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培根在《培根新工具论》中提出了“归纳法”的概念。

他认为科学研究的基础是通过大量的观察和实验,从中归纳出普遍的规律和道理。

他认为从个别案例中归纳出普遍规律的过程是科学的核心方法,并将这一方法称为“归纳法”。

其次,培根在论文中提出了“彰显”的概念。

他认为科学研究的目标是通过实验和观察,揭示事物的真相和本质。

他强调科学研究应该从一般特征中抽离出具体现象,并通过实验证明其适用性和普遍性。

他将这种从具体到一般的推理过程称为“彰显”。

此外,培根还强调了“假说”的重要性。

他认为科学研究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假说基础上,通过实验和观察来验证或证伪这些假说。

他认为假说是进行科学研究的起点,只有经过实践检验和修正,才能形成更为精确和可靠的理论。

在《培根新工具论》中,培根还提出了“整合”和“重复性”的原则。

他认为科学研究应该尽可能涵盖多个领域和学科,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知识体系。

同时,他强调科学实验的重复性和可验证性,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培根在论文中还强调了对观察和实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并提出了“表格法”的概念。

他认为科学研究需要将大量的数据进行系统性的整理和分类,以便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比较。

他将这种数据整理工具称为“表格法”。

总体而言,《培根新工具论》尝试为科学研究建立了一种基于观察和实验的方法论,强调科学研究应该具有系统性、可验证性和重复性。

该论文对科学研究方法的演变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实证主义的形成与推广做出了重要贡献。

培根法律思想初探

培根法律思想初探

收集整 理普 通法 案例 汇 编 时 , 根 则 着手 搜 集 普 培 通 法格 言精 义 , 冀望 与 库 克 一 争 高下 。 而在 王 在
的联系 , 并时 常 以高级 司法 官 员 和 国 王 的法 律 顾
问的身 份 在 葛 莱 会 馆 授 课 。培 根 一 如 既往 地 关 注 英 国 的法 律 制 度 , 时 想 着 改 进 并 使 其 现 代 时 化 。他 尤 其 关 注 英 国法 律 制 度 的 效 率 问题 。他 对 这些 问题 的思考 散 见 于 他 的 大部 头 作 品 、 律 法 裁 决 、 给 国王 的信件 以及 一 些 作 为 大 的法 律 改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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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研 究
培根 法 律 思 想 初 探
於 兴 中
③《 培根 论说 文集 》 原文 最早 出版 于 19 , 57年 共收 入 1 文章 ,论 司法” 0篇 “ 不在其 列 。第二 版 出版于 11 , 收 入 3 62年 共 8篇文章 , 括 “ 司法 ” 包 论 。
尽 管培 根后来 只是 短 暂地 从 事 法 律 实务 , 然 后 便走 上 了仕 途 , 他 始 终 保 持着 和法 律 职 业 界 但
培 根 以 法 律 政 事 为 业 , 然 主 要 研 究 兴 趣 是 虽
在科 学 和哲 学 , 他 对 法 律方 面 的影 响也 是 非 常 但 深远 的 。培根 采取 了他 自己设 计 的经 验 总 结 、 理 性抽 象 的认 知 方 法 , 他 的 “ 的分 析 逻 辑 ” 欲 即 新 ,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626年),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被誉为“实证主义哲学之父”和现代科学方法的奠基人。

他对哲学、科学和政治理论的贡献,以及他对实验和观察的强调,使他成为英国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弗朗西斯·培根出生于英格兰的伦敦,是一名出色的学者。

他曾在剑桥大学学习,并在法国的巴黎圣塔略恺学院研究法律和政治学。

培根以及他的一些同事和朋友们形成了一个称为“培根派”的团体,他们热衷于通过实证主义的方法来追求真理,并批判地分析传统的哲学观点。

培根的哲学思想反对传统的形而上学和逻辑理论,并强调实证主义和实验的重要性。

他认为,通过实际的观察和实验,人们可以逐渐积累和发展科学知识,并从中获得真理。

他主张人们应当从具体的经验中归纳出规律、原则和普遍性的真理,以此建立一个科学的知识体系。

在政治理论方面,培根主张国家的最终目标是追求人民的福祉和幸福。

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当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财产,并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和法律制度。

他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主张实行合理的统治和民主的政府。

培根的法学思想也对理性主义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主张法律应当基于公正和理性的原则,而不是基于传统和习俗。

他倡导对法律规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公正之剑”的概念,即法律应当像剑一样无私和公正。

弗朗西斯·培根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学者,他通过他的哲学、科学和政治理论的贡献,以及对实验和观察的强调,为现代科学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的思想和观点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对于我们理解和探索世界的真相和社会的进步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哲学家培根的简介

哲学家培根的简介

哲学家培根的简介弗朗西斯培根是个了不起的现代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著作也影响了不少人。

下面是店铺搜集整理的哲学家培根的简介,希望对你有帮助。

哲学家培根的简介英国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著名的唯名论者,实验科学的前驱。

具有广博的知识,素有“奇异的博士”之称。

他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巨人中被尊称为哲学史和科学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马克思称他是“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

”第一个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人。

它反对经院哲学和唯心主义者,认为知识起源于感性经验,一切真正的知识都是在经验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归纳、分析、比较、实验等理性方法整理而成的。

代表作《新工具》,在近代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广泛的影响,哲学家由此把它看成是从古代唯物论向近代唯物论转变的先驱。

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 - 1626)在1561年出生于伦敦一个官宦世家,父亲尼古拉·培根是伊丽莎白女王的掌玺大臣,曾在剑桥大学攻读法律,他思想倾向进步,信奉英国国教,反对教皇干涉英国内政;母亲安妮·培根是一位颇有名气的才女,她精通希腊文和拉丁文,是加尔文教派的信徒。

良好的家庭教育使培根各方面都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才智。

哲学家培根的著作弗朗西斯培根所说的“知识就是力量”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名句。

弗朗西斯培根的著作有几个极具代表性的。

如《新工具》,这是本是弗朗西斯培根的著作中非常典型的一本。

他在书中为当时的人们引入了一种新的概念想法,那就是归纳法。

他否定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

认为看待事物不能只有单一的角度以及想法。

他觉得,想要对世界有足够的想法,就必须要有观察世界的能力。

只有归纳,才能找到事物的共通性。

虽然不是所有的科学发现都是利用归纳法而得出的结论,但是弗朗西斯培根的归纳法为人们打开了新的一种思维方式。

在弗朗西斯培根的著作中,还有一本不得不提的是《学术的进步》。

这本书讲的的是关于现在我们所接触到的知识体系。

结合培根生平,谈谈对歌德“一个人的缺点来自于他的时代,他的优点和伟大却属于他自己”的认识。

结合培根生平,谈谈对歌德“一个人的缺点来自于他的时代,他的优点和伟大却属于他自己”的认识。

2、结合培根生平,谈谈对歌德“一个人的缺点来自于他的时代,他的优点和伟大却属于他自己”的认识。

培根是哲学家里当官当得最大的。

一般说来,哲学家要么会因思想异端惨遭当局迫害,要么就闭门造车、不问世事、采菊东篱。

像黑格尔、海德格尔等能成为大学校长实属不易;像休谟能做到外交部代理公使和次官已然是人品爆发。

然而,培根却是哲学家中的异类,这厮做官直接做到了掌玺大臣、国家大法官。

放在今天,就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了。

话说培根那天正在给法律部门的工作者们念稿子做报告:“我们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流,但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那是污染了水源。

司法的处所乃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所以不仅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念到此处,培根咽下一口唾沫,准备翻页。

没想到,检察院的人却突然出现:“培根,你涉嫌贪污受贿,现在将你暂时革职,立刻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你有权保持沉默。

”1621年,英国著名哲学家、思想家、科学家培根因贪污受贿,被国家高级法院判处罚金4万英镑,监禁于伦敦塔内,此生不得为政府录用。

从此后,培根身败名裂。

此案看似一切正常,然背后却另有隐情,罗素在《西方哲学史》里曾写道:“在那个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废弛堕落,几乎每个法官都接受贿赂,而且通常双方的都收……培根的获罪本是一场党派之争中的风波,并非因为他格外有罪。

”按照罗素的说法,培根所处的那个时代,人们早已习惯了“潜规则”,所谓“吃完原告吃被告”,法官受贿早已是见怪不怪、心照不宣的事情。

培根也不是什么圣人,反正不拿白不拿,他不过是顺潮流而行之罢了。

培根的落马,说白了,就是政敌设下的圈套,一场有预谋的政治斗争。

罗素说得应该是对的。

因为培根入狱没几天,国王就特别关照了一下,很快培根就被释放出来,4万英镑的罚金也被免掉。

只不过,培根的政治生涯就此结束了。

对于中国的学生而言,培根一点都不陌生。

培根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名言

培根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名言

培根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名言1.培根对于法律的想法培根《论法律》:阐明司法者的责任只是“实现”法律,而不是制订和变更法律。

且用罗马天主教会的僧侣们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随意解释《圣经》来说明这个观点。

如果赋予“法官造法”的权力,法律也会沦为法官满足私欲的工具。

对于法官的修养,培根认为他们应当富有知识而不应机敏多变,应当持重庄严,而不是热情奔放,应当谨慎小心,而不是刚愎自用。

法官应该严格执行法律,篡改法律罪大于私迁界石。

于是引出了那句被世界各国的人不断重复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就是为什么人们视司法不公为社会最大的不公、是社会公害的主要原因。

司法如果不能给人们以公正,会让全社会的人产生绝望。

无望、绝望的社会是一个可怕的社会。

培根认为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法官不应被任何压力、诡辩和阴谋所左右。

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

逼供和诱供的结果肯定会造成冤案。

在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

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除考虑事实外,还应该分析与事实相关联的背景和环境。

尤其是在审理死刑案件时,一方面要考虑正义的实现,同时还应有慈悲救人之心。

在审判中,法官能做的只有四件事,一是调查证据;二是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废话;三是审核通过法庭发言所陈示的证据;四是根据法律宣示审判的标准。

法官要做出公平的裁决,就必须有听取证词和辩护的耐心,记忆力低钝和注意力不集中,都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法官不能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包围,警吏绝不能用的四种人是: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以谋私的法院寄生虫、狡黠之徒、敲诈勒索之徒。

法官的助手也应正直而富有经验。

他认为所有法官都应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警句,“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一切法律如果不已这一目标为准绳,所谓的公正就不过是一句呓语。

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他引用圣保罗的话,“我们也知道法律是善的,只要人正确地运用它。

培根的“新工具”、法律格言与普通法的近代化

培根的“新工具”、法律格言与普通法的近代化

培根的“新工具”、法律格言与普通法的近代化李其瑞**冯旭内容摘要:经验归纳法作为弗朗西斯X培根哲学方法论的“新工具”,既代表着与亚里士多德式的传统“工具论”的对立,也承载着培根对于经院哲学的“反叛”态度。

经验归纳法不仅是培根在哲学上的探索,也在其法律观和法学思想中得以贯彻,这尤其体现在培根的《法律格言》中。

对《法律格言》的深入分析和解读,能够更为透彻地理解培根的“新工具”对后世法律认识和普通法近代化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弗朗西斯X培根;经验归纳法;法律格言;普通法近代化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18)01-0039-09DOI: 10.19563/ki.sdfx.2018.01.005弗朗西斯X培根是“近代哲学归纳法的创始人和对科学程序进行逻辑组织的先行者”,①被马克思 誉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

但是也正是由于其在哲学领域的卓越贡献,使 得人们往往会忽略一个史实,即培根的法学家身份。

培根1596年受聘为女王特别法律顾问,并在詹姆 士一世的斯图亚特王朝时代历任首席检察官、掌玺大臣、大法官。

在梅兰特所称的“普通法遇到危机”的时期,英国众多的法学家共助普通法度过了这一危机,而培根则是其中之一。

培根对英国法的贡献集 中于其方法论的创立,甚至可以认为培根所创立的新分析归纳法为普通法的发生和生存找到了理论依 据。

但是培根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其对于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却并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的重视,这其中既 有其法律思想的研究资料的缺乏,也有其在哲学领域的影响更甚等原因。

因此,深人探析培根“新工具”的法学影响就无疑具有着方法论的意义。

一、经验归纳法:弗朗西斯•培根的“新工具”在哲学上,培根对于自己理论的建立是从对亚里士多德以及经院哲学的批判开始的。

“培根对亚里 士多德的哲学批判,都是从强调方法论的高度进行批判,其中涉及的一些具体学说、具体观点,也是作 为方法论上的例举。

培根文集的司法制度

培根文集的司法制度

培根文集的司法制度
培根文集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其中对于司法制度的探讨也是其独特之处。

培根在其文集中强调了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首先,培根认为司法制度应该是公正的。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而不是只适用于一部分人。

同时,他主张法律应该是明确的,而不是含糊不清的。

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人都能够理解法律的规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培根强调了司法制度应该是高效的。

他认为,司法制度应该能够及时地解决纠纷和争议。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和尊重。

此外,他还主张建立一个高效的调查机构,以便在案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展开调查,及时收集证据。

除此之外,培根还提出了一些其他的建议,如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等等。

这些建议的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公正的司法服务。

总之,培根的思想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们应该从他的思想中学习,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司法制度,为社会
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月22日-1626年4月9日)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杰出的哲学家、政治家和作家之一。

他以其深刻的思想和对实证主义和唯物主义的贡献而闻名于世。

弗朗西斯·培根是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时期英国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人物,他的作品和思想对英国文化和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早年生活和教育弗朗西斯·培根出生在一个显赫的家族,他的父亲是英国律师和国会议员。

他接受了优质的教育,先后在特里尼蒂学院和剑桥大学学习,后来又到法国巴黎大学进行进一步的学习。

在教育方面,培根受到了古典教育和神学研究的深刻影响,从而培养了他对哲学和科学的浓厚兴趣。

政治生涯在政治生涯上,培根曾先后担任过政府官员和议会议员。

他曾在詹姆斯一世的政府中担任律政司助理大臣和法律顾问,后来更成为了英国总检察长。

在政治上,培根关注的焦点主要是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改革,他主张用理性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提倡建立法治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他对法律的研究和改革为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带来了重大的变革和进步。

作品与思想在文学和哲学方面,弗朗西斯·培根的贡献更是令人瞩目。

他的作品涉及了哲学、政治、科学、文学、历史等多个领域,其中最为著名的作品有《新工具》、《论律法》和《新希望》等。

在这些作品中,培根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哲学观点和思想观念,对当时的哲学界和科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弗朗西斯·培根是现代实证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奠基者之一。

他主张通过实验和观察来获取知识,推崇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和理性思维。

他认为,只有通过对事实的观察和实证研究,人们才能获取真正可靠的知识。

他对科学方法和实证思维的重视影响了后世的哲学和科学发展,为现代科学和理性主义思想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培根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观点和建议。

他主张建立一个理性和公正的政治体系,反对专制和腐败,倡导法治和平等。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 1626年)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家、法学家、哲学家和作家,也是现代科学方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思想对西方哲学、科学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誉为“科学革命之父”和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弗朗西斯·培根出生在英格兰伦敦附近的伯克郡,出生于一个富裕的家庭,他的父亲是英国国会议员、法官和大法官。

培根在剑桥大学和格雷法学院接受教育,后来进入林肯法学院学习法律。

他在法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并在1607年成为了英国首席法官。

培根更为人所熟知的是他在哲学和科学领域的贡献。

他的哲学作品深刻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其中最著名的作品包括《新工具》(The New Organon)和《论人类知识的进度》(The Advancement of Learning)。

在这些作品中,培根提出了他的“经验主义”哲学观点,认为知识应该是通过实验和观察来获得的,而不是依靠传统的逻辑和推理。

这种哲学观点对后来的科学方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科学方法论的开端。

培根还是一位重要的科学家,他在自然哲学领域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

他对科学实验的重视和对自然界的观察,使他成为了早期实验科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科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作品《新工具》中,其中提出了他的“归纳法”理论,认为科学研究应该从观察和实验中得出普遍的规律和原理。

这种归纳法的思想成为了现代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对科学思想的发展和科学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除了在哲学和科学领域的贡献外,培根还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和文学家。

他曾担任过英国国会议员和政府要员,对英国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政治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作品《论国家和政府》(The Essays),其中提出了他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见解。

他主张建立一个合理和有序的政府体系,为人民谋福祉,以及追求真理和正义。

这些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政治理论的重要来源之一。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

弗朗西斯·培根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年1月22日-1626年4月9日)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政治家之一,以其对观察和实验的强调以及对现代实证主义的重要贡献而闻名于世。

他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朝的伦敦市长和众议院议员,是英国伟大的政治家之一。

培根生于伦敦,母亲是第二任妻子,并在其幼年时病故。

他与哥哥安东尼(Anthony)一起接受私人教育,并于1573年进入三一学院就读。

在学校中,培根学习了许多传统学科,但他最为关注的是马蒂奇。

他在学校里表现出色,于1576年获得了学士学位,并在1579年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

他的儒学和思辨哲学的训练在他以后的生涯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毕业后,培根进入极为成功的法律生涯。

1584年,他被任命为律师协会会员,担任伊丽莎白女王的律师。

他很快就成为该领域的一个重要人物,在1590年代成为维多利亚女王的律师,并在1603年担任国王詹姆斯的御用律师。

此外,培根还担任过议会议员和国家秘书。

尽管培根在法律事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他也是一位非常有才华和多才多艺的思想家。

他的著作包括论文、演讲、文集和法律论文,其中最著名的作品是《新工具》和《缘起》。

在这些作品中,培根强调了观察和实验的重要性,并认为科学应该基于这些原则而不是过时的假设和权威。

此外,培根也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和哲学家。

他认为政治家应该遵循科学方法,以了解并解决问题。

他也倡导理性和理智的思考,并在他的著作中强调了通过学习来变得更加智慧和尊敬的重要性。

在他1626年去世之后,培根被誉为近代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也成为了英国文学的重要人物。

他的哲学和政治思想对于今天的社会和文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培根《论法律》

培根《论法律》

培根《论法律》司法者应当认识到,他们的职责是jus dicere 而不是jus dare。

也就是说,只是实现法律,而绝不是制订或变更法律。

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

这一点,可以借鉴罗马天主教会的经验。

试看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假借《圣经》的名义,根据需要随意解释,用以满足自身私欲的吧!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修养。

他们应当富有知识而不应机敏多变,应当持重庄严,而不是热情奔放,应当谨慎小心而不是刚愎自用。

犹太教的法律说:“私迁界石者必受诅咒。

”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当比私迁界石者更重。

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所以所罗门曾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

以下我们来分别讨论一下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第一,关于诉讼人。

《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

”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

设立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使命,是针对着人间的暴行与欺诈。

明目张胆的暴行固然是凶恶的,而精心谋划的欺诈,其隐患也绝不亚于暴行。

至于那种无事生非的诉讼,就应当排除之而不要使法律被它们所干扰。

法官应当为做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岗,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之路。

当面对复杂的案件时,法官不应被任何压力、诡辩、阴谋所左右。

法官也不应滥用威权。

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必出冤案。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而应懂得,制订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

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了。

执法也不可过苛。

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

在审判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联的背景和环境。

特别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

第二,关于律师与辩护的问题。

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责任之一。

培根勋爵 英国法典编纂的奏议

培根勋爵 英国法典编纂的奏议

培根勋爵(Lord Bacon)是英国近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

他对于英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法典编纂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从他的生平、思想和贡献三个方面对培根勋爵的英国法典编纂奏议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培根勋爵的生平培根勋爵的全名是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他生于1561年,逝世于1626年。

他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杰出的法学家、哲学家和政治家之一。

在政治上,培根勋爵曾担任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 I)的法律顾问,后来成为国王的宰相。

在他的政治生涯中,他推动了法律改革,提出了许多具有影响力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在法学上,他提出了新的法学方法——归纳法学,将实证主义引入法学领域,开创了英国经验主义法学传统。

二、培根勋爵的思想培根勋爵在法学上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法律著作《大法官》(The Great Insauration)中。

在这部著作中,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典编纂的理论和观点。

他认为,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当是清晰、完备和公正的,要能够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他提出了用科学的方法对法律进行编纂和整理的思想。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一种符合自然规律和人类经验的科学体系,要能够反映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三、培根勋爵的贡献基于以上思想,培根勋爵在法典编纂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他首先明确了法典编纂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以归纳法学方法对法律进行系统整理和分类的想法。

他认为,通过归纳法学方法,可以使法典更加科学、条理清晰,更好地反映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在实践上,他主持编纂了《培根法典》(Bacon's Abridgment of the Law),这部法典对于英国法律体系的整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成为了近代英国法典编纂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总结起来,培根勋爵是英国法典编纂史上的一位杰出代表,他在法学上的思想和实践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提出的法律体系和法典编纂的思想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对于今天的法学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培根雷尔教育法案

培根雷尔教育法案

培根雷尔教育法案摘要:一、培根雷尔教育法案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介绍2.法案的意义二、法案的主要内容1.义务教育阶段2.继续教育阶段3.高等教育阶段三、法案的实施与影响1.实施过程2.对英国教育体系的影响3.对全球教育改革的影响四、培根雷尔教育法案的启示1.教育公平与质量的平衡2.政府与社会的共同责任3.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正文:培根雷尔教育法案,全名为《1944 年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 1944),是英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教育法案。

该法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颁布,为英国教育体系的重建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培根雷尔教育法案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介绍在19 世纪末至20 世纪初,英国的教育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教育机会不均、教学质量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尝试。

1944 年,英国政府通过了《1944 年教育法》,这标志着英国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法案的意义培根雷尔教育法案确立了英国现代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义务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阶段,为英国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同时,该法案还强调教育公平,力求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二、法案的主要内容1.义务教育阶段法案规定,英国实行11 年的义务教育,包括5 年的初等教育和6 年的中等教育。

在这11 年里,学生需接受基本的文化课程教育,为进入社会做好准备。

2.继续教育阶段继续教育阶段包括两年的第六学级(即高中)教育和两年的大学预科教育。

这一阶段的教育旨在为学生的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培养各类技能人才。

3.高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包括大学、理工学院等高等教育机构。

这一阶段的教育以专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独立思考能力。

三、法案的实施与影响1.实施过程培根雷尔教育法案实施后,英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学校设施,提高教育质量。

此外,政府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推动教育公平。

2.对英国教育体系的影响培根雷尔教育法案奠定了英国现代教育体系的基础,使得英国教育逐渐走向公平、普及。

培根的人物经历

培根的人物经历

培根的人物经历培根于1561年1月22日出生于伦敦一个官宦世家。

父亲尼古拉·培根是伊丽莎白女王的掌玺大臣,曾在剑桥大学攻读法律,他思想倾向进步,信奉英国国敦,反对教皇干涉英国内部事物。

母亲安尼是一位颇有名气的才女,她娴熟的掌握希腊文和拉丁文,是加尔文教派的信徒。

良好的家庭教育使培根成熟较早,各方面都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才智。

12岁时,培根被送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深造。

在校学习期间,他对传统的观念和信仰产生了怀疑,开始独自思考社会和人生的真谛。

在剑桥大学学习三年后,培根作为英国驻法大使埃米阿斯·鲍莱爵士的随员来到了法国,在旅居巴黎两年半的时间里,他几乎走遍了整个法国,接触到不少的新鲜事物,汲取了许多新的思想,这对他的世界观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579年,培根的父亲突然病逝,他要为培根准备日后赡养之资的计划破灭,培根的生活开始陷入贫困。

在回国奔父丧之后,培根住进了葛莱法学院,一面攻读法律,一面四处谋求职位。

1582年,他终于取得了律师资格,1584年当选为国会议员,15,成为法院出缺后的书记,然而这一职位竟长达20年之久没有出现空缺。

他四处奔波,却始没有得到任何职位。

此时,培根在思想上更为成熟了,他决心要把脱离实际,脱离自然的一切知识加以改革,把经验观察、事实依据、实践效果引入认识论。

这一伟大抱负是他的科学的“伟大复兴”的主要目标,是他为之奋斗一生的志向。

1602年,伊丽莎白去世,詹姆士一世继位。

由于培根曾力主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合并,受到詹姆士的大力赞赏。

培根因此平步青云,扶摇直上。

1602年受封为爵士,1604年被任命为詹姆士的顾问,1607年被任命为副检察长,1613年被委任为首席检察官,1616年被任命为枢密院顾问,1617年提升为掌玺大臣,1618年晋升为英格兰的大陆官,授封为维鲁兰男爵,1621年又授封为奥尔本斯子爵。

但培根的才能和志趣不在国务活动上,而存在于对科学真理的探求上。

培根文集的司法制度

培根文集的司法制度

培根文集的司法制度在培根文集中,法律和法治理论被广泛探讨,其中与司法制度相关的内容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的地方。

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培根指出,一个国家良好的司法制度是维护公正和稳定的必要条件。

在他眼中,法律是公正的基石,因为法律是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范来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对待的。

而法律的实施则需要权力机构和司法机构的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可以保证司法机构的工作不受其他力量的影响,保持公正和独立。

另外,在培根看来,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的成功与否也与其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有关。

这意味着,司法机构必须公开审理案件、公开判决,并尽可能提供公正而迅速的司法判决。

此外,司法机构应该保证诉讼程序公正,而不偏袒任何一方,这包括对证据、法律程序和权利的保护。

同时,司法机构也应该定期进行评估和自我纠正,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培根还着重强调了司法机构应该避免被政治力量控制的问题。

在他看来,司法机构的独立是社会安全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制度公正的关键。

为此,司法机构应该始终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而不受到政治力量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构无法保证独立和不受干扰,那么司法制度就会失去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培根还提到了司法机构应该追求的目标,即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他认为,司法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公众的权益,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和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因此,司法机构的最终目标是消除不公正和违法行为,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综上所述,培根在其文集中对司法制度的论述看似简单,实则详细,强调司法制度的重要性,特别是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人权和利益的保护等方面,这些也正是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所需具备的核心元素。

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并通盘考虑这些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稳定、公正、自由和民主社会的实现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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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目下人们以为如何) 。
如果说库克的法律汇报较之培根的法律著 述更加展示了对于技术细节的全面掌握, 和丰富 的先例知 识 以 及 对 于 法 律 形 式 的 牢 牢 把 握, 那 么, 毫无疑问, 培根的著述则表现出对于法理学 抽象原则的更为深刻的阐发, 并以圆满而富有伦 理的精神弥补了干枯的法律细节的不足 。 培根 好像确实是一位第一流的律师。 二 培根对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所做的贡献, 不 仅在于他对普通法系统化的尝试, 更在于他提供 为普通法的生存找到了理论 了归纳推理的方法, 依据。普通法系的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时, 不是依 赖于某一个大前提, 而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相似 性的比较而得出结论。 在民法法系或称大陆法 系中, 法律推理一般都是从一个大前提 , 即某一 个既定 的 规 则 开 始, 从 而 得 出 结 论。 在 培 根 之 前, 人们很容易为罗马法, 即民法法系的推理过 程找出理 论 上 和 逻 辑 上 的 根 据, 那就是演绎推 并为其发展 理; 却无法解释普通法的推理方法, 前景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 经验归纳推理方法 的问世使普通法获得了新生。 如果没有归纳推 理支撑着普通法, 普通法可能早就被淹没在欧陆 法律罗马化的大潮中了。 培根极其重视方法。 他说他自己并不想创 立什么新哲学, 只是完成了方法论的革命。 培根 。 一如机械工具 把科学方法看作“心灵的工具 ” 对徒手工作的辅助一样, 理智要正确认识自然也 一旦掌握了 必须有心灵工具的帮助。 培根认为, 心灵工具, 即使中等资质的人也可以利用它对科 否则, 虽然才智出众也难以在 学发展作出贡献,
Hale Waihona Puke 66於兴中∶培根法律思想初探
YU Xingzhong: On Bacon's Thinking in Law
尽管培根后来只是短暂地从事法律实务, 然 后便走上了仕途, 但他始终保持着和法律职业界 的联系, 并时常以高级司法官员和国王的法律顾 问的身份在葛莱会馆授课。 培根一如既往地关 注英国的 法 律 制 度, 时时想着改进并使其现代 化。他尤其关注英国法律制度的效率问题 。 他 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散见于他的大部头作品 、 法律 裁决、 写给国王的信件以及一些作为大的法律改 革项目组成部分的短小法律文件中 。 培根的这些法律著述多已编辑出版。 据著 ( Le名的玛尔文 ( John Gage Marvin) 《法律书目 》 gal Bibliography) ( 1847 ) 所载, 培根生前身后出版 的法律著作共有 8 种, 包括《关于修订吾国法律 》 《法律摘编》 《英国普通法要义》 《法律上 的建议 》 《 》 《 的使用 叛国罪案件 若干重大疑难案件中的 》 《衡平法院条例》 《使用法例解读》 法律观点 以及 等。最早出版也是最有影响的是 1630 年的《英 国普 通 法 要 义 》( The Elements of the Common Lawes of England) 。 [ 2] 该书清晰而准确地确立了 英国普通 法 的 25 条 格 言 或 规 则。 据 Hogan 和 Schwarts 研究,该书是英国法制史上第二本有关 法律格言和原则的著作。 他的另外两本主要法 《叛国罪案件 》 律著作, 即 和《国王陛下博学的顾 问法兰西斯 · 培根爵士对使用法例的精辟解读 》 分别在 1641 年和 1642 年问世。前者集中表达了 培根的宪政思想, 而后者则勾勒出了培根关于实 施衡平法制的基本框架。 虽然培根未能完成改 但他的法律著作对英国 革英国法律制度的宏愿, 法律制度的演进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 他的另一 部法学短著《国际法格言或公正与法律的渊源 》 ( Aphorismi de jure gentium maiore sive de fontibus justiciae et juris) 据说写于詹姆士一世时期, 失传 已久, 后于 1980 年被重新发现于英国德比郡的查
[ 3] 慈华兹庄园。
收集整理普通法案例汇编时, 培根则着手搜集普 通法格言精义, 冀望与库克一争高下。 而在王在 法下或王在法上的问题上, 两人的观点也正好背 道而驰。库克曾经毫不犹豫地声言, 是普通法保 护国王, 而不是国王保护普通法。 培根则正好相 反, 认为国王的神圣地位不可动摇。 “我可以预见, ” , “如果爱德华 · 培根自己说 库克爵士的法律汇报和我自己的规则及判决能 留传于世, 谁是更好的律师就会是个问题 ( 不管
2012 年 3 月第 2 期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No. 2. Mar. 2012
法学研究
培根法律思想初探
於兴中
(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

④Online Information article about BACON. http: / / encyclopedia.
— —情敌、 培根和库克是宿敌— 政敌加思想之 敌。虽然两人对普通法的见解有相同之处, 即普 通法乃经验传统, 但在如何将普通法系统化并将 之传之后世, 以供日后作为指导方面, 却各持己 见。库克在普通法研究上开创了形式主义的先 , 认为普通法是“法官特有的科学 ” 是集长期 河, 的研究、 观 察 和 经 验 于 一 身 的“人 为 的 完 美 理 。只有训练有素的律师和法官才能完整理解 性” 而其他英国人, 包括国王和女 并把握它的奥秘, , 。 王 其所学均不足以担当此重任 当库克致力于
汉语学界对培根的研究已有百年多的历史, 发 ① 表的著述也甚是可观。 但到现在为止, 还没有一 而培根的八 篇认真研究他的法律思想的汉语文章, 也没有一部被译成汉语, 这有点令 九部法律著作,
② 人难以置信。 法律人对培根法律思想的认识仍然 ③ 《论司法》 [ 1]但培根 一文所谈及的内容。 停留在 在法律史上的地位却是不容忽视的。 有鉴于此,
于世, 为世世代代的法官提供指导, 从宏观的角 度确立普通法的基本走向。 这无疑为普通法的 培根还志在建立基于格 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 言和原则的法学研究。 培根的归纳法使普通法 这种系统化是指作为知识 走向了系统化的道路, 的系统化, 而不是作为法律规则的系统化。 如果 普通法很难想象可 没有培根归纳法思想的出现, 因为它将没有一种哲学 以发展到现在这个境地, 基础的支撑。所以培根在法学上的贡献, 尤其是 在法律方法论方面的贡献是非常大的 。 但更重要的是, 培根将这种源自法律的基本 方法推而广之, 应用于科学研究。 这乃是前无古 人后无来者的举动。 我们知道, 法学研究从来都 是从其他学科汲取方法和营养, 而法学方法却从 未对其他学科发生过影响。 是培根给法学界争 了光。
本文试图在已有理解的基础上, 依据笔者手头现 , 有的材料 就 培 根 的 法 律 思 想 略 作 提 示 性 的 探 讨, 以供有兴趣的学者参考。 一 虽然主要研究兴趣是 培根以法律政事为业, 在科学和哲学, 但他对法律方面的影响也是非常 深远的。培根采取了他自己设计的经验总结、 理 , “ ” , 性抽象的认知方法 即他的 新的分析逻辑 欲 将普通法的基本精神简明扼要地总结起来 , 布之
收稿日期: 2012 - 02 - 20 作者简介: 於兴中( 1956 - ) , 男, 甘肃岷县人, 法学博士,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王氏中国法讲座教授。 《培根及其哲学 》 , 1987 年。汉译培根著作较好的有 《培根论说文集》 , 人民出版社, 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 , ①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余丽嫦 1983 年 ; 《崇学论》 , 1938 年 ; 《新工具》 , 1984 年。 关琪桐译, 商务印书馆, 许宝骙译, 商务印书馆, “On Bacon's Rules and Maximes of the Common Law” , 76 Law. Libr. J. 48 ( 1983 ) 注 20 。 ②见 Hogan,John C. ; Schwartz,Mortimer D., 《培根论说文集》 , “论司法” “论司法” 。 原文最早出版于 1597 年, 共收入 10 篇文章 不在其列。第二版出版于 1612 年, 共收入 38 篇文章, 包括 ③
摘 要: 培根对普通法的系统化作了有益的尝试, 还为普通法提供了归纳推理的方法, 使普通法终于有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 。 而且, 培根将这种源自法律的基本方法推而广之, 应用于科学研究, 这乃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举动。 培根的立法、 司法思想 在法律职业方面也有自己独到见解 。 笃厚, 关键词: 西方法律史; 培根; 法律思想; 归纳法 中图分类号: D909. 56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4 - 2338 ( 2012 ) 02 - 0066 - 05
⑤ 这句话道出了经验主义 time,not of authority) 。 的真谛。真理不是某些权威的说教, 它要经得起
公理区分为低、 中、 高三种。 最低的公理接近自 然和经验, 但同经验区别不大, 而最高的公理则 过于抽象 往 往 不 实 在; 只 有 中 间 公 理 才 是 真 正 的、 实在的、 活的公理。 培根指出, 进行归纳推理 不能从感官和特殊事物一下子飞跃到最高公理 , 并认为这种公理是确定不变的, 进而用这种公理 正确的途 去判断和发明中间公理。 在培根看来, 径是, 由感官和特殊事物得出较低的公理后 , 经 由中间公理而达到最高的公理。 这样做, 才能获 “对自然的解释” 。 得 三 1598 年培根将 《普通法要义》 献给女王时, 曾 , 明确指出 他撰写该书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当时普 遍存在的对英国法律的误解和误用 。 科学的兴 起使人的良心发生了变化。 法律的不确定性给 了人们发挥个人意志的空间, 从而使法律充满了 随意性。总结和梳理普通法中的格言和原则正 是对这种随意性的弥补。 培根认为, 法律经常被 不良法官玩弄于手中而有所损益。 法律格言和 而应由权威人士 原则的真谛不应该被随意曲解, 做出解释, 廓清其界限, 限定其含义。 培根在该 : “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帮助我 书序言中指出 们排除疑虑并完善判断, 进而, 愿它能帮助我们 消除无益的琐碎言 使论辩变 得 更 加 优 雅 精 致, , 词 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 思维, 纠正粗俗的错误, 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 ” [ 5] 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 而他认为自己乃是最适合从事这件重要工 作的人。 从他的学识、 见解及经验来看, 培根确 实是此项工作的不二人选。 遗憾的是, 他最终没 有完成这项宏伟的工程。 培根也许是受到了他 父亲的影响或启发。 培根的父亲, 老掌玺大臣尼 古拉·培根, 曾执掌衡平法院, 在位期间收集了 许多衡平法上的格言。 培根年少时曾有所目睹。 他之所以 会 倾 力 收 集 普 通 法 格 言, 想必与此有 关。据信培根总共收集了 300 多条普通法格言, 但流传下来的除了收集在《普通法要义 》 中的 25 条之外, 散见于其他著述中的也为数不多 。 然而, 更有可能的是, 培根之所以这样做, 反 映了他对法律的基本态度。 英国法律史家们大 都认为, 普通法的初始阶段, 也同其他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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