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 案例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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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患者隐私权与医疗机构保密责任冲突的法律纠纷。

患者张某因患有抑郁症,在A市某综合医院就诊。

在就诊过程中,张某向医生透露了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家庭矛盾、工作压力等。

然而,张某在出院后,发现医院工作人员泄露了自己的隐私信息,导致其遭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歧视。

张某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情分析1.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患者张某的隐私信息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 医疗机构的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认定在本案中,医院工作人员泄露张某的隐私信息,包括其家庭矛盾、工作压力等,属于侵犯张某隐私权的行为。

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4. 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给张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歧视,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泄露患者隐私,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1.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 医疗机构的保密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

法学院法律诊所案例(3篇)

法学院法律诊所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我国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和李先生因邻里纠纷问题来到法学院法律诊所寻求帮助。

张先生和李先生是多年的邻居,平日里关系融洽。

然而,近期张先生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简易的亭子,用于休息和存放物品。

李先生认为此举侵占了公共空间,影响了采光和通风,遂向张先生提出抗议。

双方协商无果,矛盾逐渐升级,最终闹到了法律诊所。

二、案情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相邻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先生和李先生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搭建的亭子是否侵犯了李先生的相邻权。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亭子是否侵占了公共空间?(2)亭子是否影响了李先生的采光和通风?(3)双方是否已尽到协商义务?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介入法学院法律诊所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本案。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了解了基本情况,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2. 沟通协商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

张先生表示,搭建亭子是为了方便自己和家人休息,并未侵占公共空间。

李先生则认为,亭子遮挡了采光和通风,影响了生活质量。

3. 调解建议调解员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提出了以下调解建议:(1)张先生应拆除部分亭子,确保李先生的采光和通风不受影响。

(2)双方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空间,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3)张先生和李先生应相互尊重,增进邻里关系。

4. 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张先生和李先生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张先生同意拆除部分亭子,并承诺不再搭建类似设施。

李先生也表示理解张先生的难处,并表示今后会与张先生和睦相处。

四、案例分析1. 相邻权纠纷的调解原则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调解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调解结果应符合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调解结果应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诊所学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45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张女士因反复腹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到本市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初步检查,医生怀疑张女士患有胆结石,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张女士及其家属对医生的诊断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进行手术。

3月15日,张女士被安排进入手术室进行胆结石摘除手术。

手术由该院资深外科医生陈医生主刀。

手术过程中,陈医生在摘除胆结石时意外切破了张女士的胆囊,导致胆汁泄漏,引发感染。

术后,张女士出现剧烈疼痛、高烧等症状,病情恶化。

张女士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手术质量表示质疑,认为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张女士受到二次伤害。

为此,张女士及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1.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存在;2. 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错;3. 患者遭受人身损害;4. 医疗服务行为与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女士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张女士遭受了人身损害,且陈医生的过错行为与张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符合医疗纠纷的构成要件。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张女士遭受了人身损害。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1. 患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2. 患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3. 患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害。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女士于2019年6月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租赁李先生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

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松动等,于是多次与李先生协商维修事宜,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争议焦点1. 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由李先生承担维修责任?3. 李先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2.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李先生仍未履行维修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3. 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未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处理结果1. 李先生应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2. 李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弥补张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如李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张女士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在张某家中将张某打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李某是否有自首情节?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3)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4)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

2.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在张某家中将张某打伤。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李某已满十八周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求;(2)犯罪主观方面:李某在纠纷中故意伤害张某,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求;(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伤害张某的行为,且造成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李某是否有自首情节1.自首的定义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李某是否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定义及条件,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课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系邻居关系。

2020年,被告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个铁架棚,用于存放杂物。

然而,该铁架棚距离原告的房屋仅有一米之隔,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铁架棚的噪音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2. 如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应如何维权?三、案例分析1. 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自家的后院搭建铁架棚,距离原告的房屋仅有一米之隔,且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导致噪音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2. 如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原告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针对本案,原告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被告协商:原告可以与被告进行友好协商,要求被告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如加装隔音设施、调整铁架棚的位置等。

(2)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原告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3)诉讼:如果调解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搭建铁架棚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相邻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诊所式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约定时间办理了贷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张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漏水等问题。

张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张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不符,因此构成违约。

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张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本案中,张的直接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等;间接损失包括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生活不便、医疗费用等。

具体损失计算如下:(1)房屋维修费用: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2)房屋贬值损失:根据市场评估,房屋因质量问题贬值5万元。

(3)生活不便损失:张因房屋质量问题,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按照每日100元计算,共计3000元。

(4)医疗费用:张因房屋质量问题,花费医疗费用2000元。

综上所述,张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5万元。

四、律师意见1. 张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房屋维修费用、房屋贬值损失、生活不便损失和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6.5万元。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作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甲公司决定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首先,需要确认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行为其次,需要判断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4. 损失赔偿此外,甲公司还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诊所作业1. 法律文书制作作为法律诊所的学生,我们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结果,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清单、代理词等。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案件来源:法律诊所实习案件时间:2021年10月案件地点: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租赁期间,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

但在2021年7月,李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多次与张某沟通维修事宜,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李某无奈之下,自行花费1500元进行了维修。

随后,李某要求张某退还押金,但张某以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为由拒绝退还。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遂向法律诊所寻求帮助,并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漏水问题是否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2. 张某是否有义务退还李某的押金?3.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维修费用?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是否属于张某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用途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用途,且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漏水属于房屋的瑕疵,因此,张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2. 关于张某是否有义务退还李某的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和押金。

”在本案中,李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且拒绝退还押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诊所案例分析:一起合同纠纷案的调解处理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设备的生产、调试并交付给甲公司。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设备,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的10%。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备的生产、调试并交付。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但乙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律诊所寻求帮助。

二、法律诊所介入法律诊所接到甲公司的求助后,立即成立了由律师A、律师B和实习律师C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

首先,案件处理小组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了仔细审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一)证据收集1. 《设备采购合同》一份,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甲公司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3. 甲公司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的函件及电话录音,证明甲公司已尽到催告义务。

4. 乙公司未按时交付设备的证据,如生产进度报告、调试记录等。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经审查,甲乙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的10%,因此,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调解处理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案件处理小组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一)调解原则1. 公平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平等协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某市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后,李某应向王某支付房屋过户手续费及相关税费。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王某遂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2. 李某是否应当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 如李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李某是否应当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如李某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王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件编号:XX法民初字[2021]第1234号案由:离婚纠纷当事人:原告:张某某,女,汉族,35岁,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38岁,住XX市XX区XX路XX号。

二、案情概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7岁。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1年6月,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表示同意,但提出子女抚养权应归其所有,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案件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等情形,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张某于2018年1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李某位于甲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张某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租金,但李某未依约提供房屋。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情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为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 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返还房屋?(3)李某是否应赔偿张某的损失?3. 相关法律规定(1)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关于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未按约定提供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裁判结果(1)李某应继续履行合同,向张某提供租赁房屋。

(2)李某应赔偿张某因李某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装修费用等。

(3)李某应支付张某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未按约定提供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损失赔偿的确定张某因李某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租金损失、装修费用等。

法院在判决中要求李某赔偿张某的损失,体现了对张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50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先生因感冒到某药店购买药品。

药店店员根据张先生的症状推荐了“复方氨酚烷胺片”和“维生素C片”两种药品。

张先生按照店员的推荐购买了这两种药品,并按照说明书上的剂量服用。

服用药品三天后,张先生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皮疹、发热等症状。

张先生意识到可能是药品引起的过敏反应,于是停止服用该药品,并前往医院就诊。

经医院检查,张先生被诊断为药物性皮炎,需住院治疗。

张先生认为,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未告知其可能存在的过敏风险,导致其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因此,张先生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药店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是否存在过错?2. 药店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对其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指导。

在本案中,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应当向张先生了解其过敏史和病情,并告知其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然而,店员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药品。

因此,药店店员在推荐药品时存在过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药店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药店店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药品,从而造成了张先生的损害。

因此,药店应当对张先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张先生因药物不良反应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2)误工费:张先生因住院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所产生的损失;(3)护理费: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4)营养费:张先生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营养费用;(5)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张先生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法院酌情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诊所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诊所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收回房屋,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

2019年4月,租赁期满,张某未通知李某,擅自进入房屋并要求李某搬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租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符合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明确。

3.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租赁期限已满,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搬离。

但根据合同约定,张某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而张某未履行此义务,擅自进入房屋,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4.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擅自进入房屋,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某的财产权,将房屋返还给李某。

2. 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李某在搬离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某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近年来,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开始对员工进行裁员。

在此过程中,公司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导致与多名员工产生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张某,自2010年1月起在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其中包括张某。

根据公司规定,张某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然而,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仅支付了部分金额,剩余部分未支付。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二、案件分析(一)法律问题1. 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在某公司工作年限为9年,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张某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行为。

(二)案件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剩余的经济补偿金?2. 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件处理1.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张某的诉求后,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剩余的经济补偿金。

2. 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张某剩余的经济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案件调解成功,张某获得剩余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诊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一家诊所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该诊所负责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经过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李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注射等医疗活动,且未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机构。

”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1. 非法设立医疗机构:李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 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李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注射等医疗活动,这些活动属于医疗行为,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

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也未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

3. 未遵守医疗法律法规: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如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等,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 行政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李某因非法行医被查处,充分说明了我国对医疗行业监管的严肃性。

医疗机构和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才能合法开展医疗活动。

诊所法律案例(3篇)

诊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2年5月,李某因感冒症状在市某诊所就诊。

诊所医生根据李某的症状,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并开具了感冒药。

然而,李某服用药物后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高烧、头痛等症状。

李某遂再次前往该诊所就诊,诊所医生诊断其为病毒性感冒,并建议其进行抗病毒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的病情突然恶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严重的病毒性肺炎,需立即进行手术。

不幸的是,由于病情严重,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并发症,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经过】李某的家属认为,诊所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因此,李某的家属将诊所诉至法院,要求诊所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请求法院判决:1. 诊所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诊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1. 诊所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诊所的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一、关于诊所医生是否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首次就诊时,诊所医生根据其症状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并开具了感冒药。

但在李某病情恶化后,诊所医生又诊断为病毒性感冒,并建议其进行抗病毒治疗。

根据相关医学资料,普通感冒和病毒性感冒的治疗方法存在差异。

因此,法院认为,诊所医生在首次诊断时未详细询问病史,也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存在诊断不明确的过错。

二、关于诊所的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李某在首次就诊时,诊所医生的诊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准确诊断李某的病情。

在李某病情恶化后,诊所医生虽进行了抗病毒治疗,但未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

李某的死亡与诊所医生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三、关于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法律诊所案例研讨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劳动争议问题。

本案例涉及的是该公司与员工王某之间的劳动争议。

王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职位。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的月薪为8000元,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13年6月30日,王某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拖欠王某工资?2.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王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而王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收到公司支付的工资。

因此,公司存在拖欠王某工资的行为。

2.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而公司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四、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存在拖欠王某工资的行为,应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同时,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五、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2.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劳动争议。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诊所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开发商因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律诊所寻求帮助,准备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2019年6月,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李某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分期支付。

2. 房屋交付延迟: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经核实,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直至2021年9月才完成房屋建设。

3. 协商解决无果: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4. 诉讼请求:李某向法律诊所咨询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1)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赔偿因逾期交付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3)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李某实际损失,李某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

3. 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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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婉仙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萧婉仙于2006年10月5日至2009年8月11日于某贸易公司任职。

10月、11月为试用期,12月转正。

用人单位没有与萧婉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2008年1月起,萧婉仙的每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

2008年8月,萧婉仙结婚。

她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将2周婚假分两次休。

第一次婚假为2009年1月14日至20日。

第二次婚假为2009年8月5日至10日。

2009年8月11日,萧婉仙放完婚假回公司上班。

被告知公司以其经常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当场支付萧婉仙7月份工资及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款。

另外,萧婉仙7月23日流产,还没来得及申请休产假就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

思考:
根据上述案情,萧婉仙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秦瑶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秦瑶于2008年12月入职于广东喜喜传媒,试用期为三个月。

2009年4月转为该公司的正式职工。

2010年2月,用人单位在没有与当事人协商以及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承诺补偿1500元。

秦瑶实际获得的每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基本工资加补贴)。

当事人对补偿款存在异议,拒绝接受用人单位补偿。

当事人至今没有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没有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思考:
根据上述案情,秦瑶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诚意金纠纷案
诚意金协议(租赁)
广州市康馨地产(以下简称甲方)今收到张小红(以下简称乙方)交来承租某小区某号房的诚意金1000元整,在甲方收取诚意金时,乙方已实地观察过上述房屋,对房屋朝向、质量、面积及配套对认可。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5天内与上述房屋的业主谈妥以下条件:
1、上述房屋租金为2600元整
2、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
3、交租方式:每月一交,押金二押一租
4、中介记服务费:1300元
5、租期:半年6个月
二、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谈妥上述条件,乙方愿意承租,并同意甲方将诚意金转交给业主
作为租房定金或成交时作为甲方中介服务费;如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违返上述任何条件不承租上述房屋,则甲方不退诚意金给乙方。

三、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谈不妥上述条件或不是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成交,甲方要即时退还诚
意金给乙方。

四、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以上为诚意金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协议。

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张小红希望通过中介服务,最迟在17号可以承租符合条件的房屋。

但是,中介在与出租人协商的结果是,由于房子的原承租人在23号才能搬出,所以17号并不能把房屋的钥匙交给张小红。

张小红遂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以上只是当事人的口头叙述,无任何书面证据。

中介以合同的张小红违反了诚意金协议的第二款的合同,对于收取的1000元诚意金不予退回。

思考:
根据上述案情,秦瑶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该协议中,诚意金的性质如何?
如果张小红真的存在第二款所约定的情况,中介可以依据该款,收取1000元的诚意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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