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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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纪处理规定范文

教职工违纪处理规定范文

教职工违纪处理规定范文第一节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职教职员工(以下简称“职员” )。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1 条本规定适用于但不仅限于受学校《员工手册》约束的行为。

第2 条《员工手册》未作详尽规定的教务违纪行为的解释机构为学校校长领导下的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节意义第1条学校运作过程中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表现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相关政策及行为规范。

针对此类行为,学校有时将终止与职员的工作合同,但多数违纪行为并未严重至此,此时相应合理的处理方式成为必要。

第2 条针对持续发生的违纪行为,学校将对职员执行本规定,以帮助学校员工理解相关政策及行为规范及其行为的不当之处,进而使其行为符合学校的要求。

第3条本规定的执行过程是对职员的帮助而非惩罚,职员应将此理解为学校的宽容,并确知持续违纪将最终导致工作合同的终止。

第4 条对本规定的良好执行是对遵守纪律者的褒奖,是对违反纪律者的训诫,长远而言,学校整体绩效将得到提高。

第四节执行机构第1条本规定执行机构为学校校长及其领导下的各部门第2 条本规定执行者为校长及各级管理层(以下简称“执行人” )第五节执行过程监督及申诉受理机构第1 条本规定执行过程将受到有效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第2 条本规定执行过程监督机构为学校人力资源部。

第3 条本规定执行过程监督人为学校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第4 条职员如不认同处理结果,可向本规定执行人的直接上级申诉(以下简称“申诉受理人”)。

学校校务会拥有最终裁决权。

第六节违规处理的级别第1 条违规处理的级别随着违反相关规定的严重程度的增加(或屡教不改, 违规次数的增加)而提高。

第2 条违规处理分为4 级:1)口头提示2)书面警告3)停职反省4)解除合同第3 条通常情况下按违规处理级别的顺序逐一执行,即:职员因某一违规行为在接受了口头警告的处理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再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则职员将接受书面警告的处理。

以此类推。

第4 条某些违规行为特别严重,则执行人有权依据违规的严重程度决定直接越过违规处理的层级对职员进行处理。

浙江大学室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浙江大学室与设备

浙江大学室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浙江大学室与设备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2009〕113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级政府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综治委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规划和计划,确定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政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按照《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五)责令经济赔偿;(六)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分别根据《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确定。

第五条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1.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阻止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3.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4.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5. 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未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督促、协助隐患所在研究所(实验室)消除安全隐患的;7.接受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委员会或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涉及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书》后,未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落实整改,导致整改和回复延后的;第六条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赔偿相应损失:1.对于存在的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经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通报后仍逾期不改的;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或由于对被封实验室的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或获悉有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和相关部门的;3.存在重大实验室安全隐患,并已因此受到过政府部门或学校相应处分后仍不整改的,或未组织、督促、帮助完成整改隐患的;4.暴力抗拒学校、校实验室工作督查组、本单位的管理和检查,并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的。

教职工奖惩制度

教职工奖惩制度

教职工奖惩制度教职工奖惩制度教职工奖惩制度为了更好的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推动课程改革,使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特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

一、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开合理,按照上级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的评议、审批手续,并公之与众。

二、党政工团政府部门和政府下属职能部门颁发的与教职工本职工作相吻合的个人荣誉称号,我校党政工评出的先进个人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是针对个人的、学校同意推荐上报的,有证书的,评选出来的。

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责综合评定,由群众评议推荐,处、室、学年组申报,学校支委会审批。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事情的隐密程度和当事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学校支委会决定。

记过以上处分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压滤机滤布厂家(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二)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和和学校档案。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除尘滤布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学生,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和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6、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作出显著贡献者。

7、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率高、效益好者。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四、奖励说明对照上述条件情况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或给予口头表扬等单项奖励。

1、凡未经学校同意或学校推荐的各种荣誉称号,学校不予奖励。

2、凡已取得荣誉称号,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明显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取消对其奖励。

教职工违纪处分通知

教职工违纪处分通知

教职工违纪处分通知
尊敬的教职工:
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和相关条例,经过调查核实,您被发现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根据学校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我作为负责执行处分的人员,特向您发出以下处分通知:
1. 违纪行为:(简要描述违纪行为,例如:擅自离校、迟到早退、不遵守教学纪律等)
2. 处分决定:(简要描述处分决定,例如: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开除等)
3. 处分理由:(简要说明处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 处分期限:(指明处分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例如:自本通知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5. 处分效果:(指明处分期间的权益限制和约束,例如:停止薪酬发放、限制晋升、限制参与教学活动等)
请您立即接受处分,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同时,在处分期间,您仍然享有受到尊重和公正对待的权利。

如对处分决定有任何异议或需要解释,请及时向学校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

教职工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希望您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并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

学校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您的工作和成长,但同时也需要您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整体利益。

希望您能明白我们的立场,并积极配合执行处分决定。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学校纪律委员会
日期:[填写日期]。

浙大发人〔2013〕26 号

浙大发人〔2013〕26 号

ᑛ୕ࡍኧᆪୈ!浙大发人〔2013〕26号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的通知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3年6月24日— 1 —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2 —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是指根据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的情节,给予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处罚制度办法

教职工处罚制度办法

教职工处罚制度办法教职工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学校形象和学生的成长。

因此,建立科学、完善、严格的教职工处罚制度办法,对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管理、规范工作作风、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一、处罚实施范围本处罚制度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包括教育行政、教学、办公、后勤、实验室等各类人员。

二、处罚的原则(一)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学校教职工的处罚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立案查证、实事求是。

对教职工违纪问题必须进行立案查证,事实清楚,不折不扣,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

(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无论教职工违纪情节如何,一律实事求是,不降低教职工的薪酬待遇,不随意改变其原有单位、岗位及相关权益。

(四)综合考虑、量刑适当。

教职工的违纪行为千差万别,处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量刑适当,严重的就要严肃处理,轻微的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同时要真正帮助教职工纠正错误、改正态度。

三、违纪行为与处罚违纪行为处罚1. 违反学院规定轻者口头警告,重者降级或停职、开除教职2. 玩忽职守、遗失、损毁、私自买卖、借阅和拒不上缴有关财物赔偿损失,扣押留用或停职,降职或辞退职3. 涉嫌贪污或重大违纪经纪检组调查,者给予开除教职处分4. 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给予口头警告至降级或停职、开除教职四、处罚执行(一)由有关部门和领导完成初步调查,形成报告进行立案。

(二)由处罚委员会组织进行拟处罚意见,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形成处罚决定。

(四)由处罚委员会负责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五、处罚记录与审查(一)教职工处罚记录要建立相关档案,完善相应制度,查证、审批、决定和执行各环节不折不扣地记录在案,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教职工处罚记录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形成社会舆论对教职工处罚的监督机制。

六、处罚申诉及监督(一)教职工在受处罚决定后十日内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重新调查,认为处罚不当,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大发设〔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0〕5号)、《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五)责令经济赔偿;(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二)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三)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高等院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

高等院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

高等院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加强师德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学校的二级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师、职工。

第五条本规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职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组织酌情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给予教职工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九条教职工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教职工违纪与处分办法

教职工违纪与处分办法

教职工违纪与处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教育界对教职工的违纪现象越来越关注。

教职工作为学校的重要一员,其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形象和教学秩序。

为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处分办法,以保障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良好发展。

二、违纪行为的种类与界定教职工的违纪行为可分为多个种类,例如:懈怠于教育教学工作、违反职业道德、贪污腐败等。

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师生的权益。

制定处分办法的第一步,就是对这些违纪行为进行准确定义。

三、实施处分的原则在教职工违纪处置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必须得到遵守,如:公正、公开、公正、程序合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

这些原则能保证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也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机构的设立为了确保违纪行为的识别和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违纪认定和处分机构。

机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以明确对违纪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方式。

五、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对于不同的违纪行为,学校应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处分措施。

可以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职务、停职等。

处分措施的选择应基于违纪行为的实际情况和对学校的危害程度。

六、处分决定的程序处分决定的程序化是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学校在违纪行为调查期间需对教职工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护,以确保处分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如果教职工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满意,应该具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学校可以设立复核与上诉程序,并通过专业投诉部门对教职工的诉求进行调查与处理,以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八、处分工作的信息公开处分工作的信息公开是保障教职工的权益和制约违纪行为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地将处分决定的相关信息发布给师生和社会,使违纪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道义约束。

九、违纪行为的预防与教育处分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

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doc

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doc

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促进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强化竞争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1.考核的目的是全面、正确评价教职工在本年度内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的表现,激发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2.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3.考核应体现分类管理、按类考核的指导思想,突出体现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等各方面的实绩。

二、考核对象、时间与内容1.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含事业性质人事代理、事业性质人才派遣人员)均需参加年度考核。

2.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工作考核:(1)因病假、养育假等原因,年度请假时间(不包括寒暑假)超过六个月及以上者;(2)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3)到校工作不到半年的人员;(4)公派出国且在学校批准期内的人员视为考核合格。

3.教职工年度考核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至12月,考核工作于当年的12月份进行。

4.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根据人员分类具体按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工勤等四类进行考核。

(1)教学科研类教学科研类人员的考核应包含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主要以高水平教学、高水平科研、标志性成果以及相关的重大社会服务工作为主要依据。

科研辅助人员的考核以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为主。

(2)党政管理类党政管理类人员的考核以其是否胜任现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进行创新管理的情况。

教师公务处分与处理办法

教师公务处分与处理办法

教师公务处分与处理办法在教育领域中,教师公务处分是一项重要而敏感的工作。

它关乎着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功能。

本文将从教师公务处分的定义、处分的原则、处分的程序、常见的处分措施、处分结果的申诉等多个方面来探讨教师公务处分与处理办法。

一、教师公务处分的定义教师公务处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职务教师采取的一种行政纪律处分措施。

它是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严重失职或者犯罪等行为进行制裁的方式。

二、处分的原则教师公务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处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任意行使处分权。

2. 依据事实原则:处分必须有明确、确凿的违纪事实作为依据,不能凭空指控。

3. 适度原则:处分的力度要与违纪情节相匹配,不能过度严厉或过于宽容。

4.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能受到任何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三、处分的程序教师公务处分应遵循以下程序:1. 立案调查: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对教师的投诉或发现教师的违纪行为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相关事实进行详细调查。

2. 处分决定: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并将其书面通知被处分教师。

3. 申诉权保障:被处分教师有权利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对申诉进行处理,保障被处分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常见的处分措施教师公务处分常见的措施包括:1. 警告:对于违纪行为较轻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警告处分。

2. 记过:对于违纪行为较重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该处分记录将对教师的职业生涯产生一定的影响。

3. 降职:对于严重违纪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降职处分,降低其职务或职称级别。

4. 解聘:对于严重违纪犯罪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解聘处分,终止其教师职务。

五、处分结果的申诉被处分教师对处分结果有权利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包括具体的理由和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

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

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是指根据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的情节,给予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八条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高等院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

高等院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

高等院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高等院校教职工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加强师德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参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学校的二级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师、职工。

第五条本规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职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组织酌情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给予教职工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九条教职工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教师行政处分规定

教师行政处分规定

教师行政处分规定教师是社会的培养人才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了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保障学生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教师行政处分规定,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下面将分析教师行政处分规定的内容和对教师工作的影响。

一、处分的类型教师行政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警告、撤职以及开除等多种类型,可以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的处分。

这种多样化的处分方式,既能对轻微违纪行为加以教育引导,又能对严重违纪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有利于维护学校纪律。

二、处分的依据教师行政处分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处分措施的规定,明确了教师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二是学校自身的规章制度,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教师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三、违纪行为的界定教师行政处分规定了一系列违纪行为的具体界定。

例如,教师以欺诈、刷课、违规补课等方式提高学生成绩,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分;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严重违背了师道尊严,将受到开除处分等等。

通过明确违纪行为的界定,可以为学校依法处罚教师提供明确的依据。

四、违纪处分的程序教师行政处分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听取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复议等环节。

在处分教师之前,学校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全面搜集相关证据;在听取申辩环节中,教师有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学校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评判,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同时,教师还可以依法对处分决定提出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对教师工作的影响教师行政处分规定的实施对教师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教师行政处分的存在,对教师起到了警示作用,使他们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恪守教育教学纪律;另一方面,教师行政处分的实施,也为学生提供了安全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教育的正常秩序。

教师行为规范违纪处理条例

教师行为规范违纪处理条例

教师行为规范违纪处理条例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教师法》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1、教师违反下列师德行为规范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理或处分。

2、不佩戴胸卡及进出校门不配合值周人员管理情节轻微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穿奇装异服、披头散发、浓装艳抹的,全校通报批评外,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其它违反《教师上课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3、在教室、办公室等教学区内和学生面前以及各种集会场所吸烟的,一次扣发月岗位津贴100元;在工作日和值日时间不准酗酒,酒后不准进入有学生的场所,违者,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情节严重的除扣发岗位津贴外,并将在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教职工在校园内外不能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酗酒闹事,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责令检查,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屡教不改的,取消教师资格。

4、不能遵守大会纪律,上课、开会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5、随地吐痰、在校园、办公室嗑瓜子、吃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不爱护学校公物和校园环境卫生,一次扣发岗位津贴50元。

不按值日规定打扫办公室卫生,办公室卫生检查不合格,一次性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6、利用课堂或在校园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者,经调查核实后,当年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7、不维护学校声誉、散步不利于学校的言论、损害学校的利益。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8、有损学生人格,不能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或讽刺、挖苦、歧视学生者,视情节全校通报批评、责令检查。

9、辱骂学生、打学生、随意赶走学生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200元,季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造成伤害的,除赔偿全部相关损失外,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全年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优。

10、教职工对学生违纪行为不予制止、重大违纪行为不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情节严重的,一次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教职工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教职工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必须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准则,爱岗敬业,切实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我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规章、制度以及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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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除了学术违法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分的时效期限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指降低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职员职级);(五)撤职(指撤销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六)开除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六条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24个月;开除留用察—1 —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24个月,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其他关联处理详见第六章的规定,但处分解除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七条对于违法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教育帮助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如需要也可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五)违纪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或对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对判处有期徒刑立即执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故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应从重处分。

受处分且无悔改表现,—2 —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应加重处分。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如实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减轻处分。

第九条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已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视具体情况学校再作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违纪所得应予收缴。

因违纪造成的国家、学校或群众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一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一)作为骨干分子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作为一般人员参与的,视情节给予撤职以上处分:⒈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⒈违规持有或使用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⒉违规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物品带出保管场所;⒊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等规定,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或在其它重点防火单位(部位)擅自使用明火,并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隐私的行为:—3 —(一)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⒈寻衅滋事、挑起事端;⒉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⒊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⒋预谋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

(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体罚学生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一)违规设立帐外“小金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规开设银行帐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规以学校或单位名义投资、担保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国家、学校或其他公有财—4 —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或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犯他人或公有财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或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或出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劳动纪律和失职渎职的行为:(一)对于旷工,给予以下处分:⒈一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⒉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⒊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级处分;⒋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⒌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影响日常工作,经多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规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由此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5 —分。

(四)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教学事故按照《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浙大发教[2008] 18号)执行,有关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六)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或学校财产损失的,给予以下处分:⒈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⒉违反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⒊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⒋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隐瞒违纪行为或包庇违纪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⒌因管理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给学校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的保密相关规定,给予如下处分:⒈过失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或明知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⒉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故意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明知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6 —⒊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⒋违反学校保密规定,为校外单位或个人从事不正当竞争提供资源或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或学校秘密的,从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一)重复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发表物中不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或不适当署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学历等;在学术工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伪造学术成果的;剽窃、抄袭或占有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在学校或国家组织的各类考试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如因个人利益而违背科学研究客观性、准确性、公正性原则,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违反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规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六)滥用学术及科技机密性,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和学校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⒈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⒉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 —⒊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规擅自以学校、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办学规定,擅自、无序、超范围办班,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影响学校继续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等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⒈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上传下载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⒊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印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刻制印章并使用的,给予记—8 —大过以上处分。

(五)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七)有其他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⒈宣扬或参与邪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⒉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⒊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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