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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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帮助试用期员工熟悉公司文化,掌握岗位技能,融入公司环境,规范试用期员工管理,根据**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包括集团公司试用期员工的管理方式、管理职责、试用期考核和转正等方面的内容。
2.2本规定所指试用期员工为与集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有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的员工。
2.3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产业集团及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3.职责
3.1人力资源总部负责试用期员工的培训、考核和劳动合同管理。
3.2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试用期员工日常管理并协同人力资源总部进行试用期员工带教培训及考核。
4.试用期期限
4.1集团公司对新进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
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2对试用期有特别约定的,在经行政人事总经理批准后按约定执行。
4.3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其试用期由人力资源总部根据岗位变化的原因另行决定。
5.教育培训
根据岗位要求,对试用期员工实行职前培训(包括入职培训、试用期带教培
训)和职业教育
6.待遇
试用期员工工资按照集团公司《薪酬与福利管理规定》所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
7•试用期带教制度
7.1集团公司实行试用期带教制度,以帮助试用期员工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工作程序、理解岗位要求、学习企业文化。
7.2带教时间从试用期员工报到之日起至试用期结束。
7.3带教者为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上级。如遇直接上级离岗出差等情况,须由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带教者。
7.4试用期员工职责
7.4.1认真阅读《试用期带教手册及考核表》(见附录一),了解带教工作体系,
理解工作要求,完成有关内容的填写。
7.4.2深入了解企业文化,学习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全面学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认真完成带教者安排的各项工作。
7.4.3及时完成《试用期带教手册及考核表》中的当月工作绩效考评记录交带教者审核并签署意见。
7.4.4主动与带教者、人力资源总部进行沟通交流。
7.5带教者职责
7.5.1通过全面地向试用期员工介绍情况以及情感沟通,尽快消除试用期员工对新工作、新环境以及新同事的陌生感。
7.5.2提供有助于试用期员工对其工作群体、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真实的、有助其工作成功的看法和经验指导。
7.5.3根据《试用期带教手册及考核表》的要求,完成职前介绍工作;并为试用期员工制定第一个月的工作计划。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于试用期员工上岗后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人力资源总部备案。
7.5.4在试用期员工完成每月工作小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试用期带教手册及考核表》中的工作绩效考评,并辅助试用期员工制定后2个月的工作计划,报人力资源总部签署意见。
7.5.5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对试用期员工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考核,填报《试用期员工考核表》,提出是否通过试用期的建议。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试用期员工
及时提出终止试用意见。
7.6人力资源总部职责
761负责落实带教者,并定期检查带教者职责的落实情况。
7.6.2在收到《试用期带教手册及考核表》和《试用期员工考核表》的3日内审核签署意见。
7.6.3对未及时落实带教职责且督促无效的带教者,人力资源总部有义务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并纳入当年度的考核中。
7.6.4每月与带教者及试用期员工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反馈。
7.6.5对结束试用期的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8.试用期考核
8.1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十日,完成《试用期带教手册及考核表》。
8.2带教人按照《试用期员工月度工作绩效计划》对试用期员工每月进行一次评
录,并在试用期满时完成《试用期员工考核表》,提出是否通过试用期的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前一周上报人力资源总部。
8.3试用期员工考核内容除工作业绩(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外,还应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部分。其中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考评内容按照试用期员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要求确定。工作态度考评根据试用期员
工协作精神、积极态度、敬业精神及遵守制度情况确定(见附录二)。
8.4人力资源总部接到《试用期带教手册及考核表》和《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后,及时审核与评估该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综合表现,签署审核意见并报主管董事审核和行政人事总经理审批。
8.5行政人事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由人力资源总部书面通知员工本人试用期考核的结果。
8.6对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员工,人力资源总部应与该员工进行考评沟通,并有
书面记录。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转正。
8.7试用期员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8.7.1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未达到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要求;
8.7.2月度考评结果连续两次低于60分或不合格;
8.7.3试用期满考评结果低于60分或不合格;
8.7.4未通过试用期间培训、学习要求的;
8.7.5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的,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把《试用期月度工作考核表》和《试用期员工考核表》报人力资源总部。
9.提前转正
9.1在试用期间工作取得特殊成就或工作表现特别出色的,可给予提前转正。提
前转正申请须由部门经理书面提交人力资源总部。
9.2试用期员工至少工作一个月后,部门方可提出提前转正申请。
9.3提前转正程序与试用期满转正程序相同。
10.试用期延长
10.1试用期延长只限定为《劳动合同法》允许范围内的情况。
10.2对于需延长试用期的员工,由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11.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1.1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1.1.2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
11.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11.1.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集团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1.1.5采取欺诈、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等手段,致使与集团公司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
11.1.6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编造、借用、涂改或伪造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体检证明、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的;
11.1.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2在试用期内,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集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