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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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建规[2002]270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土地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淮发〔2012〕42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主体1.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及淮安生态新城、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土地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和开具出让金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

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含工业用地、保障房、拆迁安置和融资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区负责征收。

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及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地块性质须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价的相应比例一次性计提市本级统筹,市级国库支出时列“土地开发支出”(2120802)科目。

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市城市资产公司、市交通控股公司、市水利资产公司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20%计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5%计提;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0%计提。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财综[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工作 ,现 就进一 步加强 土地 出让收支 管理 的有 关事 宜通知 如下 :


统一思 想认识 ,不折不扣地将 土地 出让收 支全额纳入地 方基金预算 管理
土地 出让 收支全 额纳入 地方基 金预算 管理 ,是全面 完整 反映地方 政府 收支活 动 的一个 重要 手段 ,是加 强土地调 控 、促进 节约 集约用 地 的一项重要 内容 ,是落 实科学 发展观 的一项 重要举 措 ,地 方各级财 政 、国土资源 管理部 门要从 维护 中央政 策统一 性 以及促 进经 济全面协 调可 持续
确保 土地 出让 收入 及 时足额 缴入 地方 国库 。 ( )严 格 土地 出让 收入 征 收管 理 一
市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在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 租 赁 合 同 、 划 拨 决 定 书 中 , 必 须 明 确 土 地 出
让价 款 、租金 和划 拨土 地价 款 的总额 、缴 付 时间和 缴付 方式 ;对 于经 依法 批准 改变土 地用 途等 土地 使 用 条件 的 ,市 县 国土 资 源 管理 部 门必 须在 土 地 出让 或 租 赁合 同 中明确 应 补缴 的土 地价 款 ,缴款人 应 及 时按合 同有 关规 定缴款 。对于 未按 规定缴 清 全部 土地 价款 的单位 或个 人 ,市县
收土地 出让 收 入业务 的检 查监 督 与管理 。
( ) 范 土 地 出让 收 入 分 期 缴 纳 行 为 三 规
市县 国土 资源管 理 部 门与土地 受让 人在 土地 出让合 同 中依法约 定 的分期缴 纳 全部土 地 出让 价 款 的期 限原 则上不 超过 一年 。经 当地 土 地 出让协 调决策 机 构集体 认 定 ,特 殊项 目可 以约 定在 两 年 内全 部缴 清 。首 次缴 纳 比例 不 得低 于 全部 土 地 出让 价款 的5 % 0 。土 地租 赁 合 同约 定 的当期 应 缴 土地价 款 ( 租金 )应 当一 次全 部缴 清 ,不得 分 期缴纳 。 ( ) 格执 行 土地 出让 ( 赁 ) 同 、划拔 决定 书 四 严 租 合 市县 国土 资源管 理部 门要 加 强土地 出让 ( 赁 )合 同、划 拨 决定 书执行 管理 ,督促 土地 受 租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第43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1.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条件后,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2.企业改制、公司上市或市政府进行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处置土地资产,如土地用途与现规划要求不符,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允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但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购)。

3.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4.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依法进行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依法供应土地。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5.出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依法收购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6.经济适用住房、回迁安置住房等配建的底商已经建成,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吉政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3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自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城市化步伐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越权出台政策,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土地收入流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征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合理开发利用、科学配置。

加强土地收入征管工作,对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和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收入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征收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同时,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财政、国土资源、计划、房地产、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

二、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精神,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加快建立城镇国有土地储备库步伐。

具备条件的市县,要尽可能将所有待开发利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库。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津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1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格管理,严禁低价出让土地严格出让土地价格评估确认制度,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专门设立评估确认小组,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地价。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一律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26•【文号】财综字[1995]10号•【施行日期】1995.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0•【字号】滨政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滨政发〔200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

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到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催缴。

出让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缴交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清后,方可依法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得按照缴交土地出让收入比例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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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2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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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经 当地 土 地 出让协 调决 策 机
构 集体 认定 ,特殊 项 目可 以约 定 在 两年 内全 部 缴清 。首 次缴 纳 比 例不 得 低 于全部 土地 出让价 款 的 5 %。土 地 租赁 合 同约 定 的当期 0 应 缴 土 地价 款 f 租金 1 当一 次 全 应 部缴 清 , 不得 分期 缴 纳 。 f 四)严 格执 行 土 地 出让 f 租 赁) 同 、 拨 决 定 书 。市 县 国土 合 划 资 源 管 理 部 门要 加 强 土 地 出 让 f 赁 ) 同 、 拨 决 定 书 执 行 管 租 合 划
基 金预算 管 理 ,是 全 面完整 反映
地 方政府 收支 活动 的一个 重要 手 段. 是加 强土地 调控 、 促进 节 约集
预算 管理 的市 县 ,要督 促其 限
整 改并落 实 到位 ,确保 土地 出
约 用地 的一项 重要 内容 ,是 落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一 项 重 要举 措 , 地
按 照 规定 及 时在 中国土地 市 场 网 及 土 地 有 形 市 场 等 指 定 场 所 公 布 。国有 建 设用 地使 用 权 出让( 租
出让 收入 及 时足 额征 收 和缴 入地 方国 库 保 障 土地 出让 收入 及 时足 额 缴 人地 方 国库 ,是 落实 土地 出让 收 支纳 入地 方 基金 预算 管 理 的基 础 。 除 国务 院 有 明 确 规 定 以 外 ,

银 行关 于印发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 出让 收支管 理 办法 ) 的通 知》财 (
综 [0 6 6 号) 2 0 18 印发 后 , 地 区认 各 真 落实 土地 出让收 支全额 纳入 地 方 基金 预算 管理 的规定 ,大力 加 强 土地 出让 收支管 理 。取得 了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7]7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既不是剔除补偿费后的余额,也不是级差地租。

各地必须将土地交易总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然后再核算开发成本,实行列收列支的办法。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和征收机关,其他部门不得征收。

各市地要取消土地管理部门的过渡户,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改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纳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受让单位根据登记单,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三、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开设“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是核算土地出让金缴、存、划转的专用帐户。

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土地开发成本,并及时拨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近期个别地方在招商引资、所谓“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

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

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鲁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3]3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3]30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浙政发[1993]3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5号)精神,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的财政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主管部门作为交款人,须将收到的出让金或收益金(即土地转让增值费)于次月五日前就地解缴市、县财政部门。

如逾期不交,除责令其限期补交外,须交纳滞纳金。

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交收入的2‰计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不准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收取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确保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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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程序,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1、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人、政府储备用地使用人、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统称“国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协议、划拨用地批文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应缴未缴的,要督促其限期补缴。

2、按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土地出让金专户。

3、土地保证金、预付款由竞标人将保证金直接交入财政局开设土地出让金结算专户,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票据办理报名手续。

成交后财政部门及时将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金,不足部分,由竞得人在出让协议规定时间内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非税专户。

未成交的,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缴款人。

因受让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保证金,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土地出让金及保证金、预付款。

4、出让土地预申请人,以预付方式先行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资金等土地报批费用,直接缴纳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市财政局--国土往来专户,待省国土部门批复后再行进行结算。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

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财政部门对缴入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并在收到国有土地出让金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解缴入国库。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

国有土地管理委员会每次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议要及时通知市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派员全程参与。

在政府非税收入网络系统中增加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模块,实现人民银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之间土地出让金收缴的实时网络化数据传输,建立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新模式,确保国有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一)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优先足额保障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各项补偿性支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对市直项目,征地成本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拨付至相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拆迁补偿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复审后拨付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成本由拆迁实施单位提供,负责征收的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国土部门审核拆迁补偿财务决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市财政部门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拨付至相关区财政局。

对连云区、开发区实施的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成本、拆迁补偿成本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确定,在该地块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

2、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由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申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

第十一条支农支出。

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农业土地开发支出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从缴入国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拨付;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拨付至相关区“失地农民风险保障金”专户。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支出。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领导批示,按每宗土地出让收入缴款进度,经批准后从国库中拨付。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

市财政局按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5%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根据市国土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公证费、土地招商费等费用,在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列支。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在土地出让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土地出让预申请人垫付,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土地出让后,由土地出让预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国土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结算方案,经批准后在该地块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总价款中列支。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

对市国土储备中心直接储备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由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从国库中拨付至市国土储备中心;连云区、开发区实施的项目由各区在区级土地收益基金中列支。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市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标准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每年底前经批准从市级国库拨付至财政专户—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支出由市房管部门依据年初预算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拨付。

(五)支付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缴入国库的破产或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

对破产或改制企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提取相关规费,经批准后从国库拨付其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用于支付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三、土地净收益安排市财政部门及时对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一)出让净收益及相关规费应全部返还的运作程序:1,对徐圩新区土地出让,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缴纳出让金后,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建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市级收益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徐圩新区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缴款进度经批准后通过市级国库将出让净收益及市级相关规费全额安排拨付给徐圩新区,由徐圩新区按规定用途使用;(二)出让净收益应全部返还的运作程序对海州开发区、新浦区沈圩片区土地出让,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金后,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市级收益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新浦区、海州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缴款进度经批准后将出让净收益及征地拆迁补偿成本通过市级预算指标下达给区财政局;(三)市财政统筹社会保障补充基金后出让净收益应全部返还的运作程序1、对云台山风景区(科教园区)、海州经济开发区、新浦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金后,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社会保障补充基金和市级收益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云台山风景区(科教园区)管委会、新浦区、海州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缴款进度经批准后将出让净收益及征地拆迁补偿成本通过市级预算指标下达给区财政局;2、对孔望山新城、凤凰新城土地出让,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金后,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社会保障补充基金和市级收益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由市城乡建设局及会同海州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缴款进度经批准后将出让净收益及征地拆迁补偿成本通过市级预算指标下达给市城乡建设局;(四)出让净收益全部留市级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出让金后,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建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社会保障补充基金和市级收益分别按相对应科目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对于地块征地拆迁补偿成本,由负责征收主体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缴款进度经批准后将征地拆迁补偿成本通过市级预算指标下达给有关单位;(五)连云区、开发区土地出让,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直接入区财政国库,按宗地核算,将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时上交市级国库,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性质安排拨付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或是国土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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