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
(一)立法原则
•
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
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
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
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
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
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
•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
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
件。
•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
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
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
• 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 史意义
•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
容
•
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
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
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
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各界人民共同抗日。
•
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
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
件。
•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
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 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 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 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 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 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 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 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 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的主要内容
①惩治汉奸特务。对汉奸罪处以有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 没收财产。在严厉镇压的同时也注意感化教育。对因不得 已而加入伪军、伪政权及汉奸组织者,均予以自新机会。 有功者奖励,并分配适当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保护人民坚壁财产。凡勾结敌伪盗毁空室坚壁财物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③惩治贪污行为。凡挪用公款、浪费公共财物供私人挥霍, 收受贿赂等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多少,可处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追缴赃物。 ④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惩治盗匪、禁烟 禁毒、取缔伪币等。 ⑤刑罚种类。如陕甘宁边区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以 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三种附加刑。
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 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其决定将抗战时期的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它 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 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的内容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规定未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不再进 行土地改革,承认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 ②二五减租。规定未经过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 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比抗战前减少百分之二十五的地 租。地主依法减租后,农民要依法交租。 ③保护租佃权。规定只有契约期满,承租人非因不可抗 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 取利,承租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承租人自愿放弃等原因, 地主才能收回土地。 ④减轻债务利息。禁止高利贷,规定债主利息无论新债 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百分之十。按此利率计算,还 息累计已超过原来者停息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 本利停付,债务取消。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公元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认识这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了解这一法制在建立新中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 间的渊源关系。 间的渊源关系。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年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全书与、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机关: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p.439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 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 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 、 2、调解形式 、 3、调解原则 、 4、评价:为建国后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 、评价: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概况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21-1927) 1、萌芽阶段:(1921-1927) :( 2、初创阶段:( 、初创阶段:(1927-1937) :( - ) 3、形成阶段:( 、形成阶段:(1937-1945) :( - ) 4、完善阶段:( 、完善阶段:(1945-1949) :( -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惩罚其他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保障根据地各方面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而且在刑事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都较以前有了很大 的发展。 的发展。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我的总结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我的总结为了记忆方便,采取对比记忆------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
1、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内容(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制定,1934年修改增加了"同中农巩固联合"的条文主要内容: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意义(不重要):他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兵民主专政的伟大纲同资本主义和旧中国反动政府的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方向;他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
(2)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3)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各解放区的市政纲领,宣言,布告<<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主要内容:确立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过度到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规定人民在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个人社会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可以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公务员以任何形式控告,司法独立不受干涉;经济上采取公营,私营,合作三种形式发展经济,普及劳动人民的文化水平,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2、土地立法及其内容(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井冈山土地法>>内容: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劳动力或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几个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土地禁止买卖<<兴国土地法>>1929纠正了第一点,以后2点是在1930年以后纠正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_------------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内容: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规定了对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2)抗日战争时期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土地所以权;减租交租保障佃权,减租减息低利贷款(3)解放战争时期五四指示改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内容:规定土改的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规定土改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3刑事立法(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立法原则:分清首要,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主义想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主要罪名反革命罪一般刑事犯罪(浪费罪)主要刑罚死刑,监禁拘役及强迫劳动锊夺公权么收财产罚金,驱逐出境(2)抗日战争时期立法原则: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原则贯彻保障人权的原则,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的原则主要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日趋完善的刑罚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当庭训诫教育释放从刑锊夺公权罚金么收财产(3)解放战争时期刑法原则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罪名战争罪反革命罪(打击对象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刑法制度:出现了管制,其余的没变刑罚执行制度有所变化4司法体制(1)工农兵民主政权时期实行同级司法机关受同级政府利导的原则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再中央采取分力制,再地方采取合一制具体如下: 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为省县区各级裁判部,检查机关设立于同级司法机关内实行四级二审中审制(2)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调节法律化(3)解放战争时期设立人民法庭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非为大行政区省县三纪;人民法庭是基层农会以贫雇农为骨干并有政府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审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由两极中审制改为三级中审制;。
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912—1949年)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特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掌握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重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解放区政权的《宪法原则》、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难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相继发动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遭到破坏,大革命以失败告终。
为了完成大革命的未竟事业,中共领导人民,同国民党反动派展开了英勇的武装斗争,在反动政治力量薄弱地区开辟了一个又一个革命根据地,建立起具有新型国家雏形的人民民主政权。
为了适应政权建设和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各个历史时期的人民政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前身和渊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展变化。
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也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开创、发展和日趋成熟三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1927-1937)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全面初创阶段。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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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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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②严格复核制度 •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
甘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 被告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 复核批准后才可以行刑。 •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 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 式。
•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第十七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可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三部分。
每个部分都是按照宪法性法律或纲领、土地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构成。
我们应对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作全面了解,并对重点内容,如宪法性文件、土地制度、审判制度予以掌握。
【本章知识点】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命立法2.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4.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5.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6.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7.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8.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0.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11.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12.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一、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及政权组织立法。
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法。
二、土地立法。
(1)初期土地革命例法:主要有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闽西土地法、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暂行法》、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土地法》。
(2)中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3)后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受“左倾”思潮影响,在长征期间受到纠正。
三、刑事立法。
主要立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婚姻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劳动立法。
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司法制度。
其主要制度基本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个文件中。
【概念辨析】: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各抗日根据地在抗战中后期,重新制定了施政 纲领,发展和丰富了初期施政纲领的内容,全 面系统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民主统一战线 的要求和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宪政主张。主要有: l940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晋 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941年《陕甘宁边 区施政纲领 》、1942年《对巩固和建设晋西北 的施政纲领》,1944年《山东省战时施政纲 领》。其中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
(二)审判原则与审判制度
l、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 2、废止肉刑,注重证据。 3、依靠工农群众,审判反革命分子。 4、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5、建立民主的审判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一)施政纲领制定概况 为了发动全面抗战,克服国民党的片面抗战路线, 中国共产党在1937年8月25日,公布了《抗日救国十大 纲领》,成为抗日民主政权制定施政纲领的指导性文 献。继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之 后,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 抗战期施政纲领》,奠定了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的 初步基础。
⑵调解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 农民主政权建立的人民调解制度,同时又把它进一步 制度化和法律化。先后制定了许多调解条例。 调解的方式有三种:群众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 机关调解。调解工作有三项原则:调解必须双方自愿; 调解必须遵行政策法令,照顾民间习惯;调解不是必 经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任何 一方都有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任何机关或个 人均不得干涉。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立法活动
(一)土地立法 l、立法概况 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土地革命前期(1927年一1930年),《井 岗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关于土地问题议决 案》。 第二阶段是土地革命中期(1931年一1934年)。《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第三阶段是土地革命后期(1935年一1937年)。《关 于改变对富农策略》、《土地政策新的改变》等命令。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2.规定了实现当前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五四指示》
中国共产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4.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5.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6.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修正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土地立法的错误,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中,确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劳动立法原则。此后各苏区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过一些劳动立法。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式是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制 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 )基本原则-男女婚姻自由,严禁强 迫、包办、买卖婚姻,废除童养媳和强 迫守寡;实行一夫一妻并严禁蓄婢纳妾。
2)结婚与离婚 3)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 4)保护军婚
婚姻法的意义:
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广大 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得到解放,实现 男女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 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其意义在于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 极性,为探索土地革命路线积累了经验。
三、刑事法规的制定:
(一)立法概况与立法原则 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了《惩治反革命条
例》、《政治犯自首条例》等。
确立了反革命罪犯立法主要原则:
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 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 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 主义; 实行按阶级万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3.调解处理方式--赔礼道歉、 认错、赔偿损失等其他善良习惯。
4.调解和解书
5.调解纪律
(二)诉讼原则的发展
1.调查研究、实是求是的原则 2.相信依靠群众的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主要的审判制度
1.上诉制度 2.审级制度 3.人民陪审制度 4.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 5.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及特点
这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 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3.承认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地位。
土地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在“减租减息”原则指导下,陕甘 宁边区土地立法最具代表性,主要内容 是:
1.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三)劳动法规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劳动立法原则--“调节劳资双方利益, 团结资本家抗日” 典型代表--1942《陕甘宁边区劳动保 护条例草案》,1941晋冀鲁豫边区的 《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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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一、四个发展阶段:
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工农民主政权
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边区、抗日民主政权
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解放区民主政权
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2、主要内容:
(1)确立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率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从而将党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任务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确定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
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
政治上、经济方面、文化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
(4)规定对外政策基本方针
中华民国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3、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缺陷:
1、某种程度上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2阶级路线上暴露了左倾主义特征3、国家结构形式上照搬苏联革命经验,套用联邦制模式,违背中国具有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悠久历史传统,脱离中国国情。
抗日民族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政治机关的人员分配,实行三三制原则,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
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是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毛泽东,改正“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以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12月,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适用时间最长、施行地域最广、影响最大的土地法。
二、抗日民族政权土地立法:
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必须减租,按照抗战前的原租减少25%,即二五减租原则。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土地立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内容:
1、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3、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
4、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很执行机关和实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
各级农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权利(1)接收和分配土地改革中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财产(2)调剂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3)选举人民法庭的组成人员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意义:
统一了解各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原则,纠正了“五四指示”的不彻底性,同时防止了苏维埃土地法中“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不确认农民土地所有权等“左倾”错误的出现,贯彻和体现了党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中政策,有利推动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蓬勃发展。
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刑事立法:
管制:就是对某些反动分子,在向政府登记以后,不予关押,在有关政府机关指导下,在一定时间内,交由当地的政府和群众进行监督改造。
在管制期间内,剥夺政治权利,限制其行动自由。
如有新的破坏罪行,就对其逮捕令行审判。
司法制度: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
是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相结合的典型。
特点:(1)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清案情真相(2)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3)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便利人民诉讼意义:涤荡了旧司法传统对抗日根据地的不良影响,使人民司法工作的面貌有所改变,受到人民群众拥护,对以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工作有深远影响。
二、人民调节制度:
开始与是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中,抗日战争时期形成。
1、调解范围:除了一般民事纠纷外,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特种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
2、调解形式:(1)民间自行调解(2)群众团体调解(3)政府调解:由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举行,基层政权内设有负责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也可由政府直接调解(4)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分为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都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形式。
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3、调解原则:(1)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
(2)调解必须遵守政策法令,适合善良风俗习惯(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不影响当事人诉权(司法调解除外)
使司法机关集中主要精力处理其他重要案件,为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