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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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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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辑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法规第五卷晋冀鲁豫边区(1940—1948年)晋冀鲁豫边区之说明一、施政纲领 6 件二、选举法规7 件三、政权组织 6 件四、民政法规 5 件五、财金税粮13 件六、经济管理9 件七、文教卫生 6 件八、土地租债10 件九、劳动法规 4 件十、婚姻继承7 件十一、刑事法规22 件十二、公安法规 4 件十三、司法审判20 件合计:119件,19万字2012年11月初稿2013年11月补充修订晋冀鲁豫分卷之说明晋冀鲁豫边区位于同蒲路以东,津浦路以西,正太、德石路以南的广大地区,包括太行、太岳、冀鲁豫、冀南四个战略区,分为晋冀豫、冀鲁豫两大地区。

1937年冬,八路军一二九师进入太行和太岳山区,开展游击战争,创立了晋冀豫抗日根据地,1938年9月又开辟冀南抗日根据地。

1939年初,一一九师一部进入冀鲁豫地区,与地方党组织一起建立了冀鲁豫、鲁西、湖西三个根据地。

1940年8月,成立“冀太联合办事处(包括太行、太岳、冀南三个行政区联合政权)。

1941年7月召开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中共中央北方局提出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选举产生边区临时参议会和边区政府委员会,杨秀峰为主席,薄一波、戎伍胜为副主席。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各行署先后制定了若干有关政权建设的组织条例和大量行政法规,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时,宣布晋冀鲁豫和晋察冀两边区政府撤销。

编者晋冀鲁豫边区目录一、施政纲领1、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0年5月2日晋冀豫边区太岳区第三专署颁布2、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9月1日公布3、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1941年10月公布4、晋冀鲁豫边区优待朝鲜人民规程1941年10月公布5、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1月23日公布6、晋冀鲁豫边区优待日本逃战避难军民规程1942年11月29日公布二、选举法规1、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选举暂行条例草案1943年7月2、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1944年6月6日边区政府公布,1944年11月22日修正3、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施行细则1944年10月20日修正4、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参议员选举问题的指示1944年10月20日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选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1944年10月20日6、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县选问题的指示1944年10月28日7、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县议员选举条例1944年11月22日通过三、政权组织1、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1941年6月1日公布2、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1944年11月1日3、晋冀鲁豫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1944年11月22日通过4、晋冀鲁豫边区县政府组织条例1945年3月边区参议会通过5、晋冀鲁豫边区县议会组织条例1945年3月24日边区政府与驻会委员会修正通过,1945年4月1日公布施行6、杨秀峰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工作报告1948年8月9日四、民政法规1、晋冀鲁豫区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1940年12月颁布2、晋冀鲁豫边区荣誉军人抚恤暂行条例1941年3月公布,1943年5月31日修正公布3、晋冀鲁豫边区军事支差条令1941年7月22日修正通过4、晋冀鲁豫边区运军粮办法1942年2月15日公布5、晋冀鲁豫边区义运军粮办法实施细则1942年2月15日公布五、财金税粮1、晋冀鲁豫边区禁止敌伪钞票暂行办法1941年5月10日公布,1942年9月1日修正公布2、晋冀鲁豫边区保护法币暂行办法1941年7月5日公布,1942年9月1日修正公布3、晋冀鲁豫边区生产建设公债条例1941年9月15日公布4、晋冀鲁豫边区征收出入境税暂行条例1941年10月20日公布5、晋冀鲁豫边区田房契税办法1942年3月20日公布,1943年4月12日修正6、敌占区人民在根据地经营工商业汇款回家暂行办法晋冀鲁豫边区政府1942年5月21日公布7、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工商部门监察委员暂行工作规程1942年5月25日公布8、晋冀鲁豫边区社会事费支领报销手续规定1942年8月12日公布9、晋冀鲁豫边区游击区接敌区财粮累进负担暂行办法1942年9月21日公布10太行区管理外汇暂行办法1942年10月1日公布11、晋冀鲁豫边区保护现银禁使银币暂行办法1943年4月15日修正公布12、晋冀鲁豫边区保护铜元制钱兑换冀钞暂行办法1943年4月15日修正公布13、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1943年4月25日公布六、经济管理1、彭德怀:敌后敌后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建设1940年9月2、晋冀鲁豫边区贸易暂行条例1941年6月10日公布3、晋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条例1941年10月15日公布,1943年5月31日修正公布4、晋冀鲁豫边区奖励生产技术办法1941年10月15日施行5、晋冀鲁豫边区工业奖励办法1941年10月15日施行6、晋冀鲁豫边区森林保护办法1941年10月15日施行7、晋冀鲁豫边区优待专门技术干部办法1941年11月1日公布8、太行区出入口贸易绕制暂行办法1942年8月12日公布9、太行区兴办水利暂行办法1943年1月5日公布七、文教卫生1、晋冀鲁豫边区强迫儿童入学暂行办法1941年1月颁布施行2、晋冀鲁豫边区村立与私立小学暂行办法1942年3月4日通令施行3、晋冀鲁豫边区国民教育视察员暂行通则1942年9月公布4、晋冀鲁豫边区小学暂行规程1942年10月1日公布5、晋冀鲁豫边区小学教员服务暂行条例1942年10月5日公布6、晋冀鲁豫边区民众学校暂行规程1943年4月15日通令施行八、土地租债1、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1941年11月1日公布,1942后10月11日修正公布1943年9月29日修补颁布,1945年5月16日修补颁布2、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行署修正清理黑地奖惩暂行办法1943年1月27日公布,同年4月9日修正3、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太行区施行细则草案1943年11月25日公布4、太行区租佃契约订立规则1943年5、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几个土地问题处理法的决定1944年10月15日6、太岳区地权单行条例1945年3月25日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5日公布7、太岳区租佃单行条例1945年3月25日参议会通过,同年4月15日公布8、太岳区关于典地、旧债纠纷、押地问题之处理办法1945年3月25日参议会通过9、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草案)1947年12月28日10、冀南行政公署布告(确定地权发展生产)1949年2月26日九、劳动法规1、晋东南总工会关于会员权利义务的决定1940年5月2、晋东南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纪律的规定1940年5月3、晋冀豫区职工会工作纲领1941年9月10日4、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1年11月1日公布施行,1942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十、婚姻继承1、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8月13日临参会大会原则通过,同年12月20日驻委会修正通过2、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2年4月26日公布3、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1月5日公布,1943年9月29日修补颁布。

16法制史(革命根据地)

16法制史(革命根据地)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 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 期的工农运动中。 期的工农运动中。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 苏中区人民纠纷调 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 》 解暂行办法》 解暂行办法》 1、调解组织形式 、 2、调解的范围 、 3、调解工作的三原则 、 双方自愿, 不许有任何强迫, 遵守政府政策法令, 双方自愿 , 不许有任何强迫 , 遵守政府政策法令 , 照顾民间善良习惯; 不愿调解或不服从调解, 照顾民间善良习惯 ; 不愿调解或不服从调解 , 有权 径向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起诉。 径向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 第四节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劳动立法 第五节 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 第六节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萌芽阶段 (1921~1927年) 年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和奠基阶 段(1927-1937) )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日益完善和全面 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1937~1945年) 年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向全国胜利推进 阶段( 阶段(1945~1949年) 年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保护条例 1、工作时间 、 状况 2、 工资标准一般依照各地生活 、
1948年8月1~22日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 年 月 日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 大会 , 通过 《 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 议》。 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其一, 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 其一 , 工厂实行八至十小时工作制。 其二, 工厂实行八至十小时工作制 。 其二 , 工资必须保 障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 第三, 障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 。 第三 , 禁止使用童 工。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性质与地位本课程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之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一)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学习好各部门法学打好历史知识的基础。

批判地吸收与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的精华,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更好地领会和贯彻我国的现行法;增强爱国主义精神与民族自信心。

(二)要求能够运用所学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变革的原因;认识历代统治阶级如何利用法制为其统治服务,并总结其经验教训。

认识学习本门课程的意义,掌握学习方法。

三、教学媒体在学习本课程的过程中,学校将提供多种教学手段,包括文字教材、CAI网络课件、录像课、电视直播教学、面授辅导、函授辅导、VBI、BBS、E-mail、电话和双向视频系统、网络教学等。

四、作业要求本课程除了期末考核外,还有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两次,采取小论文、专题讨论、综合测试和期中考试等方式。

平时作业成绩记入期末考核。

第二部分多种媒体教材一体化设计初步方案一、学时分配二、教材及资料(一)教材基本教材为《中国法制史》(修订本)(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是教学与考试的主要依据。

教学大纲帮助掌握教学重点及教学与考试的目的要求。

录像或录音教材帮助了解本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二)参考书1.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2.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教学环节(一)自学自学是重要的学习方式,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保证足够的听课时间的基础上,全面系统认真阅读教材和指定参考书。

(二)面授辅导面授辅导是教学的重要方式,辅导教师要全面系统掌握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通过讲解、辅导、答疑、组织讨论等方式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教材内容。

2014年研究生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解析(综合卷)-新东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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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料一: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 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 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落其率及披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 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 提问: 1、体现古代刑罚那种适用原则? 2、材料一与材料二相比,2 发生了哪些变化
2014 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解析(综合卷)
理论法学
新东方在线陈璐琼
一、 考查内容与考查规律
(一)法理学 章节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五章法律制定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要素 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九章法律实施
第十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 裁 第十三章法 治 第十四章法与社会
题型 科目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简答题 法理 法律事实的 法律规则 法的制定 执法的原 法的作用 两大法系
特征
的结构
的特征 则
的关系 的区别
宪法 大会的代表 全国人大 现行宪法 宪法关于 上下级检 公民私有
的权利和义 常委会组 的修改制 紧急状态 察院的领 财产权的

成人员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32】【33】【34】 【31】【32】【33】【61】 ★★★★
【 35 】【 36 】【 37 】
【59】

智慧树知到《法理学(山东联盟)》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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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党史(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13章---党史(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五十八讲中共党史中共一大 1921 年 7 月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规定党的奋斗目标是: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选举陈独秀为中央局书记。

中共二大 1922 年 7 月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

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 。

中共三大 1923 年 6 月决定全体共产党员以个人名义加入国民党,以建立各民主阶级的统一战线,同时保持共产党在组织上、政治上的独立性。

国共第一次合作 1924会上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新三民主义。

国民党一大的召开,标志着一次国共合作的正式形成。

中共四大 1925 年 1 月大会着重讨论了无产阶级在民族革命运动中的地位,提出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

中共五大 1927 年 4 月批评了陈独秀的右倾错误,实际上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南昌起义1927年南昌起义打响了装反抗国民党统治的第一枪八七会议总结了失败教训,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统治的总方针,提出政权是从枪杆子中取得的。

瞿秋白开始担任领导工作秋收起义创立了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遵义会议 1935 年 1 月结束了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在党中央的统治,开始确立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新的中央的正确领导;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独立自主地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解决中国革命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从幼年走向成熟的标志。

瓦窑堡会议 1935 年 12 月决定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洛川会议 1937 年 8 月会议决定把党的工作重心放在战区和敌后,在敌后放手发动群众,开展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争,开辟敌后战场,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

中共七大 1945 年 4 月《论联合政府》提出党的三大作风:理论联系实践,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毛泽东思想纳入党的指导思想。

七届二中全会 1949 年 3 月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问题。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二)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活 动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 年5月1日公布 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 院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 日公布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实际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 上实行总统制。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 裁制。
(3)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 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 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 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又称《五五宪草》 (4)《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 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 实 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 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 利益 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 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 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 的日益法西斯化。
(1)《训政纲领》——1928年10月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 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 民行使四项政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月1日 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 制度 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中央 集权制 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912—1949年)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特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掌握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重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解放区政权的《宪法原则》、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难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相继发动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遭到破坏,大革命以失败告终。

为了完成大革命的未竟事业,中共领导人民,同国民党反动派展开了英勇的武装斗争,在反动政治力量薄弱地区开辟了一个又一个革命根据地,建立起具有新型国家雏形的人民民主政权。

为了适应政权建设和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各个历史时期的人民政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前身和渊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展变化。

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也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开创、发展和日趋成熟三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1927-1937)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全面初创阶段。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制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制
1、苏区的肃反法规 ▪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
革命条例》。 2、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及政策 ▪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3、解放区——创设“管制”刑。
五、婚姻立法
1、苏区 ▪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 婚姻自由原则。 ▪ 一夫一妻制。 2、抗日根据地 ▪ 继承苏区婚姻法的精神,并利用民国民法典亲属
来的土地。 ▪ “左”倾错误。 2、边区的土地立法 法 ▪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
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 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 ▪ 对于“平分一切土地”原则的修正。
四、刑事立法及政策
▪ 刑事立法及政策主要集中在镇压反革命活 动方面。
编的一些内容。 3、解放区,不再制订新的婚姻法。
六、劳动法
1、苏区 ▪ 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废除包工制,雇工需订立集体合同。工人
有集会结社自由。规定工时、工资限额。 ▪ “左”倾。 2、抗日根据地 ▪ 既保护工人利益,又在一定条件下鼓励资
本主义发展。 3、解放区 ▪ 增加了大量有关国营工厂劳动制度。
3、解放区 ▪ 完善人民法院体制。法院改称人民法院,
推事改称审判员。
▪ 确定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责。 ▪ 普遍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 ▪ 废除“六法全书”,确定人民司法原则。
七、司法制度
1、苏区 ▪ 司法机构: ▪ 各级裁判部,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
会,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 ▪ 司法程序,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司法程序》。 2、抗日根据地 ▪ 边区设高等法院,县设地方法院。
▪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严格审判复核制度。 ▪ 推广人民调解制度。 ▪ 简化诉讼审判的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 ▪ 马锡五(1898—1962年) ▪ 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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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保护土地所有权 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3.保障佃权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民主专政国家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表大会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二)主要罪名 1.汉奸罪 1.汉奸罪 2.盗匪罪 2.盗匪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4.贪污罪 4.贪污罪 (三)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的宪法原则和施 政纲领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民主权利自由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策为指导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并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 义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制 的形成和发展 二、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历史地位
第二节
宪法文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与修 正 (二)、《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 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 农兵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正文17 条。确定了民主专政原则、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制度及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确立了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人民有言论自由。在内容上也 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 义革命的界限,确立了错误的民族政策。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 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具体方 式是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 审判公正而又手续方便。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 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推广,从 而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 的拥护。 三、解放区的司法制度 (一)、解放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建立与完善 (二)、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的确立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 法 (三)、解放区的土地立法 二、婚姻立法 三、劳动立法
第四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刑事法律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的刑事立法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刑事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司法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人民司法的发展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早期土地立法;中期土地立法;后期土地 立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保护土地所有权;减租减息。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 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四节 其他立法
一、刑事立法 立法概况;立法特点。 二、劳动立法 立法概况;立法特点。 三、婚姻立法 立法概况;立法特点。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 律制度
主要掌握: 一、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与政权建设; 二、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经验教训; 三、革命根据地司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度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 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解放区人民政权时期。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各革命根据地的建政纲领;《 各革命根据地的建政纲领;《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宪法大纲》 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施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政纲领》 政纲领》。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各根据地的施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政纲领。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制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各省、 区、县裁判部;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司法行 政机关。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边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 庭;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检察机关。 解放区人民政权时期。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军 事法庭;司法行政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三、人民调解制度

长征第十三章读后感悟

长征第十三章读后感悟

长征第十三章读后感悟读完长征第十三章,我感慨颇深!那一幅幅惊天动地的画面,那一场场惊心动魄的战争,仍久久萦饶在我的眼前,让我心潮澎湃,思绪万千。

1934年10月16日傍晚,红军因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而被迫开始了“万水千山只等闲”的长征。

整整两年的征途,总行程2.5万余里,最后终于胜利到达陕北革命根据地,开创了中国革命的新天地,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奇迹。

其间,红军先后跨越了近百条江河,征服了约40座名山险峰,其中包括20余座海波4000米以上的皑皑雪山,穿越了被称为“死亡陷阱”的茫茫草地。

长征途中,发生了多少感人的事情啊!雪山上的“小太阳”、草地里的小红军、丛林中的“造船厂”……我要给大家说的是一个最普通也是最感人的故事。

有一位普通的红军叫做谢益先,过草地时,他分到了四斤干粮。

在行军过程中,战士们看到了饿慌了的母子三人,他就瞒着队友,把自己的干粮袋给了他们,而他自己每天就吃些野菜、凉水充饥,最终,因体力不支,就这样走了。

直到那母子三人来还这一只印着“谢”字的干粮袋时,部队的同志才明白了事情的原委……看了这个故事,心中无比的沉重。

谢益先明明知道,在茫茫草地上,哪怕是一小袋粮食,都是救命的“宝贝”,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命!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是毅然把自己的粮食给了那位母亲。

每天,自己在饥饿中煎熬,也不愿连累队友,甚至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他还在询问那母子三人的情况,在得知“他们很好”的回答后,嘴角才带着微笑,离开了人世……他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谊,对战友的深厚情谊,都深深地震撼了我,让我看到了那世世代代都令我们铭记在心中的“长征精神”。

和红军相比,我是多么惭愧啊!红军能吃到树皮草根已经很满足了,而我现在面对满桌的饭菜却还要挑三拣四,真是太不应该了。

《长征》这本书犹如一面镜子,让我时时反省自己,检点自己;《长征》这本书犹如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这一代人的软弱和娇嫩。

我们应该以红军“不怕困难,舍己救人,持之以恒”的崇高品质为指引,征服学习、生活上的一座座高山,一条条大河,珍惜现在的幸福生活,好好读书,决不能浪费光阴,虚度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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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是婚姻自由原则。 二是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是男女平等原则。 四是维护子女利益。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 政治保卫局。 • 肃反委员会。 • 临时最高法庭。 • 裁判部(科)。 • 军事裁判所。
一、司法机关体制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 承认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为最高 审判机关。 • 边区设高等法院。 • 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 • 审检合一制 。
一、刑事立法
第 二 , 罪 责 自 负 原 则 。 第 (二) 一 , 刑 罪 法 刑 原 相 则 适 应 原 则
一、刑事立法
(二)刑法原则 第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第四,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原 则。
一、刑事立法
(三)主要刑罚 • 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劳役、 撤职、训诫、示众等 • 驱逐出境 • 管制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 主要内容: 第四,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财产 并允许其合法营业的政策。 第五,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 行机关和实施《大纲》的保障 措施。
第四节 其他立法
三大战役
一、刑事立法 (一)立法概况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抗日战争时期: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一,确定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 政权基本制度。 第二,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 权利。 第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 则。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四,规定了 司法机关独 立行使司法 权的原则。 第五,规定了 “耕者有其 田”的原则。
一、司法机关体制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关 • 大行政区、省、县三级人民法院。 • 土地改革的地区还设立人民法庭。 • 军事法庭(或特别法庭)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 的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禁止肉刑、严禁逼供信、 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 法律制度
南 昌 起 义
秋收起义
广州起义
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
第一,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是 通过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实 现的 第二,农民阶级是最可靠的同盟军, 工农联盟是政权的坚实基础 第三,这些政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 法原则 1. 立法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毛泽 东思想。 2. 基本原则——党的 纲领、路线、方针、 政策。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原土 第 则地 二 和财 , 方产 规 法的 定 。对 了 象分 、配
“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第一,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第一,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制度。 • 一种属于边区政府公有,任何个 人或团体都不得侵占。 • 另一种是私有。 第二,规定减租减息。 第三,规定减息交息。
三、人民调解制度
(一)调解形式 一是民间自行调解 二是群众团体调解 三是基层政府调解 四是司法机关调解
(二)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一,双方当事人自愿。 第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 第三,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三)调解的范围
• 民事案件 • 轻微刑事案件
延安炼铁炉
(四)调解的纪律
• 奉公守法,清正廉洁,摆事实, 讲道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延安鲁迅 艺术学院 合唱队
四、解放区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1949年2月 《关于废除 国民党的六 法全书与确 定解放区司 法原则的指 示》:
攻占“总统府”
1.以人民政府新的 法律为依据 2.新的法律未颁布 前,应以党的政策 和人民政府的法令 为依据
渡江战役
解 放 区 新 民 主 主 义 司 法 原 则
三大战役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第一,号召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 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 立人民民主政权。 第二,宣布党的新民主主义三大经 济纲领。 第三,公布战争罪犯。 第四,规定了各解放区的主要工作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第一,确定了解放区的基本任务 第二,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 本方针、政策。军事方面,消 灭国民党反动残余力量,配合 人民解放军完成解放全中国的 伟大任务。
二、劳动立法
(一)立法概况 • 第二次国内革 命战争时期:
中共一大会址
二、劳动立法
(一)立法概况 • 抗日战争时期:
•二、劳动立法三来自战役(一) 第 三 立 次 法 国 概 内 况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二、劳动立法
(二)立法特点 第一,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剥削和 其他非法剥削。 第二,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 资待遇。 第三,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的 特殊利益。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基本内容 第一,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的任务。 第二,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的国体和政体。 第三,规定了保障工农劳苦民众 经济利益的各项政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基本内容 第四,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的权 利和自由。 第五,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 决的原则。 第六,规定了反对帝国主义和实 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对外政策 原则。
减租减息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 1946年: “五四指示” • 1947年: 《中国土地法大 纲》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 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 剥削的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 其田”的原则。 第二,规定了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 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 和方法。
二、主要立法活动
1.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宪法大纲》及土地法、劳动 法、婚姻条例等。
二、主要立法活动
2. 抗日战争时期 • 施政纲领及土地 使用、减租减息、 惩治汉奸、惩治 贪污、劳动保护 等方面法律法规。
七七事变
二、主要立法活动
3.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各 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中共中 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和 《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 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 民解放军布告》等。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 1947年5月1 日,正式成 立了临时参 议会选举产 生的内蒙古 自治政府。
第三节 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一)《井冈山土地法》和《兴 国土地法》 • 《井》:“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 埃政府所有”。 • 《兴》:”没收一切公共土地 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的制定 裁农 第 ”政 六 原权 , 则的 “ 。革 实 命现 独工 遵义会议旧址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
(一)《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宪法 大纲》的制定 第七,“彻底拥 护工人利益,实 行土地革命,消 灭一切封建残余” 原则。
(一)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依靠和便 利群众的原则。 第五,少数民族 可以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诉 讼的原则。
中共七大
(二)主要审判制度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二,公开审判制度。 • 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三,审判人员回避制度。 第四,辩护制度。
(二)主要审判制度
第五,审判合议制度。 第六,两审或三审终审制度。 第七,复核及审判监督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我国历史上第 一部体现工农 劳苦大众愿望 和根本利益的 国家根本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期《 施陕 政甘 纲宁 领边 》区 抗 战 时 •
抗日根据 地兵工厂
政《 纲陕 领甘 》宁 特 区 政 府 施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基本内容: 第一,贯彻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的总方针。 第二,规定了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规定了有利于团结抗战的 经济政策原则。 第四,规定了抗日除奸政策。
开 国 大 典
思考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 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2.《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制定背 景及主要内容。 3.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及 发展变化。 4.革命根据地刑事法规的基本原则。 5.革命根据地婚姻法规的基本原则。 6.革命根据地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7.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
二、劳动立法
(二)立法特点 第四,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制度。 第五,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婚姻立法
(一)立法概况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 抗日战争时期: •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三、婚姻立法
(二)立法特点 第一,确定新婚姻制度的基本 原则。 第二,规定婚姻成立、解除的 条件与程序。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的制定 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 民权主义”原则,保障劳动群众 的一切自由和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 政权”原则。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的制定 第三,“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原 则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实行民族自 决”原则。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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