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共19页文档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一、四个发展阶段: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工农民主政权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边区、抗日民主政权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解放区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2、主要内容:(1)确立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率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从而将党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任务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确定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
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政治上、经济方面、文化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4)规定对外政策基本方针中华民国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3、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
(一)立法原则
•
为严厉打击反革命活动,惩办其他犯罪分
子,保卫工农民主政权,各地苏维埃政府颁行
了许多《惩治反革命条例》、《政治犯自首条
例》等。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
行委员会通过的第6号训令,确立了反革命罪
犯处理原则;1932年4月的第11号训令规定了
•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
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
件。
•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
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
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
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
• 三、“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内容、特点及历 史意义
•
(一)“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基本内
容
•
1、实行团结抗日。施政纲领在政治上保
护一切抗日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的民主
权利,在经济上实行调节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方
针,力求团结全国各族、各界人民共同抗日。
•
2、推行民主政治。施政纲领确认了中共
中央提出的在政权组织方面的“三三制”原则,
尽管受“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
件。
•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
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 但由于受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它存在 某些缺点和错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 会主义革命的界限,表现了急于向社会 主义过渡的冒险主义错误;不是采取人 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原则,而是实行对一 切剥削阶级专政的原则;关于承认民族 分离的原则规定,也不符合中国民族关 系的实际和所处的现状。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第十一讲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一)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成熟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已基本形成,进入日益巩固完善的阶段。
4、发展阶段: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即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更为充实和完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制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纳和政策为灵魂。
2、反映了以工农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意志和利益。
3、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4、立法上具有暂时性、地方性和多渠道性。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见教材P497)1、制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内容:①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②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③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3、评价:中国人民制定自己的宪法的首次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制宪活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但有一些“左”的政策原则,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1、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2、内容:①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②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三三制”(见教材P501)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③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④确立了边区政权关于土地、劳动、经济、婚姻、文教、民族、侨务、对外关系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刑法的主要内容
①惩治汉奸特务。对汉奸罪处以有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 没收财产。在严厉镇压的同时也注意感化教育。对因不得 已而加入伪军、伪政权及汉奸组织者,均予以自新机会。 有功者奖励,并分配适当工作,保证其生命财产的安全。 ②保护人民坚壁财产。凡勾结敌伪盗毁空室坚壁财物者,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③惩治贪污行为。凡挪用公款、浪费公共财物供私人挥霍, 收受贿赂等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根据贪污数额多少,可处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至死刑,并追缴赃物。 ④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惩治盗匪、禁烟 禁毒、取缔伪币等。 ⑤刑罚种类。如陕甘宁边区有死刑、有期徒刑、苦役,以 及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三种附加刑。
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 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其决定将抗战时期的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它 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 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的内容 ①保护土地所有权。规定未经过土地改革的地区不再进 行土地改革,承认现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所有权。 ②二五减租。规定未经过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 但须实行二五减租。即比抗战前减少百分之二十五的地 租。地主依法减租后,农民要依法交租。 ③保护租佃权。规定只有契约期满,承租人非因不可抗 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 取利,承租人死亡又无继承人,承租人自愿放弃等原因, 地主才能收回土地。 ④减轻债务利息。禁止高利贷,规定债主利息无论新债 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百分之十。按此利率计算,还 息累计已超过原来者停息还本;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 本利停付,债务取消。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由于近代中国国情的复杂,这些人民民主政权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三个阶段。
根据地的法律从性质上讲“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一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同时也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草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则是完善时期,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律走向胜利的时期。
第一节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制定自1927年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根据地建立后,根据地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随着根据地的发展,到1930年前后,全国苏维埃区域已达到十五六万平方公里,拥有人口一千多万。
建立统一的苏维埃政权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l930年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上讨论确定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苏维埃),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确立中国劳动民众完全的主权。
同时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尤其是苏联结成巩固的联盟。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
1931年1月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草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制定宪法的前期准备大致完成。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公元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认识这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了解这一法制在建立新中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 间的渊源关系。 间的渊源关系。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年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全书与、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机关: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p.439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 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 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 、 2、调解形式 、 3、调解原则 、 4、评价:为建国后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 、评价: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概况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21-1927) 1、萌芽阶段:(1921-1927) :( 2、初创阶段:( 、初创阶段:(1927-1937) :( - ) 3、形成阶段:( 、形成阶段:(1937-1945) :( - ) 4、完善阶段:( 、完善阶段:(1945-1949) :( -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惩罚其他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保障根据地各方面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而且在刑事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都较以前有了很大 的发展。 的发展。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
罪名 汉奸罪、破坏坚壁财物罪、贪污罪
司法制度 二审终审制审检合一 马锡五审判方式 巡回审判 群众路线
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方式:民间、群众团体、政府、司法调解
解放区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
1946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政权组织(人民代表会议制)、人民权利(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经济(公营、合作、私营方式)、文化
1947《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口号 政治纲领 成立民主联合联合政府
1948《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946.5.4 《五四指示》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 “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政策
1947.10.10 《中国土地法大纲》
内容:土地制度、土改原则和执行机关、土地分配、 保护工商业
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
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确认保护工主的基本法,中共领导人民反帝反封的工农民主专政纲领;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阶级上的左倾和国家结构的照搬苏联经验
土地:1928井冈山土地法、1929兴国土地法、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没收一切土地 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 农民只有使用权 禁止土地买卖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931 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国家性质、政治制度、保障公民权义 外交
工农民主专政 工农兵代表大会 保障公民权利义务
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思考题
三、婚姻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成为人民民主政权 的立法指导思想
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就成为立法 基本原则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 1818.5.5-1883.3.14)出生于德 国特利尔城-1883年3月14日逝 世于英国伦敦,德国哲学家,革 命理论家,经济学家,马克思主 义的创始人,《资本论》和《共 产党宣言》的作者。
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新的法律未颁 布前,应以党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为 依据
在人民政府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 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 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 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 命令、条例、决议规定,从新民主主义的 政策
思考题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 历史意义。
各边区政府的施政纲领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延安是中共中央的所在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是中国人民解放斗争的总后 方,十三年间,这里经历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整风
运动、大生产运动、中共七
大等一系列影响和改变中国
历史进程的重大事件。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主要刑罚
死刑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劳役、撤职、训诫 驱逐出境、示众、管制
劳动立法
(一)立法概况 (二)立法特点
但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由于左倾错误 的影响,劳动立法也有一些脱离客观条件 的内容
立法特点
第一,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剥削和其他非法 剥削
第二,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三,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利益 第四,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 年 11 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 年1 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 17 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b5E2RGbCAP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p1EanqFDPw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 《井冈山土地法》 1928 年 12 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1 / 12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 年4 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DXDiTa9E3d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 1931 年 11 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RTCrpUDGiT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5PCzVD7HxA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8
马锡五(1899—1962),陕西 保安(今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 革命工作。历任陕甘省苏维埃粮食 部长、国民经济部长和陕甘宁省苏 维埃主席。抗日战争时期,担任庆 怀专区、陇东专区的副专员、专员。 1943年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 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 高等法院院长。
毛泽东1943年2月3日亲笔为 马锡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 众。 1962年,马锡五病逝在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任上。
7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 ①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 ②严格复核制度 • 各根据地都建立了严格的复核制度,如陕
甘宁边区规定各县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 被告是否上诉,都必须先行呈报高等法院 复核批准后才可以行刑。 • ③简化诉讼审判手续 •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 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 式。
•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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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
一,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2.《兴国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1.保护土地所有权 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交租 2.减租交租 3.保障佃权 3.保障佃权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 民主专政国家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 表大会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发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二)主要罪名 1.汉奸罪 1.汉奸罪 2.盗匪罪 2.盗匪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3.破坏坚壁财物罪 4.贪污罪 4.贪污罪 (三)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的宪法原则和施 政纲领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民主权利自由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 策为指导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并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1937年11月《陕甘宁特区 政府施政纲领》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抗 战时期施政纲领》
施政纲领基本内容
施政纲领基本内容
第一,贯彻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 第二,规定了民主政治制度 第三,规定了有利于团结抗战的经济政策 原则 第四,规定了抗日除奸政策
此外,还规定了加强抗日人民武装建设、 发展经济文教事业和贯彻男女平等、民族 平等等政策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 《惩处惩治战争罪犯的命令》 《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的指示》 《关于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策略问题》 《关于1948年土地改革工作和政党工作的 指示》
刑法原则
第一,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罪责自负原则 第三,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 第四,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原则
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 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第二,规定了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 和范围 第三,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四,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并允许其 合法营业的政策 第五,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 实施《大纲》的保障措施
刑事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号召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第三节土地立法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江西井冈山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1943年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晋察冀边区关于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指示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减租减息政策的实施对于减轻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生活调动农民和地主参加抗战的积极性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抗日民主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第一规定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第二规定了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第四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并允许其合法营业的政策第五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大纲的保障措施此外在各个历史阶段还颁布实施了惩治贪污禁毒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惩治妨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全文均为1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 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 苦民众的。”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 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 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 (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 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目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 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为消灭封建制度,《宪法大纲》 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 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人民权利:在政治上,《宪法大纲》确认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土地立法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革 命立法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27年-1928年 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1931年 兴国土地法 闽西土地法 1931年-1935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5年-1937年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策略》
(三)婚姻立法
工农民主革命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一系列解决妇 女问题的决议和婚姻立法。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4年4月,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又制 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婚姻法》共7章21条。其主要内容有: 新婚姻制度的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 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实行一夫一妻、 婚姻自由的制度。 结婚制度:结婚须男女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人强迫。婚龄 为男20岁,女18岁。 离婚制度:男女双方同意离婚者,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 持离婚者,亦可离婚,但须向乡苏维埃登记。红军战士之 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革命根据地时期
2、内容: 内容: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 均为17条 1931年和1934年的两个《宪法大纲》,均为17条。 年和1934年的两个 17 政权性质: 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 政权性质:《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 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 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 众的。 众的。” 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 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大纲》第三条规定:全国工 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 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 政权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 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 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 下设人民委员会。 下设人民委员会。
革命根据地时期 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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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1.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946-1949 1946- 1937- 1937-1945 1927- 1927-1936 1921- 1921-1927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1、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各根据制定 制定: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 和颁布了施政纲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甘宁 边区施政纲领》。 边区施政纲领》 2、内容:“三三制” 内容: 三三制” 3、评价:抗战总方针和策略的具体化、法律化。 评价:抗战总方针和策略的具体化、法律化。 对抗日政权的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 对抗日政权的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