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的刑罚与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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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刑罚与指导思想、司法等因素的关系

1.夏朝时期的指导思想是“天罚神判”,受命于天,行天之罚。夏朝属于奴隶制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长时期的征战和打击敌对势力,人们对天神较为迷信,奴隶主贵族居于社会的上层地位,社会阶级分明,夏朝的刑罚简单又暴力,以五刑为主,手段较为残忍,肉刑种类较多;但对奴隶主贵族的刑罚皆可用钱来减免。

同时,司法制度十分匮乏除了设置司法官和监狱外,对刑罚起不到很好的执行和控制作用,统治者随意所欲不受约束,所以夏朝时期的五刑较为严酷。

2.商朝时期的指导思想是神权法思想,有殷受天命,商朝的法律依旧是神权占主导,人们崇拜神灵,统治者假借天命愚弄百姓,神权法的成分更多,这一时期的刑罚也较为残酷。商朝的统治者在夏朝五刑的基础上又进行演变,商朝的五刑逐渐规范起来,但受统治者的因素仍非常大,君王暴虐无度时,增加刑罚来处置人民。

司法制度受指导思想的影响,有神判和天罚制度,但相对于夏朝来说,司法制度逐渐丰富,初具规模,在中央和地方均设立司法机关,案件的处置开始严谨起来,所以刑罚的使用也逐渐严谨起来。

3.西周时期的知道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在此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人们不再迷信天命,开始崇拜祖先,西周统治者也对罪犯不再一味诛杀,而是注意动机和证据,区分犯罪情节的轻重,刑罚在五刑的基础上,出现五罚的手段,人们可以用钱来赎罪,同时增加流、鞭、杖等刑罚,刑罚不再单单以破坏肢体为主。司法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央和地方都有响应的司法机构,出现民、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加强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设立一系列手段来审讯犯人,刑罚的使用也规范起来。

4.春秋战国时期,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中国成为封建社会,民间自由学术兴起,思想也逐渐开明。成文法的颁布打破了贵族垄断法律的局面,标注中国法制迈入了一个新时代。

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各诸侯国均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包含了司法机构和司法官、审判制度、司法官的责任和监狱等,促使司法官在审判时更加慎重,刑罚也逐渐丰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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