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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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账物资管理制度范本

抵账物资管理制度范本

抵账物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抵账物资的管理,规范抵账物资的收、存、用行为,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抵账物资的管理工作,包括抵账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领用、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抵账物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确保抵账物资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抵账物资的安全完整,防止损失、损坏和浪费。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利用抵账物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公司设立抵账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抵账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抵账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抵账物资的接收与入库第五条抵账物资的接收应由专人负责,接收人员应认真核对抵账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等,确保与合同、协议等文件相符。

第六条抵账物资接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入库手续包括:填写入库单、核对物资信息、办理资产登记等。

第七条抵账物资应按照类别和特点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物资的安全和便于管理。

第三章抵账物资的保管与维护第八条抵账物资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应熟悉抵账物资的特性,掌握正确的保管方法。

第九条抵账物资的保管应做到以下几点:(一)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损坏等。

(二)定期检查抵账物资,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建立抵账物资保管档案,记录抵账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四章抵账物资的领用与处置第十条抵账物资的领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办理,领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条抵账物资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内部利用:在满足公司内部需求的前提下,方可考虑外部处置。

(二)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过程中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合法合规: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辽宁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操作过程,降低我公司不良担保项目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公司利益为目标,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担保项目代偿资产的行为。

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置;(二)抵债金额;(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五)违约责任;(六)其他条款。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范围第五条担保项目形成代偿的资产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只有当被担保人对抵债资产难以变现或由我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更为有利,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时,我公司方可以物抵债。

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外,以其它方式受偿的抵债资产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抵债资产价值。

清分结果为预警和代偿类,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第六条抵债物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已经实际存在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转让的,事先须由被担保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担保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1、基于抵债资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资产价值的;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3、资产已经先于我公司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被担保人对该第三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物资抵债管理办法

物资抵债管理办法

物资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资抵债,即债务方在无力偿还东风汽车公司整车、配件欠款的情况下,以实物抵偿欠款.这是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目的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第二条物资抵债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包含抵债审批、物资交接、入库保管、抵债物资处理、帐务处理、监督资金再回笼等一系列工作。

为统一方法步骤,衔接协调各个工作环节,保证公司物资抵债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物资抵债的管理单位及职责第三条东风公司清欠办是东风公司物资抵债的归口管理单位,其职责为:(一)负责监督、协调物资抵债及其处理的全过程;(二)负责物资抵债全过程的批准及信息传递工作;(三)负责物资抵债全过程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销售部的大区(分部)、经理部是物资抵债的二级管理单位。

其职责为:(一)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二)确保辖区代收代管物资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三)定期向公司清欠办报告抵债物资入出库情况;(四)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负责将抵债物资尽快处理;(五)负责变卖物资货款及时回笼;(六)负责物资抵债申请报告、《物资抵债协议书》、《实物抵债交接清单》(见附件1)等文件资料及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所需的凭证资料的原件保管及传递工作;(七)抵债物资如三个月内不能变现的返回总部。

第五条公司销售部的财务部是物资抵债的帐务管理单位,其职责为:(一)会同公司清欠办将物资抵债的价格报载重车公司财务会计部审批或会同公司清欠办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抵债物资的价格;(二)负责物资抵债过程中的帐务处理工作;(三)负责抵债物资处理过程中的收款及帐务处理工作;(四)负责抵债物资入出库单据的审核办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销售部储运部是抵债物资中汽车类(仅限于调回公司销售部存放的车辆)的管理单位,其职责为:(一)根据清欠办及财务部门出具的车辆入出库单据收发车辆;(二)负责入库存放期间的车辆维护保养及安全工作.第三章物资抵债的前提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七条物资抵债前提条件(一)债务单位濒临破产、倒闭或存在其他危及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二)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实物抵债资产管理方案

实物抵债资产管理方案

实物抵债资产管理方案一、方案背景。

咱这不是经常会遇到有人拿实物来抵债嘛,这些东西要是管不好,那就跟捧着个烫手山芋似的,说不定还得砸手里。

所以呢,咱得好好弄个管理方案,把这些抵债的实物资产盘活,让它们能发挥最大的价值。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

1. 详细清查。

当有人拿东西来抵债的时候,咱得像查户口似的,把这东西查个底儿掉。

不管是房子、车子还是一堆货物,都得详细记录。

比如说这房子在哪个地段,面积多大,有没有啥毛病;车子是啥牌子、哪年的、跑了多少公里;货物的数量、质量、保质期这些,都得清清楚楚地记下来。

要找专业的人来评估,可不能自己瞎估摸。

就像给东西定个身价似的,专业的评估才能知道这东西到底值多少钱,别到时候被人坑了还不知道呢。

2. 合法手续。

没有合法手续,这东西咱可不能要。

得确保有相关的抵债协议,协议上得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得明明白白的。

比如说这东西啥时候归咱了,要是有啥后续问题怎么办之类的。

就像结婚得有结婚证一样,这抵债也得有合法的“证”才行。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

1. 分类存放。

如果是房子、土地这种不动产,那就得把相关的证件啥的保管好,放在专门的文件柜里,还得登记清楚在哪个柜子第几层。

要是车子这种动产呢,就得找个安全的地方停着,要是有车库就停在车库里,没有的话也得找个靠谱的停车场,别让它风吹日晒的。

货物就更得分类了,吃的东西不能跟化学品放一起,容易坏的东西要放在显眼的地方先处理。

给每类资产都贴个标签,就像给人起名字一样,让人一眼就能看明白这是啥资产,啥时候抵债来的,价值多少。

这样找起来也方便,不会乱成一锅粥。

2. 定期检查。

不动产得定期去看看,房子有没有漏水啊,土地有没有被占用啥的。

车子要时不时发动一下,看看有没有啥故障,该保养的还得保养。

货物得检查有没有过期、变质或者损坏的,就像照顾小孩一样,得时刻盯着点。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

1. 内部利用。

如果咱自己公司或者组织能用得上这些抵债资产,那就再好不过了。

以物抵账的法律规定(3篇)

以物抵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以物抵账,又称抵债,是指债务人在无法或者不愿意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拥有或者可以处分的物品交付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以物抵账作为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以物抵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对以物抵账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以物抵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物抵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债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规定:“拍卖、变卖财产应当以拍卖、变卖的方式清偿债务。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以物抵账的法律效力1.以物抵账的成立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以物抵账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负有债务。

(2)债务人同意。

以物抵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否则无法成立。

(3)抵债物品合法。

抵债物品应当是债务人合法拥有或者可以处分的物品。

(4)抵债物品价值与债务金额相当。

抵债物品的价值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以避免债权人遭受损失。

2.以物抵账的法律效力(1)抵债物品的所有权转移。

以物抵账后,债务人将抵债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对抵债物品享有所有权。

(2)债务消灭。

以物抵账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物资抵债管理办法

物资抵债管理办法

物资抵债管理办法物资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抵债的管理,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抵债,是指被抵押物所有权人将物品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使得债权人有权优先占有或依法处置抵押物来获得债权。

第三条物资抵债应当遵循等同交换的原则,按照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借贷活动。

第四条物资抵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抵押物标准第五条物资抵债的抵押物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出产证明或购买合同等完备的产权证明;(二)价值稳定,易于处置;(三)无任何争议,所有权清晰明确;(四)不禁止抵押、质押或留置。

第六条物资抵债抵押物的价值应当不低于债务责任的两倍。

第七条物资抵债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制造原材料、残料和废料等。

第八条物资抵债应当合理配置抵押物,不得因为担保的需要损害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和业务经营。

第三章抵押物登记第九条物资抵债抵押物应当在法定部门进行登记,登记部门应当认真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权属情况。

第十条物资抵债抵押物的登记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四章抵押物处置第十一条物资抵债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第十二条物资抵债抵押物拍卖应在竞价交易中进行,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拍卖方案,公告拍卖信息。

第十三条物资抵债抵押物在实际处置中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支付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债权本息等。

第十四条物质抵债抵押物的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管与监管机构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资抵债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物资抵债业务所涉及的具体操作和管理事项,由有关各方自行协商制定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有。

以物抵债财务管理制度

以物抵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行为,加强企业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债务重组、资产转让、破产清算等过程中,以物抵债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以物抵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认定与评估第四条以物抵债的认定:1.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同意以其拥有或控制的不动产、动产等资产抵偿债务;2.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以实物资产抵偿部分债务;3. 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以其拥有的资产抵偿债务。

第五条以物抵债的评估:1. 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2. 评估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型、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3. 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三章以物抵债的审批与实施第六条以物抵债的审批:1.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签订书面抵债协议,明确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等;2. 抵债协议应报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3. 单位财务部门对抵债协议进行审核,确保抵债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

第七条以物抵债的实施:1. 债权人应按照抵债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接收抵债资产;2. 债务人应将抵债资产交付给债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3. 财务部门应根据抵债协议和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以物抵债的后续管理第八条抵债资产的管理:1.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确保资产安全;2. 抵债资产的使用、处置等行为,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处置:1. 债权人有权在抵债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处置抵债资产;2. 处置抵债资产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原债务;3. 处置抵债资产所得收益不足以偿还原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追索。

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物抵债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规范审批、依法操作,及时处置、减少损失。

(一)严格控制原则。

我行债权实现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优先考虑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保证人确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应选择拍卖、变卖实物资产方式实现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不能时,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须经过第三方资产评估或市场化确认等方式确定价值,估价程序应合法合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及时处置原则。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变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情形下,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判,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以物抵账管理规定

以物抵账管理规定

以物抵账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

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3.1.1抵账原则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

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物抵债资产的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谁贷款、谁申报、谁管理、谁处置”的原则,规范操作,严格审查,及时处置,减少损失。

第三条以物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财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待处理财产。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贷款人应首先以货币形式收回贷款本息,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借款人确无能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其他财产清偿信用社债务,抵债资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可办理以物抵债,具体包括:(一)依法行使抵押、质押权收回的资产;(二)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三)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四)协议抵偿、收回的资产(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经公证)。

第五条抵债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二)易于变现和管理的资产(法院裁定受偿的资产除外);(三)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四)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下列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1、《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2、无形资产;3、信用社认为并报县联社认定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财产。

第三章申报与审查第六条各信用社对需要“以物抵债”收回贷款本息的,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以物抵债意见,填制“以物抵债意向书”(附件一),上报县联社。

县联社业务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并由联社主任审查同意后立项,同时通知信用社组织以物抵债的申报材料,按法院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定确认的价值,填制“以物抵债资产入账审查意见表”(附件二)。

依法受偿的破产企业资产及其他经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资产,实施以物抵债时,无需填报“以物抵债意向书”,可直接上报抵债申请报告。

股份公司关于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股份公司关于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

股份公司关于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第一篇:股份公司关于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销售-3A-07-006股份公司关于以物抵债和转款的管理规定以物抵债及转款是保证资金回笼的一种有效补充手段,而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并进行有序管理是做好以物抵债及转款的前提和保证。

现根据近几年转款转物的实践和目前出现的新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以物抵债及转款必须遵循的原则:以降低老款为主,零风险、少损失、快回笼,杜绝在转款转物中出现新的呆帐死帐。

操作规程及责任2.1 需进行的转款转物,首先由各办事处、分公司领导向销售部门物资科提出并拟定可行性方案(见附表),经物资科报请销售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做到事前报告,事后审批。

2.2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方共同签订的有效协议。

2.3 转款、转物的经办人员要对全过程负责,确保货款、物资全部到位,并将所有转款、转物的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整理转交物资科,由物资科统一办理财务入帐手续。

2.4 转款、转物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司的最高利益严格遵守公司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对以转款、转物为名义,无原则扩大折让,以损害公司利益回笼货款来谋取私利,产生新的呆帐、死帐的具体责任人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其它3.1 上述规定之外,如遇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规范执行。

3.2 本规定解释权属销售部。

附⑴ 物资进、销汇总表;⑵物资进、销库存表;⑶转帐、转物审批表(附表格式从略)制订部门:销售处审核:朱万友管理处审定:宣建清共1页,第1页第二篇: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经甲、乙双方核对后确认,截止年月日,乙方共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元。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车一辆(行车证号:),用于抵偿乙方所拖欠甲方工程款290000元,剩余款元,乙方分次,分批偿还甲方,每月偿还元工程款。

实物抵账管理制度

实物抵账管理制度

实物抵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实物抵账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制定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实物抵账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实物抵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资产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企业负责制定实物抵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实物抵账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管理相关业务流程。

第八条企业实物抵账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企业要将实物抵账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定期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实物抵账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实物抵账档案,对企业实物抵账相关资料、记录进行完整保管,严禁私自篡改、损坏。

第十一条企业实物抵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操作或者随意调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物抵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信息记录制度,对实物抵账的每一次操作均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实物抵账过程中的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内部人员和外部投资者披露实物抵账信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信息保密制度,对实物抵账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物抵账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章实物抵账管理的具体流程第十九条实物抵账管理的具体流程:申请-审批-执行-登记-归还。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申请流程,明确申请人员、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抵账的执行流程,明确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和执行要求。

以物抵债工作实施方案

以物抵债工作实施方案

以物抵债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灵、债务返还困难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公司决定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通过将闲置资产变现来偿还债务,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债务的清偿。

二、实施目标。

本次以物抵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清偿债务,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实施步骤。

1. 资产清查。

首先,我们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

对于闲置资产,需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评估,以确定其变现的可行性和价值。

2. 资产变现。

针对评估确定的闲置资产,我们将制定详细的变现方案,包括拍卖、转让、租赁等方式,选择最适合的方式进行变现操作。

在资产变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竞争对手的情况,确保变现效果最大化。

3. 债务清偿。

通过资产变现获得的资金,我们将按照债务的优先级和金额大小,制定清偿计划,确保债务能够及时清偿。

同时,我们也将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债务清偿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以确保双方利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控制。

首先是资产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和价格下跌风险,我们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包括选择稳定的变现渠道和及时调整变现方案。

其次是债务清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不足风险,我们将提前做好资金储备和应急预案,确保债务清偿的顺利进行。

五、实施效果评估。

在以物抵债工作实施完成后,我们将对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主要包括资产变现的效果、债务清偿的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的影响等方面。

通过评估,我们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六、总结。

以物抵债工作的实施,对公司资金周转和债务清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的方案制定和严密的实施,我们相信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次工作的实施,能够为其他企业在类似情况下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实物抵账规章制度

实物抵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实物抵账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所有参与实物抵账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实物抵账是指以实物资产作为偿还债务、弥补损失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实物抵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实物抵账的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实行实物抵账:1.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且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2. 债权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批准可以接受实物资产抵债;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实物抵账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实物抵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抵债实物资产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权属清晰,无争议;2. 抵债实物资产应当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且能够满足债权人的需求;3. 抵债实物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公允,不得低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第三章实物抵账的程序第七条实物抵账程序如下:1. 债权人提出抵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债务人同意抵债,并提交实物资产;3. 财务部门对抵债实物资产进行验收,确认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 财务部门对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5. 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登记入账;6. 债权人领取抵债实物资产,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实物抵账的评估和处置第八条抵债实物资产的评估由财务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九条抵债实物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优先满足债权人的利益;3. 保证资产处置的效益性。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资产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实物抵账活动的监督,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实物抵账的资产用途,不得挪用、侵占抵债资产。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物抵债财务管理制度

以物抵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物抵债行为,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形式偿还债务时,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或权利折价,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以物抵债活动应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以物抵债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抵债资产的接收、评估、登记、处置等。

第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开展以物抵债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抵债资产接收第六条抵债资产接收前,财务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抵债资产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资产类型、价值、权属情况等。

第七条抵债资产接收时,应由财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抵债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

第八条抵债资产接收后,财务部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明确资产权属,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章抵债资产评估第九条抵债资产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充分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情况,包括市场价值、使用价值、变现能力等因素,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部应审核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报告的合规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五章抵债资产处置第十二条抵债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抵债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抵债资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物抵债管理规定

以物抵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物抵债的管理,明确以物抵债的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财务处、销售处、设备工程处、物资供应处等涉及以物抵债业务的职能处室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管理和审批程序第三条以物抵债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应付款供应商、施工单位、外协单位等)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以物(包括主要产品、设备、其他材料)偿还债权人的欠款。

第四条以物抵债的审批流程:债权人向公司职能处室提出以物抵债的意向,经初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职能处室以公文形式报请主管理经理审批,主管经理批示后,呈报总经理。

呈报的请示中应写明债权人单位名称,债务形成原因,需求的物资名称;总经理批示后职能处室到财务处领取以物抵债协议书,根据总经理的批示意见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

以物抵债协议书一式三份。

财务处一份、相关职能处室一份、债权人一份。

第五条债权方在协议书相应栏次盖章签字后,由职能处室经办人送财务处。

财务处负责应付款管理的会计在以物抵债协议书的相应栏次填列应付款金额并签名,财务处长签字、财务主管经理签字,主管经理签字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以物抵债的几种情形及相关流程:以钢材抵顶债务:相关职能处室经办人、销售处长,主管销售的经理在协议书上签字,财务处结算室收到签字完整的协议书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留存一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销售处根据以物抵债协议书,领导批示的以物抵债的数量、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债权方按销售合同和以物抵债协议书提取钢材。

以其他物资抵顶债务:相关职能处室经办人、物资供应处长、主管物资供应处的主管经理在协议书上签字,财务处结算室收到签字完整的协议书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留存一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物资供应处根据以物抵债协议书,领导批示的以物抵债的物资数量、价格,办理以物抵债的物资提取。

以固定资产抵顶债务:相关职能处室经办人、设备工程处长、主管设备工程处的主管经理在协议书上签字,财务处会计室收到签字完整的协议书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留存一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以物抵债管理制度

以物抵债管理制度

以物抵债管理制度一、问题概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一定价值的实物资产抵押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或者财务状况较差,以物抵债的方式成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

对于债权人来说,以物抵债可以提高收回债务的概率,保障自身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来说,以物抵债可以减轻经济负担,避免因无法清偿债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然而,以物抵债管理制度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实践中,管理者往往难以准确评估财产的价值,从而导致抵押资产的价值过高或过低,增加了双方的风险。

其次,以物抵债可能存在着道德风险,即部分债务人可能故意提供价值较低的抵押物用以抵债,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由于以物抵债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复杂,管理者需要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否则容易出现操作上的失误。

另外,以物抵债的过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往往处于不同的信息水平,这可能导致一些争议和纠纷。

面对以上问题和挑战,如何建立有效的以物抵债管理制度,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以物抵债管理制度的原则1.透明公正:建立以物抵债管理制度应当遵循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信息对称,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2.价值评估: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准确,避免价值评估过高或过低带来的损失。

3.合规管理:建立以物抵债管理制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管理程序合规合法,避免因管理程序不当导致的法律纠纷。

4.保障双方利益:以物抵债管理制度应当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在交易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5.风险控制:建立以物抵债管理制度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预防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6.信息披露:在以物抵债的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让双方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一、以物顶账管理制度概述以物顶账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实物来替代货币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基本原理是,将员工工资、奖金等实物化,代替传统的货币支付方式。

这种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在这种管理制度下,员工的工资和奖金不再以货币形式发放,而是以实物的形式发放。

这些实物可以是日常生活用品、奢侈品、大额奖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实物,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而定。

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来选择不同的实物,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二、以物顶账管理制度的优点1. 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能够让员工感受到工作的实际成果,得到实物奖励,从而增强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员工在得到实物奖励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生产进度,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 降低企业的成本。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可以减少企业的货币支出,降低员工工资发放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的财务压力。

4. 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员工通过实物奖励能够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和关注,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员工的凝聚力。

5.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员工加入企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三、以物顶账管理制度的缺点1. 实物选择不合理。

如果企业没有准确把握员工的需求和喜好,可能选择的实物奖励并不符合员工的期望,导致员工不满意。

2. 管理成本较高。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需要企业不断更新和更换实物奖励,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风险。

3. 容易引发腐败和不正当竞争。

有些员工可能会利用实物奖励进行腐败和不正当竞争,从而破坏企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4. 影响员工的激励效果。

有些员工可能更看重货币奖励,而不是实物奖励,这样一来以物顶账管理制度可能会影响员工的激励效果。

5. 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以物顶账管理制度可能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和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制约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大区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

大区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

大区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XX国际南方大区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公司有关以实物抵业务款的管理规定基于公司业务规模日益发展扩大的过程中,经常出现需要以实物冲抵业务款项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规范以实物抵业务款项发生的行为与管理,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适用原则:允许以实物抵业务款项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公司在经营发展、业务运作过程中确有对相关产品的实际需求(如公司进行基建时需要空调等电器产品,或是因业务扩展需要购买计算机、传真机等);二是在公司业务发生后出现了客户无法以货币方式支付业务款项的情况;三是在新业务拓展初期或业务淡季临时补版(补时)的情况。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应采用不同的审批流程。

1、所抵实物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优良,产品证明文件及相关手续齐全,且实物提供方必须对抵换的产品提供保修等售后服务,并保证抵换的产品享有与其它相同的市场零售产品完全一致的其它各项服务。

2、在以实物抵业务款的过程中,负责确定实物参考价格的部门是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

(如硬件技术部负责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抵换品价格的确定;行政部负责基建类、耗材类产品如办公桌椅、硒鼓、墨粉等抵换品价格的确定)3、参考价格有两组,一组为相同产品的市场最低零售价,一组为相同产品的市场批发价,原则上价格的确定以市场批发价为准,不得高于市场最低零售价。

如果实物属稀有物,即不易找到完全相同产品进行比较,则可根据同类型且功能最为相近的产品价格来确定抵换价格,但此时应允分考虑到产品因售后服务等原因带来的使用风险,适当根据实际价格给予下调。

4、根据各种情况最终确定的实物价值,即为冲抵业务款收入的金额,且等于实物入库价格及出库价格。

5、实物管理部门(硬件技术部或行政物业中心)应有专人监督所有以抵换方式进入公司的产品的使用情况,并在每月底进行统计汇总;如在使用中出现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与原负责抵换的业务人员联系维修或调换,必要时需由其直接领导协助完成此项工作;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实物,相关业务部门有责任协助实物管理或使用部门修缮或更换,否则公司将核扣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折抵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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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公司以物抵账业务的管理,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的以物抵账业务。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

2.2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入网建设费和工程款项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移交。

2.3热费收缴单位负责热费以物抵账手续的办理,抵账物资的保管和移交。

2.4其他单位负责本部门对外经济往来事项中的以物抵账手续办理。

2.5物资部负责以物抵账入库物资的验收、存储和管理工作。

2.6财务部负责以物抵账的审批申报及账务处理工作。

2.7生产部负责抵账设备的技术、质量鉴定及抵账设备的管理工作。

2.8物业公司负责抵账房屋相关文件的管理、房屋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

2.9综合计划部负责水电费抵账业务的相关手续的登记管理工作。

2.10涉及抵账业务的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工作流程
3.1债权抵入业务的管理
3.1.1抵账原则
3.1.1.1以实物抵偿债权(热费、参建费、工程款等),必须是对方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确认无法收回货币资金的情况下,报公司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方可以物抵账。

3.1.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抵账物资能够生产自用、内部消化、变现、抵出,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抵入。

3.1.1.3 所有抵账物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交付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滞留。

3.1.2抵账程序
3.1.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由财务部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抵入单位按评估值拟定以物抵帐协议,报企业策划部审定通过后实施,并报财务部备案。

抵入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包括:设备或物资、房屋或土地),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后取得出资人意见书。

3.1.2.2机器设备抵账
抵账部门在抵入资产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及情况说明,上报资产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对抵账资产进行检验,查验抵账资产实际状况及票证是否齐备(车辆需有行车证、车籍档案、完税证明、年检合格证)、是否存在抵押。

对符合入账条件的上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3土地抵帐
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准其入帐条件,查验土地划拨批件或有偿使用交易票、证的有效性,查证是否存在抵押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4房屋抵帐
由抵入单位提出抵入申请,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由物业公司组织对抵账资产核查入帐条件,查证是否存在抵押、产权纠纷等情况,查验发票、产权证、房屋备案登记、二手房交易单等手续的有效性,符合要求的上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3.1.2.5抵账协议签定后,抵账单位到财务部办理相关出、入账手续、内部移交手续。

逾期不办,年终审计不确认该单位收入。

3.2债务抵出业务的管理
3.2.1抵账原则
3.2.1.1(节约公司资金、盘活资产、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在公司资金紧张或有闲置物资或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以物抵账方式。

3.2.1.2以物抵账要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原则上以非生产使用资产抵出为主,凡生产经营正常使用的资产不得随意抵出。

3.2.2抵账程序
3.2.2.1抵账资产价值的审批界定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财务部负
责按程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后,抵出单位方可按评估价值拟定以物抵账协议。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国资委备案、审批并出具“出资人意见书”。

3.2.2.2抵账部门在抵出物资前必须详细填写“抵账资产申请单”,抵出房屋的填写“抵账房屋申请单”同时详细列示抵出物资明细及情况说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财务部确认,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3.2.2.3以物抵账协议签订后,由财务部负责到长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交易成功后,由资产主管部门(持抵账协议、抵账审批表、产权变更手续)到财务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2.2.4转让资产涉及产权变更手续的,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3水电费抵账
3.3.1包括成本费用、热费收入及工程款中涉及的生产水电费抵账事项。

3.3.2由分公司填制“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计算实际用量,外部抵账单位、分公司签章。

3.3.3分公司将“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上报公司综合经营计划部核实用量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3.4分公司持经签审的“水电费冲抵热费审批表”、对方单位出具的水电费发票、明细复印件及对方开据的收据报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经财务部长审批。

3.4机器设备、土地、房屋抵账业务,参考抵入业务进行。

3.5以物抵账的相关规定
3.5.1在办理抵账房屋、设备、物资过程中应按程序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抵账资产、自行出租。

3.5.2以物抵账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违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据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5.3抵账业务每半年检查一次,由纪检监察室、审计部组织进行,财务部提供抵账业务明细表。

3.6以物抵账的其他事项按《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相关文件
《企业会计制度》(WL/2504)
《关于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长国资[2005]21号)《财务管理控制程序》(QCR/C·02·6.1)
《企业资产监督控制管理办法》(QCR/D·03Z·1807)
《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办法》(QCR/D·03Z·3202)
《物业管理办法》(QCR/D·03Z·3701)
5记录
“抵账资产申请单” (QCR/D·03J·2513)“抵账房屋申请单” (QCR/D·03J·2514)
文件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人:王春华 2011年 6月22日审核人:薛华 2011年6 月22日批准人:张凤梧 2011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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