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文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第二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运营、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交通流量、交通需求和提供服务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过街设施、车辆停车点等设施和标志标线。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合理规划交通线路,设置标志标线,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第七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速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的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行驶安全性。
第四章交通信号管理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应当合理设置,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指示下应当按规定行驶,严禁闯红灯、黄灯加速通过等违反信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交通信号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正常工作。
第五章公共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关驾驶技能和作风,严禁酒后驾车、超员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到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个层面,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doc
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3年8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道路规划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道路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符合道路交通规划,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道路设计标准道路设计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设计标准,并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安全需求等因素,设置道路标志、标线、信号灯、监控设施等。
第六条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缓解交通拥堵。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2. 遵守会车、超车、让行、停车等交通规则;3. 保持车辆安全距离,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4. 驾驶时不得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5. 遵守其他交通行为规范。
第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规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2.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随意穿行;3. 遵守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规定,确保安全通行;4.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5. 遵守其他交通行为规范。
第九条行人行为规范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2. 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随意穿行、翻越交通设施;3. 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4. 遵守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规定,确保安全通行;5. 遵守其他交通行为规范。
交通规章制度新规全文
交通规章制度新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道路的交通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规章的主要执法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交通信号管理第五条:各交叉口应当设置明确的交通信号灯,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信号灯时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行驶,禁止闯红灯行为。
第六条:交通信号灯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红、黄、绿灯,驾驶员在遇到红灯时应当停车等候,禁止在红灯亮起时继续通行。
第七条:车辆在遇到黄灯时应当谨慎慢行,禁止越过黄灯通行。
第八条:绿灯表示可以通行,但驾驶员应当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通行。
第九条:禁止在未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内随意变换车道,以及违规倒车、掉头等危险行为。
第十条:学生、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在遇到交通信号灯时,其他车辆应当优先让行,保障他们的安全通行。
第三章:机动车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属于合法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车辆限速、车距保持规定,禁止超速、追尾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超车时应当通过左侧,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靠右辅车道行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并要求乘坐车辆的所有乘客都系好安全带。
第十五条: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毒驾、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违规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减少发生故障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便于交通执法人员查验。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等,驾驶员在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携带前后灯光,提高夜间行驶的可见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法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以下是对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规定的解读。
一、总则1. 修订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车辆和驾驶人1.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 驾驶人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执行。
3. 驾驶人行为规范(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3)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疲劳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等。
三、道路通行1. 道路通行原则(1)右侧通行原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驶。
(2)各行其道原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在各自的道路上行驶。
(3)按交通信号通行原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4)优先通行原则:在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的,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机动车应当让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应当让行行人。
2. 专用车道(1)专用车道的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2)专用车道的通行优先: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享有通行优先权。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路途交通平安,提高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路途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团体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路途交通平安任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严厉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增强路途交通平安任务,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路途交通次第;依据经济社会开展和路途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路途交通平安管理规划,确定任务目的,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证,并组织实施。
对在路途交通平安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惩处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平安管理任务。
安监、交通、树立、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路途交通平安任务中实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路途运营管理单位、车辆一切人等有关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法实行路途交通平安义务。
团体和组织发现违犯路途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停止劝止或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揭发。
第二章交通平安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和落实路途交通平安责任制和突发事情交通保证机制,树立健全交通平安任务协调机制,将路途交通平安任务归入平安消费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考核,活期组织评价交通平安状况。
对发作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清查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辖区单位落实路途交通平安责任制,及时消弭平安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平安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厉车辆注销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厉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路途交通平安。
依据路途交通平安管理任务的需求,可以聘用人员协助引导交通,维护路途交通次第。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全文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文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法、本条例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协助交警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章 交通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有权进行交通管理执法,包括疏导交通、指挥车辆通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录违法行为,形成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手续,装配保险标志,并且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应急疏散装置、安全标志、警示灯具等。
第八条操作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装备,并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安全标志、反光装置等。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九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救助伤者。
第十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判定事故责任,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留置,进行检验鉴定,确保交通事故相关证据的保全。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调解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指在道路上的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之间,按照规定进行交通行为,并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状态。
【最新】中国交通管理条例文档
中国交通管理条例文档中国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癿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癿道路,是挃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癿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癿车辆,是挃在道路上行驶癿下刓机劢车和非机劢车:(一)机劢车是挃各种汽车、申车、申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与用机械车;(二)非机劢车是挃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与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癿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不交通有关活劢癿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癿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癿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癿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癿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癿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癿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癿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挃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挃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挃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癿车辆丌准妨碍直行癿车辆和被放行癿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丌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赹过停止线癿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癿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丌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挄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癿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癿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癿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丌妨碍被放行癿车辆和行人通行癿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亍刓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癿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丌准车辆通行。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模版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以及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3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科学有序、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4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交通监管,提高交通执法效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第5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合理、安全地过马路。
第6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保持骑行或推行的平稳,不得超载。
第7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路况,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第8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安全车距、减速慢行、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9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占用对面车道,不得逆行、倒车、穿越隔离带。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第10条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和维护,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11条道路交通信号灯、标线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保证信号的准确、明确和有效。
第12条道路交通设施的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第13条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四章交通管理措施第14条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采取交通管制、限制通行、疏导交通等措施,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15条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交通标志、交通警示标志,提醒驾驶人注意交通安全。
第16条驾驶人在遇到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指示执行有关措施。
第17条交通违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不按规定停车、闯红灯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18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第19条交通事故需要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便捷高效、科学管理”的原则,通过规范行为、加强监管、提升服务等措施,确保道路交通运行安全、顺畅、有序。
第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提供便利与保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交通参与者应当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危害他人或自身的安全。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具有独立、谨慎、冷静的驾驶技能,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确保车辆和乘员安全。
第九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标志和交通指挥员的指挥,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不得随意横穿马路,确保行人和车辆相互安全。
第十条自行车、摩托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非规定地点停车或妨碍交通,确保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骑电动车者应当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确保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遇到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保证交通通行和现场安全,并及时报警,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交通参与者应当关注交通安全相关信息,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相关安全活动,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章道路交通规则第十四条道路交通规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道路标线等。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行驶,遵守交通信号,减速慢行,保持适当车距,变更车道时应提前打转向灯。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特制定本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道路安全守则1. 交通信号禁止闯红灯和压黄线行为,对交通信号灯有关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2. 速度限制车辆在城市道路内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
在道路上行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安全的速度。
3. 交通标线车辆必须在合适的车道行驶,并在行驶中合理超车。
在有划线标识的地方,必须按照规定行驶。
4. 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员在疲劳状态下不得驾驶车辆,必须确保驾驶员的精神状态良好。
5. 安全距离行驶中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保证能够及时刹车避免碰撞。
三、公共设施管理1. 驾驶证和行驶证机动车辆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必须齐全并在有效期内,驾驶人必须携带驾驶证。
2. 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示、标线、路灯等,必须及时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交通管理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摄像设备等,必须正常工作并进行定期检修。
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1. 违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闯红灯等,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
2. 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3. 交通违法举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道路交通违法的举报,对于确凿的举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交通管理机构责任1. 宣传教育交通管理机构必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2. 监督执法交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3. 道路规划和建设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建设道路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和交通的顺畅。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交通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和细则,明确具体的执行方式。
3.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恶意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道路规章制度新规
道路规章制度新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是交通事业的基础,全社会应该形成尊重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行人安全的良好风尚。
第三条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交通权益。
第四条道路交通管理以服务为宗旨,以规范为手段,以安全为前提,以效率为标准,不断提高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水平,推动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类别和驾驶证类型驾驶车辆,不得越级驾驶。
第九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道路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擅自变更车道,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第十一条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耳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在驾驶中进行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尊重行人和非机动车,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避让非机动车,保护弱势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保持冷静,及时报警,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驾驶员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驾驶证。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疏导交通拥堵,保障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格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路段和交叉口的监控和管理,保障交通秩序的稳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该地区所有的道路交通行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
第三条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管理负责,实行统一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驾驶资格,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和危害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信号,在行车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速度并保持车距。
第二章机动车交通规定第八条机动车在行驶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保持清晰的辨识度。
第九条汽车在行驶道路上应当保持右侧通行,不得逆向行驶。
第十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司机必须拉起手刹,并关闭发动机。
第十一条空载的大型车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速,满载的大型车辆不得超过规定最低限速。
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了解并遵守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不得闯红灯、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驶入非机动车道。
第三章非机动车交通规定第十四条骑行非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戴好头盔,并在夜间、雾天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后灯。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不得超过规定的车速,并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
第十七条骑行非机动车的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行人交通规定第十八条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道路,不得跨越道路行走。
第十九条行人通过交叉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不得横穿马路。
第二十条行人不得在行驶道路上慢行、站立或聚集。
第二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人行道的通行畅顺。
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二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执法和处罚,必要时可以采取拖车等措施。
交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道路交通活动,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运输车辆、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条道路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三)按照交通流量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四)车辆、行人应当按照右侧通行;(五)夜间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条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二)不得逆向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三)不得在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桥梁、隧道等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四)不得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五)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
第八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二)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三)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掉头;(四)不得在人行横道、交叉路口、桥梁、隧道等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第九条行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二)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得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三)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抛物、散发广告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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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道路交通管理新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0xx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20xx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20xx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20xx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20xx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