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条件
(医疗药品)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医疗药品)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d245972069dc5022abea004a.png)
药品管理法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五、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e37a4a1551810a6f5248680.png)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按照《药品治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无《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治理工作;(四)应当设置专门的物流治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治理;(五)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治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工作经历;(六)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https://img.taocdn.com/s3/m/a07c68f4cc22bcd127ff0c14.png)
药品经营
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的采购、验收、 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配送以及 药品广告、价格、销售、售后服务等 进行的一系列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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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和 药品零售企业。
合法药品经营企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 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 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 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 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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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
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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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汇总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汇总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9dbdde1700abb68a982fbf2.png)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节总则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总则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及确定:(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检验机构。
(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主体)提出筹建申请;完成筹建后向原审批门申请验收。
2.《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生产范围)3.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1)认证机构【省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两射一生】: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规定的生物制品。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除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认证。
(4)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申请GMP认证的时间: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认证。
(5)审批时间: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药品生产许可征》有效期(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5.药品委托生产的规定(1)受托方的条件: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https://img.taocdn.com/s3/m/2acbaf06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25.png)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是一项高风险、高关注度的业务。
因此,在开办这类企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和规定十分繁琐且必须遵守。
本文将对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的手续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有意开办此类企业的人士有所帮助。
一、行业准入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这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批准药品流通企业获得从事药品流通业务的许可证,也叫做《药品流通许可证》。
该证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生产和经营条件、药品目录、人员要求、存储和配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企业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二、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证。
这是指在经过申请、审批和公示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商家经营药品业务的合法证明。
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定期申请更新。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这是指企业在实施药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企业在批发、零售药品过程中需要的一项重要的质量保证措施。
四、药品零售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GSP (Good Supply Practice)是指药品经营的质量管理规范,主要是通过对药品的采购、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GSP认证是药品销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认证,也是申请药品批发许可证和药品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除药品流通之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还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这一许可证是指批发、零售企业在食品流通活动中必须持有的证明资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该企业在从事经营行为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等问题。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取得证件材料汇总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取得证件材料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f26b5174852458fb770b56ff.png)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取得证件材料汇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品种与数量、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营业执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B.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C.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D.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品种与数量
E.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注册公司基本流程:
1、查询企业名称
2、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3、工商初审刻章备案
4、验资
5、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6、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
8、领取全部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2、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少取10个名称)
3、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4、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比例
5、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电话
注:具体条件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详细条款。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法规口诀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法规口诀](https://img.taocdn.com/s3/m/30911d2b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bd.png)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法规口诀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十个适用于小学生的“执业药师药事管理法规口诀”:1. 《药品注册审批流程》一申请,二受理,三审评,四审批。
申请资料要齐全,受理认真不敷衍。
审评专家细把关,审批决定严又严。
好比过四关斩六将,层层筛选保质量。
药品注册要规范,安全有效才过关。
2. 《药品生产管理要点》一原料,二设备,三人员,四规程。
原料品质要优良,设备维护常保养。
人员培训不能少,规程操作记得牢。
就像盖房打基础,根基稳固楼不倒。
生产管理做到位,药品质量才可靠。
3. 《药品经营许可条件》一场所,二设施,三制度,四人员。
场所宽敞又明亮,设施齐全有保障。
制度完善执行好,人员专业素质高。
如同开店四件套,缺一不可生意妙。
经营许可拿到手,合法经营没烦恼。
4. 《药品标签管理规则》一名称,二成分,三规格,四用法。
名称清晰不能错,成分标注要准确。
规格剂量讲明白,用法用量别含混。
好比说明书一张,信息完整心不慌。
标签管理要仔细,用药安全有方向。
5. 《药品广告审查要点》一真实,二合法,三科学,四健康。
真实内容不虚假,合法宣传守法规。
科学依据要充分,健康导向不能歪。
好像指路明灯亮,广告可信不误导。
药品广告严审查,公众利益保护好。
6. 《药品召回分类》一主动,二责令,三一级,四二级。
主动召回显担当,责令召回要跟上。
一级危害最严重,二级稍轻也别忘。
就像警报分等级,紧急程度不一样。
召回工作落实好,用药风险降得低。
7.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一发现,二报告,三分析,四评价。
发现异常要留意,报告及时别迟疑。
分析原因找根源,评价影响定措施。
仿佛侦探查案件,蛛丝马迹都看清。
不良反应监测好,患者安全放第一。
8. 《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一仓储,二运输,三质量,四管理。
仓储空间要足够,运输条件得无忧。
质量把控严要求,管理规范效率优。
好比车队要远行,粮草装备都得有。
批发企业条件足,药品流通畅无阻。
9.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一店面,二药师,三药品,四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28890837e21af45b207a8be.png)
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新开办、换证、变更、注销、补证及检查适用本规定。
其中,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验收、换证、许可事项变更时(因政府要求拆迁等政策原因变更地址及地址文字性变更除外),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单体药店、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应当遵循方便群众、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连锁化程度;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促进构建“医养护一体化”大健康模式;引导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规范发展。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调整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政策规定,委托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以下统称“县局”)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工作。
各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拟办企业须具有10家以上(含,下同)单体药店,或由10家以上独立单体药店通过联合重组形式或兼并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八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要求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采购、养护、保管等岗位人员。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06ca75fcaaedd3382c4d322.png)
• 八、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 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不允许 搞药品批发,不允许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输 液器和一次性注射器)。
• 九、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上网微机,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施。
• 十、国务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 十一、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 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药店全日工作 的;
• 2.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有违反《药品 管理法》等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或正 在查处的;
•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对药品经营各环节及软、硬件的要求。
• (二)、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取得同意后方 Nhomakorabea开始筹建工作
• 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或区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验 收,验收合格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培训考试合格。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含)以上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低于100 m2,仓库面积不 低于40m2;县城区域不低于80m2,仓库面积不低 于30m2;乡镇所在地不低于40m2,仓库面积不 低于20m2。并配有相应的防霉、防潮、防虫和降 温设施以及冷藏设备。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
• (三)、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454f415ec850ad02df804107.png)
• 十一、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 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药店全日工作 的; • 2.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有违反《药品 管理法》等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或正 在查处的; • 3.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 职公务人员或不满两年离职领导干部、不满三年的离退休 公务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变相以他人名义或与 他人合伙申请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低于100 m2,仓库面积不 低于40m2;县城区域不低于80m2,仓库面积不低 于30m2;乡镇所在地不低于40m2,仓库面积不 低于20m2。并配有相应的防霉、防潮、防虫和降 温设施以及冷藏设备。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 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 20m2。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符合标准 的,不予许可。
•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人员; •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 力,并能提供24小时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 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市区不少于800个,县 城区域不少于600个,乡镇以下农村药店不少于 400个,中药饮片除外。
• 六、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 • 七、凡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 GSP的相关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 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按营业面 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认证费用, 逾期不提出认证申请的,限期改正,否则 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开药店需要什么资格才能开
![开药店需要什么资格才能开](https://img.taocdn.com/s3/m/7103acb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72.png)
开办药店的资格要求
在开设一家药店之前,必须了解开办药店所需的各种资格和条件。
本文将探讨
开药店的资格要求,以帮助有意开设药店的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医药执业资格
首先,开设药店需要具备相应的医药执业资格。
一般来说,拥有执业药师资格
是必要的。
执业药师需要通过相关考试获得执业资格,这是确保药店合法运营的基本要求。
药品经营许可
另外,开设药店还需要药品经营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是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准
许企业经营药品的许可证,没有这个许可是不能合法经营药品的。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包括有合格的药品仓库、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等。
厂家、供应商合作
在开设药店的过程中,也需要与药品生产厂家或药品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
优
质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确保药店供应的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资质要求外,开设药店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药店的经营涉及到药品储存、销售、营销等方面,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此外,对于客户,药店还需要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和服务,因此药店的员工也需要受过专业培训。
总结
总的来说,开设药店需要具备多方面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医药执业资格、药品
经营许可、与厂家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以及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只有在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前提下,药店才能顺利开设并合法运营。
以上是关于开设药店的资格要求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有意开设药店的人士有所
帮助。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38295307fd5360cba1adb61.png)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购进和储存药品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经营要求】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当方便群众购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药品经营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追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五条【事权划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全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区)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零售企业许可条件】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计算机系统、陈列(仓储)设施设备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三)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和质量控制全过程,并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四章 药品经营管理
![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四章 药品经营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3087a4daef8941ea76e05c7.png)
单元一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大纲框架【知识点】药品经营和许可管理一、药品经营方式、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一)药品经营方式: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二)药品经营类别1.药品经营类别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之一,具体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2.根据《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
17C(三)药品经营范围1.药品经营范围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2.经营冷藏、冷冻药品或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还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下予以明确。
3.不得列入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等。
二、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三、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的措施1.允许药品零售连锁委托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向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
2.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方式销售药品。
3.推进基层医疗机构与连锁药店的合作,鼓励连锁药店在社区健康服务、老年患者康复、慢性病人健康管理等方面做出尝试。
4.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村镇设店的积极性,支持进入农村市场。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遗失补办和注销(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15B17C1.分类: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2.按照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1)企业分立;(2)新设合并;(3)改变经营方式;(4)跨原管辖地迁移。
3.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情形1.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2.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3.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的;4.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5.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注销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药品经营企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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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的定义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经营药品的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
品的销售、储存、配送及相关服务。
按照经营范围的不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分为批发企
业和零售企业。
批发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以批发药品为主的药品经营企业。
批发企业向下游销售单位(零售药店或医院)提供药品,并负责收集和传递有关药品不良
反应、药品信息等方面的信息。
批发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定的企业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并具备符合药品储存和保管条件的仓库和冷
库等设施;
2、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质量管理和药品分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所采购和销售的药品的质量安全;
4、符合国家有关药品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配备有经过培训的专业服务人员,能够为顾客提供正确的用药建议和服务;
总之,药品经营企业是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
从业人员应该具备
细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坚守职业操守,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山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基本要求及监督要点培训
![山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基本要求及监督要点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e4c73353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b.png)
03 文件内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
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04 文件管理
05 有效执行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延时符
7
GSP:制定文件、有效执行
8
GSP:内容完整、记录保存
3
新标准与04版对比
延时符
延时符
新标准与04版对比
总则
新标准
04版
新: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GSP》等相关法律法规新版。
旧: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GSP》等相关法律法规旧版
“标准”的形式,可以突破行政区域,被其他地区引用
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
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义。
文件内容完整
质量管理制度
制度在GSP中有十八项规定,根据企业实际包括但不限于。
岗位职责
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职责
操作规程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在GSP中有九项规定,根据企业实际包括但不限于
记录和凭证
包括有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记录要求保存5年;电子记录要定期备份
延时符
经营中药饮片设置标本室(柜),配置临方炮制工具。
对于不进行中药饮片调配的,可以不配备相关调配设备。
未对是否进行中药饮片调配行为,差异化配备设备。
延时符
新标准与04版对比
计算机系统
新标准
04版
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无表述
保障药品供应。
保障药品供应
按照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连锁企业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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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人员;
•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 力,并能提供小时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国 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市区不少于个,县城区域 不少于个,乡镇以下农村药店不少于个,中药饮 片除外。
• 六、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
•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 品经营各环节及软、硬件的要求。
• (二)、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取得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建工作
• 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或区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验 收,验收合格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九、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上网微机,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施。
• 十、国务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 十一、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 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药店全日工作 的;
•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
业,市区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
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县城区域零售药店应配
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医士以上医药
技术人员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但需经省局组织
培训考试合格。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含)以上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低于 ,仓库面积不低于; 县城区域不低于,仓库面积不低于;乡镇所在地不 低于,仓库面积不低于。并配有相应的防霉、防 潮、防虫和降温设施以及冷藏设备。经营非处方 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门店营业场所 面积不低于。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符 合标准的,不予许可。
• (三)、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 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 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 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
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制药 金丽娟
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条件 二.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的条件
•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一)、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
•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七、凡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的 相关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向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并按营业面积向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认证费用,逾期不 提出认证申请的,限期改正,否则取消药 品经营资格。
• 八、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 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不允许 搞药品批发,不允许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输 液器和一次性注射器)。
• .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有违反《药品 管理法》等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或正 在查处的;
• .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 职公务人员或不满两年离职领导干部、不满三年的离退休 公务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变相以他人名义或与 他人合伙申请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
•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 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 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 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 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 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 冷库;
• 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 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 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