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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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是一项高风险、高关注度的业务。

因此,在开办这类企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和规定十分繁琐且必须遵守。

本文将对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的手续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有意开办此类企业的人士有所帮助。

一、行业准入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这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批准药品流通企业获得从事药品流通业务的许可证,也叫做《药品流通许可证》。

该证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生产和经营条件、药品目录、人员要求、存储和配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企业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二、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证。

这是指在经过申请、审批和公示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商家经营药品业务的合法证明。

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定期申请更新。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这是指企业在实施药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企业在批发、零售药品过程中需要的一项重要的质量保证措施。

四、药品零售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GSP (Good Supply Practice)是指药品经营的质量管理规范,主要是通过对药品的采购、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GSP认证是药品销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认证,也是申请药品批发许可证和药品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除药品流通之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还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这一许可证是指批发、零售企业在食品流通活动中必须持有的证明资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该企业在从事经营行为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等问题。

药店的建立 开办药店 开办药店的基本条件

药店的建立 开办药店 开办药店的基本条件
营品种和规模能力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配送、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
全过程。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配送中心)管理、仓
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7.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具有5家(含)以上的直营门店。
办理条件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仓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并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其经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药师。
3.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医保定点药店的申报程序
1.发布 通知
2.受理 申请
3.组织 评估
4.评估结 果公示
5.签订 协议
基本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
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公布 定点7.备案基本医疗保 Nhomakorabea定点零售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配购药及相关服务的零 售药店。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审批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审批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审批(十四)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申请条件:(一)筹建药品零售企业条件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规定: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申明。

(二)筹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条件除具有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零售连锁门店、连锁加盟店。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目录(一)药品零售企业提交的资料1、四川省绵阳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附表十四);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3、拟使用房屋证明(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4、拟选址的地理位置平面图(乙类非处方药柜除外);5、连锁加盟店还需提供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签订加盟连锁的质量保证协议(注明协议有效期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相同);6、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交的资料1、四川省绵阳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附表十四);2、拟属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4、拟属连锁门店合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注明合同或协议有效期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相同);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南昌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一(一级药品零售企业)

南昌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一(一级药品零售企业)

南昌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级药品零售企
业)
对于南昌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条件
1、⼀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类⾮处⽅药
2、企业负责⼈应具有⾼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同时应配备具备药⼠以上技术职称,
3、或具有⾼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药监部门考核合格的⼈员。

4、企业营业场所⾯积设置标准: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
5、县(含)以上城区的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学校、商业超市内等特定地域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均不少于20平⽅⽶。

办理程序:申办受理→批复→验收→公⽰→发证
办理地点:南昌市⾏政服务中⼼
办理地址:南昌市红⾕滩新区丰和中⼤道1318号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标准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标准流程

药物零售公司申办条件一共五项:人员+场合+设施+制度+台账+质量管理档案(其中前四项是验收必备条件,最后两项为药店平常检查需要准备旳材料)一、人员(法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1、法人:(即老板)无《药物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旳情形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旳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其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物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旳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背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旳证明、文献资料样品或者采用其她欺骗手段获得《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物批准证明文献旳,吊销《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物批准证明文献,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旳罚款。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公司负责人旳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物管理法》、《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贯彻公司旳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①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旳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3、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限度备注:1、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引合理用药2、有中药旳,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二、场合公司应有与经营药物规模相适应旳营业场合,经营处方药旳,营业场合使用面积不不不小于40平方米。

注明:公司经营场合面积每超过开办原则150平方米,需增长1名执业药师。

三、设施,设备1、应配备齐全有关营业设备和调节温湿度旳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旳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旳冷藏设备)。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一)人员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

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二)房屋1、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面积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9、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一)筹建审批程序1、申请者到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租赁意向协议。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条件一、人员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法人企业下设单体药房时,不得由法定代表人兼任企业负责人。

4.城区不得少于5人,乡镇以下不得少于3人。

5.企业应有一名基本掌握计算机操作和使用技能的技术人员。

6.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员、养护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7.在城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备2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中药师>);在乡镇以下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中药士>。

专营乙类非处方药应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中药士),或药学、医学、化学、生物、护理专业中专以上。

8.经营中药饮片、中药材,城区中药师;乡镇以下,中药士或中药学、中医学中专以上。

9.城区经营面积60100平方米,须由1名执业药师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乡镇以下经营面积4080平方米,须由1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经营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必须增配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驻店药师。

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必须在职在岗。

10.质量负责人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1.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及其他药品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市局组织的分类考试。

12.凡患有精神病、乙肝、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色盲人员不得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和处方调配工作。

二、营业场所1.城区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乡镇以下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专营乙类非处方药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在普通商业企业(如商场、超市)内设药品零售: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经营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经营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成立药店的条件及流程

成立药店的条件及流程

成立药店的条件及流程开药店的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组织,开办药经营的业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第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申请开办药店时,您应该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开药店需要什么资质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开药店需要什么证件开药方需要以下证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药师资格证件。

另外准备申请人的资料,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要求提交的资料等。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山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基本要求及监督要点培训

山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基本要求及监督要点培训

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加 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引导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大药 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药
品安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鼓励社会公众对药品零售企业的 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
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05
现场检查与评估方法
现场检查流程安排
02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不得经营假劣药品、违禁药品等 。
人员要求
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 师或药师,负责药品 质量管理、用药指导 等工作。
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 ,包括身份证明、学 历证明、健康证明等 。
药品销售人员需经过 专业培训,掌握药品 知识、销售技巧等。
场地要求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场所 面积、布局等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案例分析和现场教学,使企业更 加直观地了解了政策执行的标准和流 程。
行业发展趋势预测
药品零售行业将越来越注重品牌建设和专业化服务,提升消费者信任度和满意度。
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药品零售企业将积极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的经营模式。
药品零售行业监管将更加严格,对药品质量、价格、广告等方面的管理将更加规范 。
信用管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和分类 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培训与宣传
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培训与 宣传,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
06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
本次培训成果总结
强化了药品零售企业对开办基本要求 和监督要点的理解,提高了企业规范 经营的意识。
促进了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行 业内的经验分享和共同进步提供了平 台。
山西省药品零售企 业开办基本要求及 监督要点培训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药品零售企业是指经营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等产品的企业。

在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开办标准,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顺利运营。

下面将从资质申请、场所设施、人员管理、药品储存等方面介绍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

首先,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场所需要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

此外,还需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其次,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卫生、安全、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需要设置药品存储区、办公区、收银区等功能区域,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另外,药品零售企业需要合理配置人员。

企业需要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药师或者药品管理员,负责药品的储存、销售和管理工作。

此外,还需要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和服务,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也是至关重要的。

药品的储存需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控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需要建立药品进货、销售、退货等记录,确保药品的来源可追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最后,药品零售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需要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需要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清理过期药品,保证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总之,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标准涉及资质申请、场所设施、人员管理、药品储存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药品的质量安全,才能顺利开办和运营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O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办、变更、换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

二、设置条件(一)人员要求1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中)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其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连锁总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员。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除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1名执业(中)药师。

经营范围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执业中药师。

6.从事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 八、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 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不允许 搞药品批发,不允许经营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输 液器和一次性注射器)。
• 九、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上网微机,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施。
• 十、国务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 件。
• 十一、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 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药店全日工作 的;
• 2.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有违反《药品 管理法》等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或正 在查处的;
•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对药品经营各环节及软、硬件的要求。
• (二)、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 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取得同意后方 Nhomakorabea开始筹建工作
• 筹建工作结束后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或区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验 收,验收合格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培训考试合格。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含)以上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低于100 m2,仓库面积不 低于40m2;县城区域不低于80m2,仓库面积不低 于30m2;乡镇所在地不低于40m2,仓库面积不 低于20m2。并配有相应的防霉、防潮、防虫和降 温设施以及冷藏设备。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
• (三)、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南京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要求

南京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要求
9)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 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具有执业药师资 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 术人员在岗。
10)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 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 立档案 。
二 设施与设备
经营场所面积要求 (同一平面连续面积,不包括仓库):
1)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 其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 不少于30平方米 。
2)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 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 方米 。
3)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 靠的药品供应渠道、签定委托配送协议、 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配备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软件的前提下,药品零售企业 可不设仓库,但其药品应全部上架或按规 定冷藏存放,不得放在其他区域。
药品质量管理记录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
案;
4)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5)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企业须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 设备和管理软件,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药品购、销、存等 环节质量及执业药师在岗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的条件。
一 机构与人员
1.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员 (机构)。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 情形。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 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 为承担领导责任;质量负责人是本企业药 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 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 (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1名中药师以上技 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开办的条件

• 十一、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 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 1.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 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药店全日工作 的; • 2.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有违反《药品 管理法》等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或正 在查处的; • 3.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 职公务人员或不满两年离职领导干部、不满三年的离退休 公务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变相以他人名义或与 他人合伙申请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低于100 m2,仓库面积不 低于40m2;县城区域不低于80m2,仓库面积不低 于30m2;乡镇所在地不低于40m2,仓库面积不 低于20m2。并配有相应的防霉、防潮、防虫和降 温设施以及冷藏设备。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 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 20m2。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符合标准 的,不予许可。
•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人员; •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 力,并能提供24小时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 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市区不少于800个,县 城区域不少于600个,乡镇以下农村药店不少于 400个,中药饮片除外。
• 六、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 • 七、凡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 GSP的相关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 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按营业面 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认证费用, 逾期不提出认证申请的,限期改正,否则 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开办条件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开办条件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开办条件
1、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低于80平米,县城不低于60平米,乡、村不低于20平米,大型综合性超市或商场内40平米以上独立区域。

以上均指建筑面积。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3、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5、营业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6、经营中药饮片的,配备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专用设备。

7、经营冷藏药品的,配备专用冷藏设备。

8、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专用设备。

9、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需要。

10、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及各种记录等。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在当今社会,药品零售企业在保障人们的健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常见的感冒发烧药品,还是慢性疾病所需的长期用药,药品零售企业都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购药渠道。

那么,如何开办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呢?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法律法规是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基石。

必须要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药品管理法》等。

这不仅是合法经营的要求,更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的体现。

场地选择也是关键的一环。

一个合适的经营场所对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成功开办至关重要。

要考虑人流量、周边竞争情况、交通便利性等因素。

一般来说,选择在居民区附近、医院周边或者繁华的商业区,能够增加潜在顾客的流量。

但同时,也要注意场地的面积要符合规定,要能够满足药品存储和陈列的需要。

接下来是人员配备。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

至少要有一名执业药师,负责指导顾客合理用药,并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把控。

此外,还需要有经过培训的营业员,他们要熟悉药品的基本信息和销售流程,能够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

在药品的采购方面,必须选择正规的渠道。

与有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所采购的药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药品验收制度,对每一批次的药品进行仔细检查,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

药品的存储和保管也不能马虎。

要按照药品的特性,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等存储条件。

比如,有些药品需要冷藏保存,就必须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还要做好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保证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店面的布局和装修也要合理。

药品陈列要清晰明了,方便顾客寻找。

要设置处方药区和非处方药区,并且有明显的标识。

同时,还要有顾客咨询区和休息区,为顾客提供舒适的购药环境。

在开业之前,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证照。

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办理这些证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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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以上申办条件中个别术语的含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转。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没有通过认证的,取消经营资格。
九、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上网微机,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施。
十、国务院、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是申报药学技术人员为非正式员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实际为兼职,不能保证在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药店全日工作的;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市区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县城区域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乡镇以下零售药店应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医药技术人员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但需经省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药店经营范围:药品零售药店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零售药店不准批发药品,不准经营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三类医疗器械,只能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主管药师:是指经地市级政府主管人事部门在职称评定中通过考试和评定、并发给资格证书的中级药学技术人员。
资料由 整理
七、凡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GSP的相关要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按营业面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纳认证费用,逾期不提出认证申请的,限期改正,否则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八、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射器)。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市区不低于100 m2,仓库面积不低于40m2;县城区域不低于80m2, 仓库面积不低于30m2;乡镇所在地不低于40m2,仓库面积不低于20m2。并配有相应的防霉、防潮、防虫和降温设施以及冷藏设备。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门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m2。对拟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许可。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提供24小时服务。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市区不少于800个,县城区域不少于600个,乡镇以下农村药店不少于400个,中药饮片除外。
六、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
二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近两年内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等违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或正在查处的;
三是申请人或申报的药学技术人员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职公务人员或不满两年离职领导干部、不满三年的离退休公务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变相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申请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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