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深城管通[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3〕3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3年1月6日深圳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许可事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2项;(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公布)第5项;(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即予许可。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43号公布)第九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特许经营权;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3.拥有防臭味扩散、防溢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餐厨垃圾清运车辆10台以上,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及取得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4.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制定了比较完备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方案;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
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深市监标〔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我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技术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局会同市城管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编号:SZDB/Z252-2017)。
现予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汤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明显区分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去向记录台账,并保存两年。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并在车辆上明显标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场所,并按照处理场所的要求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深圳垃圾处理规章制度
深圳垃圾处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垃圾是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产物。
垃圾管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卫生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深圳市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和城市卫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章。
二、垃圾分类1.城市居民应按照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2.餐厨垃圾包括食物残渣、剩饭剩菜等,应分开投放并放入专用垃圾桶内;3.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应分开投放并放入专用垃圾桶内;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等,应分开投放并放入专用垃圾桶内;5.其他垃圾包括难以分类的垃圾,应放入普通垃圾桶内投放。
三、垃圾投放1.城市居民应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不得随意乱丢乱倒;2.投放垃圾应注意包装完好,避免漏出、溅出或外露,避免产生二次污染;3.投放垃圾应按照分类要求投放至相应垃圾桶内,严禁混投;4.严格禁止投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尸体、动物尸体等。
四、垃圾清运1.市政环卫部门应按照城市规划设置固定的垃圾收集点,保障市民及时投放垃圾;2.环卫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清运垃圾,确保城市环境整洁;3.环卫部门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清运方式,避免二次污染产生;4.环卫部门应对清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五、垃圾处理设施1.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保障设施运行安全;2.垃圾处理设施应具备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3.垃圾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转;4.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专业人员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六、监督检查1.市政环卫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垃圾处理工作符合规定;2.对于有垃圾分类、投放及清运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问题一查到底;3.对于违反垃圾处理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通报社会公众。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深城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财政补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含餐厨固形物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固形物,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性质相似的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下列事权分工负责经费保障工作: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区域范围及终端处理设施位置,各区餐厨垃圾收运财政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盐田区、光明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70元/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坪山区、大鹏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80元/吨,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90元/吨。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二)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情况;(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1、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2、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睿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做到日产日清,最长暂存时间不超过12个小时。
3、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餐饮单位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餐饮单位不得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5、餐饮单位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深圳厨余垃圾分类标准
深圳厨余垃圾分类标准
深圳的厨余垃圾分类标准包括以下几类:
1、家庭厨余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蚀的垃圾。
2、餐厨垃圾,包括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3、其他厨余垃圾,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在垃圾分类方面,深圳市对厨余垃圾采取专门的收集方式,居民需要将厨余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中,而不是与其他垃圾混合放置。
此外,深圳和其他城市的条例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分类标准更明确:家具、电器、电子产品被列入“可回收物”;家用化学品被列入“有害垃圾”。
投放要求更具体:使用一次性垃圾袋来装生活厨余垃圾的,需要分别投放:厨余垃圾和垃圾袋,即“拆袋投放”;还有废弃药品、药具等应进行“拆包”后投放;对废弃的花草绿植、绿化垃圾等,要由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体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放、倾倒、处置于雨水管网、排水管网、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集、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背景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旨在引导市民、企业和社会各界关注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共同创造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
分类目录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1.可回收物:指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纺织品等物品,经过分类后可回收利用或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
2.有害垃圾: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旧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有害物质等生活垃圾,需要安全投放或专门的处理。
3.厨余垃圾:指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的餐厨废料,可用于生物发酵、人工填埋等方式处理。
4.其他垃圾:指除以上三类垃圾以外的垃圾,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放和处理。
投放规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要求市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目录进行投放。
1.可回收物:要求市民在相应的分类箱、袋等容器里投放,装载容器时应清洁干燥,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2.有害垃圾:对于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需要专门处理的生活垃圾,要求市民将其投放至相应的投放点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包装物、其他有害物质等生活垃圾,要求市民在专门的有害垃圾容器里投放,不得混入其他垃圾。
3.厨余垃圾:要求市民在指定的厨余垃圾桶内投放。
为防止异味和蚊蝇滋生,要求市民每日清理厨余垃圾桶。
4.其他垃圾:要求市民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放,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和处理。
管理措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细则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
1.宣传教育:深圳市政府将通过各种方式对市民进行定期(周、月、季度、年度)宣传教育,鼓励市民关注垃圾分类和减量,并提高市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意识。
2.环保培训:深圳市政府将组织环保培训,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开展相关的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
3.垃圾分类考核:深圳市政府将通过考核制度,对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以激励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五条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我市特许经过授权的若干企业在各自规定的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运营。
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必须交由上述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清运、处理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四)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使用;(五)监督各区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管理措施;(二)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清运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情况;(四)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八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建立台账,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置,应当采用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交叉污染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理处置记录,记录处理处置的日期、数量、方法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两年。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清运、处理的管理,发展循环经济,维护市民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贯彻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等。
本办法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清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并组织1 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三)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单位资质证书;(四)依申请核发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运输车辆准运证;(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辖区管理责任制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执行市主管部门制定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政策;(二)监督检查本区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清运情况,对本区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的非法排放、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行为;(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各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产生量申报、清运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清运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同部门)本市食品安全、质监、工商管理、卫生、环保、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监部门对以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点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本市食用油市场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卫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农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餐厨垃圾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依法履行餐厨垃圾管理责任,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减量化与资源化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现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章分类与投放要求第十条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确保分类准确、标识清晰。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六章收集与运输规定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应当由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确保收集运输过程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进行收集运输,不得随意倾倒、遗撒餐厨垃圾。
第七章处理与利用标准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处理规范进行处理,确保处理后的产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成本。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反馈结果。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第十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三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最新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制度约束、习惯养成、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和经费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提供相应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办法
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办法针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的监管,日前,深圳市城管局对外公布了《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处理设施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指标、资源化产品销售去向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办法各区要建立餐厨信息化监管平台根据规定,各区城管部门采取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对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各环节进行监管。
第三方监管机构现场监管人员应具备环保、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各区城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要实现对收运处理量、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称重计量过程、运行关键环节视频等监管功能。
各区城管部门按月度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报告,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办法》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上作了规定。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安装地磅计量系统及视频监管系统。
地磅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分析、处理、传输功能。
视频监管系统应对地磅计量系统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
餐厨固形物收运量取地磅双向称重计量的差值。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除车辆维修保养、报废更新等特殊情况,禁止收运车辆从地磅以外的进出口进出。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采用地磅称重、反向逆推两种方式计量后取低值的原则。
反向逆推法即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测试数据,首先计量废弃食用油脂提炼处理后的成品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础上乘以3倍系数后作为废弃食用油脂反向逆推收运量。
各区城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要依托地磅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对餐厨垃圾进、出场计量数据,并在电子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定期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并与特许经营企业核对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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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核心提示: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二)负责检查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情况;(三)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人居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处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对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区域通行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准许通行证,方便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收运餐厨垃圾。
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业内单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行为。
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我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
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条申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通过专业评审;(三)拥有防臭味扩散、防溢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餐厨垃圾清运车辆10台以上,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四)餐厨垃圾日处理能力不低于200吨;(五)具有环保、化工、生物、机械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区域,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二条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
市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行政许可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市政府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明确收运范围、服务标准、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经营权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主管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服务质量经市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市政府可以延长期限5年。
延长期限届满的,市政府通过招标、招募、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销其特许经营权:(一)将经营权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二)擅自转让、质押经营权的;(三)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后且没有能力改进的;(四)处理能力不足且没有能力改进的;(五)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六)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并将收运合同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中交给收运处理企业。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一)至少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三)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喷涂规定的标志,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准许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四)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五)设置并定期检测餐厨垃圾计量系统;(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七)维护处置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在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八)餐厨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的餐厨垃圾;(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三)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四)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五)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但因设备检修原因并经市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
具体标准和办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和收费体系之中。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理企业移交餐厨垃圾的,应该由双方即时签字确认,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收运车辆行驶记录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每月底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年度运营情况、财务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当在市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平台。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的举报或者投诉。
受理举报或者投诉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或者投诉查证属实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被频繁举报投诉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者收运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和频率。
经查实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查实情况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所属职能部门及市职能部门驻区机构,开展餐厨垃圾管理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每年新增企业名单告知市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检查、核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对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和不依法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市市场监管、人居环境部门。
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企业年检时,应当对被通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人居环境等部门处罚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或者处理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被查处的,处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不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者未将收运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处2000元罚款;(二)将餐厨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企业收运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三)未采用规定标准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厨垃圾的,处500元罚款;(四)在餐厨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超过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不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合同的,处2000元罚款;(二)未达到每日至少收运一次要求或者拒绝收运已签订收运合同的产生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每查实一次处500元罚款,但当日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三)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滴漏、撒落的,处3000元罚款;(四)未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止处理设施运行的,每停运1天处1万元罚款;(五)未建立收运处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不完整的,处1万元罚款;(六)擅自闲置、拆除、改装、损毁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用于饲养畜禽的,处2000元罚款;直接用于饲养畜禽的餐厨垃圾超过1吨的,处5000元罚款;(八)未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餐厨垃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的,处2000元罚款;直接填埋、焚烧处理的餐厨垃圾超过1吨的,处5000元罚款;(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按所骗取金额5倍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