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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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目前什么是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目前什么是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目前什么是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摘要:1.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概念和作用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4.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现状和规模5.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概念和作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用于记录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旨在帮助金融机构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因为它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了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该数据库于2006 年1 月正式运行,是中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

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

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现状和规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收录9.26 亿自然人信息和2371 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

这表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中国最大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规模和发展速度在世界范围内也处于领先地位。

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中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断扩大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作者:金投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统一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人民银行于1997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2004年2月,人民银行又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

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

同年7月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戴根有同志兼任征信管理局局长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主任。

经中编办批准,2006年11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2007年4月17日,人民银行党委决定征信中心与征信管理局分设,戴根有同志专职任征信中心主任。

2008年5月9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上海举行揭牌仪式,目前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办公。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要职责:1、负责拟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技术标准。

4、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5、负责组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负责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

8、负责组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中的争议处理。

9、负责组织对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征信业务知识培训。

10、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1、负责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2、承办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cc支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使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方式我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系统信息使用的有关办法,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使用企业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三条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内容本办法所称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其他能反映企业客户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贷信息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四条保密原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客户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章组织推动和分工第五条组织推动贷款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部门分工我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工作由贷款部负责。

贷款部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具体包括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信息核查、异议处理、用户授权和培训推广等工作。

贷款部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相关业务信用数据,同时做好错误数据的纠错工作。

第七条日常工作机制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信息维护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每年牵头组织交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稳、高效、安全运行。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方式为T+1,连续不断,节假日除外,遇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报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由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完成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报文生成、报文预处理、错误数据修改、报文报送等数据报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修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快捷的错误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征信业务的数据核查、数据审核、数据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重报更正数据报文,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

第八条总行合规风险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总行合规风险部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报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对报文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以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第十条征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生成、预校验工作。

存在错误数据的,征信管理人员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企业征信数据导入并存放于征信接口程序中。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并设立征信中心承担企业信用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国家宏观调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机构、合法信息使用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企业信用数据库有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和安全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机构和征信中心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将当天发生、变化的信贷业务信息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金融机构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对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二条征信中心认为有关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复核通知。

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可以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26•【文号】银发[2009]264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的通知(2009年8月26日银发[2009]26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人民银行将于近期向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开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服务,以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专线网络和各自内联网为依托,实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企业征信系统的实时在线查询。

为确保查询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要及时为当地银监会分支机构设立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

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查询企业征信系统应参照执行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合规开展查询工作,正确使用查询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

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和汇总数据,不作为对监管对象的处罚依据,不构成对抗第三方的证据,不对外泄露、引用和公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消费者保守秘密。

四、人民银行定期向银监会逐笔提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查询记录,为银监会加强查询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银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银发[2004]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示,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于2004年5月27日主持召开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专题会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定位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国务院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迫切需要。

该系统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服务。

随着征信法规和征信市场的完善,该系统将逐步向社会合格征信机构开放,依法使用。

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组织领导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决定成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人民银行分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为成员(名单见附件)。

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决定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系统正式运行之后,领导小组将改为理事会,协调、决定系统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前一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背景材料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背景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

黄菊副总理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对人民银行做过多次重要批示。

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网络结构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实时流向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

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

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数据主体(企业和个人)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聘请国内一流网络安全管理专家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6年10月10日第10期FINANCIAL COMPUTER OF HUANAN.OCT.10,2006NO.10!"!"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旁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魏金林企业征信新老系统切换成功,启动了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过去的三级数据库结构改为集中式数据库结构,增加了系统采集的信息内容,数据采集项目由原来的300多项扩展到800多项,借款人资料信息的采集更加完整、详细,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提高。

但从人民银行基层央行正式运行的情况看,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一)、数据采集依据不足新系统增加了许多采集内容,例如新增了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法人代表家族企业成员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税务登记证等,并要求企业提供高级管理人员最高学历证明,这些内容已超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

另外,新系统要求办理贷款卡要同时录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且报表为季报或年报,而《办法》第五条规定借款人申领贷款卡,需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有关报表是“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户明细表”,企业只提供月报而不是季报,不能录入新系统。

由于《贷款卡发放核准》项目是人民银行一项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业务依据之一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未列明新系统新增的内容,由于依据不足,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二)、贷款卡的功能模块不够完善1.贷款卡的管理功能不够完善,没有暂停贷款卡的功能系统技术2006年10月10日第10期FINANCIAL COMPUTER OF HUANAN.OCT.10,2006NO.10!"在企业没有通过年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贷款卡功能时,操作人员在发现需要暂停借款人贷款卡时无法操作。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相关管理办法尚未正式下发,目前先下发操作指引,以便人行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在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时参照执行。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征信中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常、安全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的以贷款卡为媒介,采集、加工、处理借款人信用信息并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的全国集中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建立、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辖内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采集、报送和使用借款人信用信息。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贷款卡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

贷款卡编码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生成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

借款人应当持贷款卡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

本细则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信贷信息以及与借款人信用状况相关的其它信息。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书面授权书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书面授权书

授权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业务部):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用信息,具体约定如下:一、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第项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壹)本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用于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下柜、授信后管理等用途的。

(贰)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贷后管理等用途的。

(叁)本单位关联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肆)本单位高管或重要关系人向贵行申办零售信贷、信用卡等业务,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伍)本单位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陆)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

二、本单位在此确认并同意,在办理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中,贵行上级机构因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等需要开展的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单位信用信息的行为,亦属于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

三、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根据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报送要求,有权将有关与贵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的信息,包括与上述法律性文件有关的履约信息,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报送至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同时,本单位同意,在本单位发生与贵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行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单位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四、若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单位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以及本单位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五、本单位声明,贵行已经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本单位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马永顺律师推荐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

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

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作为专业化征信机构,征信中心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征信系统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系统升级优化,深入推进服务转型,加强产品研发与应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为我国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

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

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今天的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

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

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

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

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企业征信相关单选题—2014年

企业征信相关单选题—2014年

(一)单选题372、要查验贷款卡当前的状态,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式?()A、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贷款卡信息查询B、2012版企业信用报告C、通过贷款卡年审凭证D、以上均是答案:D373、依据《湖北省贷款卡管理规定》,申办贷款卡的特殊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卡时需要金融机构出具()。

A、贷款意向书B、基本账户证明C、临时账户证明D、贷款卡编码答案:A374、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企业注册地址迁移至他省时,需要()在库中为其作贷款卡迁移。

A、银监局分支机构B、征信中心C、当地人民银行D、征信管理局答案:C375、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选择信息查询-贷款卡基本信息查询,信息中不包括()时间。

A、贷款卡申请B、贷款卡办理C、贷款卡注销D、贷款卡换发答案:D376、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编制的贷款卡编码是由()位数字组成。

A、14、B、15、C、16、D、17答案:C377、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申领贷款卡或申办贷款卡编码。

A、申请汽车贷款的个人B、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个人C、申请贷款的企业D、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答案:A378、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A、财政部B、地方政府金融办C、中国人民银行D、银监局答案:C379、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卡管理实行()管理原则。

A、主动B、总行C、属地D、自主答案:C380、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资格证明。

A、信贷业务B、基本账户C、存款业务D、理财业务答案:A381、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卡在()通用。

A、全国B、湖北省C、地级市D、县级市答案:A382、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借款人的贷款卡被暂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申请贷款卡解停。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许可信息采集格式版本号: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10月目录1 前言 (3)2 报文规范 (3)2.1术语和定义 (3)2.2设计原则 (4)2.3数据处理规则 (5)2.4文件命名规则 (6)2.5报文文件 (6)3 数据采集要求 (7)3.1数据范围 (7)3.2采集频率 (7)3.3数据文件传送方式 (7)4 许可信息采集报文和许可信息删除报文 (8)4.1报文头 (8)4.2许可信息采集报文报文体 (9)4.3许可信息删除报文报文体 (10)4. 4报文校验规则 (10)5 许可信息反馈报文 (10)5.1 报文头 (11)5.2 反馈报文报文体 (11)附录 (13)1 报送机构代码命名规则 (13)2 代码表 (13)2.1行政区划 (13)2.2法人代表证件类型 (13)3、校验规则 (16)3.1许可信息采集报文校验规则 (16)3.2许可信息删除报文校验规则 (18)4 许可信息反馈格式代码集 (20)4.1出错原因代码 (20)4.2错误编码其中出错信息=标识符+错误编码 (21)1前言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时,需要全面考察贷款申请机构的信用信息,它不仅包括机构信贷信息,还包括机构在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如机构的许可信息。

企业许可信息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根据企业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信息。

如:由环保部门的企业排污许可信息,质检部门的企业质检许可信息,卫生部门的企业卫生许可信息等。

这些信息是对企业征信系统中机构信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对放贷人员考察机构信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范各部分的内容。

报文规范规定了本规范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简介作者:金投网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于1997年,在2006年7月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

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000多万户,其中600多万户有信贷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截至去年底,该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1亿多人有信贷记录。

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

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一、什么是征信?(一)什么是征信?为什么需要征信?如果您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就需要了解您是谁;需要判断您是否能按时还钱;以前是否借过钱,是不是有过借钱不还的记录等。

征信出现前,您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工资证明等;银行的信贷员也要打电话给您单位、上门拜访......两星期、甚至更长的时间后,银行才会告诉您是否给您借钱。

真是银行累,您也烦,借钱可真够麻烦的。

现在好了,征信出现了,银行了解您信用状况的方式变简单了:他们把各自掌握关于您的信用信息交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汇总,由这个专门的机构给您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

这种银行之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为的是提高效率,节省时间,快点儿给您办事。

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有了信用报告,您再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征得您的同意后,可以查查您的信用报告,再花点时间重点核实一些问题,便会很快告诉您银行是否提供给您借款。

银行省事,您省心。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和异议处理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发生企业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六条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当发现其所报送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准时,应当重新报送更正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八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情况。

(一)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三)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四)符合人行征信系统有关查询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行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

第十条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异议核查除外。

第十一条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保障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主要用于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信用信息,为本行、借款人、担保人和关联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本行授信管理、业务审批等提供相关信息支持服务。

第三条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库用户管理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项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用户种类及其权限第六条用户种类本数据库用户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总行级用户管理员、分行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三种。

第七条用户角色和权限。

(一)总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分行级用户管理员,具体权限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用户管理员无信用报告查询权限。

(二)分行级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是: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

用户管理员无信用报告查询权限。

(三)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其中信息查询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数据上报员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

1、信息查询员权限: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2、数据上报员权限: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错误报文纠错、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

第三章用户设置第八条总行级用户管理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担任。

数据上报员由总行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担任。

分行级用户管理员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担任。

信息查询员由本行负责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和管理人员担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发[2005]400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规划,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并于2005年12月中旬开始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运行,2006年试运行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全国。

试运行期间,企业信用数据库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并行运行。

现就企业信用数据库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企业信用数据库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采集内容,扩展了系统功能,最终将由三级分布式数据库逐步严成覆盖全国的一级集中式数据库。

企业信用数据库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企业信用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贷款卡管理贷款卡是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

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境外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

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放贷款卡,同时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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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徽商银行:
本单位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信用报告。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限内发生的授信业务,直至最后一笔授信业务到期为止。

范围包括:
□审查本单位信贷业务申请的贷前调查,以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以及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审核本单位客户异议申请和投诉的;
□关联客户信息查询;
□审核自然人为对公客户提供担保信息。

□其他查询理由
同时授权贵行将本单位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本单位的授权书、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也不撤回。

特此授权。

授权人(单位公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年月日
注:若为自然人为对公客户担保,授权人由自然人签章及填写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以上空白处请填写完整,授权查询范围请在以上“□”内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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