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标准
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简称“数据接口规”)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各部分的容。
报文规规定了本规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每个信息记录包含且仅包含一个基础段。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第三部分:数据校验规则Data Interface Specification for 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Database SystemPart 3: Data Verify Rule(版本号:V1.0)试行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2004年8月17日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 (1)5 校验内容 (1)5.1文件名校验 (2)5.2报文头校验 (2)5.3账户记录级校验 (2)5.4 段级校验 (2)5.5 数据项级校验 (2)5.6代码型数据项级校验 (4)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第三部分:数据校验规则1 范围为保证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中心上传报文时的数据校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V1.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数据校验 Data Validation对数据进行检查,验证是否遵从一定的规则。
3.2有效日期 Valid Date日历上存在的日期,年份在1900(含)以后。
3.3当前日期 Currently Date商业银行将采集数据形成报文后进行数据校验的日期。
4 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个人征信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由报文头和报文体两部分组成。
⑴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
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3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征信业管理条例》修订建议
《征信业管理条例》修订建议《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规范了征信市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各类数据报送和查询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相关配套制度在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方面尚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规定,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金融机构在落实相关规定时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应予关注解决。
一、需关注的问题(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文本不规范。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以下简称“便函”)虽然对机构参与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形式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查询授权书文本格式。
检查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完全根据《条例》和便函要求设置授权书的文本制式和要素,导致授权书内容不规范。
如邮储银行大同分行的授权书为一次性笼统授权,其内容只是客户同意机构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且向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既无授权查询时间、又无责任约定要素,更没有约定用途。
由于缺少详细明确的查询授权书文本格式,且未对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行为设置罚则,授权书内容约定随意性较大,易出现非实质性授权问题。
(二)信息主体难以及时知晓信用报告实际用途。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而现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未对信用报告实际使用情况的反馈作出规定。
检查中发现,信息使用者存在将所获得的信息用于约定以外用途的情况,如个人信用报告在银行内部不同部门间传播,个人本来与银行约定只用于贷款审查的信息被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约定用于资信评级或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的销售推荐等,信息主体很难及时知晓这种行为。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1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10]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的通知(2010年8月11日银办发[2010]152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提高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水平,确保各接入机构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2008年起,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先后派出工作组对接入征信系统的各全国性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摸清了各行征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了整改方案并督促各行整改。
同时,启动了征信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和定点监测工作,按季度考核各行的数据质量。
各行征信数据质量均得到一定的提升,并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为巩固前期工作成果,防止数据质量下滑,人民银行制订了《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通过实施数据质量达标制对各行的征信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现将上述方案印发各全国性银行,上述方案自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实施。
附件:1.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2.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附件1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量化考评达标制方案一、考评目的(一)通过考评从宏观上掌握系统的整体数据质量以及各银行的个体数据质量。
(二)推行达标制度,为数据质量治理工作设定明确的目标,有利于提高各行的重视程度、防止数据质量下滑。
二、考评对象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报送数据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规范
GB/T 18391.6-2001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6部分:数据元的注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V1.4
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征信Credit Reporting
依法收集、整理、保存以及提供信用信息的活动。
3.8
报文Message
由报文头和报文体组成。
3.9
数据采集格式Data Collection Format
由具有层次结构的数据元组成的、可在计算机间以商定的标准格式进行数据交换的结构化信息。
3.10
代码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个或一组字符。(GB/T 10113-1988)
14
数据类型定义
GB/T 1988-1998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2261.2-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
GB/T 4658-1984文化程度代码
(2)类型为N的数据项是右对齐的,并在左面用0补齐。
(3)数据项长度均指字节数。要求为整数,取整的原则是四舍五入法。
(6)无论账户以何种币种开立,金额类数据项均按照离报文产生当日最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7)汉字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2312-1980和GB18030-2000执行,西文信息交换按国家标准GB/T1988-1998执行。
非重报数据上报报文文件名=(第1~14位)+(第15~20位)+(第21~23位)+第24位+(第25~27位)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 机构基本信息部分 V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机构基本信息部分)版本号:2.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5年10月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整合企业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信息更新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12】201号)的要求,征信中心对企业征信系统借款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内容和机制进行了调整,形成了《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机构基本信息部分)(版本号2.2)》,以适用各行报送机构信用代码信息增量数据的需要。
本规范将替代《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信贷业务部分)(版本号2.1)》中“借款人基本信息文件的借款人概况信息报文和借款人资本构成信息报文”部分的报送组织方式(借款人财务报表信息报文和借款人关注信息报文的报送组织方式不变)。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调整了借款人基本信息的采集范围,各行应同时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对公信贷客户和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非信贷客户的基本信息;二是调整了信息采集指标,各行应按照本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机构基本信息报文文件并上传至企业征信系统。
与《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信贷业务部分)(版本号2.1)》相比,具体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增加了“家族成员信息采集报文体”,取代“法人代表家族企业成员情况段”,详见6.3。
2.增加了“关联企业信息段”,详见6.2。
3.增加了实际控制人信息(“高管及主要关系人信息段”及“主要关联企业信息段”),详见6.2。
4.“借款人概况信息段”调整为“基本属性信息段”和“机构状态信息段”,并调整了具体数据项,详见6.2。
5.删除了“股票信息段”、“对外投资情况段”和“集团公司信息段”。
本规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和制定。
目录1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原则和约定4.1采集范围4.2采集内容4.3采集时点和频率4.4数据组织方式4.5采集过程4.6数据更正4.7其他约定5..... 报文文件5.1命名规则5.2报文结构6..... 机构信息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6.1报文头6.2机构基本信息采集报文体6.3家族成员信息采集报文体6.4机构基本信息删除报文体6.5家族成员信息删除报文体6.6报文尾7..... 机构信息反馈报文7.1反馈报文头7.2反馈报文体7.3反馈报文尾附录 A 报文校验规则附录 B 数据字典表B.1代码型数据项字典表B.2出错原因字典表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所采集机构基本信息的范围、信息类型、具体数据项、数据报送文件的组织格式,以及未正确入库数据的反馈格式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1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银发[2004]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示,人民银行苏宁副行长于2004年5月27日主持召开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专题会议,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进行了讨论,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定位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国务院领导的明确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迫切需要。
该系统首先建立商业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服务。
随着征信法规和征信市场的完善,该系统将逐步向社会合格征信机构开放,依法使用。
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组织领导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经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决定成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人民银行分管征信工作的副行长任组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管副行长为成员(名单见附件)。
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研究决定系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系统正式运行之后,领导小组将改为理事会,协调、决定系统运行和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事项。
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2017最新)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信用信息指标的标准(2017最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人们对相关对象的信用信息状况开始关注。
查验某个人的信用状况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的必要选择。
因此,如何构建并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搭建良好的信息平台。
如何为需求者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赢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认真研究的课题。
1 我国信用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
而且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几乎还大多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所以我国信用信息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有:(1)信息内容的分散性和不全面性。
各部门所拥有的信息,只是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和一些基本信息.是局部的或不完整的。
(2)信息内容要素的不规范性和不统一性。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信息内容要素的确定因部门而异,形成各个机构各唱各的调、同一项内容出现多种描述方法的现象。
如社保号、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号;又如,企业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法人等,丝毫不见怪。
(3)信息的延迟性和不对称性。
信息是瞬息万变的,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管理不是以市场需要来完善和及时更新的,更多的是以固定周期为时限。
如半年、1年或是更长的时间加以更新,从而会出现信息与现实的差异性、部门之间信息的不一致性。
(4)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验证。
由于政府各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不同,要求松紧不一,给予了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很大的自由性、随意性和无责任性。
如上报给行政主管单位与上报给税务机关的数据信息有可能截然不同,等等,造成原始信息数据失真的可能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该机制从本质上要求信用信息必须具备全面性、客观性和开放性。
但由于相关信用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国家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因,导致上述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信息孤岛”、信息割据”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社会信用体系作用的发挥。
个人征信查询制度
个人征信查询制度篇一:征信规章制度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 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
管理1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
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贷部门2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材料5: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
个人征信系统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征信分中心版)本手册适用于征信分中心开展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
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新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以及已接入机构更改接口的验收工作。
本手册包括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机构和用户申请表、报文内容分析规则、验收报告模版、验收标准等。
第一部分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流程第一阶段申请审核1.接入机构向其总部所在地的征信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网络条件、数据管理、接入名称及接入理由等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报送内容、业务信息数据项名称和含义、数据是总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征信牵头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非金融机构不报送此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征信分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可直接回复,告之不能接入并说明理由;对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3.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接入,并函告分中心。
征信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4.对批准接入的新机构,征信分中心在通知函复结果的同时,下发以下材料:(1)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
(3)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手册。
(4)报文预处理程序和加密加压不校验程序,商业银行解密解压程序。
上述材料由征信中心统一提供给征信分中心。
第二阶段制度报备经审核同意的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2005]3号令)等文件要求,建立有关征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报征信中心和所在地征信分中心备案,征信制度内容包括:数据上报机制、查错纠错机制、异议处理流程、用户管理和岗位设置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docx
1 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范各部分的内容。
报文规范规定了本规范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范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内容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附录包含公积金信息采集接口规范的代码表、数据校验规则。
本接口规范适用于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报文交换的公积金机构及公积金部门的数据处理。
文档的主要读者有:拟建系统用户、系统设计人员、系统编码人员、项目经理、系统测试人员、项目监理人员。
2 报文规范2.1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1报文由报文头、报文体构成的,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数据集合体。
2.1.2报文文件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本规范中报文文件与报文是一对一的关系。
2.1.3段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
段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本规范中段为基础段。
2.1.4信息记录数据采集的基本信息单位,包含报送机构一笔业务的有关数据。
本规范中的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2.1.5报文头每个报文必须包含且只包含一个报文头,报文头表示一次数据采集的开始,该部分给出本次采集数据的信息提要。
2.1.6报文体报文体是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内容,报文体部分可包含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信息记录,最后一条信息记录结束即为报文结束。
信息记录之间用一个回车换行符(“﹨r﹨n”或“﹨n”)分隔。
2.1.7信息记录此信息记录由基础段组成。
征信规章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
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
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
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第八条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机构基本信息部分 V2.2
报文尾 报文尾表示一次数据采集或数据发送的结束,同时给出该报文的汇总信息。 报文文件 包含报文的数据文件。 机构 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多种类型的组 织及个体工商户,统称为“机构”。 报送机构 向企业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报送数据的各类型金融机构。
4.6 数据更正
如果报送机构需要更正数据,则删除已上报的数据,再重新报送正确数据。 报送机构可以根据已上报数据的报文生成日期, 删除某条信息记录或者某条 信息记录的某段信息。 1、如果是主要标识信息的数据项错误,则需要先删除整笔信息记录,再重 新报送正确记录; 2、基本属性信息、联络信息、高管及主要关系人信息、重要股东信息、主 要关联企业信息、上级机构/主管单位信息中的数据项错误,需要删除对应信息 段,再重新报送正确数据。 3、 家族成员信息报送错误, 需要删除对应信息记录, 再重新报送正确数据。
4 原则和约定
4.1 采集范围
机构基本信息数据来自各金融机构存储对公客户基本资料的系统如客户信 息管理系统、 信贷管理系统等, 数据采集的机构范围为在该行开立基本户的对公 客户及在该行有信贷业务的对公客户, 采集内容是以上两类客户在金融机构系统 中的基本信息。 其中, 信贷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向对公客户授信或存在表内外信用风险暴露的 业务信息,表内业务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 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外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保函、承诺、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金融 衍生品等。 首次报送存量数据时,不包括基本户已注销和信贷业务已结清的客户信息。 以后报送增量数据时,基本户注销和信贷业务结清的客户信息不再报送。 对于基本户, 未激活状态 (金融机构已在本行系统中录入了客户资料但尚未 通过人民银行的开户许可核准)的客户信息不需要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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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第一部分:数据采集格式
11
本规范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指标体系、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数据项信息采集模型,以及数据采集中对数据处理的要求。附录A和附录B分别给出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元目录和代码集。
GB/T 18391.5-2001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5部分:数据元的命名和标识原则
GB/T 18391.6-2001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6部分:数据元的注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V1.4
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征信Credit Reporting
依法收集、整理、保存以及提供信用信息的活动。
GB/T 18391.1-2002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1部分:数据元的规范与标准化框架
GB/T 18391.2-2003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2部分:数据元的分类
GB/T 18391.3-2001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3部分:数据元的基本属性
GB/T 18391.4-2001信息技术数据元规范与标准化第4部分:数据定义的编写规则与指南
3.8
报文Message
由报文头和报文体组成。
3.9
数据采集格式Data Collection Format
由具有层次结构的数据元组成的、可在计算机间以商定的标准格式进行数据交换的结构化信息。
3.10
代码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个或一组字符。(GB/T 10113-1988)
14
数据类型定义
前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周小川行长在2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并投入试运行。为此,必须尽快拟定发展规划,起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标准体系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包含系统建设与运行等各方面所需的具体标准,它的建立完善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从信息化技术模型角度看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信息标识标准、征信业务流程标准、数据接口标准、网络及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等。本规范是为了保障系统建设,而优先制定的标准之一,其目的是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与各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数据接口标准,保证数据质量,实现信息共享。
本规范依据标准化基本原理和方法,参考美国信用局协会Metro-2格式标准,结合商业银行实际业务而制定的。其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指标体系、数据采集报文的结构、数据项信息采集模型,以及数据采集中对数据处理的要求,同时给出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报文中所涉及到的数据元目录和代码集。
3.5
账户记录Account Record
表示商业银行一个账户的信息,由一个基础段或一个基础段加上若干个其他段组成。
3.6
报文头Message Header
开始并唯一标识报文的服务段。(GB/T 14915-1994)
3.7
报文体Message Body
数据采集报文的主体内容,包含一条或多条账户记录。
GB/T 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6565-1999职业分类与代码
GB/T 6864-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
GB/T 12406-1996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2312-19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GB 18030-2000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的扩充
本规范适用于各商业银行、社会其他各征信机构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中心上传报文时的数据交换。
本规范不适用于各机构内部系统的数据存储和数据交换。
1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准贷记卡业务标识项:准贷记卡账号+金融机构代码。
贷记卡业务标识项:贷记卡账号+金融机构代码。
交易标识项:相关业务号+金融机构代码+结算/应还款日期。其中相关业务号是贷款业务号码、准贷记卡账号和贷记卡账号中的一项。
数据处理
本规范包括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所有要采集的个人征信数据。数据处理规则为:
3.2
数据Data
事实、概念或指令的一种形式化的表示形式,以适合于人工或自动方式进行通信、解释或处理。(GB/T 18391.6-2001)
3.3
数据元Data Element
用一组属性描述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GB/T 18391.6-2001)
3.4
段Segment
一个已标识、命名和结构化的、在功能上相互关联的复合数据元和/或独立数据元的集合。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采集格式中有基础段、身份信息段、职业信息段、居住信息段、担保信息段、交易标识变更段、特殊交易段和特别记录段,每段都有各自固定的长度。
表1给出了本规范中使用的数据类型定义。
表1数据类型定义
标识符
数据类型
N
数字
AN
包含0-9的数字和不包括汉字在内的其他字符
ANC
包含汉字在内的所有字符
标识项定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中,要对身份等信息进行标识,各类信息的标识项组成如下:
个人身份信息标识项: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贷款业务标识项:贷款业务号码+金融机构代码。
GB/T 1988-1998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
GB/T 2260-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2261.2-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
GB/T 4658-1984文化程度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