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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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商标管理和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商标,包括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尚未注册的商标。本办法商标管理相关规定适用于某瓷砖总部各部门、各生产基地及各销售子公司,某洁具及某家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广告,是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印刷品等媒介推销我司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本办法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总部广告,包括总部发布的广告,及总部设计但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门包括:法务部、市场推广部门、总裁办及品管部。

第五条法务部是商标的主管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负责商标日常管理及广告审核工作,具体包括:

(一)商标的注册、续展、转让、变更等工作;

(二)商标的授权审核以及维权;

(三)广告的审核以及维权;

(四)申报与商标有关的荣誉;

(五)负责处理与商标广告有关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市场推广部门(指承担市场推广责任的部门)负责商标的图案设计、规范使用及广告的设计、发布等。具体包括:

(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或广告;

(二)制定公司的《视觉识别应用手册》(简称“VI”)等,负责商标使用的规范化工作;

(三)负责广告的策划以及发布工作;

(四)存档、保管商标和广告设计、使用及发布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第七条总裁办负责保管除某洁具外的所有商标资料原件(包括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等),某洁具的商标资料原件由某洁具总经办负责保管。

第八条品管部负责管理产品(包括OEM产品)上的商标标识,确保相关产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箱、使用说明书等载体)上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一节商标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因经营需要发展新品牌的,或为防止他人在非本司注册商品注册商标造成混淆,需扩大现有商标注册范围的,需求部门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

(一)需求部门填写《商标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时,申请内容中需写明拟注册的商标名称和设计要求及拟注册的产品;

(二)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市场推广部门按需求部门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可设计多个商标图案供需求部门选择;

(三)法务部负责审核商标图案的合法性及注册可能性;

(四)部门负责人的上一级领导负责审核,逐级提交至分管副总裁审批;

特殊情况,需抢注商标的,可由董事会直接指令法务部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市场推广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样,设计的商标图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对外宣传。商标设计阶段(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前),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禁止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将设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妥善保管。

市场推广部门自行设计的商标图样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本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的,应签订书面委托设计合同,合同须明确设计商标图样的著作权归属于本公司,且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法务部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明确申请的日期,及时了解申请进程和相关信息。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如:不予受理、驳回、他人异议等),法务部应及时向需求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由需求部门自行承担,后续费用由法务部承担,商标的所有权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节商标的使用

第十四条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分为注册商标使用及未注册商标使用;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行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注册商标应在商标核定的范围内使用,确保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图案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比例与图案,使用时可在商标的右上角打上注册标记(○注或○R)。使用未注册商标,包括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包括超出商标核定范围及改变注册商标图案等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不得在商标的右上角打上注册标记,使用前应交予法务部审核,总裁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确保不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第十六条自行使用是指以公司名义使用注册商标,包括公司自行在生产的产品及广告内容中使用商标的情形,也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印刷产品、包装箱、说明书等使用商标标识的情形;许可他人使用是指许可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及一定期限内以他人名义使用公司注册商标。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生产产品的,经办部门(单位)应确保被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数量生产产品,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生产的产品及因质量不合格被退回的产品,应监督被委托方清除该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并销毁其包装箱、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

委托他人印刷产品包装箱、说明书等标有商标标识的物品时,经办部门(单位)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约定商标使用范围及授权期限,并交由法务部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经办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印刷单位的管理,要求被委托人建立入库制度,废次印刷品应集中销毁,禁止流入市场。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使用公司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为关联公司或经销商的,商标使用许可书经法务部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被许可人为其他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书须经法务部审核,董事长审批。如有需要,商标使用许可书可由法务部报国家商标局备案。经办部门须严格监督被许可方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得有损公司品牌形象。

第十九条市场推广部门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部门,应及时将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包装物、广告物品、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存档保管,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第三节商标权的保护及商标荣誉申报

第二十条除可在国家商标局查询的信息之外,公司所有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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