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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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4-16)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14-16)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立法制度的核心部分,也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立法体 制是由立法权分配、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间之关系等所形成的体系化的制度结构。立法体 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二、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发展
新中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三、现行立法体制的基本架构
当前,我国的立法体制通常被概括为一种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 “一元” 是 指,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权力机关在 立法体制中居于中枢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所谓 “两级”是指,我 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二、党领导立法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是把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人 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 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1、内容的广泛性 2、单方意志性 3、主动性 4、高效性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效率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一)司法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 (二)司法活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专门性活动 (三)司法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性 (四)司法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判断活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法理学第五章 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五章 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

接上
• 第二,要有划分部门法的前瞻性,以保 证一定的稳定性。 • 三、当代中国的主要部门法 •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 国家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也是我国法制 建设的主要内容。 •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五年来,我国 法的创制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法律 部门有:
接上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 必须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修改 和认可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如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之 为《某某法》,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称之为《某某条例》、《某某规定》 《某某办法》等。因此,通过名称、表 述方式,就知道是哪个国家机关创制的, 《宪法》,一定是全国人大创制的,不 可能是别的国家机关创制的。
接上
• 如民法、行政法等。 • 程序法则是指以保证主体权利和义务得 以履行和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 和实现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 • 部分国家如欧洲民法法系国家通常还将 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按古罗马法学家 的观点,凡是保护国家利益的法为公法; 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如宪法、行 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是公法;而民法 和商法则为私法。
接上
• 1、宪法。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体 系当中的主导性法律部门。 • 宪法部门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 法和代表法、中央和地方关系法、立法 法和授权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法、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国旗法、国徽法等。 •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接上
接上
• 特别行政区法分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特别行政区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特别行政区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由 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根据基本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 7、国际条约。 • 国际条约,指我国同外国或国际组织 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 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根本法与普通法
以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 分类标准
作为与根本法对应的普通法,不同于 与衡平法对应的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方法的相对性比较明显, 很多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两重 性。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具
有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 的要素。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含义广泛 两种对立主张:
{ 立法中心主义说 司法中心主义说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与法的效力直接相关 具备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不成文法
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但判例法是
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是法院通过判
决创制的。

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

宪法,但英国宪法有文
的 自
字表现形式,如自由大 宪章、人身保护法等。
由 大 宪

实体法与程序法
以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为分类标准
这种分类并不意味着两者互不涉及对方 的内容,事实上,实体法中有程序方面 的内容,程序法中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 和职责的内容。
(一)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 国际法
(二)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表现形式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5.自治法规
2.法律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3.行政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 类和效力★ ★
法的
渊源
分类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 四、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 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 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 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二)公法和私法:以法调整的主体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最古老的一种法律分类,最 早由罗马法学家提出。 现代社会的公法、是规定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一 个法律类别。
私法: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果说现代公法的本质 在于对权力的限制,那么私法的本质是权利法。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公法和私法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六、一般法和特别法
二、分类依据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 围 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 ,在该国领域内生效的法律规范总和。如我国宪 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环境资源保 护法等都属于我国的国内法。 国际法是在国际 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 际习惯。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的法律,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属人原则)
(3)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侵犯中国国家或公
民利益时,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保护原则)
(三)法的空间效力
1.含义 一国法律在该国主权范围内有效,或者在全国 有效,或者在部分地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3.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我国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我国的驻大使馆、领事馆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1)产生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效力不同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重点)
(1)成文法(制定法)


由特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 创制,以成文的条文作为表现形式。
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被称为法典。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三、法的分类
(一)概述 (了解) 1.含义 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国法 律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2.分类 (1)一般分类:多大多数国家适用 (2)特殊分类:部分国家适用 3.作用 便于从宏观上把握法律的整体面貌,了解不同 类型法律的特征、地位、适用规则等。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政府)
(1)内容


行政管理、管理行政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
(2)分类

③地方政府规章: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
(3)地位
4.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
(1)内容: 解决地方问题,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需要 (2)地位: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3)立法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4)作用(了解): 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 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 宜由中央法律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容多,但只在 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法理学第五章

法理学第五章

(三)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 制定主体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1、基本内容不同 2、法律效力不同 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 4、解释与监督不同
(四)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 的分类: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 即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 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对特定的主体、事项、或在特定 地、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注意: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五)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主要存在于民法系 国家) 我国属于民法法系。 (二)普通法和平衡法 区别于前面说的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 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 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平衡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 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五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层次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包括: (一)从作用于法的各种因素的角度: 1、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引起特定法律制度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事件或行为。 2、法的物质渊源:是指法律现象的产生、存在及发展的 物质生活条件,及一定社会中占律、法规的不明朗之处 加以权威性解释或记载的文件。 4、法的伦理渊源:就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起着 影响和指导作用的伦理原则和思想学说。 5、法的形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强制性以及法 律权威性的一些原则和规范。
三、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 以宪法为核心和以制定法为主 体
1、宪法 2、法律(狭义):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 的法律 3、行政法规及部门法规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法 7、国际条约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法理学第五章5-法律的效力

法理学第五章5-法律的效力

3.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领域内有效,即法
律规定其法律效力所指向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
• 法律的空间效力具体有两种情形:
(1)法律的域内效力
•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律在一主权国家领域内具
有效力,相反,在该主权国家领域外无效。
(2)法律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效力等级
1. 概念: 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法律的效力位阶,是指
四、法的效力影响因素
1、权力统一稳定
2、立法水平、执法手段、司法公正(独立)
3、社会法治意识(权力主体、公民)
4、社会物质生活水平
课后作业
分析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效 力位阶如何?
第五章 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释义 二、法律效力的内容 三、法律效力的影响因素
重点掌握
法律效力的内涵
法律效力的特征 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的等级
一、法律效力的释义
比较分析:国法与家规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与《卢氏家规》
(一)对法律效力的几种理解
“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
力和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2. 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
上的沿展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法律何时失效以
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1.法律的生效时间 :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2.法律的失效时间 :明示的失效和默示的失效 3.法律溯及力问题
——张文显
“在我国法学界,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 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效力。 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以适用,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 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 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古巴比伦王颁布了 汉谟拉比法典/刻在 黑色的玄武岩/距今 已经三千七百多年
汉谟拉比法典
第二节 法的分类
四、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以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为标准,可将法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
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民法、刑法等; ➢ 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保 证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以追求程序正义为主 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三) 法的空间效力 ➢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 ➢ 域内:(1)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 有的法在局
部地域有效。(3)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 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 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 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海牙国际法院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三、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 ➢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

法理学 法律渊源、分类、效力3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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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律渊源、分类、 效力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法的分类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分类、渊源、效力与法律体系第一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概念1.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

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2.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

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比较1.从内容上看,成文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内容编排逻辑井然、清晰明白。

2.从立法程序上看,成文法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产生出来。

3.从各自的功能看,成文法有较好的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

而不成文法没有清晰的条文形式,在规范功能、预防功能和社会改革功能上稍逊于成文法,但不成文法更具有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

4.从司法适用上看,成文法由于以词汇和语言来表达内容,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使法律规范通常需要解释才能适用。

B、根本法与普通法1.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

2.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体现在: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

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

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

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c、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是根据法律的内容和功能的不同对法律作出的划分。

2.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3.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

4.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方面,实体法体现了法律要实现的目的,程序法则是保证实体法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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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的类别 (二)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 习惯法 ➢ 判例法 ➢ 惯例
法律格言:“太严格地遵循先例可能导致特殊案件不公正, 并且也导致对法的正当发展的不适当限制”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 正式渊源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治法规 ➢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 国际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第三节 法的效力
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 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
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 处理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 • 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 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第三,新法优于旧法; • 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三) 法的空间效力 ➢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 ➢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域内与域外两个方面: ➢ 域内:(1)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 有的法在局
部地域有效。(3) 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 域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原则基础 上,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出发,我国某些法律 或某些法律条款具有域外效力。
法有其价值与功能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二、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 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 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
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和未实现。 • 区别:首先,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它意味
着人们应该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而实效 指规范事实上被服从和适用。其次,法的效力,属于“应 然”范畴;法的实效,属于“实然”范畴 • 联系: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 力实现的结果。
着每一个公民。”
2014年,79名中国公民安全撤离利比亚抵达希腊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二) 法的时间效力 ➢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
及力的问题。 ➢ 法的生效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 法的终止又称法的废止,指法的效力绝对消灭。 ➢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可否予
一、 法的效力的概念 ➢ 法的效力是法的基本属性,是法的各种约束力的统称。 ➢ 一般认为,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
三个要素构成的。 ➢ 理解法的效力,要注意两个维度: • 一是“强制与保障”。“法律是有牙齿的,必要的时候它
会咬人。 • 二是“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二、法的渊源的内涵 ➢ 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 ➢ 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
• 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其他规范,才有可 能成为法的渊源。
➢ 二是其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 • 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
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凯尔森:“绝对无效性的 情况是不在法律之列的。”
古巴比伦王颁布了 汉谟拉比法典/刻在 黑色的玄武岩/距今 已经三千七百多年
汉谟拉比法典
第二节 法的分类
四、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以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为标准,可将法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
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民法、刑法等; ➢ 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或保 证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以追求程序正义为主 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二) 非正式渊源 ➢ 习惯 ➢ 政策 ➢ 指导性案例 ➢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 法理
第二节 法的分类
➢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 同的类别。
一、 国内法和国际法 ➢ 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
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 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于它们之 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公法和私法 ➢ 公法指有关公共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的法律规定; 私法指有关私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以适用,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 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 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与实名收寄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的类别 (一) 成文法(制定法) 成文法,或称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既包括一 国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 ➢ 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
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 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 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 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本章导言: 法的渊源作为法学的基
本概念之一,对于思考法 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从事 法律实践均有重大意义。 本章的主要内容在于探讨 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和类 别,并对与之密切相关的 法的分类问题和法的效力 问题进行阐释。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语义 法的渊源:语出古罗马法的Fontes juris,意为“法的源泉” 法的渊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含义: ➢ 法的历史渊源 ➢ 法的理论渊源 ➢ 法的文献渊源 ➢ 法的文学渊源 ➢ 法的本质渊源 ➢ 法的效力渊源
思考题
1.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 2.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3. 如何处理法的效力冲突? 4. 法谚有云:“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请结合法的 时间效力的相关内容,阐述其中的法理。 5.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 而这种爱戴和这种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 为转移的。”请结合本章内容,阐述其中的法理。
海牙国际法院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三、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 ➢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
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 称,如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 不成文法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 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The end
法理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三、 法的效力范围 ➢ 法的效力范围,又称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意指法
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一) 法的对象效力 ➢ 法的对象效力,亦称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或法对人的
效力。 • 属人主义原则 • 属地主义原则 • 保护主义原则 • 综合主义原则
贝卡里亚:“法律的力 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 而这种爱戴和这种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西米连·佛朗索瓦·马里·伊西多·德·罗伯 斯比尔(Maximilien François Marie Isidore de Robespierre,1758—1794),法国革命家、政治家。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五、 根本法和普通法 ➢ 以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根
本法和普通法: ➢ 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
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 制定与修改程序均特殊严格的宪法; ➢ 普通法,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
宪法宣誓
第三节 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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