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法律渊源分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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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地方性法规
• 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制定法) (1)国内法 指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
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 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系统的成文法表现为法典 • (2)国际法 • 该国缔结或加入的那些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 的渊源。
• (3)当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有关规范出现模棱两可、 含糊不清的表达时,也就是出现多种解释的可能 性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被用来确定一个更 加合理的含义和解释。
• (4)没有正式的法律渊源,还必须要处理该案件 时。
• 总之,没有更强的理由,不能直接适用非正式的 法律渊源。
第二节:法的分类
• 一、法的一般分类 • 1、国内法与国际法 •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3、实体法与程序法 • 4、根本法与普通法 • 5、一般法与特别法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3、判例 • 4、道德
• (四)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关系 • (1)当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为某一法律问题提供了
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无须 也不应当去考虑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了。
• (2)当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赋予国家机关一定幅度 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规定了量刑或处罚的幅度,这 时候就可能借助一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以确定一个 具体的、适当的刑罚或处罚措施。
• 2、法律 • 基本法律和ຫໍສະໝຸດ Baidu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
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 法和法律。
• 表现形式有: • 1、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规; • 2、国务院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命令。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 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
范的总称。 (2)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3)宗教法 在伊斯兰教国家还存在。 (4)惯例 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
照办理的作法。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 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国情、文化和 传统决定的。
二、法律的渊源
• (一)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并且直接作为推导法律结论大前提来适用的那 些规范性资料。
•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推导法律 结论大前提来适用的那些规范性资料。如正义 的标准、理性的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 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会章程、权威 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法理学
主讲人:李拥军 单 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2年10月8日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 第一节:法的渊源 • 第二节:法的分类 • 第三节:法的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的法律共同体所承 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 够作为推导法律结论的大前提来适用的那些 规范性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 等。
8、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 1、国际条约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 2、保留条款以外的内容对我国有效
• 3、以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 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 后决议书等形式出现。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 1、习惯 • 2、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 一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是根 据宪法制定的,针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
• 二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 政区内生效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享 有自己的立法权,可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法律和废除法 律,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 该法律生效。
• 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是否属于正 式法律渊源尚存在着争议
7、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
•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 行经济法规。
• 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
• 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 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 经济特区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全国人大授权制 定的,其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和规章。
• 从理论上说,假如经济特区制定并适用的规范 性文件与上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同规定, 并不一定因此而被宣布无效或撤销。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 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 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 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6、行政规章
•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部 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 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 2.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一直 居主导地位。
• 3、制定法公布于世,白纸黑字,言简意赅,通俗 易懂,有利于发挥法的引导、教育、规范和奖惩 的功能。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 1、宪法 • 根本大法、母法 • 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制定修改的严格性
4、地方性法规
• 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1、成文法(制定法) (1)国内法 指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
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 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系统的成文法表现为法典 • (2)国际法 • 该国缔结或加入的那些国际条约或协定都属于该国的法 的渊源。
• (3)当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有关规范出现模棱两可、 含糊不清的表达时,也就是出现多种解释的可能 性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被用来确定一个更 加合理的含义和解释。
• (4)没有正式的法律渊源,还必须要处理该案件 时。
• 总之,没有更强的理由,不能直接适用非正式的 法律渊源。
第二节:法的分类
• 一、法的一般分类 • 1、国内法与国际法 •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3、实体法与程序法 • 4、根本法与普通法 • 5、一般法与特别法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3、判例 • 4、道德
• (四)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关系 • (1)当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为某一法律问题提供了
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无须 也不应当去考虑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了。
• (2)当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赋予国家机关一定幅度 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规定了量刑或处罚的幅度,这 时候就可能借助一些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以确定一个 具体的、适当的刑罚或处罚措施。
• 2、法律 • 基本法律和ຫໍສະໝຸດ Baidu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
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的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 法和法律。
• 表现形式有: • 1、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规; • 2、国务院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命令。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 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
范的总称。 (2)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3)宗教法 在伊斯兰教国家还存在。 (4)惯例 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
照办理的作法。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 (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 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国情、文化和 传统决定的。
二、法律的渊源
• (一)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并且直接作为推导法律结论大前提来适用的那 些规范性资料。
•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推导法律 结论大前提来适用的那些规范性资料。如正义 的标准、理性的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 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会章程、权威 性法学著作、外国法等。
法理学
主讲人:李拥军 单 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2012年10月8日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 第一节:法的渊源 • 第二节:法的分类 • 第三节:法的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的法律共同体所承 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 够作为推导法律结论的大前提来适用的那些 规范性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 等。
8、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 1、国际条约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 2、保留条款以外的内容对我国有效
• 3、以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 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 后决议书等形式出现。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 1、习惯 • 2、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 一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是根 据宪法制定的,针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
• 二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 政区内生效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享 有自己的立法权,可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法律和废除法 律,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 该法律生效。
• 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是否属于正 式法律渊源尚存在着争议
7、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
•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 行经济法规。
• 1988年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
• 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 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 经济特区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全国人大授权制 定的,其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和规章。
• 从理论上说,假如经济特区制定并适用的规范 性文件与上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同规定, 并不一定因此而被宣布无效或撤销。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5、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 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 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 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
6、行政规章
•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部 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 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 2.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一直 居主导地位。
• 3、制定法公布于世,白纸黑字,言简意赅,通俗 易懂,有利于发挥法的引导、教育、规范和奖惩 的功能。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 1、宪法 • 根本大法、母法 • 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制定修改的严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