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5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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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一、引言大中型灌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大中型灌区的科学管理、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灌区内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

2、因地制宜:根据灌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壤特性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3、科学用水:遵循水资源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质量优先:确保灌溉水质符合农业生产标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管理目标1、保障农业灌溉用水需求,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2、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维护灌区工程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

4、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管理机构设置成立灌区管理局,负责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下设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农业服务等部门。

(二)职责分工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工程设施的安全可靠。

2、水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水资源分配方案,监测水资源的使用情况,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农业服务部门:为灌区内的农户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种植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四、工程设施管理(一)建设与改造根据灌区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和改造计划。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二)运行与维护建立健全工程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操作流程和维护标准。

定期对渠道、泵站、闸门等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

(三)安全管理加强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员和工程设施的安全。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附件(Word格式)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附件(Word格式)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

第三条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连片推进、规模发展的原则安排实施。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审批(核准)、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深度。

项目审批(核准)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办理,具体程序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部门确定。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申请。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中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发展节水灌溉,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非经营性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各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区、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建设重点第三条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续建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潜力较大。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并相应安排部分田间节水试点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国家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

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第四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审批,在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联合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平均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生产能力1公斤以上;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第六条各省(区、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计划;5、上一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发改农经[2015]3139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5]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5年12月30日。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审)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来源: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从中央水利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目标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四条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五条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核审)第七条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八条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投资申请计划。

第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申报项目时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 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2.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3. 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4. 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5. 国家要求的其他材料。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一、总则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提升大中型灌区的管理水平,确保农田灌溉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二、灌区规划与设计1.灌区规划灌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灌区的地理环境、水资源潜力、需水量以及农业发展需求等因素,确保灌区规划科学合理。

规划应明确灌区边界、主要灌溉渠道和节点,同时考虑到水土保持、水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灌区设计灌区设计应确保灌水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设计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勘测和数据分析,确定合理的灌溉定额和灌溉周期。

设计方案应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灌溉设施的耐用性,并合理设置监测和控制设施。

三、灌区管理1.灌溉计划制定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不同作物的需水特点和气象条件,制定灌溉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灌溉定额、灌溉时间和灌溉方式等,以保证灌溉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灌溉设备管理灌区管理单位应对灌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鼓励灌区使用先进的灌溉技术和设备,如滴灌、喷灌等,以提高灌溉效果和节约用水。

3.水资源管理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办法,确保灌区用水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资源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水资源的供需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灌溉水的调度。

4.灌溉效果评估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灌溉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灌区的灌溉效果和农田的产出情况。

评估结果可用于调整灌溉计划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灌区的综合效益。

四、灌区维护和修复1.灌溉渠道维护灌区管理单位应定期清理灌溉渠道,修复渠道漏损和破损,保证灌溉渠道的畅通和安全。

对于老化和损坏严重的渠道,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改建。

2.土壤保护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土壤保护工作,推广有机肥料和绿色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

3.生态环境保护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灌区周边的湿地、水源地和水生态系统。

禁止在灌区范围内进行破坏性开发和污染性活动。

大中型灌区管理规程

大中型灌区管理规程

大中型灌区管理规程嘿,朋友!咱们来聊聊大中型灌区管理这档子事儿。

你想想,大中型灌区就像是一个巨大的农田“厨房”,得好好打理,才能给庄稼们“端”出营养美味的“大餐”。

那怎么管理好这个“厨房”呢?先说水源这一块。

水源那可是灌区的“生命之源”啊!就好比人的血液,得新鲜、得充足。

得时刻盯着水从哪儿来,水质咋样,水量够不够。

这要是出了岔子,不就像做饭没了水,干着急嘛!得像爱护宝贝一样保护水源,不能让它被污染了,不能让它随便流走浪费掉。

你说是不是?再说说渠道。

渠道就像是“送餐的通道”,得保证畅通无阻。

要是渠道堵了、漏了,那水不就送不到该去的地方啦?这就好比快递小哥的路被堵了,包裹没法按时送达。

所以要经常检查渠道,有问题赶紧修,不能拖拖拉拉。

还有设备管理,那些水泵、闸门啥的,都是灌区的“得力助手”。

得定期给它们做“体检”,该保养的保养,该换新的换新。

不然关键时刻掉链子,那可就麻烦大了!这就跟你的爱车一样,不保养能行嘛?再说人员管理。

管理灌区的人得有责任心,得懂行。

不能是个“糊涂蛋”,啥都不知道。

要给他们培训,让他们知道自己该干啥,怎么干好。

不然一群“门外汉”,能把灌区管出个啥样?另外,信息化管理也不能少。

现在都啥时代啦,得用高科技手段。

就像有了导航,能清楚知道哪儿堵车,哪儿通畅。

通过信息化,能实时掌握灌区的情况,有问题及时解决。

这多方便,多高效!还有啊,资金也很重要。

没有钱,啥都干不了。

得合理规划资金,该花的地方不能省,不该花的地方也不能乱花。

这就像你过日子,得精打细算。

总之,大中型灌区管理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都做好。

只有这样,才能让灌区发挥最大的作用,让庄稼茁壮成长,让咱们的粮食有保障。

朋友,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

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

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的行为,倡导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田水利设施利用率和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适用于建设有强制性配备管理民主决策机制、财务决算机制以及选聘合格及以后服从民意的职责分工的灌区范围,其中包含小灌区管理要求,全文中仅标明特别要求,为了规范该灌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以提供灌溉水为主,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库库水调度、取水口和排水口标志的设置管理、灌溉渠道调度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条灌区管理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组成完整的管理团队。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中型灌区的,应当满足水资源供应充足、技术设备先进、管理服务完善、居民意愿得到尊重等要求。

第六条中型灌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农村水利建设的管理要求进行。

第七条中型灌区建设与管理应加强科学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益。

第二章中型灌区建设第八条中型灌区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规模、综合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水资源和农田资源条件,确定灌区年供水量、水平均分配配水量和工程用水量,并确定农田水利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计标准。

第九条中型灌区建设项目应提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保证工程建设与水源保护的协调。

第十条中型灌区建设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并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在中型灌区建设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注重组织动员,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协商,确保群众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十二条中型灌区建设项目的投资应按照财务全面核算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第三章中型灌区管理第十三条中型灌区管理机构应明确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灌區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範和監督,保障灌區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提高灌區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灌區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監督管理等活動,對于灌區工程的需要、要求和特點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

第三條灌區工程建設應依法、科學、合理、節約的原則進行,并統一進行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監管,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提高灌區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益。

第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灌區工程建設的領導,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和管理體制,確保灌區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第二章規劃設計管理第五條灌區工程建設前,應進行詳細的規劃和設計工作,確保工程設計合理、科學,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

第六條灌區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應符合灌區農業特點和要求,確保農業生產的需要,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第七條灌區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應符合環保要求,保護好生態環境,確保生態安全。

第八條灌區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應符合水資源管理的要求,嚴格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益。

第九條灌區工程建設規劃設計要充分考慮工程的可行性和經濟效益,確保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成本控制在合理範圍。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條灌區工程建設前,應依法進行招標採購,選擇有能力,具有相關經驗和信譽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灌區工程建設施工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相關技術規范進行,確保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灌區工程建設施工應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條灌區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進度,確保工程按時完成。

第十四條灌區工程建設施工應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資金充足,不超支。

第四章驗收管理第十五條灌區工程建設完成后,應進行驗收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效果。

第十六條灌區工程建設驗收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七條驗收人員應按規定進行驗收工作,對不合格的工程進行整改或者退還。

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十八條灌區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灌区改造工程用地管理办法

灌区改造工程用地管理办法

灌区改造工程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灌区管理,发挥灌区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灌区(以下简称灌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灌区,是指国家所有和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灌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除申请基建拨款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投资灌区建设。

灌区工程维修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从提取的大修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列支或者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范
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干、支渠为渠坡外坡脚外2至4米;
(二)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为边线以外10至50米。

第十条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二条渠堤、渠系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作公路的,必须符合渠堤引水、输水、排水要求和渠系建筑物安全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随着农业发展和人口增长,大中型灌区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灌区,并确保农田灌溉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一、灌区规划和设计灌区规划和设计是灌区管理的基础,它要考虑土地利用、水资源供应、农田布局等因素。

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灌溉需求、土地类型、地形地貌等,以确保大中型灌区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灌溉设施建设与维护在灌区管理中,要注重灌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灌溉设施包括水源、水渠、水闸、输水管道等。

要定期检查维护这些设施,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此外,还要合理规划灌溉水源,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灌溉管理与技术支持灌区管理中,灌溉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要根据作物需水量、土壤含水量、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灌溉方案。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其对灌溉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此外,还要依托现代科技手段,为农民提供灌溉技术的支持,提高灌溉的效益和水资源利用率。

四、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在大中型灌区管理中,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要建立健全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动态变化,合理调度和利用水资源。

同时,要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预防污染物的排放和水源地的破坏,确保大中型灌区的生态环境良好。

五、灌区农业综合开发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中,要注重发展灌区农业的综合利用。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发展农田经济、旅游业、生态农业等,使大中型灌区实现农业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六、灌区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大中型灌区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灌区管理和监督体制。

要加强对灌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时,要加强上级部门对灌区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大中型灌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农田的灌溉和灌区管理的科学性至关重要。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一、灌区划定与管理原则随着农业水利的发展,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灌区划定与管理成为农业水利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灌区管理办法,既有助于规范灌区管理行为,又有利于提高灌溉效率及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1. 灌区划定原则对于大中型灌区,划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据地理条件和水资源:灌区应考虑地理位置、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等因素,以及水资源的充沛程度和水质状况。

(2)依据农作物需求:不同农作物对水资源的需求量有所差异,灌区划定时要充分考虑主要农作物对水资源的需求。

(3)依据需求和供应能力:灌区划定时要考虑灌溉水源的供应能力,确保水量满足农田的需求。

2. 灌区管理原则大中型灌区的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科学合理利用:在灌区管理中,应倡导科学合理利用灌溉水资源,采取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充分供应和农田的合理灌溉。

(2)环境友好:灌区管理办法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公平合理分配:在灌溉水资源的分配中,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个农户能够享有公平的灌溉权益。

二、灌区管理机构为了确保大中型灌区管理的顺利进行,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灌区管理机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灌区管理委员会灌区管理委员会是灌区管理的核心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灌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工作、监督和考核工作成效等。

2. 灌区管理人员灌区管理人员包括灌区经理、灌溉技术人员、水资源管理人员等。

他们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水量测算、水源调度、农田灌溉技术指导等。

3. 农户委员会农户委员会是农户的代表机构,负责向灌区管理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需求,以及监督灌区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同时,农户委员会还可以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户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灌区水资源管理灌区管理办法中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可以提高农田灌溉的效率,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灌溉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作物产量,对于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大中型灌区的管理一直是一个难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灌区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的一些重要方面。

一、灌区规划与组织灌区管理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灌区规划与组织工作。

这包括确定灌区的范围和划分、灌区用水需求的评估和预测、灌区抽水、输水和分水系统的设计等。

在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灌区的地理特点、水源状况和农作物类型等因素,确保灌区的设计和组织能够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

二、灌区用水管理合理的灌区用水管理是保障灌区正常运行的基础。

灌区管理办法应明确灌区的用水计量和计费方式,以及用水的限量和分配方式。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用水监测系统,定期对灌区的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还可以在灌区内推广水资源利用的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三、灌区设施建设和维护灌区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保障灌区顺利运行的关键。

管理办法应明确灌区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同时,还要制定定期检修计划,对灌区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排除设施故障,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灌区用水管理和农业生产的协调灌区用水管理和农业生产需要相互协调,以实现灌区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办法应设立农作物种植计划,规定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面积,引导农民进行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水资源利用意识和技能,推动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五、灌区水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灌区水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管理办法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污染和乱排乱放现象的发生。

同时,还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和化肥使用的管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总结: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是保障灌区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灌区规划与组织、灌区用水管理、灌区设施建设和维护、灌区用水管理和农业生产的协调,以及灌区水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提高灌区的管理水平,推动灌溉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农业发展和水资源利用的不断增加,大中型灌区的管理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灌溉条件,提高农业水利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管理目标、管理机构、管理方针和管理措施等方面,探讨大中型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管理目标大中型灌区管理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农田顺利灌溉,保障农作物的水分需要。

其次,还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提升农业水利办法。

此外,大中型灌区的管理还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管理机构为了有效地进行大中型灌区的管理,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灌区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由相关水利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组成,设立专门的灌区管理部门,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三、管理方针大中型灌区管理的方针应以科学高效为基本原则,确保农业生产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管理方针还应注重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技术,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

此外,管理方针还应兼顾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改善农田灌溉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

四、管理措施1. 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和分配。

合理制定灌溉计划,根据灌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灌溉时间和量,确保农田的水分需要。

同时,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减少污染源,提高水的质量。

2. 灌区设施管理: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修缮老化设施,增加新设施,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

同时,推广现代化的农田水利设施,如滴灌和喷灌技术。

3. 节水措施: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精确灌溉、滴灌、喷灌等。

优化灌溉方式,合理利用降雨和地下水资源,减少农田的水分损失。

4. 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农田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防止农药和化肥对水环境的污染。

推广生态灌溉技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5. 农民参与: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灌区管理,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

**灌区管理办法加强对灌区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灌区管理制度,保证灌区的正常工作秩序,更好的保障广大稻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灌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各用水单位和用水农户,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团结用水,保证灌区合理配水灌溉。

第二条灌溉站是灌区的具体管理机构,有权主持灌区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处理灌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章工程管理第三条保护和管理灌区工程,是灌区管理单位和受益群众的共同责任.灌区范围内的受益单位或农户,既有使用工程的权力,又有管理、维护工程的义务。

第四条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在符合设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灌区范围内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灌区负责登记造册,建立工程档案。

斗渠口以上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灌区管理;斗渠口以下渠道、涵闸等建筑物由受益单位管理. 斗渠(含斗门)及其以下工程的管理,维护由受益村农户负责,凡灌排沟道及构造物损坏丢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灌区工程的维修、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

支渠及以上渠道及建筑物的维修及养护由灌区负责,斗渠以下的渠道及建筑物由受益单位或农户负担。

第六条灌溉、排水干支渠管理范围,由按照下列标准划定:灌区干渠两侧距堤脚10米以内为护渠地,支渠两侧距堤脚5米以内为护渠地。

在工程保护地内严禁扒口取土垦种挖掘建房和破坏林木草皮及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违者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第七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为保护灌区工程安全,严禁从事下列活动:(一)盗用和毁坏灌区范围内一切工程设备和器材.(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殖、开渠、爆破、埋坟、采沙、挖土、堆放废弃物等。

(三)在渠顶、堤坝及水闸上通车。

确需行车的堤段,由需用单位申报灌区管理单位批准,必须保证工程安全,按乡镇级公路标准修建,由灌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车,同时,使用单位要负责养护.(四)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五)在灌区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永久性、暂时性工程打井、临时泵站等).(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七)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八)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九)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十)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十一)未经灌溉站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渠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中型灌区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

通过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项目建设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补助。

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少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多补助的原则。

按项目管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

第五条凡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第六条拟申报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紧密衔接,并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二)灌区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灌溉面积为5~30万亩;(三)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四)单个项目的总费用(即总投资,下同)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在此限额内,根据配套政策和实际需要,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第七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二)干支渠道衬砌防渗;(三)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四)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五)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六)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新建、改造;(七)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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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

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第四条实施大中型灌区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完善灌排工程设施,提高灌区输水、配水效率和灌排保证率,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促进健全灌区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灌区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合理安排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各地要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

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工程建设内容外,还应包括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保障灌区长期良性运行的内容。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
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

具体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

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

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地方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同步、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由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区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按项目安排下达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中央投资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地方的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
并明确省级和相关地方投资比例。

第十四条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

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六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择优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禁围标、串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承担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项目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充分体现节水型、生态型等现代灌区建设理念,努力建设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等为项目选配足够的监理力量。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监理、设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稽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的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考评,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并将稽察、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后续中央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和有关施工企业、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等进行自验,并向审批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果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全面实施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
目法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年度验收、全面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备核。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管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管理经费,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深化灌区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多样化的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提高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对改造完善的灌排工程设施要及时确权划界,建立管护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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