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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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邮编:。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邮编:;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因原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自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及自行退出本小区,根据甲方与物业买受人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及全体1/2以上业主的书面授权委托,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商住;

座落位置:;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社区文化建设;

2、有偿维修、家政、商务等特色服务;

3、协助甲方对地下停车位、商业区等进行招商及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一级服务质量标准:

1.房屋外观:完好、安全、整洁,完好率达98%以上;

2.设备运行:设备运行正常、保养良好、管理期限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修及时,使其恢复运作正常;养护细心认真,作好各项记录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维修及时率达100%,合格率达98%以上;

4.公共环境: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5.绿化:无破坏及随意占用绿化地现象,对绿化部分进行养护、修剪等,绿化成活率达98%以上;

6.交通秩序:停有序、行畅通;

7.安全防范:24小时门卫监控值守、定时巡察,维持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安防人员有明显标志,工作严谨规范、危险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无重大安全事故;

8.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系统设备运作完好,可随时启用;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满意率达85%以上;

10.乙方须按标书所承诺的内容落实项目经理及物件的配置,不得进行随意更换;

11.在甲方硬件条件达到标准的前提下,业主入住后三年内达到省级优秀项目标准。

12.上述未尽事宜,按一级服务质量标准实行。

第五条公共水电费:

1、水、电费:以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的收费标准为准。

2、公共配套的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费用,据实按月经公示由业主按户分摊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每月实际发生使用的水电费和应分摊的公共水电费,应在每月11—20日前主动到物业管理处缴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水电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滞纳金;逾期缴纳其一切责任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按以下包干制方式收取: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小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八条业主应于交付(交房通知书的交房日)之日起次月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之前履行交纳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车辆停放服务费、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1、停车场(位)属于业主和全体业主共有及甲方所有的,在本小区业主大会未成立前,暂不收取车位使用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乙方(物业公司)商量后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但地下车位的水电费和清洁费由地下车位的使用人均摊,电动车充电费用由业主另行承担):地面车位:汽车0元/月、摩托车0元/月、电动车0元/月(电动车充电费用由业主另行承担)、自行车0元/月。

地下车库:汽车0元/月、地下车库摩托车0元/月、电动车0元/月(电动车充电费用由业主另行承担)、自行车0元/月。(地下车库的水电费由地下车位的使用人均摊)

2、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及甲方所有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乙方(物业公司)与业主及停车场所有权人(甲方)协商拟定收费标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收取场地使用费,费用的使用另行协商。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业主所有。本合同期限内由乙方按设计功能进行管理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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