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 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法理重点
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A,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但是他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地啊,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B,马克思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资产阶级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线,掩盖资产阶级本质;C,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找法的本源。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爱社会主义则是指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A,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未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里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者统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大学各章练习题-3[1][1].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
单项选择题1。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下列哪一选项?A. 宪法B. 法规C. 习惯法D. 不成文法2。
“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一系列由低到高的不同位阶的概念体现了A. 法的形式B. 法的技术内容C. 法的规范内容D. 法的本质3。
中国法律采取的管辖原则是A.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B.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C.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D. 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4。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后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
A. 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
B.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C. 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5。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B. 只有刑事法律才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C. 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D. 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6。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该法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如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应是A. 法律签署之日B. 法律公布之日C. 法律批准之日D. 法律通过之日7。
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8。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 一切法律效力的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律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 法律生效后,应该是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9。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的概念
/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的概念。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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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考试题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考试题
法理学考试题目:
一、简答题
1.简述法的渊源的含义及其种类。
2.简述法的效力层级及其冲突的解决机制。
3.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特征。
二、论述题
1.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2.论述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和联系。
3.论述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向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行政裁决,市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土地所有权归乙村。
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指出各法律关系的性质。
2.张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申
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启动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请分析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并指出各诉讼程序的特点。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圣才出品】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概念题1.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2001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渊源(扬州大学2015年研;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2)法的形式(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3)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4)法的效力渊源(武大2004年研)答: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
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而法的效力渊源是法律渊源的一种,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公法和私法(北师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1)公法与私法的含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凡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私法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等。
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者区别日益变小。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①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法理学003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原因在于:虽然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官无法寻找正式 法律渊源作为判决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法官的行为同样 需要与整个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原则保持一致,因此必须在利 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判决理由与法律秩序 及原则的要求联系起来,进而为判决结果寻找间接的合法性 基础。 之所以说这些法律渊源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原因在于其不具 有直接的、必然的法律效力,而是有法律意义、为法官裁判 应予考虑的依据。
正式法律渊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律渊源,简称为“正式法源”,是那些 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如宪法、法律、法 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正式法律渊源所遵循的一般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所必须遵守的基本 原则。所谓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 的法律渊源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内部一致的统一体。 具体而言,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合 宪性原则,所有的法律渊源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不能与宪法相违背。第二,由于同一等级的法律渊 源之中存在评价目标的差异,因此同一等级的法律 规定之间允许存在差异。第三,遵循法律位阶原则 的一般要求,即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不得存在 冲突。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将会丧失 法律效力。
3.法规适用的顺序
法官在适用法规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当它们之间出现矛盾时,依据“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方式选择适用。
规章 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 身部门的职责。[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法规] 依据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民族区域自 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我国的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几个层次。
二、法的特征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又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
2.法律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例如,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目录.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的要素释 义 •法的要素的 不同理论 •当代中国三 要素说较为 合适
•法律规则 释义 •法律规则 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 的分类
•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与法 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分 类 •法律原则的功 能
•法律概念释 义 •法律概念的 分类 •法律概念的 功能
•法治国家的判准 •建设法治国家的 困境与挑战 •社会主义中国法 治国家建设的具 体目标
14
第十四章 >> 法的价值概述
本章知识体系
价值与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与冲突
•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的内涵 •法治的外部环境 要件
•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 选择
15
第十五章 >> 自由与秩序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并不是调整社 会关系的唯一手 段 •法的作用范围不 是无限的 •法的适应性存在 一定的限度 •法的作用的发挥 依赖于一定的社 会条件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
•阶级统治作 用 •社会管理作 用 •正确认识法 的作用
3
第三章 >> 法的要素
本章知识体系
12
第十二章 >> 法的全球化
本章知识体系
法的全球化的定义 法的全球化对各 国法制的影响
•法的全球化的含 义 •法的全球化的动 力
•挑战与机遇 •难题与困境 •可能的因应机制
13
第十三章 >> 法治与法治国家
本章知识体系
法治”辩析 •法治与法制 •法治、人治与 专制 •古中国法家的 “法治”理论 简评 法治的构成要件 •法治的形式逻 辑要件 •法治的实体结 构要件 •法治的外部环 境要件 法治国家理论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表现为⽂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最重要的⼀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渊源、⽂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的⼀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法与不成⽂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件、规章、特别⾏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1一词含义广泛,指产生法的来源、根据、原因或途径。
可以从各种角度、各个方面来探讨。
如本质(实质)渊源(法根源于国家还是神、君主、意众、理性等)、效力渊源(根据法律约束力程度来确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还是其他主体制定)、形式渊源(法来源于何种形式,是制定法、判例法或是习惯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也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文本渊源)、思想渊源(不同学派对此看法完全不同)、历史渊源(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则产生的过去的行为和事件,在英国与西欧的法律制度中,主要包括罗马法、日尔曼法、寺院法[宗规法、教会法]、封建原则与封建习惯、地方习惯法、庄园法、城市法、王室法商法与海事法。
)。
从词源上看,最早来源于欧洲大陆,罗马法上的fonts juris,指法的来源,源头。
法文sources du droit、意大利文fonti del diritto、德文rechtsquellen、英文sources of law都有同样的意思。
但是首先普遍使用的确是普通法系的学者。
法的渊源是一国法律文化积累的产物,不同的法源反映了不同的法律传统。
它记载了该国法律发展的基本历史,在一定条件下我们,直接上升为法或法律规范,也可以从法律渊源中提取有关原则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务当中,以补充现行法律的不足,所以应该正确地认识法的渊源的价值与功能。
二、法的渊源的范围关于法的渊源有众多的学说与理论。
是注意奥斯汀、庞德、博登海默等人关于法的渊源的理论。
如庞德就认为法的渊源应该包括惯例、宗教信仰、道德与哲学观念、司法判决立法等;博登海默等认为法的渊源包括立法、委托立法与自主立法,条约、先例正义、理想、个别平衡、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与社会倾向、习惯法,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法的渊源是一个非常复杂、包含了多重意思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处于不断发展与变化之中,各国的历史发展与文化传统不一样,其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文化传统差异越大,它的渊源的差异就越大;当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有一部分渊源逐渐趋于相同。
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语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指发的来源或根源(二)法的渊源的定义1.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⑴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具有法律效力是本质内容)⑵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形式要求)2.理解深入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⑴有利于了解不同国家不同期间的权力配置状况和立法的特点⑵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⑶有利于法治秩序的维护,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二、法的渊源的种类(一)成文法(制定法)1.宪法: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具有三大特点⑴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问题⑵效力层次和位阶上宪法最高,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与其相抵触⑶在制定、修改和通过程序上宪法要求更为严格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3.国际法:该国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2.判例法:可作为先例依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英美法系)3.惯例(通例):一般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第二节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2.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二)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1.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主体出现2.国际法: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特殊的地区和国际组织,自然人一般不能充当(三)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成文法(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2.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2.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五)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仅适用成文宪法国家)1.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的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2.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六)按照使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1.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2.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二、法的特殊分类(一)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固有法与继受法(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的概念(一)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1.法的实效意指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实现状态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区别⑴①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有客观性。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
《法理学》辅导(16)法的渊源法的渊源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史上,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在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法的分类1、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
法理学背诵薄讲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具体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一)简答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正式渊源又称直接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种类(1)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3)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4)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是正式渊源,制定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二)简答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渊源(2020年分析论述)概念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有法律参照力或说服力的那些规范。
种类习惯定义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除了那些经过国家认可的从而成为习惯法的以外,其他习惯均为非正式渊源。
种类古罗马以及中国封建时代,习惯都是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社会中来自民间的、行业的、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等可以成为非正式法的渊源。
政策分类当今中国的政策,有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之分。
形式除了那些上升为国家法律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讲均为我国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其表现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
种类指导性案例定义指导性案例又称案例指导制度,是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它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对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种类(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法的分类和效力
法的分类和效力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从不同角度或标准,我们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
(1)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 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指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3)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5 )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习惯法。
(6) 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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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法律渊源有三种含义: 第一,法律的终极渊源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法律的效力渊源 立法、习惯、法理 、学说 “卡特勒案” 第三,法律的形式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形式 现时期,我国成文法的具体表现形
式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 际条约。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 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和 重要的地位。
习惯法,即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时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第2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 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的程序创 制的,以文字的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 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以 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
2、不成文法:又称非制定法,它不是
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的,也不以 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国 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不成文法就是 非由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 现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 的法律以判例法和习惯法为主。
5、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本是指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
际组织、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所缔 结的政绩、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和 军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 括条约、公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议定书以及宪章、 规约等。 在这里,仅只我国同外国所缔结或加入 的国际条约。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也称制定法,它是由国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 国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法律, 是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 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基本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 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公民 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 民法、诉讼法。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 法规。 行政法规不同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 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 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解释: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市)、经济特区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目 前 18个)。 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同于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分为一般地方性法规和特别地方 性法规。各省、直辖市制定的的地方性法规 即为一般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经济特区所制定的法则是 特别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政府规章除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外,还不得同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 抵触。 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规定相冲突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第3款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一级大法,在我国 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力。 宪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公民最基 本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 则等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根本性的 重大问题;宪法是国内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 宪法具有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在我国,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 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第四章
法律渊源、分类 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形式
一、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术语,法律渊源这一术 语在我国法学界的使用并不一致。就是说, 虽然学者们都在使用法律渊源这个词,但是 他们却不是在同一个含义上使用这个词。 注意:我国法学著作很少在第一种和第二种 含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以至法律渊 源是指法律形式已经约定俗成。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 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其 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 文物保护法。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 规范性的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 地位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