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黔价格[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格〔2013〕146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2013年6月4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3【实施日期】2015.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3月1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四)建设军事设施的;(五)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0.04•【字号】黔府[1983]111号•【施行日期】1983.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1983年10月4日黔府〔1983〕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和提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水利工程,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提供的水量,具有商品属性,凡是从蓄、引、提工程范围内取水和用水或从防洪、排涝工程中获得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费。
第三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单位属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
要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搞好经济核算,做好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水利工程的供水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成本为基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
各地可根据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等,具体规定各水利工程的不同收费标准。
第五条农用水费。
农用水费暂以年运行管理费及一般岁修费作为支农计费依据,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具体标准是:(一)自流灌溉,实行按方计价。
从灌区引水点起算,每供水一立米,粮食作物收费5厘,经济作物收费8厘。
尚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市亩收费,粮食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五百方)收费2.5-3.5元,经济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六百方)收费3-4元。
(二)提水灌溉。
从水利工程(库、渠)中提水的,一律按方计价。
扬程在五十米以下的,按自流灌溉减半收费;扬程在五十米以上的,按自流灌溉三分之一收费(提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养护费用,另行核收)。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湖)长制。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
无力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代为治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前提下,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修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属于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光荣院、军用饮食供应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事业的;(二)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住房或者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三)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四)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政法[2012]26号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政法〔2012〕26号)毕节市水利局,毕节市各县(区)水利局: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贯彻中央和省委领导批示精神促进毕节实验区科学发展支持措施》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们分别承担毕节赛德水泥有限公司等293家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具体情况见附件)。
你们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第99号)等法规要求,及时对取水户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规定的行为,你们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本委托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我厅将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联系人:郑志宇联系电话:************附件:毕节市受委托征收管理单位和委托征收取水户名单贵州省水利厅2012年12月24日附件:毕节市受委托征收管理单位和委托征收取水户名单受委托征收管理单位序号委托征收取水户或项目名称行业类别建设规模毕节市水利局1毕节赛德水泥有限公司建材110万吨2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化22万吨甲醇3毕节市垭关煤矿采掘30万吨4大方县瓜仲河水电站水利0.328万千瓦5大方水泥厂建材1250吨/天6大方润丰化工有限公司石化3×160kt/a7大方县城区及周边地区抗旱应急供水工程水利8.76万人,日供水1.47万立方米8大方县对江煤矿采掘60万吨/年9大方县银都煤矿(新建)工程采掘60万吨/年10大方县白布煤矿(一期)新建工程采掘60万吨/年11大方县马干山煤矿改扩建工程采掘45万吨/年12大方县高店煤矿采掘45万吨/年13大方县龙泉矿井(一井)采掘30万吨/年14大方县文阁乡兴达煤矿(整合)工程采掘30万吨/年15大方县高店乡营兴煤矿(新建)工程采掘30万吨/年16大方县凤山乡大营煤矿(整合)工程采掘30万吨/年17大方县大山乡正达煤矿(新设矿权工程)采掘30万吨/年18大方县三元乡穿底场煤矿(新建)工程采掘30万吨/年19大方县百纳乡大园煤矿(技改)工程采掘30万吨/年20大方县凤山乡凤山煤矿(技改)工程采掘30万吨/年21大方县凤山乡金岩煤矿(整合)工程采掘30万吨/年22大方县凤山乡老屋基煤矿(技改)工程采掘30万吨/年23大方县安乐乡安益煤矿(变更)工程采掘30万吨/年24贵州天瑞水泥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喻贵水泥有限公司)建材2000吨/天25贵州黔北矿区黔西区杨柳煤矿采掘90万吨/年26黔西县鑫昇煤业有限公司谷里煤矿采掘90万吨/年27黔西县桂箐煤矿采掘60万吨/年28黔西县柏杨煤矿采掘60万吨/年29黔西县龙场煤矿采掘60万吨/年30黔西县高山煤矿采掘60万吨/年31贵州省黔西县箐口煤矿采掘60万吨/年32黔西县谷里镇石桥煤矿采掘45万吨/年33黔西县中金煤矿区雷公山煤矿采掘45万吨/年34贵州省黔西县中金煤矿区挖陇沟煤矿采掘45万吨/年35黔西县洱海煤矿采掘45万吨/年36黔西县官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37黔西县金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38黔西县羊场乡龙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39黔西县金兰煤矿采掘30万吨/年40黔西县新益煤矿采掘30万吨/年41黔西县六勒煤矿采掘30万吨/年42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泰来煤矿采掘30万吨/年43黔西县大关镇郁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44黔西县大关镇垅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45黔西县绿化乡四方井煤矿采掘30万吨/年46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47黔西县新仁乡文化煤矿采掘30万吨/年48黔西县花溪乡鑫黔煤矿采掘30万吨/年49黔西县沙井乡高坡煤矿采掘30万吨/年50金沙县安、大、新农村饮水安全长距离管道输水试点工程水利205.21万m3/年51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采掘90万吨/年52新化乡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凤煤矿采掘90万吨/年53贵州能渝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孔煤矿)采掘60万吨/年54贵州永福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化觉乡永晟煤矿)采掘60万吨/年55金沙县高坪乡大运煤矿采掘60万吨/年56金沙县安洛乡龙宫煤矿二矿采掘45万吨/年57新化乡贵源煤矿采掘45万吨/年58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矿采掘45万吨/年59金沙县金泰煤矿采掘30万吨/年60贵州金沙县盛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掘30万吨/年61金沙县城关镇祁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62金沙县玉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63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采掘30万吨/年64金沙县云海煤矿采掘30万吨/年65金沙县石板坡煤矿采掘30万吨/年66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67金沙县兴安煤矿采掘30万吨/年68贵州金沙县安能煤矿有限公司采掘30万吨/年69金沙县岚头镇红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70金沙县新化乡腾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71金沙县高坪乡鑫达煤矿采掘30万吨/年72金沙县高坪乡金桥煤矿采掘30万吨/年73贵州省金沙县新化煤矿五号井采掘30万吨/年74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采掘30万吨/年75金沙县方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76金沙县茶园乡荒田坝煤矿采掘30万吨/年77金沙县安洛乡枫香林煤矿采掘30万吨/年78金沙县长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79贵州省林华矿业集团公司林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80金沙县太平乡平雁煤矿采掘30万吨/年81金沙县沙土镇熊家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82金沙县西洛乡岩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83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84贵州省金沙县新化煤矿一号井采掘30万吨/年85织金县黔贵水泥厂建材100万吨/年86马家田煤矿采掘60万吨/年87珠藏镇凤凰山煤矿采掘45万吨/年88三塘镇四季春煤矿采掘45万吨/年89牛场镇小河口煤矿采掘45万吨/年90少普乡大雁煤矿采掘30万吨/年91阿弓苍海煤矿采掘30万吨/年92少普乡岩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93少普乡兴隆煤矿采掘30万吨/年94城关镇沟沟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95城关镇兴旺煤矿采掘30万吨/年96城关镇富祥煤矿采掘30万吨/年97珠藏镇红岩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98绮陌乡平桥丰河煤矿采掘30万吨/年99三甲乡三甲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0白泥乡双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1马场乡腾龙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2织金县熊家场乡织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3织金县后寨乡志成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4珠藏镇金龙川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5少普乡牛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6化起镇江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7织金县以那镇宝山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8城关镇兴发煤矿采掘30万吨/年109白泥乡金西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0金象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1城关镇辉煌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2猫场镇检槽田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3三塘镇秀华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4熊家场乡金桥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5绮陌乡兴荣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6三塘镇安桂良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7实兴乡实兴煤矿采掘30万吨/年118纳雍县海雍水电开发公司底纳水电站水利0.64万千瓦纳雍县水泥厂建材3200t/d120纳雍县洞口煤矿采掘60万吨/年121纳雍县多拱煤矿采掘60万吨/年122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采掘45万吨/年123纳雍县义中煤矿采掘45万吨/年124纳雍县安家大土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5纳雍县张家湾镇金发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6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30万吨/年127纳雍县新房乡迎新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8纳雍县阳长镇东联煤矿采掘30万吨/年129纳雍聂家寨群力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0纳雍县高原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1纳雍县张维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2纳雍县三雍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3纳雍县董地煤矿采掘30万吨/年纳雍县新房乡大圆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5纳雍县夫康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6纳雍县张家湾镇普洒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7纳雍县昆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8纳雍县左鸠戛煤矿采掘30万吨/年139纳雍县新春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0纳雍县大岭岗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1纳雍县沙田煤矿新建30万吨/年142纳雍县鬃岭镇鲁黔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3纳雍县狮子山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4纳雍县王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145贵州威宁润基水泥有限公司3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材0.32万吨/天146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掘30万吨/年147赫章县黔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材30万吨/年148财神镇青松煤矿采掘30万吨/年妈姑镇何家冲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0六曲河镇拉苏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1野马川镇水井湾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2赫章县松林坡乡黄家寨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3达依乡达依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4松林坡乡拱桥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5贵州林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林煤矿采掘90万吨/年156贵州润景能源白岩脚煤业有限公司60万吨/年157金坡乡黔金煤矿采掘45万吨/年158大方县普底乡兴隆煤矿采掘30万吨/年159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0金坡乡坤元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1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2黔西化窝煤业有限公司采掘30万吨/年163黔西县金坡煤矿采掘30万吨/年黔西县黔鑫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5大方县普底乡前进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6黔西县仁和乡林场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7黔西县仁和乡竹林脚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8黔西县仁和乡中心煤矿采掘30万吨/年169普底乡金象煤矿采掘30万吨/年七星关区水利局1毕节市杨家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毕节市阴底乡瑞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3毕节市千溪乡路朗煤矿采掘15万吨/年4毕节市大梨树煤矿采掘15万吨/年5毕节市宝黔煤矿采掘15万吨/年6毕节市长春堡镇永佳煤矿采掘15万吨/年7毕节市水箐镇阿拉寨煤矿采掘15万吨/年8毕节市金桥煤矿采掘15万吨/年大方县水利局1大方县东关乡宏富德煤矿(整合)工程项目采掘15万吨/年2大方县马场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3大方县渝发煤矿(整合)工程采掘15万吨/年4大方县凤山乡新民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5大方县黄泥塘镇庆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6大方县星宿乡瑞丰煤矿(扩界扩能)工程采掘15万吨/年7大方县青龙山煤矿(新设矿权)工程采掘15万吨/年8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9大方县星宿乡阳箐煤矿(整合)工程采掘15万吨/年10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整合)工程项目采掘15万吨/年11大方县竹园乡迎峰煤矿(新建)工程采掘15万吨/年黔西县水利局1黔西县沙井乡安源煤矿采掘15万吨/年2黔西县铁石乡大坝煤矿采掘15万吨/年3黔西县花溪乡禹花煤矿采掘15万吨/年4黔西县花溪乡大沟煤矿采掘15万吨/年5黔西县花溪乡洪水沟煤矿采掘15万吨/年6黔西县新仁乡大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7贵州林东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阳和煤矿采掘15万吨/年8黔西县永兴乡丰源煤矿采掘15万吨/年9黔西县中建乡红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0黔西县雨朵镇荣辉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黔西县五里乡宏和煤矿采掘15万吨/年12黔西县谷里镇煤炭岗煤矿采掘15万吨/年13黔西县谷里镇江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4黔西县羊场乡滚占岩煤矿采掘15万吨/年15黔西县太来乡鸿运煤矿采掘15万吨/年16黔西县太来乡岩脚煤矿采掘15万吨/年17黔西县泰来长江煤矿采掘15万吨/年18黔西县协和乡顺发煤矿采掘15万吨/年金沙县水利局1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采掘21万吨/年2玖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掘15万吨/年3金沙县渝南煤矿采掘15万吨/年4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采掘15万吨/年5金沙县新化乡繁星煤矿采掘15万吨/年6金沙县安洛乡路边煤矿采掘15万吨/年7金沙县茶园乡杉树堡煤矿采掘15万吨/年8金沙县化觉乡金川煤矿采掘15万吨/年9金沙县高坪乡硫磺坡煤矿15万吨/年10金沙县西洛乡前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金沙县金源煤矿南井采掘15万吨/年12新化乡金鸡煤矿采掘15万吨/年13新化乡中心煤矿二号井采掘15万吨/年14金沙县安洛乡祥丰煤矿采掘15万吨/年15金沙县新化乡金凤煤矿采掘15万吨/年16金沙县化竹煤矿采掘15万吨/年金沙县新化地质煤矿采掘15万吨/年18金沙县新化乡太上煤矿采掘15万吨/年19金沙县黄岩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0金沙县木孔乡竹林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1金沙县小桥煤矿采掘15万吨/年22金沙县源村乡回归煤矿采掘15万吨/年23金沙县源村乡田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4金沙县高坪乡金凤煤矿15万吨/年25金沙县白坪煤矿采掘15万吨/年26金沙县长坝乡长盛煤矿采掘15万吨/年27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采掘15万吨/年28金沙县安洛乡剪干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29金沙县安洛乡金峰煤矿采掘15万吨/年30金沙县禹谟镇牌坊岩煤矿采掘15万吨/年31金沙县茶园乡兴民煤矿采掘15万吨/年金沙县长坝乡河边煤矿采掘15万吨/年33金沙县沙土镇毛粟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34金沙县木孔乡恒隆煤矿采掘15万吨/年35金沙县城关镇烂窖子煤矿采掘15万吨/年36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采掘15万吨/年37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采掘15万吨/年38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采掘15万吨/年织金县水利局1板桥乡闽桥煤矿采掘15万吨/年2珠藏镇磨石沟煤矿采掘15万吨/年3珠藏镇兴发煤矿采掘15万吨/年4万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5龙桂煤矿采掘15万吨/年6赣贵煤矿采掘15万吨/年7桂果镇华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8城关镇七公里煤矿采掘15万吨/年纳雍县水利局1纳雍县勺窝乡中井煤矿采掘21万吨/年2纳雍县雍熙镇木兰煤矿采掘21万吨/年3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雍张维普洒煤矿采掘21万吨/年4纳雍县鬃岭镇左家营煤矿采掘15万吨/年5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采掘15万吨/年6纳雍县向阳煤矿采掘15万吨/年7纳雍县阳长镇幺公营煤矿采掘15万吨/年8纳雍县鬃岭镇金欣鑫煤矿采掘15万吨/年威宁县水利局1威宁县炉山镇连昌煤矿采掘15万吨/年2大湾煤矿技改扩能西井采掘15万吨/年3威宁县龙场镇半边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4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掘15万吨/年5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掘15万吨/年6威宁县海拉乡小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7威宁县金钟镇大营煤矿采掘15万吨/年赫章县水利局1安乐溪乡安乐溪煤矿采掘15万吨/年2河镇乡河镇煤矿采掘15万吨/年3德卓乡德卓煤矿采掘15万吨/年4城关镇城关煤矿采掘15万吨/年5古基乡古基煤矿采掘15万吨/年6可乐煤矿采掘15万吨/年7双坪乡双坪煤矿采掘15万吨/年8古达乡古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9六曲河镇兴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10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哲庄乡哲庄煤矿采掘15万吨/年12松林坡乡腾达煤矿采掘15万吨/年13威奢乡威奢煤矿采掘15万吨/年14罗州乡罗州煤矿采掘15万吨/年百管委水利局1大方县华城煤矿采掘15万吨/年2大方县百纳乡九龙湾子煤矿采掘15万吨/年3黔西县仁和乡鑫鑫瑶朝煤矿采掘15万吨/年4黔西县红林乡春光煤矿采掘15万吨/年5大方县百纳乡大转湾煤矿采掘15万吨/年6黔西县金坡乡金隆煤矿采掘15万吨/年7黔西县红林沟底煤矿采掘15万吨/年8大方县黄泥塘镇庆兴煤矿采掘15万吨/年9大方县百纳乡化育煤矿采掘15万吨/年10大方县百纳乡玉龙煤矿采掘15万吨/年11大方县百纳乡滴水岩煤矿采掘15万吨/年12大方县大水乡大安煤矿采掘15万吨/年——结束——。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钱运录1999年12月14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格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良性的水利运行机制,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督促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制度,依法计收、管理和使用水费。
第七条对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水价制定原则第八条水价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农业粮食灌溉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他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税金核定。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2X-11-02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世界淡水资源的消耗急剧增加,世界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
下文是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黔府发[1992]5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8.17
【实施日期】1992.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黔府发[1992]55号1992年8月17日)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
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修订)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使用其水塘、水池、水窖、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六条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以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治和保护,提倡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视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视。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平安和生产平安必须进展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平安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为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1 / 2
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详见附件。
三、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
2 / 2。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突出,在水资源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左右结构)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的;(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三)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txt你看得见我打在屏幕上的字,却看不到我掉在键盘上的泪!自己选择45°仰视别人,就休怪他人135°俯视着看你。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5月14日 15时53分 406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资源能源“水能资源”“出让金”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水办[2008]25号各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现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规定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水能资源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及《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缴库及使用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按《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十五条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比例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8•【字号】•【施行日期】198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89年1月28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水、水域及水工程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贵州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个人、合伙依法修建的水塘、水窖、蓄水池的水属于个人、合伙人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农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应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农业用水,应制定合理的定额,实行有偿使用,超用加价,节约奖励。
第六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贵州省水利电力厅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特区、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对地下水进行普查勘探、动态监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城建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交通部门对航道实施管理;林业部门对水资源的源头绿化、护林进行规划和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黔府办函[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黔府[1986]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1986年10月9日黔府〔1986〕85号)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黔府〔1983〕111号文)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计费标准:(一)农用水费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制度。
基本水费部分:不管当年是否用水,也不管采用何种计费方式,自流灌区,每亩预交基本水费一元三角;提水灌区,按黔府〔1983〕111号文中规定的比例每亩预交基本水费柒角五分或五角。
计费部分水费:按方计费的灌区,粮食作物每亩用水超过300方的,其超用水量按每立米最低不少于5厘收费,经济作物每亩用水超过200方的,其超用水量按每立米最低不少于8厘收费。
按亩计收的,在不低于各灌区现行标准的前提下,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按最低不少于一元计收;经济作物每年每亩按最低不少于一元五角计收。
(二)非农用水费在不低于黔府〔1983〕111号文件最低标准的前提下,按供水成本加适当盈余核定收费标准,并实行先交钱后放水制度。
发电(加工)用水,利用上游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黔府〔1983〕111号文规定的水费标准计收;以下各级按前一级的标准减半收费。
为改善环境(含旅游)和公共卫生需要用水时,在保证原供水计划的前提下,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后供水。
其水费参照农用水费标准按每立米不低于8厘收费。
水价实施细则
贵州省物价局文件贵州省水利电力厅黔价工农[2000]18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水电局:为贯彻实施《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在对各类有代表性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的供水成本及价格进行反复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施,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确保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调整与改革的顺利出台。
二、各地在核算和审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时,要充分依照政策法规认真把握尺度,既要考虑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多数水管单位难以为继的现状,又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尤其是用水农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设施,改善供水条件,扩大供水范围,推广节水灌溉,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水利电力厅反映。
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的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颁发《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颁发《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黔水电[2002]3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2.07.10
【实施日期】2002.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颁发《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
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水电[2002]32号)
各市(州、地)水利局:
现将《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资源不仅含水能,而且是一项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源,还涉及当地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等多个方面。
因此,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节约和配置水能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赋予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电力需求不断加大,中小水电资源开发也成为热点。
为规范我
省中小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使水资源充分得到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特制定了“暂行规定”,望各地认真执行,强化管理。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水利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水电资源有序管理,合理利用、规范开发中小水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产业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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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 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
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 第八条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
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
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
??? 第十条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
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
??? 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用水。
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
??? 第十二条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
省提成总额的10%;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
???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
???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
??? (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 (三)水资源的保护;
??? (四)城、乡供水的开源节流和工业、农业的节水措施研究与推广;
??? (五)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
???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业务及其基础设施、设备。
???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 (一)节约用水成绩显着的;
??? (二)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 (三)在水资源的科研方面成绩显着的。
???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增收1‰的滞纳金;
??? (二)逾期不安装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修复的,按取水备全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 (三)超计划取水10%至30%、31%至50%、51%以上的,对超计划部分分别加收一倍、三倍、五倍水资源费,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费收据。
???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处罚,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电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