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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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 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业务从事的违法 活动,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 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 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 真实客观。同时,《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二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 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制定 并依据《办法》,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 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课件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课件
保险中介机构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在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 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庞大,但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待 提高。
保险中介机构的趋势
未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更加注重线上业务的 拓展和创新,同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务态度等方面,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
04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实践 与案例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实践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
介绍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等,以 及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
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类和资质要求
详细介绍保险中介机构的分类,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等,以及 这些机构应具备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人员资质等。
强化风险管理
未来监管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要 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 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风险 。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将更加注重与 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建议
01
02
03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 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和职责,为监管提供有力 的法律保障。
漏洞、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保险中介机构违规后果及处理
03
介绍这些保险中介机构违规的后果及处理情况,包括行政处罚
、行业禁入等。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成效与挑战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成效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面临的挑 战
深入分析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面临的挑战,如法律法 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有限、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2009-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9-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法规培训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宣贯解读培训用PPT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宣贯解读培训用PPT

七、离职相关要求
• 3、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通过怂恿退 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八、其他销售规定
八、其他销售规定
• 其他销售规定 •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
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 2、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投保人的保险需
九、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公众 介绍保险知识、发布保险消费风险提示,重点讲解保险条 款中的专业性词语、集 中性疑问、容易引发争议纠纷的行为以及保险消费中的各类风险等内容。
九、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 第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收集 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妥善 保管,防止信息泄露;未经该个人同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 不得向他人提供该个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开展保险业务所必需的 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与其合作的其他机构收集处理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管控,在双方合作 协议中明确其他机构的信息收集处理行为要求,定期了解其他机构执行协议要求情 况,发现其他机构存在违反协议要求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 正,并依法追究该机构责任。
九、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 第九条 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确定合作范围,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应当真实,不得通过虚假合作套取费用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业务合作约定,并以相关业务开展所必需为限,将所销 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给与其具有保险销售业务 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支持与其具有保险销售业务 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提供专业服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业务合作约定,并以相关 业务开展所必需为限,将该保险中介机构所销售的保险业务相关保单存续期管理信息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 给该保险中介机构,以利于该保险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提供后续服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其具有保险销 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合规性监督,定期了解该保险中介机构在合作范围内的保险 销售行为合规情况,发现该保险中介机构在从事保险销售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要求情形时,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督促纠正,并依法追究该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具有保险销售业务合作关系的保 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双方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对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5
第五条5
第六条5
第七条5
第八条6
第九条6
第十条6
第十一条7
第十三条7
第十四条7
第十五条7
第十六条8
第十七条8
第十八条8
第十九条8
第二十条9
第二十一条9
第二十二条9
第二十三条10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违规操作处罚办法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违规操作处罚办法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违规操作处罚办法编制部门:财富管理部生效日期: 2022年 06月 19日目录文档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基本规定.. (3)第二章处罚细则 (3)第三章附则 (5)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严格流程操作,防范操作风险,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代理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行相关管理人员及销售员工。

第二章处罚细则第三条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行擅自与其它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或销售未经批准的保险险种的,对涉及业务相关人员、网点负责人,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四条严禁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或在网点内向客户推介、讲解保险产品,一经发现对网点负责人罚款4000元,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五条柜面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每发现一次对销售人员罚款2000元,对网点负责人罚款1000元。

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六条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七条营业网点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印刷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对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客户投诉,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加重处罚。

第八条销售人员或授权柜员私自代客户办理业务的,每发现一次,对销售人员罚款1000元,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

为自己办理柜面业务的,每发现一次,对销售人员罚款500元,网点负责人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可在我行授权保险代理网点办理,凡有代理权限营业网点应受理而不受理客户保险代理业务的,或客户有办理意愿,说服客户不办理该业务的,经查实,对销售人员罚款500元,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并且加强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

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便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本文旨在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定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利用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的特权地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挪用了保险资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情形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存在以下多种违法行为:1. 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销售手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误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信誉受损的情况。

2. 超范围经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业务,或是超出其业务经营范围从事业务,造成不良影响。

3. 违规抽佣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为了获取更多佣金,向销售渠道和代理人提供非法的回扣、返点等激励措施,业务膨胀,形成充分竞争,但无法遏制消费者保险购买的成本。

4. 违规经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或是侵犯保险行业的专业领域,或是擅自转变委托范围,从事非保险中介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 超越业务委托范围保险代理公司接到业务委托时,未经投保人或主管部门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保险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代理,违法转委托将造成消费者保险权益受损的情况。

6. 其他违规行为在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转移保险业务、虚报保险费用、挪用保险资金以及不合理涨价等。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针对以上不同种类和情形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采取一些处罚措施:1. 提高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罚,同时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强化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及管理。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建立员工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强化外部监管与合作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 检查和指导,及时整 改违规问题。
关注行业动态和法律 法规变化,及时调整 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 措施。
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 的沟通与合作,共同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竞争。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
04
法行为的案例分析
员。
分类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按照 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分为一 般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违规违法
行为。
一般违规违法行为是指情节轻微、 危害较小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未 按规定报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等。
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 危害较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提 供虚假材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等。
市场准入限制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监管部门可能 会对市场准入设置更严格的条件, 限制不良企业进入市场。
如何加强保险中介业
06
务合规管理
提高合规意识
定期组织合规培训
通过定期的合规培训,提高保险 中介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使其 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
强调合规重要性
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调合规的 重要性,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 对于公司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
案例一:虚假宣传
总结词
虚假宣传是指保险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通过不实或夸大的 方式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销售目的的行为。
详细描述
虚假宣传通常表现为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隐瞒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或 对保险公司的信誉进行虚假宣传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严 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 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目录

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

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

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
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其运作需要遵守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然而,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保险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方法。

首先,对于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涉及违法行为的,监管机构会采取多种措施来处罚。

通常,监管机构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涉事方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通常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

除了罚款,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经营等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于个人消费者的保险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当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以获得高额保险理赔时,监管机构将会介入调查。

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个人将面临罚款、丧失保险赔偿权益,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起诉。

除了上述措施,司法机关也会参与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当保险行业的违法行为涉及法律犯罪时,司法机关将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

这些犯罪行为包括保险诈骗、虚假陈述、盗窃和贿赂等。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和秩序。

综上所述,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是多样的,旨在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从监管机构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到个人消费者的失去保险赔偿权益,再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6页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6页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 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 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 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 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 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 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 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 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 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 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 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 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 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 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 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 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万一网 中国保险资料下载网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 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目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中介的监管》PPT课件

《保险中介的监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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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六)自我约束原则
自我约束原则,即在外部强制监管的同时,要加强保险中介机构 自身的内部自我约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内控机制,充 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有效作用,做到内部监督和行业监督相结 合、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政府监管 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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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性管理原则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非现场检查的相应规定 (三)事前检查筛选法 (四)事后检查处理法 (五)委托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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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保险中介机构资信评级制度
(一)保险中介资信评级制度与保险中介监管 1.有利于保险中介监管目标的实现 2.是保险中介监管可利用的参考内容和依据 3.强化了保险中介监管 4.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监管要求
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是综合性的,不但通过行 政手段,还通过法律和经济等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 的被监管者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所须承担 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综合性 的监管方式保证了监管的严肃性、适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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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节 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
保险中介人的出现有利于形成保险供给者和保险消费者之间的平 等独立关系,如果不对保险中介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险 中介人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或执业中的过错而损害保险当事 人的利益,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 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经营,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发 挥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 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中介业务专项合规教育ppt课件

中介业务专项合规教育ppt课件
报送报表:省级分公司
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 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表, 其总经理应在报表上签字,并 对报表内容真实性负责。
10
保险公司应从以下方面加强 中介业务监管力度……
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中介业务稽核审计,建立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纠正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违法行为。 •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代理业务日常管理制度
•设置专岗进行代理业务日常管理。
•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 结果计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定期报送报表,确保财务业务数据 真实、准确、完整。
报送报表:保险公司总公司
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 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 计报表,其总经理应在报表 上签字,并对报表内容真实 性负责。
相关处罚:
•支公司:罚款15万元,
停止接非车险业务。 •支公司负责人:警告。
13
案例讲解
CASE2:利用中介虚开发票,虚列费用,非法套取资金
中国人寿常州中心支遭处罚……
案情回放:
•给予未发生代理关系的中介机 构开票费用,由中介机构虚开 保险中介业务统一发票。 •在会议费、加油费等科目下的 费用实际并未发生。
•营业部列支“会议费” 给银行举办银行系统工 作会议。
不得在直接或间 接给予保险中介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委 托合同约定以外的 其他利益。
团险
CASE6:团险渠道虚报 餐费,套取资金,用于 付账外手续费。 ——中德安联江苏分被
罚款10万元。
罚款12万
特点:处罚数量最多,对保
险公司处罚力度最大,追究
高管层级最高(最高至分公
不得编造虚假中介 业务套取资金。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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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 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业务从事的违法 活动,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 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

(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
5.从业禁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一)因违反本细则,被业内通报批评的;
(二)因违反本细则,被公开谴责的;
(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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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2: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 人的培训和管理
为了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及其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办法》确立 了各项具体的制度,主要包括:
(1)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2)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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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一是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监管实践中发现,单就中 介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介市场混乱的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 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实效。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 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办法》 强化和明确保险公司应有的管控责任,要求监管部门从保险公司这个源头入手防范 和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以较小的监管成本抓住保 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的牛鼻子,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 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 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牟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 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 者其他利益。
法律讲堂: “每周一法”栏目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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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针对前一时期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 中发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 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这些违法违规 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 险业存在的经营粗放、内控薄弱、非理性竞争的问题,也是 导致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与保 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要求不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持续 健康发展。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 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 为、严肃法律追究,保监会于2009年9月25日出台《保险公 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 《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 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形象,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少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把中 介业务当作违法活动的手段,一些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甚至涉嫌犯罪。保险业必须 适应新形势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将个别害群之马绳之以法,避免整个行业的正面 形象和长远发展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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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处分适用的情形有哪些?/3
4.公开谴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 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 真实客观。同时,《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 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4)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二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 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制定 并依据《办法》,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 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
(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 务合规经营档案。 (4)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 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 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 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5)建立违规行为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一、严重侵害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第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成恶劣影响的。
业内黑名单制度: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 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 责、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和从业禁止四项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 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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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1: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 介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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