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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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
征收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鄂地税发[2012]12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2〕12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作如下调整: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13年1月1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其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调整后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联系人熊斌
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关键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65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帮助基层进一步准确理解和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 一、正确理解起征点适用范围和对象 财政部第65号令提到,此次起征点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许多媒体在对此项政策进行报道和解读时,都认为小型、微型企业将享受此项税收政策优惠。

对此,应有正确理解。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一般指自然人。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企业,主要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

如对工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2010﹞48号【发文日期】2010-03-25【实施时间】2010-04-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发票专用章”、第十八条中“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废止。

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国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家税务局对原《》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增值税业务部门和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票管人员,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发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对其所管发票及相关资料在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章。

第五条 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8月20日以前向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次年3月20日以前上报当年下半年的发票印制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豫国税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2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是指未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自行申报”;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后按照规定直接核定其定额。

二、关于《通知》第六条,未达起征点户属于定期定额户范畴,确认未达起征点必须经过定期定额核定税款的程序,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持“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如连续三个月收入达到起征点的,应停止其未达起征点的定额执行期;并按总局《通知》中第八条规定就未达起征点定额执行期向税务机关按月汇总申报。

三、关于《通知》第八条,凡发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在重新调整核定定额前,必须就原定额执行期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四、关于《通知》第十条,分月汇总申报时,超过核定定额20%的部分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满次日起计算。

五、关于《通知》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终止经营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就所在的定额执行期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

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有朋友问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的资料,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免税起征点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小微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资料吧!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起征点上调市国税三分局税源管理三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57号公告,从今年10月1日起,由国税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免税起征点从2万元上调至3万元。

张先生的营业额经国税部门核定为每月2.5万元,按照3%的增值税率,他每年可少缴9000元,这对于销售额并不大的张先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据测算,全市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42252户小规模纳税人中,月定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39129户,年核定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达34.44亿元。

按照新的免税政策,他们每年可免缴定额税款1.03亿元。

据悉,为了让企业及时掌握信息,国税部门将公告内容在全市代征点张榜公布,并深入企业广泛宣传和解读新政,让纳税人及时知晓,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一、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的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1、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政策:(1)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2)提供应税服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2、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小规模公司的个税起征点表格

小规模公司的个税起征点表格
小规模公司的个税起征点表格
概述
优惠内容
享受主体
政策依据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诚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杂规定的忧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正业所得税。
小型荷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顿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颤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所有行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第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阶段性诚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了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诫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率的预墩增值税项目,诚按%预征率预搬增值税。
符合亲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供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第一亲(财税(2016)12号)

2022企业初创期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2企业初创期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2企业初创期新税收优惠政策2022企业初创期新税收优惠政策(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22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2]5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2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小微企业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2〕52号)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1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

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2023年个体户免税政策文件(3篇)

2023年个体户免税政策文件(3篇)

2023年个体户免税政策文件(3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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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免税政策

个体户免税政策

个体户免税政策个体户免税政策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年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第一篇:《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9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71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金税四期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

金税四期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金四系统对于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下月重开,而且恰好在起征 点范围左右的情况,就会自动纳入风险扫描重点,而这种预警全是系 统自动提醒而无需人工分析即可生成。
(8)应收(付)、预收(付)款预警:收入\成本失真,偷漏逃税 应收(付)、预收(付)款占比收入\成本比例过大 应收(付)、预收(付)款长期挂账不开票不确认收入\成本,涉嫌可能虚开或 接受虚开
(3)“查”企业库存 库存数据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收入、成本数据的真实可 靠性; 不要让库存数据的混乱形成了企业操纵成本费用的“黑洞”。 ---金税三期、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及数电票的全面实施,企业库存 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 比你自己还清楚; ---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 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正确认识和处理“暂估”入账,不用让“暂估”变成随意操纵库 存和成本的惯用手段伎俩。 (4)“监管”企业银行账户 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已经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金税四期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防范
形势解读 1 企业合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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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RT ONE
形势解读
财税规范的强制时代

个体工商户常见税收问题解答

个体工商户常见税收问题解答

1、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多少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申请所需资料: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⑵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中:个体道路运输户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且居民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不在大连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需提供住址为大连行政区划内的合法身份证件);⑶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地址为“流动”的个体道路运输户不须提供;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停业?办理停业了还需要交税吗?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

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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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通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发﹝2004﹞53号
【发文日期】2004-04-20
【实施时间】2004-04-2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法规全文废止: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再次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和免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起征点调整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起征点调整后,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已采用按季或其他征收方式收取了5月份以后税款的,要及时足额退还给纳税人。

四、调整起征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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