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央银行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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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学第二部分(中央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学第二部分(中央银行业务)

2、货币发行必须满足也只能满足国民经济正常发展对 货币所提出的客观需求。
货币发行过多 就会引起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并导致 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的产生。
货币发行过少 就会妨碍国民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使一 部分商品的价值不能得到顺利实现,因 缺少货币使国民经济达不到应有的速度。
3、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
在兑现的银行券流通时期,就是规定银行券发行 的黄金或白银准备。在不兑现的银行券流通时期,则 有多种情况,既有规定金银准备的,也有规定有价证 券或外汇准备的,还有规定最高发行限额的等等。
2、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贷款业务
是政府弥补资金亏空的应急措施之一,但如果对 这种贷款不加限制,则会从总量上削弱中央银行 宏观金融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各国中央银行法 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 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即不能用中央银行的低利贷款转手进行高 利放款,而只能解决其短期资金周转不灵的需要。
➢ 采取行政手段,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最高借款限额。如 法国的法兰西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借款就实行过最高限额管理。
◆ 比例准备制度:规定货币发行准备中,现金与有价证 券各占多大比重。
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都实行过不同的货币发行制度 从中可以看到一个基本的演化轨迹,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银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是保证准备阶段 第三阶段是管理通货阶段
这些阶段演化与交替的经济根源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三)保证资产具有最大流动性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存在,它不仅 向银行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依法征缴法定存款准备 金,还必须在商业银行的资金周转不灵时,提供资 金帮助,即要履行其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所以,保证资产具有最大流动性是中央银行履 行其职能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资产的流动性问 题,对中央银行来说比对商业银行具有更重要的意 义。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3. 案例
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
(1)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Hale Waihona Puke determination of Federal Reserve cities and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机构性质:政府机构、独立性、对全国人大负责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咨询机构 总行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垂直领导体制) 其它机构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the President,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he Board shall have power to levy semiannually upon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capital stock and surplus, an assessment sufficient to pay its estimated expenses and the salaries of its members and employees;
No member of the Board shall be an officer or director of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trust company, or Federal Reserve bank or hold stock in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or trust company.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的两种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 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银行法,既调整中央 银行关系,也调整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 (2)单独立法 国家在商业银行法或普通银行法之外,制 定一部专门的中央银行法。 随着金融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 重要,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中心。世界上多数 国家都采取中央银行法单独立法的模式。 我国中央银行法采取单独立法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 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是国 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 下述三个方面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 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应 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 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 他工作人员还应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有关国家公务员的规定。
2.1.3 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宏观 经济调控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 外汇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 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也是中央银行制定和 执行货币政策的依据。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
(2)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主要有两层涵义: 第一层涵义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 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学第2章

中央银行学第2章
我国自1984年以后也实行这种制度,只不过在1998年之前按照行政 区划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1998年开始按照经济区划设立分支机构。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制度
2、二元型中央银行制度 、 二元型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 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按法律规定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 央和地方两级行在货币政策方面是统一的,中央行是决策机构,地方 行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但非总分行关系,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 融监管及有关业务操作方面地方行有独立性。 二元型中央银行制度一 般与联邦制的国家体制相适应。 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是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 会和联邦顾问委员会组成,将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划分为12个联邦 储备区,每个区设一家联邦储银行,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职 责。 再如德国中央银行在中央级设理事会,在全国9个地区设州立中央 银行 ,独立承担中央银行职责。
中央银行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 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第二章 中央银行的制度与结构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是中央银行履行职能、发 挥作用、实现目标的保证。本章重点介绍各国 中央银行制度的几种类型和组织结构。
内容提要
2.1 中央银行的制度 2.2 中央银行结构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制度
一、单一制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制的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单独设立中央银行,由中央 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执行金融政策的银 行,全权发挥作用。一般,中央银行的总行常常设在首都,也有少数国 家设在国家经济金融中心城市。 1、一元型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机构的自身上下是统一的,机构设置 一元型中央银行制度。 一元型中央银行制度 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这是标准意义上的中央银行,目前 世界上绝大数国家都实行这种体制。如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法兰西 银行。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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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性质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机关
不同,为履行其职能,须经营一定的银行业务。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经营特定银行
业务,但它又与普通银行相区别,是为履行国 家职能而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仍属国家机关的 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第二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 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 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 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 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
券。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 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 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 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 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讲授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 与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 位、职能、组织机构、货币政策、金融
监督管理措施 等内容
一、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二)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性质与地位 (三)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1、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 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根据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 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基本职责: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基 础上,依据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 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3、分支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含义及其意义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
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 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 分。

中央银行学复习要点(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央银行学复习要点(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央银行学第一章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制度第二节中央银行的性质与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性质:既是为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又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督管理金融业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调控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1 发行的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标志,也是中央银行发挥其全部职能的基础。

2 银行的银行:集中存款准备金,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3 政府的银行:保障银行和金融业稳健运行、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和为政府服务。

(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为政府融通资金,为国家经营管理国际储备,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活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为政府提供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第三节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与组织结构一、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1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国家建立单独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一国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利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中央银行机构自身上下是统一的,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逐级垂直隶属。

(中,英,日)(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构成。

(美,德)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一家集中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3准中央银行制度:不设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若干个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1 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中、英、法、德)2 国家拥有部分股份与民间股份混合所有(日)3 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美,意)4 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韩)5 资本为多国共有(欧盟)第二章中央银行的具体职责和独立性一、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2中央银行法

第二章2中央银行法

1.发行的银行
人民币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全国唯一的通货发行机构,具有货币发行垄断权
含义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权。
中央银行是最高货币管理当局,控制整个 经济中的货币供给量。
中国人民银行
出库
现金投放
商业银行
入库
现金归行
我国人民币的流通程序
市场人民币 存量
2.银行的银行
(1)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清算
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不同于普通金融机构: 1、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业务经营对象主要是政府和金融机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工作人员为公务员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发行的银行(调控职能): 垄断货币发行权,成为全国惟一的现钞 发行机构
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 集中存款准备、最后贷款人、全国清算 政府的银行(服务职能): 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理国库 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
3.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 。
3.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 经理国库 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组织协调清算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 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单位:亿元
资产项目 国外资产 外汇 货币黄金 其他国外资产 对政府债权 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 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 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 对非金融机构债权 其他资产
•2003年12月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正,人民银行 不再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其主要职能为:在 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 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当日公布,自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职能由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
调整日期2004.03.25 单位:年利率%
短期贷款为主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直接对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控制对财政的放款

中央银行学重点(删减后版)

中央银行学重点(删减后版)

中央银行学重点(删减后版)中央银行学重点一、名解(7*3)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能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时的自主程度。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比较集中的反映在中央银行同政府的关系上。

这一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2、银行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所从事的的业务。

3、管理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从事的业务。

4、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根据宏观货币管理的需要,控制金融体系信贷额度的需要,以及维持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需要,来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交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和结构,并根据货币政策的变动对既定比例和结构进行调整,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5、货币发行:有两重含义,一是货币从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通到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

6、经济发行: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发展需要的客观需要增加货币发行。

10、财政发行:是指因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

11、再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所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中央银行据此以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业务。

13、国际储备:指各国政府为了弥补国际收支赤字,保持汇率稳定,以及应付其他紧急支付的需要而持有的国际间普遍接受的所有流动资产的总称。

14、主权风险:是指因国家间关系恶化或对方国家发生政治经济混乱而冻结我方资产或使我方资产难以调回的风险。

16、清算:又称银行间清算,是指通过一定的支付服务组织和支付系统,实施支付指令的发送与接收、对账与确认、收付金额的统计轧差等一系列专业程序。

17、支付体系:是在既定的法规制度框架下,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通过支付工具的应用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综合金融安排。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16
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 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 重要作用 。
20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央银行的职能 ❖服务职能 ❖ 监管职能 ❖调控职能
21
2、中央银行的职责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和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
22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No.4)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 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 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 的;(No.43)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 以下罚款。
39
•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 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 任。 (No.49)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Central Bank Legal System
•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1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Overview of Central Bank Law
• 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中央银行的类型 •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中央银行法的体系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三)职能
1. 发行的银行,即中央银行是国家唯一的 货币发行机关,垄断货币发行权; 2. 政府的银行,即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并为 政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3. 银行的银行,即中央银行为银行等金融 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担当最后贷款人, 并主持全国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清算工作。
法定职责
1. 2. 3. 4.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 间债券市场; 5.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 市场; 6. 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 和职能
• (一)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 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 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 1、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 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 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3、关于贷款、担保等方面
•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 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 任。
三、人民币的发行管理
• 3.计划发行原则
• 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 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追加,须报国务院批准。
人民币的发行程序
• 制定发行计划(总限额) 报经国务院 批准 核定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货币与回笼计划 由人民银行发 行库办理现金出入库
4.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法规》

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法规》

• 2.3.4 货币政策效果分析 • (1)传导机制分析 • (2)货币政策效应 • (3)货币政策监测 • (4)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 《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 2.4.1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与现钞概况
•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 第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 2.1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2.1.1 中央银行与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 • (1)中央银行的概念 • (2)中央银行产生的经济背景 • 2)中央银行法 • (1)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和主
要内容
• 2.1.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所谓法定货 币,是指由政府用行政命令强制的方式发 行的,以法律赋予其具有购买与支付能力 的,在商品交换中必须接受的货币。
• 2)现钞概况
•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开始 发行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1日开始发 行第二套人民币;1962年4月15日开始发行 第三套人民币;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第 四套人民币。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以 第五套为主,还有部分第四套人民币。
• 2.2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2.2.1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 1)不以盈利为目标 • 2)保持资产的流动性 • 3)保持业务的公开性 • 4)业务活动需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
• 2.2.2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范围 • 1)负债业务 • (1)存款业务 • (2)货币发行业务 • (3)经理国库
•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货币政 策目标所采取的各种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手 段。

中央银行法

中央银行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职责 第三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第五节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货币政策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1、单一制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制中央银行制度
3、类似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
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焦作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 的通知》中“对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改 制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开立存款账户,更不 得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服务”及《中国人民银行 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认 定逃废债企业。但具体制裁措施属民事性质,故应 由各金融机构行使。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法律 法规未规定其享有民事制裁权,而且其本身并不与 企业开展经营业务,不具有实施民事制裁的基础条 件。法院判决撤销《关于对逃废债企业进行联合制 裁的通知》中人行焦作支行针对原告的行为。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五)公开市场业务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二)存款准备金
1、存款准备金的概念
2、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3、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调整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三)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1、再贴现
2、再贷款(中央银行贷款)
(1)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 监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1、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 后方能执行;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 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但应报国务院备案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 规定。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跨国制
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 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 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 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 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类似的结果。目前,跨 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 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 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 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 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甚至中 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 趋复杂和金融调控、监管的日益重要,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 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资本,依法可以经 营业务,能够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具 有法人地位。
3、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数额没有限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最高权力机构 (二)决策咨询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
1、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3、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4、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5、工作程序
2、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相对独立的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的权力。
3、中国人民银行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 作。
思考题:增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 (三)银行的银行 (四)金融调控的银行 (五)金融监管的银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结构
1、中国人民银行是由国家独资设立的特 殊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2)中央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与
普通银行不同。 (3)国家加强控制中央银行资本,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用上也有其特殊性。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中央银行在国 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核心问题是中央 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时享有 多大的权力或者具有多大的独立性,主 要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
❖ 1、银行主体法 ❖ 2、银行行为法 ❖ 3、银行调控监管法
(三)银行法的体系
❖ 1、中央银行法 ❖ 2、普通银行法 ❖ 3、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 4、涉外金融机构法 ❖ 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三、各国的银行立法
❖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立法 ❖ 1、美国 ❖ 2、英国 ❖ 3、德国 ❖ 4、日本 ❖ (二)中国银行立法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 3.以稳定币值为主,以此为经济增长 创造条件
• 4.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信用总量
• 5.操作目标是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 付金率
四、货币政策工具
• 1.概念:中央银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 标的政策手段
• (1)存款准备金制度 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的授权,要求商 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 在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提取一定的金额 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对社会货 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基准利率
• (1)基准利率的含义 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他在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
(2)基准利率的作用
• 央行提高基准利率,就会直接影响商 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筹资的成本,从而 迫使商业银行调高放款利率;同时也 意味着向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出中 央银行收紧银根的信号,引导资本市 场的价格上升,抑制社会资金向短期 资金市场和长期资本市场流入。
六、组织机构
• 1、领导机构 人民银行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包括行 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根据国务院 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 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 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人民银 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人民银行工 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分支机构
• 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分支机 构,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民银行 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 (1)中央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 是通过金融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工具 主要是货币政策等间接杠杆
• (2)中央银行也办理金融业务,如存 款、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实 行资产负债管理,有资本、也有收益。
• (3)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相对独立、 超然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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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一)法律性质:是国家机关法人,又具有银行的
特性 央行是国家机关 1.原因 宗旨:服务于公益非营利 拥有公权力 2.与一般国家机关区别 央行相对独立于政府(业务职能、经济规律)vs 隶属 资本来源:国家拨付+银行经营业务vs 拨付 管理手段:经济规律、间接杠杆vs 直接、命令 是特殊的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二)复合二元制 (三)跨国制 (四)准中央银行制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法律形式
官方组织 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中央银行。
(二)法律地位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
(二)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
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 标和操作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随时可以变为现金或商品, 而对持款人又不带来任何损失,货币的流动性程度 不同,在流通中的周转次数就不同,形成的货币购 买力及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也不一样。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 况的工作报告。 与国务院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 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较为全面、
系统地掌握中央银行法的的基本内容,并能结合实 际分析中央银行的调控政策。 教学内容:中央银行法概述、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和中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中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

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 的特殊金融机关。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1、萌芽阶段 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是瑞典国家银行,其前身是 创办于1656年的私营银行。 最典型的中央银行是英格兰银行,1694年为解决政 府财政困难而特许设立的股份制银行。
2、创建阶段
3、普及阶段 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要求各国尽快建
1.发行的银行:唯一发行货币的银行
2.政府的银行:资本来源主要是国家、受政
府控制、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经营国库 3.银行的银行:客户为政府及金融机构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立法模式 合并立法
分别立法√
(二)基本原则 1、稳定货币原则 2、独立自主原则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
理事会
委员会 (二)内部职能机构
(三)外部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1、领导机构 P99
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
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由国务院段 我国,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 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其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性质: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P80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其操作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内容
货币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

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 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按其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可分为: 1、紧缩性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过分小于货币需要量, 主要作用是抑制社会总需求的增长。 2、扩张性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较大地超过货币需要 量,主要作用是刺激社会总需求的增长。 3、均衡性货币政策:也称中性货币政策,即货币供应 量与货币需要量大体相等,主要作用是促进和保持总供 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2、总分支机构 P100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13条 中国人民银 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 要设立分支机构,作 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 出机构。中国人民银 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 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 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的授权,维护本 辖区的金融稳定,承 办有关业务。
3、内设机构
(二)职能
1.宏观调控 目标:实现货币政策,核心:稳定币值
手段:货币政策工具
2.公共服务
经理国库 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 代理国家在国际上经营业务 充当政府金融顾问 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3.金融监管职能 行政手段为主 制定金融规章 监管金融机构 监管金融市场
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汇率司(货币政策
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 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研究局、征信 管理局、反洗钱局、党委宣传部。 4、咨询机构——货币政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 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 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人行货币供应量层次: M0: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 之外的现金发行) M1:M0+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 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 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 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 +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 期存单等 M1,即狭义货币;M2,即广义货币;M2-M1即准货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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