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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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央银行法要点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一、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与职能 (一)法律性质:是国家机关法人,又具有银行的
特性 央行是国家机关 1.原因 宗旨:服务于公益非营利 拥有公权力 2.与一般国家机关区别 央行相对独立于政府(业务职能、经济规律)vs 隶属 资本来源:国家拨付+银行经营业务vs 拨付 管理手段:经济规律、间接杠杆vs 直接、命令 是特殊的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二)复合二元制 (三)跨国制 (四)准中央银行制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法律形式
官方组织 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中央银行。
(二)法律地位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
(二)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
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 标和操作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随时可以变为现金或商品, 而对持款人又不带来任何损失,货币的流动性程度 不同,在流通中的周转次数就不同,形成的货币购 买力及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也不一样。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 况的工作报告。 与国务院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 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4、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创新
5、中央银行的类型 按机构设置划分的中央银行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3)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 (4)准中央银行制度
按资本金构成划分的中央银行 (1)国有资本的中央银行 (2)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持股的中央银
行 (3)私人股份银行 (4)会员集资的中央银行 (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6)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法立法 的概念、性质、 地位
(三)中央银行法立法 的立法模式
二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 货币政策目标 2 货币政策工具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权、建议检查权、全面检查监督权
5、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 送有关报表资料
6、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 (1)发行人民币 (2)吸收财政性存款 (3)集中存款准备金 2、资产业务
(1)办理再贴现 (2)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3)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
3、金融服务业务 (1)经理国库 (2)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3)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规定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 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 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 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 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 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 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 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 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 调控货币供应量。
5、中央银行的类型 按机构设置划分的中央银行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3)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 (4)准中央银行制度
按资本金构成划分的中央银行 (1)国有资本的中央银行 (2)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持股的中央银
行 (3)私人股份银行 (4)会员集资的中央银行 (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6)无资本的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法立法 的概念、性质、 地位
(三)中央银行法立法 的立法模式
二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 货币政策目标 2 货币政策工具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权、建议检查权、全面检查监督权
5、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 送有关报表资料
6、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 (1)发行人民币 (2)吸收财政性存款 (3)集中存款准备金 2、资产业务
(1)办理再贴现 (2)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3)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
3、金融服务业务 (1)经理国库 (2)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3)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规定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 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 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 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 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 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 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 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 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 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 调控货币供应量。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二)职能
1.宏观调控 目标:实现货币政策,核心:稳定币值
手段:货币政策工具
2.公共服务
经理国库 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 代理国家在国际上经营业务 充当政府金融顾问 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3.金融监管职能 行政手段为主 制定金融规章 监管金融机构 监管金融市场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总分行制√
(二)复合二元制 (三)跨国制 (四)准中央银行制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形式与法律地位
(一)法律形式
官方组织 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中央银行。
(二)法律地位
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
理事会
委员会 (二)内部职能机构
(三)外部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1、领导机构 P99
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
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总分支机构 P100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13条 中国人民银 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 要设立分支机构,作 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 出机构。中国人民银 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 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 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的授权,维护本 辖区的金融稳定,承 办有关业务。
3、内设机构
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与全国人大的关系:Biblioteka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3. 案例
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
(1)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Hale Waihona Puke determination of Federal Reserve cities and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金融法(双语)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机构性质:政府机构、独立性、对全国人大负责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咨询机构 总行内设机构 分支机构(垂直领导体制) 其它机构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the President,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he Board shall have power to levy semiannually upon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capital stock and surplus, an assessment sufficient to pay its estimated expenses and the salaries of its members and employees;
No member of the Board shall be an officer or director of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trust company, or Federal Reserve bank or hold stock in any bank, banking institution, or trust company.
第二章 中央银行
第一节 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三、外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公认的中央银行的鼻祖是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 银行。中央银行的出现比商业银行晚得多。英格 兰银行最初成立时只是一家私人出资的股份制银 行,但其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即具有“政府的 银行”性质。 1848年,法兰西银行成为法国的中央银行。 1875年,根据德国新银行法,普鲁士银行改组成 帝国银行(德国最大的银行),并于1906年垄断 了全国的货币发行,奠定了德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 (Federal Reserve Act),决定建立联邦储备系统 (Federal Reserve System),全国分为12个联邦储备 区,每个区成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联 邦储备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自 此建立了自己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中央银行的类型是指中央银行的存在形态或组成形式,由于各国经济 发展水平和信用发达程度不同,国家政体不同以及所在区域经济货币 一体化发展程度不同,各国中央银行存在形态不尽相同。 (一)按机构设置划分的中央银行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也称总分行制,是指一个国家只设一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 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稳定金融秩序。一般总行设在首都。 至于是否设立和设立多少分支机构,则取决各国的经济和信用发展需 要。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的中央银行是指一国内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相对独立的中央 银行机构。地方的中央银行不是隶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 的权力机构,除执行总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 较大的独立性。 3、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式的中央银行制是指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组成的中央银行。这种 中央银行一般为其货币联盟成员国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4、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几个履行有限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组成一个准中央银行体系的 制度形式。
金融法第二章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 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 • 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 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 • 三、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 它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 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一方面,它不是一般的金融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国的金融调控与监管 机关,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也要以银行身份从事金融业务,是发行的银行、 政府的很行和银行的银行,但它的服务对象不是具体的工商企业和个人,而 是国家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间接服务于整个社会公众。 四、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稳定货币原则;独立自主原则;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 它是指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 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 •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 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 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 • 1、从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 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 • 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看,其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1)最初 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也就是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 行的职能;(2)第二步是其发展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 人;(3)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
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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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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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第二节 货币政策
❖
第二节 法律责任
2021/6/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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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中央银行相关法律
❖二、重点与难点:央行的职能 央行的法律地位 货币政策工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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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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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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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 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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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咨询议事机构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2
上海总部
Company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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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行长一人,副行长
若干人,行长负责制,管理执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央行 。
❖咨询议事机构: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 货币政策委员会,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 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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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作为 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 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 、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 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 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第 二 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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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
第二节 货币政策
❖
第二节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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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中央银行相关法律
❖二、重点与难点:央行的职能 央行的法律地位 货币政策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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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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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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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 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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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咨询议事机构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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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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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行长一人,副行长
若干人,行长负责制,管理执行内部事务,对外代表央行 。
❖咨询议事机构: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 货币政策委员会,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 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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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作为 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 定的管理职能。上海总部建设总的目标可归纳为“两个平台 、一个窗口和一个中心”,即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 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 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16
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 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 重要作用 。
20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央银行的职能 ❖服务职能 ❖ 监管职能 ❖调控职能
21
2、中央银行的职责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和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
22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No.4)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 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 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 的;(No.43)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 以下罚款。
39
•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 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 任。 (No.49)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Central Bank Legal System
•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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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Overview of Central Bank Law
• 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中央银行的类型 •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中央银行法的体系
货币政策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 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 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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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1、中央银行的职能 ❖服务职能 ❖ 监管职能 ❖调控职能
21
2、中央银行的职责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和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
22
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No.4)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 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 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 的;(No.43)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 以下罚款。
39
•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 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 任。 (No.49)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Central Bank Legal System
• 中央银行法概述 •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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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Overview of Central Bank Law
• 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中央银行的类型 •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中央银行法的体系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PPT 64页)
(四)发行库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发行库是人民银行为保管货币发行基金而设 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
发行库由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 设置,
(四)发行库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发行库的主要职能是:
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
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各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取业务;
中央银行初创时期的特点:(1)普通银行的自然演 进;(2)货币发行的逐步集中;(3)政府控制动 机的推进;
大清银行上海分行大楼(下图)
英格兰银行(上图)
美联储大楼(左图)
(二)中国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1905年9月27日(光绪三十 一年八月廿九),经财政处 奏准,清政府在北京设立 “户部银行”,这是我国最 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
(一)资本主义世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 形成于19世纪初。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银行信 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既为中 央银行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又为中央银行的产生提供了客 观要求。
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 大大推进了各国中央银行的普 遍建立。
按照《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 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发行机关,其基本职责是: 1.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 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 调节货币流通和制定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 依据;
3.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 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 4.根据国务院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 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 5.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 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 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 面额结构,组织普通银行办理货币兑 换和调拨业务;
金融法-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白江 14
2015/8/13
英格兰银行成为中央银行的过程
17 世经中叶以后英国为了争夺海上霸权先后与荷兰、法国发动了战 争, 英国虽然取得了战争的胜利, 但加重了英国的财政困难,当时英国皇 家财政极为混乱, 税赋重, 税种多, 不仅居民消费各种商品要纳税, 就是 婚、丧生育也要纳税。在这种情况下, 1694年英格兰银行一经成立便 成了政府的财政代理人。 这种代理在国内主要是推销战争期间的债券和把政府发行的多种多样 的债券改变为分布很广的长期负债; 在国外主要是通过阿姆斯特丹向 欧洲大陆汇款, 以支持战场上的英格兰军队和盟军。如果要是“政府 的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诞生的标志之一, 则英格兰银行成立之日, 便是 中央银行诞生之时。
中央银行诞生标志之三是作为“银行的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有两 重含义: 一他是其他银行的清算中心; 二他是其他银行的“最后贷款 者”。 就第一重含义说, 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清算, 英国早在17 世纪就存 在, 这种清算开初集中在“票据交换所”内进行, 以后由英格兰银行承 担。引起这种变化的条件之一是: 英格兰银行的分行1826 年以后已遍 布全国, 有条件承担办理清算业务。引起这种变化的条件之二是: 其他 银行乐意用英格兰银行的货币( 银行券或支票) 进行清算补差。据史料 记载, 英格兰银行成为全国的清算中心, 完成于1837 年。如果要以此作 为中央银行诞生的标志, 则也不是在它成立之时, 而在是100 多年以 后。
白江 7
2015/8/13
货币政策
目标
稳定币值 经济发展 物价稳定 充分就业 利率稳定 外汇市场稳定 ……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 进经济增长。
2015/8/13
英格兰银行成为中央银行的过程
17 世经中叶以后英国为了争夺海上霸权先后与荷兰、法国发动了战 争, 英国虽然取得了战争的胜利, 但加重了英国的财政困难,当时英国皇 家财政极为混乱, 税赋重, 税种多, 不仅居民消费各种商品要纳税, 就是 婚、丧生育也要纳税。在这种情况下, 1694年英格兰银行一经成立便 成了政府的财政代理人。 这种代理在国内主要是推销战争期间的债券和把政府发行的多种多样 的债券改变为分布很广的长期负债; 在国外主要是通过阿姆斯特丹向 欧洲大陆汇款, 以支持战场上的英格兰军队和盟军。如果要是“政府 的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诞生的标志之一, 则英格兰银行成立之日, 便是 中央银行诞生之时。
中央银行诞生标志之三是作为“银行的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有两 重含义: 一他是其他银行的清算中心; 二他是其他银行的“最后贷款 者”。 就第一重含义说, 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清算, 英国早在17 世纪就存 在, 这种清算开初集中在“票据交换所”内进行, 以后由英格兰银行承 担。引起这种变化的条件之一是: 英格兰银行的分行1826 年以后已遍 布全国, 有条件承担办理清算业务。引起这种变化的条件之二是: 其他 银行乐意用英格兰银行的货币( 银行券或支票) 进行清算补差。据史料 记载, 英格兰银行成为全国的清算中心, 完成于1837 年。如果要以此作 为中央银行诞生的标志, 则也不是在它成立之时, 而在是100 多年以 后。
白江 7
2015/8/13
货币政策
目标
稳定币值 经济发展 物价稳定 充分就业 利率稳定 外汇市场稳定 ……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 进经济增长。
第二章银行法律制度
温州市组织25个联络协调小组派驻全市25家商业银 行,固定坐班制。这些“特派员”干的“特种活”是: 与各银行一道,对所属信贷企业一一排查摸底,对有问 题、隐患、风险的企业一家家“排雷除险”,预警“跑 路”、“倒闭”卷土重来。对每一笔贷款实行“过问制 ”,“督察”银行对生产正常的企业不抽资、不压贷、 不延贷。 欧波朗洁具有限公司生意好,有订单,但1580万元 的贷款归还银行后无法续贷,原因是企业找的新担保人 一时没落实。如果无法续贷,企业将受到民间借贷高利 的“压迫”,重蹈前人出走、倒闭的覆辙。派驻交通银 行的联络组发现这个问题后,及时与银行沟通商量,最 后决定马上续贷,容忍企业在3个月内找到担保人,从 而解了企业燃眉之急。 问:看到上述材料,你有何想法?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六)商业银行的经营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 构和企业一)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 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二)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 止。
③用资人承担还款责任,金融机构承担不超过 本金40%的责任 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 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 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 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 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 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 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五、法律责任 包括商业银行有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还 包括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借款人等个人违法时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职责 第三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第五节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货币政策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1、单一制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制中央银行制度
3、类似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
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焦作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 的通知》中“对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改 制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开立存款账户,更不 得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服务”及《中国人民银行 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认 定逃废债企业。但具体制裁措施属民事性质,故应 由各金融机构行使。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法律 法规未规定其享有民事制裁权,而且其本身并不与 企业开展经营业务,不具有实施民事制裁的基础条 件。法院判决撤销《关于对逃废债企业进行联合制 裁的通知》中人行焦作支行针对原告的行为。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五)公开市场业务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二)存款准备金
1、存款准备金的概念
2、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3、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调整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三)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1、再贴现
2、再贷款(中央银行贷款)
(1)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 监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1、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 后方能执行;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 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但应报国务院备案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 规定。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职责 第三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第五节
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货币政策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和类型
1、单一制中央银行制度
2、复合制中央银行制度
3、类似中央银行制度(准中央银行制度)
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焦作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 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 的通知》中“对人民银行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改 制企业,各金融机构一律不予开立存款账户,更不 得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服务”及《中国人民银行 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十一)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认 定逃废债企业。但具体制裁措施属民事性质,故应 由各金融机构行使。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法律 法规未规定其享有民事制裁权,而且其本身并不与 企业开展经营业务,不具有实施民事制裁的基础条 件。法院判决撤销《关于对逃废债企业进行联合制 裁的通知》中人行焦作支行针对原告的行为。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五)公开市场业务 (六)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二)存款准备金
1、存款准备金的概念
2、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 3、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调整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三)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四)再贴现与再贷款
1、再贴现
2、再贷款(中央银行贷款)
(1)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 监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一)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 1、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须报国务院批准 后方能执行;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 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但应报国务院备案 2、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 规定。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三)跨国制
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 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 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过去主要是二次世 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而 今,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催生着类似的结果。目前,跨 国中央银行制主要有欧洲中央银行、西非货币联盟、 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 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四、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与基本原则
(一)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
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立法,即将中央银 行和普通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同立一法,统称为银行 法;二是分别立法,即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和普通银行法,甚至中 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分别立法。鉴于金融业务的日 趋复杂和金融调控、监管的日益重要,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 采用后一种立法模式,我国目前也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二、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四)准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 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 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 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 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香港金融管理局管理外汇基金、 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 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 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金管局和证券监理专 员则分别具体负责银行和证券监管事务。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具有资本,依法可以经 营业务,能够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具 有法人地位。
3、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数额没有限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最高权力机构 (二)决策咨询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
1、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3、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4、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5、工作程序
2、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相对独立的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的权力。
3、中国人民银行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 作。
思考题:增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 (三)银行的银行 (四)金融调控的银行 (五)金融监管的银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结构
1、中国人民银行是由国家独资设立的特 殊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2)中央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与
普通银行不同。 (3)国家加强控制中央银行资本,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用上也有其特殊性。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中央银行在国 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核心问题是中央 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时享有 多大的权力或者具有多大的独立性,主 要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
❖ 1、银行主体法 ❖ 2、银行行为法 ❖ 3、银行调控监管法
(三)银行法的体系
❖ 1、中央银行法 ❖ 2、普通银行法 ❖ 3、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 4、涉外金融机构法 ❖ 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三、各国的银行立法
❖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立法 ❖ 1、美国 ❖ 2、英国 ❖ 3、德国 ❖ 4、日本 ❖ (二)中国银行立法
3、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数额没有限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最高权力机构 (二)决策咨询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职能机构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
货币政策委员会
1、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 2、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 3、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4、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5、工作程序
2、中国人民银行拥有相对独立的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的权力。
3、中国人民银行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 作。
思考题:增强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思考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 (三)银行的银行 (四)金融调控的银行 (五)金融监管的银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结构
1、中国人民银行是由国家独资设立的特 殊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2)中央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与
普通银行不同。 (3)国家加强控制中央银行资本,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用上也有其特殊性。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中央银行在国 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核心问题是中央 银行在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时享有 多大的权力或者具有多大的独立性,主 要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
❖ 1、银行主体法 ❖ 2、银行行为法 ❖ 3、银行调控监管法
(三)银行法的体系
❖ 1、中央银行法 ❖ 2、普通银行法 ❖ 3、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 4、涉外金融机构法 ❖ 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三、各国的银行立法
❖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立法 ❖ 1、美国 ❖ 2、英国 ❖ 3、德国 ❖ 4、日本 ❖ (二)中国银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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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银行法概述
(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调整中央银行内部 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调整中央银行内部 及外部各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及外部各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组成部分, 金融法的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 (二)央行的组织机构设置 单一式(总分行制) 1、单一式(总分行制)——英、法、日及我国 英 复合式(联邦式) 2、复合式(联邦式)——美、德 美 跨国式——欧洲中央银行 3、跨国式 欧洲中央银行 准中央银行制度—新加坡 新加坡、 4、准中央银行制度 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
(七)央行的职能 传统表述—— 1、传统表述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现代表述—— 2、现代表述 调控职能、服务职能、 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监管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 *提供金融服务
(八)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充分就业 *稳定物价 *经济增长 *国际收支平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保持 币值稳定, 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历史沿革 中央银行的概念——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 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提供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 提供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 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 (二)中央银行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 ★庞大的银行体系出现 ★金融业务发展
(五)央行的法律地位 ◆独立性较大 ◆独立性居中 ◆独立性较小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具有中国特色 行政隶属性 & 相对独立性
(六)央行的资本 国有资本——多数国家 1、国有资本 多数国家 会员集资——美国 2、会员集资 美国 私人股份——意大利 3、私人股份 意大利 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混合—— 4、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混合 日本、比利时、 日本、比利时、墨西哥等国 无资本——韩国 5、无资本 韩国 资本为多国共有——欧洲中央银行 6、资本为多国共有 欧洲中央银行
(二)职能机构 行政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 调研部门 (三)分支机构 按经济区划设置——大多数国家 按经济区划设置 大多数国家 按行政区划设置——98年之前我国为典型 按行政区划设置 年之前我国为典型
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设置
(一)领导机构——最高权力机构 领导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行长: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 *行长:总理提名 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 定— 主席任免 *行长负责制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三)内设职能机构 18个职能司局 18个职能司局 (四)直属机构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 组织机构
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概述
(一)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构 1、决策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一般实行委员会制, 一般实行委员会制,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原则 2、执行机构 行长、副行长、 行长、副行长、专职成员 3、监督机构 重点对执行机构进行监督 4、三种模式 决策权、 *决策权、执行权合一型 决策、 *决策、执行机构分开型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立型
(三)央行的法律形式 法人——德国、日本、韩国 德国、 ●法人 德国 日本、 ●官方组织 ——瑞典 瑞典 公司——荷兰 ●公司 荷兰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形式——机关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形式 机关法人 (四)央行的性质 1、理论分析 国家机关 ◆ 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双重性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双重性 中央银行 & 国务院下属的国家行政机关
(四)我国中央银行的建立及立法回顾 1、央行的建立与发展 清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孙中山革命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国家银行 (2)新中国成立
2、立法回顾 1983年 日国务院《 ★ 1983年9月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1986年 日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国务院 月国务院《 ★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 定》; 1995年 18日 中国人民银行法》 ★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对 中国人民银行法》 日对《 ★ 2003年12月27日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 了修正,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审批、监管职责, 了修正,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审批、监管职责, 其主要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 其主要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 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按经济区划设立→ *按经济区划设立→ 按经济发展需要设立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设立(98年设立了 大分行) 年设立了9 →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设立(98年设立了9大分行)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派出机构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派出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 *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 门的审计和监督 *编制年度报表和年度报告
(三)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萌芽(1656年 1844年 创建(1844年 萌芽(1656年~1844年) → 创建(1844年~ 20年) 1920年 → 普及(1920年~1945年) → 加强(1945年 普及(1920年 1945年 加强(1945年 至今) 至今) 1、建立方式 2、职能 3、活动宗旨 4、资本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