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浙民事〔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事〔2020〕10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厅对2018年10月31日公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5日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一)本省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义乌市民政局。
(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浙民办[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办〔2007〕127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民政厅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厅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在民政厅机关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发布工作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厅机关公文管理分为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
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管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定密、校对、用印、登记、分类、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厅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的主要管理部门,主管厅本级并负责指导各直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各局处室应配备、指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文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六条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文管理规定。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浙民儿〔2022〕19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通过询问报警人、知情人、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派出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以下简称“打拐DNA信息库”),采集录入弃婴相关信息,提请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集血样,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附件1)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的,委托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公安部门对符合治安、刑事受、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受、立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打拐比对工作。
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弃婴的血样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本送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展DNA检验。
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也可开展DNA检验。
市级或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生物样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DNA检验和信息入库工作。
对于疑难样本,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及时将DNA比对情况反馈送检单位,对不具备检验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样本,可要求送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浙民养〔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与标准(一)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
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其他养老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基本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一)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浙民民〔2016〕203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监管、修复、撤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目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数据库,汇总全省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
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采集、认定失信“黑名单”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上季度的失信“黑名单”信息报送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信息应包括组织名称、组织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发布时间、发布期限、列入事由、列入依据等信息。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的意见-浙民办[2013]142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的意见(浙民办[2013]142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民政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贴心民政、法治民政、阳光民政”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全面推进现代大民政建设,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数字民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数字民政”的重要性,切实提高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设“数字民政”是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宗旨,推进民政工作“贴心化、阳光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现代大民政、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需要的必然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数字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地措施,加快推进“数字民政”建设工作。
(一)建设“数字民政”是建设现代大民政的根本要求。
在第十七次全省民政会议上,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现代大民政的重大战略决策,并提出了“打造大平台、推进大服务、建设大格局”的明确要求。
建设现代大民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政工作的主线和重点,关系到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大局。
现代大民政的现代性,不仅体现在以现代前沿思想和现代管理理念为指导,更体现在以信息技术为主体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全面应用。
因此,建设“数字民政”是建设现代大民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我省民政事业大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有利契机,突出自身在便民系统建设、利民信息交流、惠民措施应用上的巨大优势,全面推进“数字民政”建设,为建设现代大民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浙民养〔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文件,我厅对《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化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4年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及指标设置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定组织第四章评定程序与要求第五章网上办理第六章回避、复核与复评第七章评定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颁发等级牌匾的过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统筹推进、公开透明、综合施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采用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浙民残〔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民残〔2023〕15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率(一)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应补尽补。
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告知书、电话、入户走访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必要时可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发送提醒信息。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
(二)规范宣传程序。
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
对新纳入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新办证的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
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
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浙民基〔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民基〔2020〕71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今年我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全面进行换届,为保证换届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我厅对《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5日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准备第三章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第四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罢免、辞职、终止和补选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我省城市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配置五至九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的规模大小确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本届选举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一般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浙民基〔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浙民基〔2020〕84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村(社区)组织将进行全面换届,这是基层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大事。
为高质量做好本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省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村(社区)组织换届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选出忠诚担当好头雁、堪当重任好班子、创业奋进好气象、风清气正好生态、干群齐心好局面的“五好”“两确保”目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推进,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打牢“重要窗口”建设的基层基础。
工作中注重把握五方面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过程,牢牢把握换届工作主导权,按照全面推行、应挑尽挑、不简单搞一刀切原则,通过法定程序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选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二是坚持事业选人。
紧紧围绕事业发展全局抓换届,突出优秀标准、战斗力标准选好人,做到选人与干事相统一。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准把握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政策要求,确保程序合法、过程规范、效果良好。
四是坚持发扬民主。
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充分保障党员群众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靠人民群众选好班子。
五是坚持稳中求进。
深刻把握换届形势任务,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确保整个换届选举平稳有序。
二、需重点把握的问题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浙民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助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1月4日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由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其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
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浙民优[2012]2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民优〔2012〕23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优抚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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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浙民养〔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民养〔2021〕11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现将《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请你们组织学习、注重引导,结合实际、精准识别,分级管理、科学施策,既保障好养老机构发展需要,又维护好老年人安全权益。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五章消防宣传与培训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置第八章附则《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类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养老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没有依法登记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1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励聘任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技术服务,其余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3.26
•【字号】浙民法〔2024〕44号
•【施行日期】202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的通知
浙民法〔2024〕44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规定,《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24年3月26日浙江省民政厅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中央“四个文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中央“四个文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浙民纪[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中央“四个文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民纪〔2009〕166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近期,中央连续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等四个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文件。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文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通知》(浙委办〔2009〕76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关于学习贯彻中央“四个文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九日关于学习贯彻中央“四个文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计划为认真抓好中央四个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厅反腐倡廉建设,特制订如下工作计划:一、目标要求中央四个反腐倡廉重要文件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推进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推进我省民政工作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厅机关各局处室和厅属各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四个文件”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自身思想认识和工作作风实际,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工作步骤学习贯彻中央“四个文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集中学习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中央“四个文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既要有声有色,又要扎扎实实,努力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19年2月19日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基建投资基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投资的,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重大项目的建设,负责省本级重大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
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指导所辖县级民政部门重大项目建设。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浙民事〔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有关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决策部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决定在全省试点开展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现将《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0月13日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0〕140号),决定在全省试点开展省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省内异地办理婚姻登记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温馨的婚姻登记服务,努力把婚姻登记机关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二、主要任务(一)暂时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
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
(二)实施方式与适用范围。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浙江省民政厅会议和培训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厅业务工作会议和培训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机关效能,根据《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浙委办(2008)5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原则和要求(一)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加强对会议、培训的计划和统筹。
各局处室提请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培训,原则上一年度不超过一次会议、一次培训。
要尽量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尽可能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降低会议成本。
(二)坚持从严、节俭原则,加强会议和培训经费管理。
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有关规定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培训,不得组织游览或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
各类会议不得向与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会代训”,不得违规挂帐或套现会议费、培训费。
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管。
二、分类厅业务工作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
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义召开,由本厅具体承办的会议。
二类会议。
以厅名义召开的年度民政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
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等。
三、审批各局处室每年12月底前向厅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向人教处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厅办公室、人教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根据年初确定的会议计划,一类、二类会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审批;三类会议及各类培训班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培训,统一由厅办公室下发通知。
厅机关其他局处室不得擅自发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
四、筹办一类、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牵头筹办;具体业务或专项工作会议,由相关局处室或厅属单位为主筹办,厅办公室协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的职能。
2.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职能。
3.核电厂应急灾民转移安置职能。
(三)转移的职能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审、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及涉外收养、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的部分具体事务,分别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订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省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浙民办〔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浙民办〔2009〕24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浙江省民政厅政务督查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修订完善厅本级督查工作制度。
一、政务督查原则(一)围绕中心。
围绕厅党组决策部署和厅机关中心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事项的要求,突出重点,全面了解督查相关工作进展,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事求是。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实际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效能。
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适时督办,按时办结,做到一事一查,一事一办,一事一报,确保督查事项办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四)规范运行。
建立健全由厅办公室统一协调、督办考核;各局处室、厅属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落实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督查工作规范有序、责任明确、运转顺畅。
二、政务督查内容(一)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的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厅党组重要决策部署和厅机关中心工作,主要是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议决的事项及重要文件等贯彻执行情况。
(三)全省民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落实进展情况。
(四)上级领导以及厅领导批示办理或督办落实的事项。
(五)上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或需要我厅协助办理落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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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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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领域:请在以下相应产业领域栏目打“√”:信息、健康、环保、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海洋经济、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改造提升的传统制造业;不属上述产业领域的,请在“其他”栏打“√”并注明。
2.所在平台:若项目属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产业集聚区的,请在相应栏打“√”,并填写相应名称。
不属于上述内容的,请在“其他”栏打“√”。
3.表内各栏目填写内容的起讫时间均为最近5年,2018年申请的,各栏目起讫时间为2013年1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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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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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来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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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可行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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